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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媒:有大陆学者发声反对所谓“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立法

中共官方准备将“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行为列入治安拘留和罚款范围。对此,数名大陆学者公开发声,认为处罚标准模糊、过度干预个人,几乎无法根据法治原则操作,有恶化公共领域舆论空间的危险。

据中央社报道: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8月底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新增多项处罚行为,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9月30日截止。其中增加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可拘留罚款。

对此,北京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劳东燕在社交平台个人专页发声反对草案内容,表示“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是内涵极为模糊的概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将其作为法律处罚标准,必然有过于模糊问题,容易造成任意扩张行政处罚。

劳东燕强调,处罚标准模糊势必导致选择性执法,容易出现滥权现象,可能激化警民矛盾,为社会稳定带来新风险。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公民个人日常穿着,明显有过度干预之嫌;这样的立法可能刺激极端民族主义,进一步恶化公共领域舆论环境,“也可能加剧与一些国家的对立情绪,导致外交上的被动”。

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童之伟也对这项草案抱持批评态度。他在社交平台个人专页上指出,“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由谁确认、按什么程序确认,这都是“几乎无法循法治原则操作”的问题;倘若通过,执法上必将造成依循长官意志抓人、定罪的实际后果。

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修订第34条,“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都要受罚。

有上述行为者,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者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还增加数种可处罚行为,例如将考试作弊、组织领导传销、从事有损英雄烈士保护等行为增列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抢夺方向盘等妨碍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升放携带明火的孔明灯等行为增列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法广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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