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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律师:北京许娜等11位法轮功学员无罪

许娜等11位法轮功学员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故意,客观上不具备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能力,且事实上本案既无证据证明许娜实施了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亦无证据证明许娜导致了任何危害结果,故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希望合议庭坚守公平正义防线,宣告许娜等11位法轮功学员无罪。

2020年7月北京11名法轮功学员遭北京当局非法绑架、批捕,日前遭北京东城区法院非法起诉。图为北京画家、诗人、法轮功学员许娜。(大纪元

2021年10月15日,北京东城区法院对北京画家许娜等11位法轮功学员非法开庭。

几位维权律师,在法庭上为法轮功学员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并提交了辩护词。

到现在一个多月了,判决一直未下。几位维权律师指出,本案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许娜等11位法轮功学员并未实施“利用X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也未导致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被破坏的结果,许娜等11位法轮功学员无罪。具体阐述如下。

第一部分本案存在多种程序违法

一、本案未经立案即开展侦查,所有侦查行为违法,所搜集的证据材料均不具有证据资格,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可知,刑事案件必须先立案再侦查、预审,否则不可避免地导致开展的侦查活动合法性缺失。

通过查阅案卷可知,本案指控罪名并无立案文书,也就是说,虽然本案已走到审判阶段,但本案自始却未曾依法立案。

(因未立案,自然就不存在侦查机关,故以下均称警方)

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涉嫌寻衅滋事”立案决定书,7月18日填写的传唤证上罪名亦是“涉嫌寻衅滋事”

2020年7月19日统一实施抓捕后,警方当天对被抓的十二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时所称罪名则各不相同,其中有三人以“涉嫌寻衅滋事”进行讯问(许娜,邓静静,刘强),两人以“涉嫌利用X教破坏法律实施”进行讯问(张任飞,孟庆霞),其余七人居然连罪名都不提就直接完成讯问,7月20日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拘留通知书》则统一填写的是本案罪名

2020年10月21日,警方以本案罪名移送审查起诉

据此可知,虽然完成了上述活动,警方却始终未就本罪名进行立案。就本案而言,如果东城公安分局认为原涉嫌罪名不成立,则应依法进行撤案然后重新立案,这样才师出有名,才可以导致后续开展的侦查及预审活动具有合法性。而本案因未依法立案,开展的侦查活动均不合法,搜集的证据材料均不具有证据资格

二、本案批准逮捕程序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贲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本案侦查由东城公安分局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依法应由东城分局移送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但事实却是,本案经由北京市公安局报请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逮捕完全颠覆法律规定,批捕逮捕程序违法。

三、电子证物扣押、封存存在重大违法,取得的电子数据不具有真实性。

许娜被扣押物品中包括硬盘、内存卡(SD存储卡)、U盘、电脑等多种证物,根据扣押清单可知,其中有硬盘9个,手机8部,内存卡16个(小卡七个,大卡九个),许娜当庭陈述有几个内存卡尚未用过。

对这些电子证物,警方先后四次委托鉴定,而前两次送鉴情况如下

2020年7月19日第一次委托时,送鉴材料仅4个,并且警方明确要求对1号硬盘里的5个文件与大纪元文章进行对比;第一次鉴定尚未完成,警方又进行了第二次委托,这次将几乎所有电子证物均予送鉴,但内存卡只送鉴11个,有5个卡未送

我们知道,从这些证物中生成的证据均为电子数据,而电子数据极易遭到破坏,比如人为增删修改数据,比如证物掉包等,而且实施破坏行为极其容易,因此,2019年公安部专门制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以规范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确保电子数据取证质量。

该《规则》第十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电子数据,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第十一条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封在

(一)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或者启动被封存的原始存储介质,必要时,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和硬盘、存储卡等内部存储介质可以分别封存;

(二)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照片应当反映原始存储介质封存前后的状况,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必要时,照片还要清晰反映电子设备的内部存储介质细节;

(三)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

对照规定,根据本案搜查、扣押笔录可知,警方只简单做了记录直接扣押,而未按照《规则》对相应物品依法进行封存。并且,从送鉴情况明显看出,警方在送鉴之前已经使用启动过这些证物,所以才会出现第一次委托鉴定时有针对性地挑选了部分证物,并明确要求“对1号硬盘中5个特定文件与大纪元报道文章进行对比”,第二次委托时则将空白SD卡全部挑选出去没有送鉴。事实足以证明,警方在送鉴之前已经对相关证物进行过操作,如此一来,涉案证物内容有无可能被增删修改,甚至有无可能被调换,均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对于不依法取证的法律后果,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第七节“对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合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

根据以上规定,审查电子数据必须自取证扣押、存管移送、证据生成至提交等全过程足以保障物证同一、内容完整的情况下,取得的电子证据才具有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否则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公诉人当庭辩称哈希值可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这样理解是错误的。哈希值是用来验证两个文件是否相同,以验证下载的文件数据是否完整,原理是因为没有两个数据的哈希值完全相同,只有同一数据才会哈希值一致。退一步说,这里假设哈希值确能检验硬盘整体数据的完整性,那么本案得出的校验结果也是警方操作之后的数据完整性,而不是扣押时的原始数据的完整性,也就是说依然不能证明电子物证内容未被警方增删修改或掉包。

综上,本案无法保障电子证物的同一性,无法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原始性,结合本人第一点辩护意见,本案电子数据既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真实性,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四、本案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剥夺了当事人的异议诉权,程序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二百四十三条,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

许娜被扣押的电子证物前后进行了四次鉴定,取得了数十份鉴定意见,且相关鉴定意见均作为证据移送到了法庭,但是,警方却从未依法告知过许娜任何一份鉴定意见,侵犯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诉讼权益,程序违法。并且许娜对于从其硬盘中查出涉案报道的照片、文件感到吃惊,她说自己硬盘里不应该存有这些文件。

从警方对物证不依法封存,之后又打开物证进行过操作,鉴定后又不敢告知当事人相关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辩解看,本案无法查实相关图片、文件等数据是怎么产生的,是谁拷贝进去的。希望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排除本案电子数据,以此敦促相关机关尊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案,不纵容助长警方无视法律肆意违法的习惯性行为。

第二部分本案实体部分

关于本案罪名。构成“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存在一个依法认定的X教组织:行为人有能力利用该X教组织并实施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导致了“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危害结果,并且本罪只能是故意犯罪。对比可知,本案明显达不到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

首先,公诉机关并未出示相关依据,证明本案存在一个经法律程序认定的X教组织;

其次,许娜不是本罪名的适格主体,她不具备破坏任何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实施的可能性。法律法规实施的主体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破坏法律实施只有实施主体才能做的到,而作为普通个体的许娜,既不是法律法规的实施者,也没与任何实施者存在联系,她根本不具备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能力。

再次,公诉人始终未出示证据证明本案当事人破坏了具体哪一个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既然没有危害结果,就没有提起公诉的事实根据!

并且,许娜及其他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任何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故意或意图

再看起诉书指控的行为。

(说明:本案收集的材料因不具有合法性,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为便于表述,以下依然以“证据”一词指代所搜集的材料)

指控一许娜指使他人拍照,编辑并配以歪曲事实的文字后,上传大纪元网站发布,造成恶劣影响。

一、首先,该起指控及相关证据与涉嫌罪名不具有关联性。

与许娜1号硬盘中的电子数据有关的大纪元报道,标题分别为:

“北京仲裁所外排长龙外记采访遭警察驱逐”

“组图:武汉解封北京各教堂仍紧闭警察巡逻”;

“组图:疫情缓解?清明节北京宗教场所仍关闭”;

“组图:北京仲裁所外排长龙外记采访遭警察驱逐”

“组图:北京公司萧条一些店铺面临倒闭”。

本案罪名是“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而用以指证的涉案报道,无论从文章标题还是从在卷照片看,全部都是反映疫情期间国家采取应急防控措施后的情况,与X教宣扬没有一丝一毫的关系。

北京市公安局防邪工作处专门作了一个认定“大纪元”网站系境外法轮功X教敌对网站的工作说明,并以此为由将案件攀扯上第三百条罪名,但这样的逻辑,明显不成立。照这个逻辑,如果有人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工人日报》或《中国青年报》发布类似的疫情文章、或者有关官员腐败包养的文章,那就是在宣扬共产主义了,如此逻辑甚是荒唐,突破了正常人基本常识的下线。

何况,防邪工作处并不具有认定资格,其工作说明不属于任何一种法定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大纪元是境外合法注册的媒体网站,该网站并不仅局限于报道法轮功新闻,而是与众多媒体一样,涉及覆盖了国际上各种新闻时事,不能因为报道发表在大纪元就认定为是宣扬X教。

报道宣扬了什么,应以报道的内容去评判,如果文章内容并不涉及X教,那么无论该报道在何处发表,均与宣扬X教无关;反之,如果内容涉及了X教宣传,那么即便刊登在我国官媒《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也是在宣扬X教,这样的常识应该是大家的共识。作为法律人,我们要有些最基本的底线必须坚守,不能为了扣罪名就抛弃基本职业操守而化身斗士。

二、指控的拍照、编辑、报道行为受我国宪法保护,不应被追诉。

《世界人权宣言》序言中明确称,“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

第十九条更是详细约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言论、出版自由,是公民的两项主要民主政治权利,是民主制度的鲜明标志,在民主国家得到普遍确认。任何承认并宣称民主制度的国家,都把言论、出版自由写入宪法。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也就是说我国宪法保护媒体和公民采访、写作、报道、发布及接受新闻的行为。

其次,拍照现在已是人们最日常行为之一,本案当事人因为专业及从事的工作的原因,使得他们形成了随走随拍的生活习惯。我国刑法并无“拍摄照片”罪,任何人都有拍照的自由。涉案照片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未损害国家、社会、集体或个人的利益或权利,故本案指控的拍照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而让人拍照同样不被禁止,不构成犯罪。

再次,涉案报道的图片全部是真实的,是对现实的固定,对历史的记录,

报道所反映的疫情期间国内情况也全部是真实的,本案有的当事人曾在微信公众号“水风制物”、朋友圈等分享过类似图片,这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并且事实上,国内媒体同时期也有不少类似报道,比如:

2020年1月30日《第一财经》,“封城之前,500多万离开武汉的人都去了哪里?”

2020年2月3日人民网,“丰台区南苑街道:党员防疫巡逻队筑牢社区防疫红色堡垒”

2020年2月27日新京报,“关于北京:当前湖北地区人员一律不得返京”

2020年4月1日北京日报,“所有外省市返京人员一律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

就在今年,2021年8月7日新华网,“逢车必查、逢人必核北京加强公进京通道疫情防控”。

既然报道真实,那么何罪之有,又哪来的恶劣影响?查看涉案报道的图片,辩护人反倒认为,大纪元的报道体现了我们举国体制的优越性。对比某些“令难行、禁不止”的国家,我国自疫情公开后采取的措施效率高,有效遏制了疫情的继续蔓延。北京是中国首都和核心政治中心,依法防控更严格些无可厚非,而采取措施导致街道萧寂、市井空巷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有什么要避讳的,为何对光明正大的事情偏要生出作贼心虚之态,从而视如实报道如猛虎野兽。

我们刚刚经历过2020年李文亮事件,李医生基于职业操守和人性良知,依据事实预警了新冠肺炎疫情,结果却遭到警方调查训诚,这一违法打压行为,导致新冠病毒不为国人知悉更无从警惕,最终疫情不受控制地在湖北迅猛扩散并延及及全国、甚至国外。至今我们每个人都还在承受着因打压言论招致的反噬。吃一堑应长一智,现在的我们就不该再对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虎视眈眈,更不该不惜张冠李戴也要对真实报道的行为刑事追诉。

作为世界大国,我们就该以大国格局及胸襟面对任何批评、指责甚至非难,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强者情怀,把国家建设的更加富强,让一切敌人闻风丧胆望风而逃,在仇视妒忌中羡慕+仰慕,这才是大国气度,而不能如戚戚小人那般,连老百姓拍照、报道的行为都不能容。

综上,本案所指控的拍照、编辑、报道行为,是正当行使言论、出版自由权,受宪法保护,不应追责。

三、本案无证据证明所指控的事实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对于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对所认定的事实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本起指控明显达不到标准。

本案公诉机关明显存在罔顾事实证据,仅凭臆测即认定事实的问题

首先,本案无证据证明李宗泽、郑玉洁、邓静静等人是在许娜的指使下去拍照。其次,本案亦无证据证明涉案报道歪曲了事实,也无证据证明所谓的“歪曲事实”系许娜或其他当事人所为,公诉人指控许娜、李立鑫、郑艳美编辑并配以歪曲事实的文字,不知证据何在?

本案共70本卷,一审法院仅提供给辩护人47本卷且不得复制附带光盘。辩护人并未看到涉案报道的内容,公诉机关当庭诉称当事人故意挑选角度拍照,歪曲宣称国内萧条,这样的狡辩令人无语,有图有真相,公诉机关可以在正常情况下的正常时段去各繁华路段试试能不能歪曲成功

再说,即便有歪曲事实的情况,也只应追究实施歪曲事实行为的具体行为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许娜或其他七个当事人实施了歪曲事实的行为。

上文阐述过,本案警方事先打开并操作过涉案硬盘,那么从许娜的硬盘中查出的文件、照片是否系原始数据,存在重大疑问。辩护人与许娜核对证据时,许娜对自己硬盘中有这些照片和文件感到惊讶,说不是她的文件,她不知道怎么会有这些内容;并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网上的照片就是许娜所传,更不能证明文章是许娜所编辑。在证据显示,大纪元相关报道的编辑人员均系他人,并非本案当事人,许娜卷中相关报道的编辑人员叫“孙芸”。

本案显然无法排除许娜硬盘的数据被人为删改的可能,更没有证据证明网上文章系许娜等人上传、文章系许娜等人所写,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支持相关指控。本案若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歪曲事实的行为,或无法查明所谓歪曲事实的文章是谁所写所传,则应暂停或放弃追责,而不能大手一挥逮谁宰谁。

四、起诉书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退一步说,假设存在歪曲捏造事实在网络散布的行为,那么该行为应是涉嫌寻衅滋事(也就是警方一开始时的立案罪名),那才是恰当的罪名。但显然,警方已经查清涉案报道并无编造虚假信息的情形,也就是说不存在寻衅滋事罪下的犯罪事实,不能构成犯罪,所以才果断放弃该罪名

综上,本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与罪名毫无关联,涉嫌罪名适用错误,欲加之罪意图太过明显,该指控不能成立。

指控二、聚众习练法轮功并交流心得体会,及持有法轮功书籍物品

首先,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指控。仅以许娜去过自由度租住房,不能认定许娜聚众习练法轮功及交流心得体会,公民聚会聊天的行为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不构成犯罪。

许娜是一名画家,曾参加过1997年文化部主办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中国艺术大展》,以及中国美术馆主办的《走向新世纪中国青年油画展》等多种大型画展并获奖,在绘画艺术上颇有成就,孟庆霞是服装设计专业,擅长工笔画,而其他当事人多为美术文学专业并从事相关工作,他们之间自然有众多共同话题,许娜、孟庆霞不时给他们提供一些专业建议和辅导,当事人也称,见面多是聊天、艺术交流、做饭聚餐,补侦二卷的聊天记录证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多为艺术、作品等相关内容,那么,怎能仅因许娜去串门,就认定她是聚众习练法轮功并交流心得体会。

其次,我国宪法明确保障公民言论、集会、信仰自由,那么串门、聊天等寻常行为当然也受宪法保护,我国法律法规从未禁止哪些公民不得在起聚会,也从未规定聚会时禁止聊哪些话题,所以公民当然有权自由交谈法轮功话题。本起指控涉及的十位当事人都信仰法轮功,因为共同的信仰而一起看《转法轮》书籍并进行讨论的行为,是在正常行使信仰自由,

也是正常行使言论自由,这样的行为受宪法保护,其该行为未导致任何危害结果。“道路以目”的成语耳熟能详,我们现在已处于电子爆炸时代,总不至于还要将历史倒推回奴隶、封建时代去吧。

关于持有法轮功书籍物品。警方从许娜住处搜查扣押的法轮功书籍、小册子等物品,是许娜的个人物品,其持有行为不构成犯罪。我们知道,国家新闻出版署于2011年3月1日发布《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其中第99项、第100项明确废止了“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解除了法轮功书籍出版、印刷的禁令。既然印刷、出版法轮功书籍都不违法,持有相关出版物/资料当然更不违法更不构成犯罪。

公诉机关当庭辩称“当事人系以传播为目的持有”,显属恶猜,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本案警方搜集了大量当事人多次出门的视频,何曾拍到他们发放过一次法轮功宣传品?!

起诉书最后称许娜组织、指使他人实施了利用网络宣传X教,纯属子虚乌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许娜组织、指使了谁在网络上宣传X教,也没有证据证明具体宣传了什么X教内容,许娜与几个本案当事人是朋友熟人关系,他们之间不存在组织形态,无上下级关系,她哪来的权力组织、指使他人违法犯罪。

综上,许娜等11位法轮功学员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故意,客观上不具备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能力,且事实上本案既无证据证明许娜实施了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亦无证据证明许娜导致了任何危害结果,故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希望合议庭坚守公平正义防线,宣告许娜等11位法轮功学员无罪。

责任编辑: 江一  来源:大纪元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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