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扔掉“超级口袋罪”,让人民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图)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从刑法层面陈述了很多理由(该罪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与很多罪名竞合、体系上存在逻辑缺陷、废除后不会有立法空白)。讲得非常专业、非常好,深表赞同。

非常支持废除寻衅滋事罪这个“口袋罪”。支持的依据,除了前述朱征夫委员所述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理由就是:由于寻衅滋事罪标准的不明确,使其随意装人入罪的“口袋”功能超级强大;而沦落为公权力肆意妄为的伥助工具。从保护人民权利、赢得民众对法治信任的角度计,应当废除。

寻衅滋事罪是“一百种刑事你”的方法中的必备良方

贵州毕节的“草包支书案”,只因一名女子在微信群里骂了社区支书一句“草包”,就被行政拘留。按照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别说行政拘留了,要定她一个寻衅滋事罪,也是毫无难度。

根据《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一款第2项、第4项,属“辱骂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6项,可认定为“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1项“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第4项“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甚至第三条第2项“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判她个寻衅滋事罪让她去坐牢、甚至判个十年徒刑,妥妥的一点问题都没有!

同样,陕西彬州的“转发打完疫苗不能测核酸被行拘案”,甚至“李X亮医生案”,都可以照此办理。别说一般老百姓了,前述提出要取消寻衅滋事罪的政协委员,你故意在网络上制造热点话题,引起公众热议;按照“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实际被浏览5K次或被转发500次”的标准,定个寻衅滋事罪也是没问题的。要不是有块牌子给罩着,想让你进去你早就进去了。

如此看来,寻衅滋事罪真是居家旅行杀人灭口必备之良方,“一百种可以刑事你”的方法中,寻衅滋事罪首当其冲。学好寻衅滋事法,何愁没有理由抓?

寻衅滋事罪正在膨胀为越来越大的“超级口袋”

寻衅滋事罪,是在1997年现行刑法制订时,根据原1979年旧刑法中“流氓罪”修改而来。由于原“流氓罪”的罪状中使用了“其他流氓活动”的用语,造成了“流氓罪是个框,什么都可往里装”的情况,因此被亲切得称呼为“口袋罪”(还有非法经营罪、各种网络犯罪等)。

在1997年现行刑法制订时,为了摆脱“口袋罪”的恶名,规定寻衅滋事罪时,在法条上废除了“其他流氓活动”的用语,而将其行为形式限定为四项。但是,由于规定含糊如“起哄闹事”,使得其行为的实际边界仍然是无边无际。加上在成罪标准中大量使用“情节严重”、“其他”、“等”模糊用语;而相关司法解释又扩大了“流氓动机”的范围,使得寻衅滋事罪仍然没有走出“口袋罪”的窘境。

而更为致命的是,进入网络社会后,出于网络管理的必要,有关部门对该罪进行无限制的所谓“扩大解释”(其实是类推解释),将虚拟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将发布热点话题也认定为“起哄闹事”,把引起热议认定为“引发公共秩序混乱”。使得原本“小口袋”变成了“大口袋”,并一步一步朝着“超级口袋”前进。

“口袋罪”功能就是“什么都可以往里装”。不明确的法律规定,就是对权力机关的无限授权。由于规定不明确,不管什么行为,只要稍有一点差池,都可以往里装;不管什么人,只要看你不顺眼,也可以往里装。万事皆可定罪,任何人皆可抓。你的行为是不是“起哄闹事”,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没有,完全由我说了算。欲治你罪,何患我无辞。

加上刑法学界,乐此不疲地提倡"微罪入刑""积极刑法观""风险社会的风险刑法""实质解释扩大处罚范围"……,为各种扩大处罚范围递刀子。

网上不小心说了句话,就可以寻衅滋事了,一般判五年,最高可判十年;比卸掉一条胳膊(故意伤害罪重伤),甚至比杀人、放火、强奸都判得要重;更不用与收买一万名妇女(最高判三年)相提并论了。

现在的寻衅滋事罪,甚至还不如1979年旧刑法的“流氓罪”,当时还只针对地痞流氓、社会渣渣进行惩治。现在,在网上说句话,就要被判罪大恶极的“网络超级大流氓”!

寻衅滋事罪这个“口袋罪”不仅没有变小,反而变得超级巨大,进入网络时代后,不仅能装人,连天都能装了。

上帝死后,世界将何去何从?明确化、具体化、实用化

鉴于寻衅滋事罪种种被滥用、污名化的情况,从保护人民权利、赢得民众对法治信任的角度计,应当废除此罪。

那么,问题是:废除之后又当怎么样的?很简单,重新立法,使犯罪标准明确化、具体化、实用化。

第一,废除“寻衅滋事罪”罪名。

第二,废除“网络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对于网络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认定。

第三,将现“寻衅滋事罪”规定四类行为,保留两项行为,拆分为两个轻罪,明确入罪标准:

(1)殴打罪(或暴行罪):“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或殴打他人三次以上,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未达本标准的,治安处罚”。

(2)骚扰罪:“以追逐、拦截、恐吓、尾随方式骚扰他人,经劝止后仍然实施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未达本标准的,治安处罚”。

(3)故意毁坏财物的,依据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认定。侮辱、诽谤他人的,依据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认定。

第四,再也不要恣意去进行无边无际的“扩大解释”、“实质解释定罪”了。

第五,停止"微罪入刑"的步伐。根据行为的轻重,严格区分刑事违法与违法。不要将网络上说话的行为,与杀人、放火同等对待。重整各罪法定刑,以罪刑均衡为原则,构建逻辑通畅的罪刑阶梯。

法律是指导人民正确行为的行为规范,国之大事,不可不察也。

无论何种法律,其正确道路应当是:标准明确、规范具体、实用至尚。法律标准不明确,人民时时刻刻就会处于受到追诉的恐惧危险之中而不知适从。法律标准不明确,权力的掌控者就会随时挥舞制裁的大刀而使权力被无限滥用。只有法律标准明确,才以政通人和。

当前的中国法学和刑事立法,却走向了另一个趋势,认为把法律搞得越玄虚空洞、越复杂纷繁、越大词空话、越前位极端,就越是“理论水平高”。写几篇谁也看不懂的空话论文,创新几个漏洞百出的制度,新设几个时髦的罪名,就建设出世界一流法学了。

借讨论寻衅滋事罪之机,我也呼吁法律学人:去寻找一下真正的现实法律问题,去认真分析导致问题的原因,去脚踏实地的解决问题。

法律是为了生活更美好!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和自由,让我们学好法律,用好法律,建设好法律,走向法治中国!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中西ABC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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