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估计一般人都懒得细看,也不会深究,但其实判决书已经把女辅警跌宕起伏的青春写得很清楚了,只是信息零散混乱而已。我来给大家捋一捋。
女辅警1994年10月出生,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辅警,住江苏省灌云县。2019年6月19日被拘留。也就是说,2019年6月被拘留时,她是连云港海州分局的辅警。根据百度,海州区是连云港市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第一阶段女辅警19岁
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灌云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孙所长。持续时长11个月,索要补偿100万。
2014年5月至8月,灌云县侍庄派出所朱所长,持续时长4个月,索要补偿10万元。
县派出所所长,搜了一下,警龄一般8年以上,年龄30+。女辅警才19岁,小姑娘长期持续的被领导睡,确实也是不容易。搞不好开始都是被潜规则的。
可能开始她就在南岗派出所当辅警,所以和直属领导孙某保持了比较稳定的关系,中间又被侍庄派出所所长看上了,于是俩所长成了“连襟”。
也有一种可能,所长是先睡了,后滥用职权把小三安置到所里当辅警。
反正,这个阶段与其说是敲诈勒索,感觉倒更像“包养”。
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女辅警空窗了1年零1个月。可见小姑娘也不是那么热衷于睡已婚油腻中年公职人员套现。
第二阶段女辅警21岁
2016年3月至5月,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刘所长(刘某乙),持续时长3个月,索要补偿20万。
自古红颜多薄命。长得漂亮的女孩子,如果不是家庭条件好保护得好,没有“公主命”,那就是西施貂蝉杨贵妃陈圆圆。从小到大都是被骚扰的重点,要是进了狼窝就更惨了,还可能被当成礼物送给领导。灌云县的女辅警和连云港市中心同系统的“上差”是怎么睡到一起的呢,也是值得思考的。
要知道,和刘某乙发生关系前,女辅警已经“洁身自好”1年零1个月了。
2016年6月至8月,灌云县公安局寇局长,持续时长3个月,索要补偿20万。
2016年6月至7月,灌云县妇幼保健院工会陈主席,持续时长2个月,索要补偿10.8万元。
2016年9月至12月,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关校长,持续时长4个月,索要补偿45万元。
这个阶段感觉女辅警再也不相信爱情了,都是2-3个月的零工,月单价也都差不多,可能根据个人支付能力做了点微调。
第三阶段女辅警22岁
2017年2月至9月,与林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持续时长8个月,后以购房交首付为由,向某索要人民币14万元。
这段也算作敲诈勒索真的很让人困惑……
“不正当两性关系”大概是说林某不是单身,可是即使搞婚外情,处了8个月,要14万买房,没有任何威胁,林某也不是公务员,这能算敲诈勒索?
从这个超低折扣月单价上来看,我倒是觉得女辅警再一次动了真感情。不过在此期间女辅警还有兼职。
2017年5月至6月,灌云县陡沟卫生院兰院长,持续时长2个月,索要补偿15万元。
2017年7月至8月,灌云县陡沟镇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徐某甲,持续时长2个月,索要补偿29.8万元。
这两位一前一后的连襟是同一单位上下级关系,不过看上去药库工作人员经济实力(youshui)不一般,这定价double领导了。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女辅警又休整了半年。
第四阶段女辅警23岁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女辅警再次与时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购房交首付、怀孕流产补偿、分手补偿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共计108万元。持续时长14个月。
请注意!刘所长已经变成了刘局长!
刘某乙是女辅警睡过的众多情人里,唯一一个在连云港市中心任职的高级领导,也是唯一一棵回头草。
估计也是在这个时期,女辅警抓住了机会,走出了灌云县,成为了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的辅警,也就是刘某乙的下属。长相厮守。
在这漫长的14个月里,她没有再和别的男人乱搞过。
这是女辅警最稳定,时间最长的一段关系了。一个多月后,她就被拘留了。
108万不是一次性索要的,而是以购房交首付、怀孕流产补偿、分手补偿为由,分批分期要的。
不说法律人怎么看,就问问大家,这种长期稳定关系,有事没事找点理由要点钱,你们朴素的直觉里,像是可以判到10年以上的重罪吗?
凭第一直觉,估计不懂法的人也会说,这不就是包二奶吗?
而且如果刘局长觉得自己第一次被敲诈勒索了,他一个公安局长,还会心甘情愿二次被敲?敲上一年多?很难自洽啊……
可能这些人几年里所有花在二奶/情妇身上的钱,都算成情妇敲诈勒索的涉案金额了,不管是买房子的,买衣服的,吃喝玩乐花掉的,还是打胎的……
最后,女辅警说自己应该算自首,法官说不算,但认定了坦白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判了13年,追缴违法所得372.6万元,并处罚金500万元。
有一说一,我还没见过职场二奶判这么重的……
偷偷说,这么一比,吴秀波好像都没那么面目可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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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个瓜不容易,我这大半夜躺被窝里用手机敲的。没核稿哈,都是干货,原谅我吧。
李思磐:
灌云县女辅警敲诈一案,判决书最有意思的,是完全剔除了这些公职人员与女辅警发生关系的情境。但对其定罪量刑,是不可以不把情境和关系考虑在内的。
1、与许女最早发生关系的,是灌云县公安系统的两位派出所所长,一位副局长,这些人都是许女的上司。很难想象,在单位内部,这些人不主动,许女如何去主动勾引。
2、虽然存在着明确的工作中的上下级关系,但是三位所谓“受害者”又不在一个单位,前两位所长与其发生关系的时间相隔只有一两个月,那么发生关系的情境是什么?有没有谁晚上去酒局娱乐,叫上单位年轻貌美没有社会经验的女同事,而后者根本无法拒绝?或者,这个情境之中,有没有灌酒、涉毒(请检索祁东公务员验毒事件)、涉迷奸?
3、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境,那就不是中性描述的“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是要重新考量,到底谁是受害者。
4、所有的男性“受害者”,都是地方上有点儿小权柄的头头脑脑,他们是如何在相当短的时间里、以何种组织和接近方式,与一个儿女辈的女性发生关系(并且这名女性仅仅与他们这个圈子发生关系)?这不是隐私,这事关公共利益。同样,这样的组织方式、发生关系的情境,全部都要用来重新衡量许女的遭遇。简单地说,就是——她自始至终都是自愿的吗?
5、许女第一次与南港派出所所长孙某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年龄仅仅19岁。如何解释一位19岁的少女,有着一份还不算太糟糕的工作,要去主动与上司发生关系,然后以类似敲诈的手段换取经济利益?还是遇到无法抗拒的性暴力,之后自我厌弃走上不归之路?(当然,她是事前还是事后成为辅警,也没有披露。如果事后成为辅警,“受害人”们就涉嫌滥用职权。)
6、许女的敲诈行为,是一开始就边睡边敲诈,还是隐忍多时,因为某个事件或诱因,突然意识到自己可以以这种方式讨回一个公道?可是判决书连许女何时要钱,都语焉不详。
7、如果是一般意义上的婚外性关系(显然不是),很难想象这些“受害者”全部都会以给不菲的金钱(几乎全部超过其年均合法收入)补偿的方式私了。
8、如果是强奸案,给钱私了是当事人的权利,不是敲诈。
9、因此,灌云县不能仅仅以处理了官员,作为这个案件的终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谁(先)是受害者,谁们到底触了党纪还是犯了国法?最重要的是,处在19岁的许女那个处境的,只有她一个人吗?
附一审判决书事实部分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