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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八孩妈”事件是人性恶,更是制度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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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江苏徐州“八孩母亲”事件发酵,中国拐卖妇女背后更多黑幕曝出。(大纪元合成图片)

丰县“八孩妈”被栓狗链事件震惊世人。此类事件之所以出现,一般至少有两个原因之一,一个制度是恶,一个是人恶。大陆著名经济学家盛洪日前在其发布的《盲山式犯罪:乔装“买卖”的重罪》一文中指出,这起事件之所以如此邪恶到极致,是制度和人皆恶。不过,两相比较,制度恶更为基本和致命。人性恶的部分,在好的制度约束和弹压下,暂时不会发作,或会消退趋向消弭;而在恶的制度下,则会在可选择的空间中走向恶的极端。

对于盛洪先生的这个观点,很可能会有人提出质疑:“我们社会中相关的制度,是打击拐卖妇女的法律制度。这个制度是恶的吗?大陆《刑法》不是早已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了吗?各地公安系统不是对拐卖妇女儿童进行了多年的打击了吗?《刑法》不是已将“收买”被拐妇女的行为入罪了吗?”

没错,中国是有打击拐卖妇女的法律制度,但盛洪认为,这个制度有一个致命的缺陷,那就是它仍用“买卖”来形容这种犯罪行为,使得对拐卖妇女的打击一直未见实效,以致还有如丰县“八孩母”被栓狗链这样的恶性事件出现,以及还有众多被掩盖的骇人听闻的残害妇女事件。

例如在《刑法》中,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将付钱给人贩子以受让控制被拐妇女的行为说成是“收买”,而在《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又称“收买”被拐妇女的人是“买主”。从法律的角度讲,这样的说法显然是不正确的。纯粹的“买卖”定义,是指某人用属于自己的物品,去交换别人的物品或钱币;交换的比率(价格)以双方都同意的为准;而买方确信该物品是属于卖方的,一旦他付出对方满意的交换物,他就拥有占有、使用或处置该物品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买卖没有任何暴力因素,完全是和平的。

而拐卖妇女的人,首先不是卖属于自己的物品,妇女不是物品,是人,是不能买卖的;再者被拐卖妇女也不是属于拐卖者的,她们是被用暴力、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胁持而来。而所谓“买主”一定事先已知道,这些妇女是不属于拐卖者的;而且所谓“买卖”这种形式也必定是在妇女本身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因为如果她们是自由的,权利得到保护,就不会出现被别人买卖她们自身的情况。一旦有人有“购买”女人的意图,就意味着将会有人使用暴力或类暴力(如欺骗、药迷)去劫持妇女。正是这种意图才构成对非法手段劫持妇女行为的需求,更为接近的描述,就是出钱唆使人进行劫持妇女的行为。这种需求无论是“事先订货”还是“送货上门”,都是“出钱唆使人进行劫持妇女的行为”。因为在后者,这种行为的大量存在,形成了一个人所共知的“人口市场”,在其中各方都事先默认是进行这种付钱转手妇女的行为,没有人是“善意第三方”,是不知道这些妇女是被非法劫持的无辜者。

一旦他们“买”了一个女人,就轮到他们继续暴力强迫了,否则他们的所谓“购买”的“物品”(女人)一分钟也不能由他们占有和“消费”。所以拐卖转手的行为如果不依赖暴力,就根本就无法实现。当对妇女的非法控制从人贩子到所谓“买主”手里以后,仍然要依赖暴力才能实现他与被拐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目的,经常是一家几人将妇女按住,实施强奸;在此之后长期占有该妇女,每天进行例行性强奸。这对被拐妇女来说,是比偶然遭到一次强奸更为严重的侵害。

被拐妇女要逃脱这种被反复残害的境地,所谓“买主”就用暴力阻止他“买的媳妇”逃跑。为了吓阻被拐妇女逃跑,他们采用各种暴力手段。在这时实行这种暴力行为的不仅是该“买主”,而是整个村子,如此被拐妇女才没有任何机会逃跑。这实际上是一种比单人犯罪严重得多的有组织犯罪。而对于被拐妇女来说,就是陷入了天罗地网。据光明日报记者武勤英披露,在郓城县公安局的报告中,有九名妇女不堪污辱而自杀,她们认为生不如死;有一男青年对不屈服的被拐妇女连砍七刀(2007)。因而,被说成是“收买”或“买主”的行为,实际上是用暴力摧残生命的极端严重的犯罪。

“所以,当法律条款用‘收买’描述有人付钱从人贩子手中获得对妇女的控制,将这些人称为‘买主’时,是进行了一个极大的法律概念上的扭曲和混淆。这就是将这种犯罪行为视为与买卖类似的行为。这是对‘买卖’一词的亵渎,也是对这种用暴力侵犯妇女权利行为的粉饰。一旦说有人‘收买’了妇女,就会使人在观念上有了某种‘合法性’,既然是‘买主’,就应该有买主的‘权利’。他对‘被买物品’就可以占有、支配、消费、处置和再转手。例如,一个男人一旦向人贩子付了钱以后,他就认为这个妇女归他所有了,他自己,他的家人,或村里其他人都认为他‘买了个媳妇’。一旦是‘媳妇’,他就有丈夫的权利,可以对该妇女实行性行为。”盛洪说。

“由于中国法律混淆了拐卖妇女与买卖的根本区别,等于上了人贩子和强奸犯的当,致使人们在无意中将劫持妇女并转让控制的重罪参照“真正的买卖”去理解,不时地生出一丝‘谅解’或‘同情’,不仅导致了过轻量刑,而且在执法过程中,也把这一重罪看成是‘买卖婚姻’而手下留情,但却造成了成千上万被拐妇女的人间悲剧。”

那么如何才能解决并消除拐卖妇女犯罪呢?盛洪认为关键的一环就是在社会观念上和法律上澄清这一犯罪与“买卖”之间的区别,去除这一罪行上面的“买卖”伪装。所以他建议取消对拐卖妇女罪行的所有有关“买卖”的说法,用“劫持并转让控制妇女罪”替代“拐卖妇女罪”,用“受让控制妇女罪”替代“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一旦我们发现‘劫持并转让控制妇女’犯罪是比所谓‘买卖’严重得多的重罪,而在原来的法律中,因为误用‘收买’、‘买主’概念而对这一罪行量刑过轻,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提高量刑。”他说。

盛洪最后强调:“无论如何,当把本不存在的‘买卖’假象去掉以后,人们就不会将这种重罪与‘买卖婚姻’混为一谈,也不会对‘拐卖’与‘收买’的量刑不同而费心思,这两者的性质和程度一目了然:甲乙两人合谋绑架妇女,只不过做了分工,甲去绑架,乙付他钱,这钱不是被拐妇女的价值,而是甲的‘辛苦费’,甲绑架了妇女以后,用暴力胁持到乙处,将对该妇女的暴力控制转交给乙,乙随后对该妇女进行了‘情节特别恶劣的’强奸。这焉能不是令人发指的严重犯罪呢?”

责任编辑: 江一  来源:大纪元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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