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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告密”与“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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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下面两个例子:

a,你的邻居老王经常家暴妻子,老王的妻子因为没有维权意识,只能默默忍受。你看不过去,于是就报警举报了老王家暴。

b,你的邻居老王和你喝酒的时候经常说领导的坏话,你觉得老王散播负能量,于是就把老王黑领导的话录了音,交给了他单位领导。

这两个例子中我们可以清晰的判断出举报和告密的区别。我们都认为a是举报,是正义的。b是告密,是无耻的。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从底层逻辑理清举报和告密的关系呢?

第一,举报针对的是侵权的行动,是正在发生的伤害,而告密针对的是言论,并没有发生明显的伤害,自由的边界就是他人的权利,当老王家暴妻子的时候,就侵犯了他妻子的权利,造成了对妻子的实质性的伤害。这时候你就举报老王是终止一种伤害的行为,这是正义的,我们把它定义为举报。

而老王在酒桌上班领导说领导的坏话,虽然你认为负能量满满,但老王的这种行为仅仅是私下场所的言论范围,他并没有对领导造成实质性的伤害。所谓的言论自由是指一个公民有发表自己言论的权利,这种权利对我国法律保护。而此时你出卖老王就是赤裸裸的高密。

第二,举报要符合“明显而即刻的危险”这一原则,这言论自由是一个法治社会极为重要的品格和价值。

但是,任何文明社会对言论自由的边界,比如,你在飞机上听到一个人说他准备劫持飞机,虽然这时候也是言论的范围,但是你举报就有正当性吗?

美国对言论和国家安全之间做出了深刻的探索,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创立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这一原则,系统性阐释了言论自由和公共安全的关系,他在言论自由和社会安全之间找到一种平衡点。

霍姆斯提出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界定了两个标准:一个是明显的,一个是当下的。如果一个人在飞机上扬言要劫持飞机在公共场合说买了爆炸物,他们都有可能会造成明显的和即刻的危险,对这种情况你的举报也是正义的。而发表某一学说、讨论私人观点、对某个人品格的质疑,则完全不符合霍姆斯的明显而且可危险的标准,它们是言论自由的范围不应该成为举报的对象。

所以针对违法犯罪的举报是一种终止侵害的正义行为,而真正言论的告密则是践踏了言论自由的权利,这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行为,言论自由会有不妥的地方它是一种道德瑕疵,他会面临民事诉讼有翡谤罪等等,但是只要他不具备明显而即刻的危险这个原则,她都不应该被告密。

那么为什么不能在私人领域用告密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呢?

因为人和人之间在私人领域的交往,需要遵从私人领域的道德,私人领域最重要的道德就是人和人之间的契约,这种契约建立了人和人之间的信任基础,是司法秩序的一部分。告密泛滥将严重损害私人领域的道德基石,对私人领域的契约关系造成毁灭性摧毁,这带来的结果必将是人人自危社会管理成本高企。私人道德的基础当然如此。私人道德的基础被摧毁对个体和国家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这是任何人都不会想要的结果。

综上所述,举报和告密有这么明确的界限,这个界限的分水岭就是到底是言论还是行动,有没有明显而即刻的危险,除此之外,正常的学术讨论观点言论争论和批评,都不应该被举报,那属于令人不齿的告密行为。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北美生活引擎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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