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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父与宪法(8):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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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9日,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的雕像矗立在位于首都华盛顿的财政部大楼前。

英文大纪元专栏作家Robert G. Natelson撰文/信宇编译

许多人将开国先贤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一生对名望和权力的不懈追求,归结于其艰难困苦的童年经历。尽管谈不上公平理性,这个解释却很容易被众人接受。

1757年1月11日,汉密尔顿出生于加勒比海的尼维斯岛上,该地当时是大英帝国的属地。他是一个私生子,在他8岁时其父狠心抛妻弃子,11岁时与他相依为命的母亲更永远地离他而去。

步入社会后,他在一家商业公司做学徒,在那里他表现出惊人的商业天赋。一位心地善良的长老会牧师“发现”了他的潜力,把他送到新泽西的一所文法学校接受教育。一年后,他被新泽西学院(就是现在的普林斯顿大学)录取。当感觉该学院无法适应自己一日千里的进步他转学进入了纽约市的国王学院(就是现在的哥伦比亚大学)继续深造。

在国王学院,他开始投身于火热的革命活动。他出版了两本著名的政治小册子,自学了军事科学的基本知识,组织了一个炮兵连,并在大陆军中获得了上尉军衔。1780年,他与伊丽莎白‧斯凯勒(Elizabeth Schuyler)结婚,这段婚姻帮助他进入了纽约上流社会。

此后,他成为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将军的副官。1781年7月,他因表现优异获得了一个战场指挥权。他在约克镇战役中表现出色。

敌对行动结束后,他回到了纽约,并于1782年通过了律师考试。他发表了他在学习律师资格考试时所作的笔记。此后的许多年里,这些笔记成为纽约律师们提升专业水平的常用教科书。

显而易见,这个年轻人用很短的时间就达到了他的职业高峰。

行文至此,种种迹象表明,汉密尔顿就是一个天才——除了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之外,也许他是所有开国先贤璀璨群星中最聪慧的天才。

1786年,他当选为州议会议员,几个月后,他被议员同事们推选为安纳波利斯会议的代表。同年9月,安纳波利斯会议建议各州于次年5月在费城举行会议。这次会议史称全国制宪会议。

全国制宪会议

纽约立法机构选举汉密尔顿为代表全州参加全国制宪会议的三名委员之一,当时他年仅30岁。

与会的12个州中的大多数州都授予他们的代表建议新型政治制度的全部权力,然而纽约州和马萨诸塞州限制他们的代表对《邦联条款》提出修正案。汉密尔顿发现这个限制令人沮丧,因为他想做得更多。1787年6月18日,他发表了长达一天的演讲,公开阐述了他的诸多建议。这些建议将“共和政府”的概念延伸到了极致。汉密尔顿主要主张如下:

•一个经间接选举产生的终身制行政长官,对立法拥有绝对否决权;

•两院制立法机构,下院由选举产生,与间接选举产生的终身制参议院互相平衡;

•由国家当局任命各州州长,每个州长对州法律享有绝对否决权;以及

•中央政府的权力几乎不受限制。

因此,根据本系列第一篇文章《美国国父与宪法(1):绪论》描述的建国时期政治光谱,汉密尔顿将自己定位为最极端的“高端民族主义者”。

尽管其他与会代表赞扬了汉密尔顿的演说表现,然而没有认真考虑接受他的建议。此外,当纽约代表在大会上决定如何代表本州立场投票时,其他两位代表通常会否决汉密尔顿提出的意见,因为他们画地为牢,更为严格地接受指令的限制。因此,甚感沮丧的他在6月29日的会议结束后即离开了费城。他直到8月13日才回到会场,而那时,他的纽约同事们已经放弃了会议,因为会议正朝着他们无法控制的方向发展。最终导致纽约州完全没有代表继续参加会议。

汉密尔顿无权单独代表纽约,所以在8月13日之后,他只是以一个普通公民的身份参与了审议,他的贡献相当有限。他确实成功地建议国会(以及各州的会议)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他还在宪法起草“风格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Style)任职,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戈弗尼尔‧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起草宪法最终版本的工作。

宪法批准大辩论

相比之下,汉密尔顿的更大贡献是在宪法批准阶段。他招募约翰‧杰伊(John Jay)和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一道撰写了一系列报纸专栏文章,旨在说服纽约人选举支持宪法的代表参加本州宪法批准大会。汉密尔顿写了85篇文章中的51篇,并协助麦迪逊写了另外几篇。1788年,这些文章被收录在名为“联邦党人”(The Federalist)的文集中公开出版。

《联邦党人》一书理所当然地成为政治理论中的经典之作,但其当时直接影响相对有限。这些文章风格太过艰涩,难以流行;相比之下,公众更喜欢阅读通俗易懂的政论性作品,如汉密尔顿的费城朋友坦奇‧考克斯(Tench Coxe)撰写的作品。此外,《联邦党人》未能说服纽约人,选出的参加宪法的州批准大会的代表多数不支持。选举出的代表,反对者的比例超过了二比一。

正如康奈尔大学(Cornell University)已故政治学家克林顿‧罗西特(Clinton Rossiter)所言,“在1788年的事件中,《联邦党人》的主要作用就是作为弗吉尼亚州和纽约州的一种辩论手册。”

1788年6月17日至7月26日,纽约州宪法批准大会在波基普西(Poughkeepsie)举行,汉密尔顿是与会的支持宪法势力的领导人之一。他在会议初期发表了几次振奋人心的演说。6月28日,他专门强调了联邦政府的有限权力和各州的专属特权。

对于汉密尔顿而言颇为不幸的是,在6月28日发表演讲时,与其一道参加全国制宪会议的纽约同事之一小约翰‧兰辛(John Lansing, Jr.)也在演讲现场。兰辛当场表示,汉密尔顿目前对州权力的关注与他在费城的中央集权言论不一致。这引起了广泛争论,使得汉密尔顿在接下来的两个星期里不得不保持沉默,并在此后尽量不再公开发表演说。

然而显而易见的是,汉密尔顿在会议上的努力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分化了敌对的多数派,最终大会以30:27投票赞成通过宪法。

宪法修订

正如兰辛所言,汉密尔顿对宪法如何限制联邦权力的公开保证并不完全是真诚的。大约就在宪法公诸于世时,汉密尔顿在给自己的一份备忘录中写了以下内容:

“如果政府获准设立,那么华盛顿将军很可能会成为美国总统。……一个好的政府将协调人民的信心和情绪,也许能使政府获得比拟议的宪法努力对如此伟大的国家所承诺的还要更多的支持——然后联邦政府可能会完全说服州政府,使它们完全服从,将大州划分为较小的地区。”

汉密尔顿作为联邦政府的第一任财政部长所取得的著名成就是为他的更大目标服务,这个更大目标就是把一个有限的联邦政府转变为一个远比宪法允许的更强大的机构。

试举一例,在试图说服公众批准宪法时,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第17篇文章中强烈暗示,农业和制造业将完全是各州而非联邦的关切。然而在宪法批准完成后,他却采取了截然不同的立场。在1791年的“关于制造业的报告”(Report on Manufactures)中,他主张对部分受青睐的农业和制造业利益体提供联邦财政补贴。为了支持这个观点,他引用了宪法的税收条款(Taxation Clause)。

然而,税收条款(第一条第8款第1项)只授予了“规定和征收税收……以偿付国债、提供合众国共同防务和公共福利”之权力。翻译成现代语言,那就是国会有权征收税金,但只是为了(a)为未来的债务支付储备,或(b)为未来的支出储备,但(c)任何此类支出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特殊利益(pdf)。“公共福利”的语言明确限制了可以征税的目的。除了执行税法所需的开支,该条款没有授权任何其它开支。

然而,汉密尔顿声称,通过这个措辞,“国家立法机构自行决定涉及公共福利的对象,并且在这个描述下,拨款是必要的和适当的。”

当然,准确地说,这种说法是无稽之谈。如果这是真的,它将使宪法中的许多其它条款失效,其中包括对军事拨款的两年期限限制(第一条第8款第12项)。汉密尔顿的说法也直接违背了包括他本人在内的众多宪法倡导者为说服公众投票批准而作出的诸多承诺性陈述(pdf)。

坦率地讲,汉密尔顿的同时代人中很少有人接受他新颖的宪法论点。然而正如我在《大纪元时报》系列文章《最高法院如何重写宪法》(How the Supreme Court Re-Wrote the Constitution)中所描述的那样,最高法院最终还是接受了汉密尔顿的宪法论点。1936年和1937年,大法官们正在寻找一种方法来维护时任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Roosevelt)的新政支出计划。他们没有进行多少真正的分析,只是充分利用了汉密尔顿的论点。时至今日,这个论点仍然是大多数联邦社会支出的颇有漏洞的宪法基础。

结束语

在华盛顿政府任职结束后,汉密尔顿创建了联邦党( Federalist Party)。1800年,他表现出了政治家的高风亮节,确保他的政治对手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战胜势头强劲的亚伦‧伯尔(Aaron Burr)当选为总统。不幸的是,1804年7月12日,汉密尔顿在一次决斗中被伯尔枪杀了。

实事求是地讲,汉密尔顿对于宪法的起草、通过和意义的贡献通常被高估了。然而这些贡献足以使他名列开国先贤之中,享受后世的爱戴。他在美国独立革命运动中创下丰功伟绩,帮助华盛顿总统为全新的联邦政府建立了稳固的基础,对此美国人民亦满怀巨大的感激之情。

汉密尔顿长眠于纽约市金融区的三一教堂公墓(Trinity Church Cemetery)里。当我在华尔街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的短暂时间里,我经常利用闲暇时间去陪伴他,缅怀他的历史功绩。

本系列的前七篇文章,请点击:《美国国父与宪法(1):绪论》、《美国国父与宪法(2):约翰‧亚当斯》、《美国国父与宪法(3):詹姆斯‧麦迪逊》、《美国国父与宪法(4):约翰‧狄金森》和《美国国父与宪法(5):埃德蒙‧伦道夫》、《美国国父与宪法(6):詹姆斯‧威尔逊》和《美国国父与宪法(7):约翰‧拉特利奇》等。

作者简介:

罗伯特‧纳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位于丹佛的科罗拉多独立研究所(Colorado’s Independence Institute)宪法法学高级研究员,曾任宪法学教授和宪法历史学家。他著有《原始宪法:宪法的实际内容和含义》(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第三版,2015年)一书。他还是总部位于首都华盛顿的美国传统基金会(The Heritage Foundation)组织编写的《美国宪法传统指南》(Heritage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的撰稿人之一。

原文:The Founders and the Constitution, Part8: Alexander Hamilton刊登于英文《大纪元时报》。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大纪元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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