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 动态 > 正文

宋承恩:国家责任还是国际责任?──武肺究责的严肃议题

作者:
疫情不是国难吗?在国难之中,是谁在该做的公卫措施、取得疫苗、现在又加上追究责任上处处扯后腿,叫人看到台湾的不好?这些人是站在跟台湾人民共赴国难的位置,还是站在中国的位置,在台湾内部制造分裂、呼应中国对台湾的图谋、趁著国难在做政治斗争? 疫情真是一面照妖镜,分析困难的究责与赔偿问题也不例外。

中国国民党主席江启臣6月15召开记者会,宣布将向政府追究防疫失当责任,并协助就武汉肺炎疫情所受损害争取国家赔偿。具体而言,国民党立院党团将提案修法,要求国家提供确诊死亡者每人30万元慰助金以及250万元补偿金;一般确诊者每人5万元慰助金以及10万元补偿金。

在江启臣这个动作之前,前卫生署长杨志良已扬言将邀请律师团为罹难者家属提出国赔诉讼,理由是染疫还有很多黑数,“政府疫情控制得很糟糕”。国民党立院党团总召费鸿泰说,确诊者死亡率高,是因为“医疗系统严重不足让这些人没机会活下来”。国民党立委郑丽文主张,台湾的疫情正在上演世纪弊案,原因是执政党的“贪腐结构”,光靠在野党、媒体已经很难挖掘,只剩下司法调查才能揭发。

图片来源:翻摄自华视新闻Youtube频道

要求国家负责,基础是什么?

对于基于什么基础,因武汉肺炎疫情受有损害的人,有权向政府请求赔偿或补偿,中国国民党及相关人士并没有明确说明,而是用“乱枪打鸟”的方式,提出多项主张,第一是政府防疫不力:江启臣认为台湾武汉肺炎致死率高于全世界平均值,台湾防疫无能,蔡政府没有善尽照顾人民义务。

第二是政府决策错误:江启臣认为这次疫情的破口,是针对机组员隔离的“3+11”是错误政策,加上疫情爆发之时,没有足够数量的疫苗保护国人。这些主张,似乎指出就台湾的国内法而言,国家应为疫情所造成的损害负担责任,在此基础上,国民党将协助受害者及家属诉请国家赔偿。

但国民党主张应发放的慰助金及补偿金,又说是参考《灾害防救法》。但《灾防法》下政府发给救助金或慰问金,是为了协助受灾民众应急需要,并不是因为政府施政有缺失。《灾防法》下的补偿金,是政府出于减少灾情有疏散撤离或征用物资的需要,对受影响的人所做的相应补偿,跟“疫情补偿”更是完全沾不上边。

国民党所主张的疫情慰助金及补偿金,到底是基于“疫情救助”还是“国家赔偿”,还是两个都要?这两者相容吗?难道国民党主张,疫情与自然灾害可相比拟,由国家负完全的担保责任?世界上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法制采取这样的立场?国民党人士说请教过律师,却对上述议题语焉不详,错乱表达,显示其提议只是讨好民众之议。

需要跟这些错乱认真吗?毕竟,从疫情一开始,台湾就不乏只批评不做实质贡献的嘴炮与键盘防疫专家,而且其立场经常前后矛盾。就拿自国外采购疫苗来讲,去年台湾防堵疫情非常成功时,上述人士质疑政府是否花费太高的价钱自国外订购疫苗;今年疫情爆发时,同样的一批人转而质疑政府是否未出高价积极自国外订购疫苗。

在鼓吹开放中国疫苗,或把接受友邦援助的台湾说成“疫苗乞丐”上,上述人士很多论调与中共官方有惊人的相似与呼应之处。另一个不用认真的理由,是中国国民党这段期间的作为,很多是“始乱终弃”:要疫苗绕行总统府七天的行动,不就无疾而终了吗?说要提案发慰助金及补偿金,很可能也会不了了之。既然原本就是来乱的,何必认真?

但国民党记者会中家属所表达的情绪,其实值得认真对待。死者家属主张,生命不应该被草率对待,受有损失应该获得赔偿。意思是,感染武汉肺炎往生,不能当成自然灾害,应该有人要负责。这是自然的法感与正义观。

问题是,“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在全球化的现代世界,不再是件单纯的事。以武肺疫情来说,议题至少有: 中华民国政府是否应该负责?武汉肺炎是怎样的事件?有没有除了国家责任以外的国际面向?这些是武肺究责的严肃议题。若是能稍做厘清,应该有助于了解未来的发展方向。

“有过错,须赔偿”:归责与因果

损害赔偿的原型,是做出侵权行为之人,必须为其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台湾的《民法》第18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这里的几个要件,可以用白话文来讲:一、必须造成实害(harm);二、实害系因行为所造成: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及应作为时的不作为,也包括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三、损害赔偿责任系以过错为基础(fault-based)。

归结而言,究责有两个基础面向:一是归责(attribution):责任之归属,是追溯到做出侵权行为之人;二是因果关系(causation):侵权之行为,与损害的结果之间,必须有足够接近(proximity)的因果关系:不论是侵权之行为直接造成损害,或者间接造成损害,但是在可预见(foreseeable)的范围内。

用以上两个要件检视,在台湾因染上武汉肺炎死亡,是否应由台湾的政府负担损害赔偿责任?首先,造成染疫的直接因素,是病毒的传播,不是 中华民国政府的作为或不作为。相反的, 中华民国政府的行为是在围堵病毒传播,防止病毒扩散。仅针对 中华民国政府究责,而对病毒起源、散播、变异等节不置一词,是搞错对象,甚至只是找替罪羔羊。

第二, 中华民国政府是否在保护人民的义务上,有所欠缺?在微观的“3+11”政策上,把对机组人员隔离检疫的特别规定说成防疫破口,并不严谨,因为造成破口的直接原因,是有受管制人违反规定,以及防疫旅馆未切实执行空间分层隔离的规定。也就是说,造成破口的是规定未受遵守,而不是政策本身。

在宏观上,是 中华民国政府对国民健康所负的保护义务(duty of care)到什么程度。以武汉肺炎疫情来讲,各国所采边境管制与防疫措施,包括戴口罩、社交距离、居家、宵禁等措施的强度,各不相同,这必须由各个国家的国内法乃至政治文化来决定。

以 中华民国政府的措施来看,可以说政府及指挥中心,处处以国民健康为念,并未疏忽,对于疫情的扩大也没有主观的故意或轻忽的过失,不但守住台湾疫情一年多,在五月疫情爆发前后也是认真防堵控制疫情。当然,政府做的并不完美,但应该已经尽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due diligence)。

苏贞昌在回应立法委员质询时说:“看到国民受苦,甚至有死亡,我们没有照顾到百分之百好,我也觉得深感抱歉”、“发生死亡或民众染疫,政府很遗憾,还有做的不够好的,也要来改进,但这不是决策错误”,应该也是这个意思。

在这样的事实状态下,主张政府仍应负赔偿责任,等于说政府必须为国民免于在国际上大流行的疫病,负担保责任(guarantee)。这是否符合台湾的现行法制、政治文化上国家与人民的关系的基本想法,非常有疑问。如果 中华民国政府必须为国民免于疫病负担保责任,是否亦应为国民免于不确定会发生的天然灾害、山难风险、金融风暴,负担保责任?由政府编列预算提供染疫者补偿,也是由整体的公预算支出,我们要活在一个照顾义务如此高的国家?果真如此,为什么独厚染疫者,那么社会福利、对身障者使用接近设施的改善、对托幼的公共支出,难道没有要求国家给付的更高正当性?

国家赔偿不及于政府政策

至于染疫者向国家诉请国家赔偿之议,恐怕也是根本上的对国家赔偿制度有所误解。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项:“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国家仅对公务员执行公权力之侵权行为负责,仅限于公务员之违法行为,不及于政策的决定。

这是世界上其他国家所共通的,其理由在于,政策的制定原本就必须在考量做决定当时的多种因素后,衡量局势做成决断。政策的决定没有绝对的对错,而是有所选择,连带的有利弊得失。允许依据事后之明,向做决策之人“究责”,会引发应下决断者顾忌事后的责任,在做决策时有所犹豫的后果。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思想坦克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本文网址:https://www.aboluowang.com/2021/0627/16114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