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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礼先生:不带这样为难老百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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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言在《晚熟的人》中写道:

“人性的丑陋就是,在无权、无势、善良的人身上挑毛病,在有权、有势、缺德的人身上找优点。当无权、无势、善良的人,受到伤害的时候,却还要站在所谓的道德至高点上,假惺惺的劝说无权、无势、善良的人,一定要忍耐,一定要大度。”

先看新闻:浙江台州的应大叔去年宰了一头自己家养的猪,猪肉在分给亲友后还有剩余,于是应大叔的妻子便将剩下的猪肉拿到村口售卖,共卖出15.625公斤,收款700元。

应大叔一家怎么也没想到,就是这15公斤猪肉给他惹来了大麻烦。执法人员在发现他们卖猪肉后,现场将剩余的猪肉扣留,并对应大叔罚款50000元,理由是他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从媒体的报道中我们得知,应大叔早年因车祸导致残疾,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这5万元罚款实在太多了,哪怕坐牢也交不起。更令应大叔不解的是,这猪是自己家养的,就卖了15公斤,为什么会罚这么多?

于是,应大叔向执法人员征求从宽处理,结果都被拒绝了。好在,台州市司法局在知道这件事后,决定为应大叔提供法律援助,最终经过调解,原先的5万元罚款被撤销,改为罚款五千。

应大叔该不该罚?确实该罚!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个人或单位销售未经过检疫的肉类都应该接受处罚。

但是,对一个仅卖出15公斤、初犯、完全不知情的残疾人,开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这就不是处罚那么简单了,而是往死里罚。另外,仅仅将处罚对象放在应大叔一个人身上,更是极其不合理的。

不去反复宣传相关法规,让老百姓知道这些行为的严重性,不考虑农民的困难去上门服务,而是高高在上,在现有规定下一刀切,不顾他人死活到农民家里精准罚款,这显然也不像话。

很多农村家庭,逢年过节都会杀猪,自己家吃不完的都会拿去卖。还有现在很多城里家庭都喜欢吃土猪肉,有些还会托关系到农村买这种土猪肉,农民不懂这些条条框框,有人买那肯定自己就愿意卖,如果不想着把法规宣传到位,只想着罚款解决问题,以后这种纠纷只会越来越多。

之前吉林舒兰县农民田某,就因为卖了1.2斤猪肉,收入30元,被罚款10万元。被罚后,田某直呼:“你们管得也太宽了!”

在当时的一审和二审中田某都败诉了,直到这件事捅到高院,田某才被撤销10万元罚款的处罚,仅保留没收82公斤猪肉的决定。

除了卖猪肉,卖蔬菜也是“高危职业”:

2019年9月,福建闽侯一老人卖农残超标的芹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因为老人实在没钱,当地市监部门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驳回;

2021年10月,陕西榆林一蔬菜粮油店从农户手中购入7斤芹菜售卖,获利不足10元,被罚款6.6万元。

首先,我觉得上面这些行为确实该罚,但罚的前提不是“拿着鸡毛当令箭”,更不是搞双重标准。

对强者谄媚逢迎,对弱者重拳出击。

卖自家芹菜和猪肉,被罚款几万乃至上十万,当初卖红毛假酒的,他们一开始愣是连屁都没放一个。

你要说都是按规矩办事,我是真不敢相信。

如果真是按规矩办事,那怎么不和苏州许小姐、深圳钟小姐、周公子…去硬刚到底,去高标准执行,去秉公处理。

现在我们的很多执法者都有一个通病,就是喜欢用自己有限的权力去最大限度地为难底层群众。这句话真不是空穴来风,我们看看几起针对大型商超的处罚就能窥见一斑。

2020年3月,大连沃尔玛两家门店因销售的韭菜和豇豆农药残留超标被通报整改。罚了多少钱?说出来惊掉大牙:因其履行了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被免于行政处罚。

2022年5月,四川永辉某门店因销售农残超标砂糖橘,被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47.06元。

2022年8月,陕西永辉某门店因经营农残超标的食品,被罚款1.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8.8元。

对于这些商超的处罚,也有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可是,这个规定对大型商超适用,到了小商小贩这里就不适用了,这合理吗?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顾礼先生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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