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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权就是具有绝对性的财产权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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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标题有些绕,但请认真看,看完就理解了。文章绝对重要。

先说结论: 

言论自由不仅是以言说为职业的知识分子的财产权,而且是所有人的财产权;不仅是普通的财产权,而且是最核心的具有绝对性的财产权。 

离开了言论自由权,人的很多权利,都将归于幻灭。 

【2】 

鉴于我旗帜鲜明强烈反对推特等社交平台联手封杀川普及其支持者,最近个别读者朋友称我为“川迷”,他从罗斯巴德的私产伦理出发,对推特的封号行为做了肯定。 

按照罗斯巴德的推论,“言论自由权不过是财产权的附属权利”,产权主体有权利封杀他人的言论自由。这位读者朋友说:“凡是在新媒体平台产权性质问题上犯糊涂的人,应该重读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 

我反击的话也说得很硬气帅气。我说,跟迷不迷没有关系,你先把基本的概念搞清楚,概念都没搞清楚,你没有资格来跟我我辩论。我对私有产权的界限只有比你更清楚。搞不清楚概念和基本逻辑的人,读再多的书,翻译再多的东西,脑子都只是别人观念的跑马场,没用。 

世界上读书万卷、真知全无的人很多,头脑全是别人过时观念的跑马场,只因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读书不思考,脑子尽长草。

【3】 

这位读者朋友转给我《言论自由不过是财产权的附属权利 | 罗斯巴德》(《来源:《自由的伦理》),我简要阐明一下罗斯巴德此文的意思:

“权利”这一概念只有作为财产权才有意义。任何一种人权同时也是财产权。如果不以财产权利作为标准,则人权失去了其绝对性和明确性,并因此变得模糊、容易受到攻击。 

言论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权畅所欲言,但是,一个人只有在他自己的地产上,或者在经过他人同意作为赠与或者基于租赁合同允许其居住的地产上,才拥有此权利。那么事实上并不存在单独的“言论自由权”,只存在人的财产权,即基于自己的意愿或者基于与其他财产所有人的协议而实施(言论)行为的权利。 

简而言之,人并没有“言论自由权”,他真正“享有”的是租用一个大厅并向进入大厅的人讲话的权利;人也没有“出版自由权”,他真正享有的是编写或者出版小册子并将其卖给愿意买的人(或者赠送给愿意接受的人)。因此在这些情形中,人享有的是财产权利,包括合同自由权与转让自由权,这些财产权利构成了此种(言论)所有权的部分内容。在财产权利之外并不另外存在“言论自由”或者出版自由。 

比如有人在一个拥挤的剧院里恶作剧地大喊“着火啦”。在逻辑上,如果上述恶作剧者是剧院的所有者,则其损害了正在静静地享受演出的顾客的权利。如果恶作剧者是观众,则其既侵犯了其他观众观看演出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剧院所有者的所有权。 

雨果・布菜克(Hugo Black)法官(一个代表“言论自由”的著名的绝对主义者)认为,对言论自由的倡导的基础在于私有财产权。布菜克指出:昨天我和你一起去剧院看演出,我知道如果你和我站起来在剧院里面游荡,则无论我们是否说话我们都会被逮捕(大焕注:因为妨碍别人)。如果一个人在剧院里面制造混乱,则其会被逮捕,原因不在于他叫喊的内容而在于他实施了叫喊这一行为。 

法国政治理论家伯特兰・德・儒弗(Bertrand de Jouvenel)以“主席问题”(chairman's problem)将言论自由和集会的权利予以弱化。“主席问题”是指在集会中或者麦克风或者报纸中分配时间和空间的问题。 

电台或者节目的所有者(或其代理入)可以按照自己决定的方式出租或者赠送电台时间;报纸的所有者或者其编辑兼代理人也可以按照自己选择的任何方式向作者分配版面空间;集会的所有者以及其指定的代理人即主席也可以按照自己决定的方式分配发言的机会。 

所有者是最终分配者。只有“言论自由权”被仅仅当作财产权的分支时,这种权利才会变得有效、可行并具有绝对性。 

【4】 

接下来我来批判罗斯巴德的“言论自由不过是财产权的附属权利”。 

他的上述论点,简言之,是认为言论自由其实是一个时间和空间分配的问题,而时间和空间分配权,掌握在媒体、物理空间和会议主持人(主席)等拥有时间或空间“财产权”的人手里。只有拥有“财产权”的人同意,言论自由才能被实现,才具有绝对性。 

这个理论基本上没有错。但是它有两个巨大的、致命的漏洞: 

第一个致命漏洞,是罗斯巴德本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就是如果遇到紧急和危机情况,言论自由就突破任何财产权的限制,本身就跃升为财产权甚至生命权的最重要核心,必须成为“绝对自由”。 

比如着火了,地震了,化工厂爆炸了,化学有毒气体泄露了,遇到新冠病毒疫情了,发生其它危险事件了,等等,第一个发现者或者首先感受、预见到危险的人,发出的第一声呐喊,可以打断会议主席分配的时间,可以在商场、私人居所和任何公共与私人场所,突破一切财产权限制,打断其它的一切喧嚣,发出最尖锐的呼叫。 

如果不允许呐喊,那么,危及的不仅仅是财产权,还有大家的生命权。而生命权,也可以视为财产权的最根本部分。 

但是很多时候,人的判断是会出错的,专业判断和非专业判断天壤之别,敏感者、迟钝者和过度敏感者又有天壤之别。如果在一个私人所有的大型商场,一个人出于非恶意原因,大喊“着火了”或“地震了”,引起踩踏事件,导致人员伤亡,也导致商场的破坏和损失,要不要追究这个第一声呐喊的人的责任? 

这种时候,只要没有主观恶意,而是判断失误,就不应该被追究。否则,以后遇到真正的危险来临,人们也不敢发出警告了!这时候,要好好理解一下约翰·密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一书中认为谬误和真理必须得到同等传播的伟大真理。 

社会领域的呼救与警告,与此同理。 

不仅局限于紧急呼救与预警,在1968 年的Amalgamated v. Logan Valley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商场向一般公众开放的属性使 Weis 及商场所有人禁止抗议的要求与市政府禁止在公共区域禁止抗议的要求并无不同,即便抗议的区域归私人所有,Weis及商场所有人的要求仍然构成国家行为。” 

第二个致命漏洞,是罗斯巴德本人不一定能预见也确实没有预见到的,就是罗斯巴德去世以后,世界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传统的有限的物理空间和时间,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都已经变得接近无限。

 穆瑞·罗斯巴德(Murray N.Rothbard),出生于1926年,去世于1995年。他去世的时候,互联网刚刚兴起,他去世以后,20多年时间,网络社会颠覆了工业时代200年、农业时代1万年! 

“1993年应当算是互联网元年,标志化事件是mosaic 浏览器的推出,大概到 98-99年以后开始主流化。2007年是移动元年,标志化事件是 iphone 推出,到 12-13年主流化。2016年是人工智能元年,标志化事件是 alphago 击败九段棋手。预计在应用方面 2018-19 年开始主流化,首推自动驾驶技术。”(硅谷王川) 

第三,在时间和空间近乎无限的网络空间里,大嘴小嘴都说话,爱听不听,爱看不看,自己随取。信息主动权也发生了易主,由传统的被动接受(集会演讲、广播、电视和报纸杂志,图书),变成了信息接受者的主动搜索和主动接受。 

传播空间无限,速度是每秒30万公里,电波和光速一样;只要没有网络防火墙,全球信息时差为零。 

第四,网络平台和网络媒体空间都无限。虽然在中国大陆还没有给出明确区分,但在美国,它们的责权利是有明确区分的,前者是平台是信息管道,无需对内容负责但无权审查内容;后者是内容提供商,有权审查内容但必须对内容负责任。 

世易时移,变法宜矣。 

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 

看不到时代的变化,我们就只能在前人理论的枯树上吊死。 

【5】 

20年前,我还在福建三明的时候,已经隐隐地有一个意识:言论自由权——表达和出版的自由——就是以言说为职业的知识分子的财产权。 

本次观察、学习美国大选,对言论自由的认识又有深化。在《美国大选血色三角,人类文明生死之战》(2020.11.16)一文中,我如是写道: 

请注意,财产权不仅仅是指有形无形的资产(土地、房屋、股权、专利等等),它还有丰富得多的内涵。尤其是在非物质生产成为主流的时代,言论和思想自由,迁徙自由(人身自由的一部分)等等,都是财产权的基本组成部分。 

很多年以前,我认为言论出版自由权就是知识分子的财产权。这两天看到蓝凰《对财产权的四个错误认知》(千字文华2019-10-15),才知道先知们早已对“财产权”的定义极其透彻: 

启蒙时代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约翰·洛克认为,个人财产权首先是“自我所有权(self-ownership)”,洛克明确指出,人们设立政府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保护个人的财产,这里的财产,就包括“生命、自由以及物质财富”。美国第四任总统、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的詹姆斯·麦迪逊也认为,财产权不仅包括人的所有物质财产,还包括个人的各种权利,比如自己的观点、自由、安全等等,这些都属于个人财产。 

所以,媒体、知识界的全面左倾化,‘政治正确’,早已经侵蚀、进犯了财产权这一最重要的文明堤坝。 

刘军宁先生说:财产权是道德与善行的催化剂,是野蛮与文明的分水岭。 

【6】 

现在,我对言论自由的观点又要进一步深化。我认为,言论自由权不仅仅是知识分子的财产权,也是全天下所有人的财产权,是所有人财产权生命权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其尊严旨归(人的全部尊严,就在于思想——帕斯卡尔;思想、观点、信息的价值和尊严,在于自由表达): 

知识分子,观点和著述就是其财产,别人引用,必须注明出处,而且,香港新闻媒体的规矩是:引用部分不得超过文章篇幅的三分之一。 

新闻事实报道和政府公共信息,引用不涉及著作权。 

除了职业表达的知识分子,普通人、专业人士的表达,则随时可能构成其个人或社会公众的财产权和生命权,比如,在任何场域的呼救,在任何场域的预警,哪怕屡屡有失误,都直接事关自身和他人的生命权和财产权! 

任何时候,“禁止乱说”比“到处乱说”更可怕。不论这种“禁止”,来自公营还是私营机构。 

经验教训,血泪斑斑,历历在目,不复赘述耳!

【7】

请记住一些基本的事实:

没有杰出思想者不受任何公私机构审查批准的、异乎寻常“离经叛道”的“异端”思想,人类永远处在无尽的黑暗中;

美国最高法院反复裁定,即使是仇恨言论也享受宪法保护。这个道理也很浅显:这是社会矛盾和危机公开呈现和及时化解的前提条件;

没有不受审查的自由出版环境,古今中外的“鲁迅”们将被迫为五斗米折腰,或忙于生计而无力表达,或摇尾乞怜而委身于他人。经济自由是人格独立、思想自由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

没有一线专家和普通公民面对危险不受追究、发乎本能的、到处言说的尖锐呐喊与预警,人类在各种重大危机面前将一起承受大大小小的“没顶之灾”......

责任编辑: 李华  来源:经纬西东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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