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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叫什么疑罪从无?疑从何来 5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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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刑讯逼供,有人矫情说张玉环口说无凭,也行吧。但是省检察院和省高院都认定,供述缺乏稳定性,六次供述中的两次有罪供述在杀人地点、作案工具、作案过程方面存在明显矛盾,供述被明确认定为先证后供,是先有了作案手法的认定,然后才有的口供。省检察院和省高院说得已经非常客气了,是不是诱供或是逼供,自己想吧。

但在张玉环案中,可以说,所有的证据、证物都无法将案件和张玉环建立关联,如此漏洞百出,没有丝毫证明力的证据能够被采信,真是匪夷所思。

在张玉环案中,定罪的主要依据是张玉环的口供,侦查机关提供的物证有几条:一是抛尸现场发现的麻袋;二是张玉环家中搜查到的麻绳;三是张玉环手上的伤痕鉴定结果;四是原审认定的第一作案现场搜查报告。但这四个物证,没有任何一个能够将张玉环与凶手之间建立联系。

根据江西省高院的改判判决书可以看到:

1.抛尸工具没找到。

在抛尸的水库中捞到的麻袋上,没有发现任何与2个小孩有关的头发、衣服纤维等有关证据,证明不了这个麻袋是用来装小孩的,完全有可能就是一个被抛弃的废弃麻袋。张玉环工作服上有麻黄纤维,但农村劳作几乎人人都会用到麻袋,没法证明麻黄纤维来自于抛尸现场的那个麻袋。麻袋上的补丁是用破麻袋片缝制的,而按照宋小女的供述,张玉环家的麻袋是用布缝制的,证明不了这个麻袋是张玉环家所有。也就是说,麻袋是一个完全无效的证据。

2.一审法院认定的第一作案现场有问题。

在一审法院认定的口供中,张玉环说第一作案现场是他大哥家的杂物间,但是警方在该杂物间没有发现任何痕迹、脚印、头发、衣服纤维等能够与张玉环或两个被害小孩有关的证据。也就是说,实际上,第一作案现场压根就没找到。

同村多名其他小孩的证词提到,当天11点,11点半,12点多在村背后山上都看到过两个小孩,而法院根据死者胃部的红薯皮认定的死亡时间是11点半左右,那么,当时还在村背后山的2个小孩,怎么会出现在张玉环家门口呢?

3.作案工具没找到。

警方认定的作案工具是麻绳,法医鉴定结果也发现6岁的张振荣是被麻绳从嘴角两侧勒至窒息死亡,张振荣的身上还有麻绳勒出的血痕。但是最后作为证物提交的那条麻神,只是在张玉环家里发现的一条普通麻绳,长度与张玉环口供中讲述的不一致,麻绳上也没发现任何血迹、唾液痕迹或皮肤组织。

按道理说,麻绳勒嘴导致窒息死亡,还有出血,麻绳上不可能留不下痕迹。拿一条农村人人家里都有的普通麻绳就可以作为物证?

4.张玉环手上的伤和案件完全无关。

最开始张振荣被认定为凶手的关键是他手上有伤,警方当时出具的人体损伤检验结果说的是,伤痕手抓“可”形成。注意,说的是可,是说可以用手弄成那样,但并不是说那样的伤就是手抓形成的。而且,既然认定张玉环的手背是被张振荣抓出血,但是张振荣的指甲缝中没找到任何血液皮肉组织等。这不是说做当时DNA技术不普及,条件有限制,而是在张振荣指甲中完全没有找到残留物。那这伤痕,和案子,有什么关系?

5.张玉环的口供。

是不是刑讯逼供,有人矫情说张玉环口说无凭,也行吧。但是省检察院和省高院都认定,供述缺乏稳定性,六次供述中的两次有罪供述在杀人地点、作案工具、作案过程方面存在明显矛盾,供述被明确认定为先证后供,是先有了作案手法的认定,然后才有的口供。省检察院和省高院说得已经非常客气了,是不是诱供或是逼供,自己想吧。

也就是说,这个案子,是一个没有找到第一案发现场、没有找到作案工具、没有找到任何能证明张玉环与案件有关联的物证的情况下,就宣告破案,确定凶手的案子。

我觉得需要特别提出来的是,江西省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的公诉意见就是张玉环无罪。

这叫什么疑罪从无?疑从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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