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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是王权的一杯鸩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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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乱扔垃圾,在殷商时期是要判刑的。

判什么刑?

剁手。

不是买买买,真的剁手。

如此严刑峻法,后世也有人为之辩护,说商朝统治者有超前环保意识,因为乱倒垃圾会污染环境,而那一届殷商百姓思想落后,总是垃圾大乱倒,非用重刑整治不可。

大哥,那可是三千多年前,煮饭也好,煮人头也好(那时候是常事),百分百用柴火,商朝的统治者,居然会担心乱倒垃圾污染环境?你咋不说女娲补天是因为臭氧层破了个大洞呢。

也有人从农业发展角度开脑洞,说“灰”就是草木灰,最好的有机肥,所以不能随便倒掉,必须统一管理,变废为宝,提升商朝的GDP

还有从军事方面圆其说的,说马怕草木灰,特别是刚出炉的灰,温度高,倒在官道上会烫伤马蹄,而马若受伤,会直接影响商军的战斗力。

现代的专家们真是替古代统治者着想。可惜他们绞尽脑汁,都说不到点上,还不如两千多年前的孔子,他针对此事提出一个靠谱点的说法:

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且夫重刑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其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韩非子《内储说上》)

针对商朝严惩乱倒垃圾的立法,孔子的学生子贡认为太重,问老师怎么看,孔子说:“这是治理百姓的好办法啊。灰洒在街道上,尘土飞扬,会导致路人灰头土脸,引发怒气,导致互殴,甚至扩大到群体、家族之间大乱斗,国家就乱了。所以,严加处罚是应该的。再说了,重刑肯定是百姓所厌恶的,但是,不乱倒垃圾,却是很容易做到的。让百姓认识到,做些力所能及的就能避免遭受刑罚,何乐而不为?这就是治理国家的方法。”

乱倒垃圾就会引发群体斗殴?不带这么扯的吧。细品孔子的话,还是“使人行其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这一句,才真正说到点上。(注:离通罹,遭受之意。)

相信很多朋友都注意到,孔子师生这段对话,出处竟然是《韩非子》,而在《论语》等儒家典籍中,从未见出现过。从内容来看,“刑弃灰”毕竟是恶法,跟孔子一直推崇的“仁政”相悖,所以后世史家都认为,这是韩非自己瞎编的。法家诸子为了证明严刑峻法的正确性和必要性,无所不用其极,这并不是孤例。韩非的用意很明显——瞧,连儒家圣人都说“刑弃灰”有利于国家大治,你们还叽叽歪歪什么。

反正那时候搜索全靠翻竹简,重体力活来着,他说这是孔子说的,谁能证明不是。

但法家骗得了一时,骗不了永世。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文献或考古证明,殷商时期真有“刑弃灰于街者”的律法。反之,史料中首次出现“刑弃灰”的记载,即不是在商法,也不是周法,而是秦法,其立法者,正是韩非的法家前辈:商鞅。

史记·李斯列传》载,秦相李斯在给秦二世的奏书中说:

故韩子曰:“慈母有败子而严家无格虏”者,何也?则能罚之加焉必也。故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彼唯明主为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

李斯引用他学长韩非的话说,慈母多败儿,严主无强仆,这就是严刑惩罚的作用。所以商鞅变法的时候规定,在路上乱扔垃圾得判刑(黥刑,比剁手轻一些,在脸上刺字,永远洗不掉的耻辱)。乱扔垃圾本来是小过错,判刑就是重罚,轻罪重罚,只有英明的君主才能做到。因为,犯了轻罪都被重罚,还有谁敢犯重罪呢?百姓自然都乖乖听话。

“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李斯所引用的韩非的这句话,跟韩非假孔子之口说的那句“使人行其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一样的逻辑,一样的动机,商鞅也好,韩非、李斯也罢,都是这么想的,一有机会也都是这么干的。

所以,后世很多史家都认为,立法严惩乱倒垃圾,是从商鞅才开始的。比如顾颉刚就这么说:“然则商君之事传至三晋,讹‘商’为‘殷’,因伪‘商君之法’为‘殷之法’,将历史事实提前了千余年,而韩非后复饰为孔子、子贡问答之言以证成之。”

商鞅原名卫鞅,被秦孝公封为“商君”才被称为“商鞅”,他所拟定的那些法律条文传到韩、赵、魏等国,“商君之法”被误传为“殷商之法”,以讹传讹,韩非为了将法家思想发扬光大,编造了儒家师徒孔子和子贡的问答,以证“刑弃灰”等恶法乃古已有之。

这就说得通了。的确,“刑弃灰”这样的恶法,也只有“天资刻薄”(司马迁语)的商鞅才想得出来。

但跟他所立的其他恶法比,这还不算最变态的。

随便举一条,比如强迫儿女分家。其《分异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就是一户家族有两个以上儿子的,如果儿子长大了不分家,所有的赋税都要加倍。

大家庭也好,小家庭也罢,只要其乐融融,分不分家应该是老百姓的自由,为什么要立法强迫分家?

因为,新法的分田、征税、征劳役等,都以户为单位,户数越多,国家财政收入越高。

还有更臭名昭著的,什伍连坐法:“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

什伍,即户籍与军队编制,百姓五户编为一伍,二伍编为一什;军队中,五个士兵编为一伍,二伍编为一什(“队伍”一词就是这么来的)。一人犯罪,十户人家受株连;一个士兵犯军法,也是十个士兵受株连。

想不受株连,发现违法犯罪就得举报。“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知情不报,身体一刀两断;举报的,跟斩敌首级同等奖赏,包庇罪犯的,跟投敌同等处罚,当然也是死罪。

不仅是邻居、战友必须互相举报,商鞅还规定,“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商君书·禁使篇》)。夫妻和朋友之间也不能互相包庇,发现违法事件,一定要向官府检举揭发。

孔子曾说过:“亲亲相隐,直在其中矣。”亲人之间互相包庇,从人伦、亲情角度是可以被理解,甚至是应该被法律允许的。但到了法家这里,亲情不是法外之地,大义灭亲才应该被提倡并强制执行。

所以秦以后的有识之士,多对商鞅的严刑峻法持批评态度。如南宋学者晁公武,在他的《郡斋读书志·商子五卷》中一针见血指出:

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大邪不生,细过不失,则国治矣。由此观之,鞅之术无他,特恃告讦而止耳。故其治不告奸者与降敌同罚,告奸者与杀敌同赏。此秦俗所以日坏,至于父子相夷,而鞅不能自脱也。

在百姓萌生犯罪苗头时,就对他进行处罚,这样就不会有大的罪案发生;奖赏那些告密者,就连小的罪过也不会被放过。大案不发,小过不漏,国家当然就大治了。这么看来,商鞅的法治之术没别的,靠的就是告密。所以他对那些不告密者的处罚,跟降敌同罪,而告密者跟杀敌同赏。这就是秦的社会风气日益败坏,甚至于父子互相揭发的根本原因。最后,连商鞅本人也逃不掉。

可见,轻罪重罚、鼓励告密、严惩知情不报,这些恶法一脉相承,都是为了制造一个人人自危的“法治社会”,让黎庶们除了乖乖听话没有别的活法。法家们坚信,只有这样,才能达致“国之大治”。哪怕历史已多次证明,多行恶法必自毙(如商鞅的下场、大秦帝国的下场),也挡不住一代接一代的帝王们悄咪咪外儒内法——以儒愚民,以法治民。因为,用恶法来驯服不服者,实在太好使了,一如饮鸩止渴,一杯下去,清凉入喉,哪管过后一发不可收。

2023-03-20

责任编辑: 吴量  来源:后代聊斋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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