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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言:“脑死亡”立法-从强制活摘到任意活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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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躺的人是盐西村村民张学义,10月20号在拆迁引发的冲突中被车撞倒,现已脑死亡。(盐西村民提供)

自1999年7月,中共在全国范围内抓捕法轮功学员,不断有法轮功学员被迫害死亡和失踪案发生。此后,一个新兴的死亡名称–“脑死亡”频繁出现在大陆媒体报导中。2006年,中共大量活体摘除法轮功学员器官、售卖和移植的秘密在海外曝光。也是从2006年开始,为“脑死亡”立法开始逐年出现在中共人大两会提案中。如今“脑死亡”带着神秘的色彩悄悄走入民众生活,成为“时兴”和“现代”,似乎又带有科学色彩的死亡。中共宣称在2023年,中国要成为世界移植大国。这篇文章就来解析“脑死亡”以及“脑死亡”立法和活体器官移植的关系,

中共非法实施脑死亡活体移植22

早在2001年,上海第二军医大学长征医院(肾移植中心)将被视为“脑死亡”的活体肾脏,移植给两位受体。2002年,中共首次公开提到脑死亡法,黄洁夫:“没有脑死亡法,医生就不能宣布脑死亡。”第二年,并没有脑死亡法,中共官媒就报导了武汉同济医院根据中共卫生部“脑死亡”标准,在临床上宣布一名病人“脑死亡”。然而,截止2004年,中国都没有公开的“脑死亡”标准,只有北京大学关于“脑死亡”标准的讨论稿。

中国悄然兴起的器官买卖和供体市场,吸引了大批海外病人到中国移植器官,引起国家社会关注。2004年,世界器官移植国际会议在维也纳召开,与会3350人,中共派出47位器官移植专业代表,大会理事会就中国器官移植存在的严重非法买卖现象提出了强烈质疑和批评。也许,这是首次让中共意识到因为器官来源不明,在中国的器官移植并不被国际社会接受,包括发表论文,参加会议,合作交流都受到抵制和审查。

2006年苏家屯事件令中共大量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黑幕在国际社会曝光。同年,“脑死亡”立法的提案首次在人大出现。发起人是浙江省台州医院院长陈海啸,他自知“脑死亡”与中国传统文化对立:““脑死亡”立法最大的障碍是与传统文化和道德观的冲突,公众的承受力是关键。”他表示:要想立法,国家要“引导公众改变传统的伦理观念。”

此后,大陆媒体将“脑死亡”贴上文明进步的标签。中共原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用90%的医生不知道“脑死亡”标准,立法不成熟等理由,去掩盖“脑死亡”立法遇到的最大障碍,并刻意对媒体强调“脑死亡”立法与器官移植法是两件事,试图阻断民众对“脑死亡”立法动机的联想和讨论。

2015年,“中国肺移植第一人”陈静瑜进入人大,此后他多次提出“脑死亡”立法的提案。陈静瑜主张的“脑死亡”立法究竟是什么?他对官媒表示:只是要求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增加一句话,“中国承认‘脑死亡’就是死亡”。

人大依然没有接受此提案,理由是:“没有群众基础。”然而,“脑死亡”是否立法,并没有影响中共使用“脑死亡”器官做活体移植。陈静瑜在社媒上公开承认,他在肺移植手术中,使用的几乎都是“脑死亡”器官。

而在100个“脑死亡”活体中,最多只有5个肺器官符合移植要求。也就是说,要有20个脑死亡活体,才能有一个肺可供移植。即便是这样惊人的消耗比例,中国的肺移植数量在2017年跃居全球第一。

中共大肆制造舆论,让民众接受“脑死亡”。官媒在报导陈静瑜的提案时,故意将美国的《统一死亡法》改称《统一脑死亡法》,误导读者以为美国法律认同“脑死亡”就是死亡。

2022年人大会议,陈静瑜再提案加快“脑死亡”立法,并提案将器官移植纳入医保。并强调,不但有利于器官移植的数量和质量;还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同年,陈静瑜所在的肺移植中心成为世界上移植量最多的中心。

2023年,中共宣称将成为世界器官移植大国。在22年的时间里,中共明知道“脑死亡”于中国的传统道德观冲突,明知法律不承认“脑死亡”就是死亡,却为了获得高质量的活体器官,国家立项肆意非法在临床鉴定“脑死亡”。

不移植器官不必脑死亡

关于器官移植的故事,医学上承认的最早临床手术出现在60世纪。1967年,在南非开普敦进行了世界第一例心脏移植手术,虽然受体只活了18天,却从而激发了国际社会对器官移植可能性的想像,同时也提出疑问:捐献者在被摘除心脏时是否已经死亡,或者是否是摘除心脏导致了捐献者死亡。

1968年,哈佛医学院亨利·比彻( Henry Beecher)说服院长组建了一个特设委员会,定义了“不可逆昏迷”状态的标准,解释为“脑死亡”,并提到这可能是死亡的新定义。这一标准被广泛称为哈佛标准。

哈佛定义的“脑死亡”标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美国各个州司法独立,有很多州并没有接受用“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这就导致患者在一个州可能合法死亡,但在另一个州可能合法还活着。

为了减少这些冲突,1978年,美国总统医学和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伦理问题研究委员会,召集了医学、法律协会、以及几个宗教组织,一起发表了《死亡定义:关于死亡判定中的医学、法律和伦理问题的报告》。

1981年,美国正式制定了《统一死亡法案》(UDDA),除“脑死亡”标准之外,还制定了神经学标准(DNC)来确定死亡。此后,美国50个州都通过了UDDA法案,它允许医生和患者自主选择死亡标准。

那么,“脑死亡”标准在医学上的临床意义究竟是什么呢?用“脑死亡”定义死亡,最重要的是允许“不可逆昏迷“的人能够捐献他们的器官。在大多数情况下,被诊断为“脑死亡”的活体是器官的来源,没有这些器官就无法进行移植。

“脑死亡”的器官是最佳器官移植供体,因为移植的器官必须在有血供时从供体上取出,因此,在“脑死亡”后心跳未停止之前,有血压的情况下摘取移植器官是最理想的,成活率高。

《Death is universal, but sometimes murky》https://news.harvard.edu/gazette/story/2018/07/harvard-ethicist-robert-truog-on-why-brain-death-remains-controversial/

《Controversies in Brain Death Declaration: Legal and Ethical Implications in the ICU》https://www.ncbi.nlm.nih.gov/pmc/articles/PMC7223748/

《脑死亡》https://www.jendow.com.tw/wiki/%E8%85%A6%E6%AD%BB%E4%BA%A1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中文大纪元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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