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 存照 > 正文

惊爆武汉悲催轻生案:连狗都管不好,却一直在管人

作者:

这两天,两条狗,不,准确地说,两条狗加上遛它们的两条人形狗,登上了热搜。

安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职人员王新刚的狗将人咬伤,数月来拒不认账、拒不道歉、甚至还威胁受害者。被咬伤的老人及家属四处投诉,相关部门推诿扯皮,直到央媒发声,事情才以相关部门做检查、有关人员被谈话、王新刚被处分而告一段落。

王新刚,狗仗你的势,你又仗谁的势?你除了生物学意义上是个人,你的身份和行为,又何尝不是一条狗?

你想一想都觉得内心悲凉。王新刚是市场监管执法支队的!就是这样一个人,连自己和自己的狗都管不好,居然在管着千千万万人组成的市场;社会大众整天呼吁的“管一管”,就是让这样的人在管,就是在不断赋予这样的人更大的权力;当他又蠢又坏的时候,当他的同侪一个个站在法庭受审、承认的那个数额是天文数字时,你出离愤怒,然而转过身,你却在呼吁他们管一管!

太蠢了!人家不蹂躏你简直是天理不容!

紧接着,35岁的武汉卢女士被一只老母狗牵的狗追赶,她用树枝驱离,被老母狗辱骂。后来,老母狗每天在卢女士上班的必经之路遛狗,故意挑衅她、吓唬她、辱骂她、甚至殴打她。可怜的卢女士不堪其辱,居然出了一个下下策:“我要拿命来控告。我死了,这辈子她们都别想安生”。

于是在这个本已彻骨寒冷的冬天,卢女士从高楼纵身跃下,真的就用自己的生命完成了“控告”。

你真的好傻好傻啊小卢。多么不值得啊,为两条狗结束自己的生命。你走了,他们照样安生,因为它们是恶人,如果真的知道羞耻和愧疚,就不会做出那样的事。你去要了他们的狗命,也算为民除害啊!

但是我们知道,许多善良的人、脆弱的人,可以杀死自己,却连一条鱼都下不去手。

需要澄清的一点是,这并不是关于卢女士自杀的直接因果关系和法律责任的分析,这篇文章的主旨不在于此。

许多人可能都经历过那些遛狗不牵狗,吓得人退避三舍的情景。然后他连一点歉意都没有,轻描淡写地说一句:“我家的狗狗不咬人”!

这真的是畜生啊,因为他要是不长著一颗畜生心,怎么知道畜生下一步会怎么做?那个看到狗就吓得不行的男孩子女孩子,可能小时候被动物咬伤过,他们就是害怕啊,这种人心他不知道,却知道狗心,他咋不上天呢,西天好不好?所以他的确更适合和狗类生活在一起,我们人类社会不欢迎他。

我也遇到过这种情形。但是我每次都在抱怨自己的懦弱,除了少数时候说两句、露出鄙夷的眼神之外,大多数时候都是绕道走,然后在心里默念:你TM自己都没长成人,自己还不如一条狗呢,怎么好意思遛狗?那让人傻傻分不清,到底是他在遛狗,还是狗在溜他,亦或是一对狗男女狼狈为奸不知羞耻地招摇过市?

当然我更抱怨自己面相人畜无害、体格不够彪悍;还抱怨自己为什么不练就一身武功。因为跟这种人实在是没道理可讲,或者就像王小波说的那样,这种人你要跟他讲道理,必须戴个红袖章。

他不服理,只服强。

但是这终究不是办法。这是丛林法则。我们人类是理性的生物,是能够认识到交换与合作,而不是像动物一样劫掠和杀戮能够增进自身福利的高等生物,是有语言、而且能够通过语言去说服他人、形成观念变革的群体。

所以还是要讲理。

今后我们遇到这种事,还是要说出来。哪怕心里恨得咬牙切齿,说的时候却可以相对温和一点——我们要在边际上权衡代价——仍然对那两只畜生是一种警示。当所有人都这样做了,事情必然会变得好一点。因为不论怎么说,他毕竟还是个人,人能共情,听得懂人话,能感受到别人的厌恶和鄙视。

马丁·路德·金说:“历史将会记录,在这个社会转型期,最大的悲剧不是坏人的嚣张,而是好人的过度沉默。”他其实揭示出了观念的作用。

社会总是由观念决定的。当所有人面对丑恶,认为忍受的收益大于反抗的代价,都选择默不作声,那么实际上就是在观念上消极支持这种丑恶,到时候这种丑恶最终就会摧毁每个人。

反之,当所有人都选择对抗,或者不支持,观念的变革就会来临。

这都是对成年人的要求和期望。对自己的孩子,则首先要教会他远离危险,否则代价可能过于沉重。

“昨夜长风”大妹子对儿子讲得好:当看到人家带着比自己父母和儿女还要亲的恶犬进电梯的时候,孩子,请那两只狗先上。

真是恨得眼睛冒火星,情绪半天发泄不完。

好了,现在必须回归理性。

卢女士不能白白死了,我们要从中汲取些什么,有没有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

有的。

那就是:进一步明晰财产权。

小区里的道路,以及看似“公共”的所有部分,都不是公共的,而是业主的共有财产。民法上称之为“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与公有制、公共有着本质的区别,那就是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属于所有共有人;而公有、公共,财产权则不属于所有人,而只是属于那些实际控制这些财产的人。公有制,并不是全民所有制,而是政府所有制,说的就是这意思。

既然是共同共有,财产权属于所有业主,所以怎么使用就要由业主说了算。

记得“邨民规约”吗?全体邨民商议一致,形成共同的行为规范,人人必须遵守,否则会面临惩罚。

小区也一样,这个小区到底允许不允许遛狗不牵狗,全体业主表决一致同意,不论最终达成什么一致意见,同意的就入驻,不同意的就不去。

开发商为了迎合各种群体的需求,可以明示:本楼盘允许遛狗不牵狗。好了,那些威胁恐吓卢女士的老母狗们可以组团一起进驻这个小区,交流遛狗不牵狗的经验。反之,不准这样做的小区,她们就能滚多远滚多远。

小区物业是业主雇佣的,是契约关系,如果他们违背这个最初的契约,那么要赔偿损失,然后也滚蛋。

卢女士的小区,如果最初就有这种明晰的财产权原则,例如不得在小区道路上遛狗不牵狗,悲剧的发生概率就减少一大半;进而,如果有人违反这个约定,那就是在侵犯卢女士的通行权,也即她的财产权,这时候小区物业必须管理,否则就是违约。事情又会好很多。

正是因为财产权不清,那些老母狗才以为这是公共领域,因此谁都可以占有、都可以肆意妄为,越恶心的人越得势,所以制造了“公地悲剧”。

那么再进一步,小区外面的公共道路、公园,也应该明晰产权。

这条路到底允许不允许遛狗、以及遛狗不牵狗,道路产权人说了算。怕狗、讨厌狗的,就去不允许遛狗的道路上;不怕狗喜欢狗的而且喜欢不牵狗的,就去允许这样做的道路上,让这里成为一片人狗交融的乐园。

注意这里面并没有价值倾向和优劣评判,财产权人自担风险即可。他要是允许狗满街跑,不喜欢狗的人就不会光顾这条街,那么这条街的人流量就会急剧减少,街边的商店就会萧条,两侧的广告牌就没人承租,这条街的商业价值立即下降。所以他自己会权衡利弊。

财产权人会尽到自己最大的责任去履行自己的承诺。当他的街道明示不得狗入内,有人却带狗入内,发生咬人事件后,那个带狗的人要承担责任,财产权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当这条街明示允许狗进入且提示了风险,你却进入,那么你就要自担风险。

这就是清晰的财产权责任归责原则。

不要担心到处都是私人道路了,逛个街都要卖门票这样的问题。他给你免费都来不及,因为他只有吸引你,这条街的商业价值才会提升,他才会有更多的收益。

市场不但能够提供,而且能够以最低廉、精准、高效、优质的方式提供所有“公共品”。

咱用微信这么多年,不就没掏过一分钱吗?

当然,即便这样做了,也不能堵绝有些坏人就是要违反上述财产权原则。市场从不失灵,但是市场也不万能,它不能保证这世界上全是正人君子,只能提供一个培育正人君子的环境,将社会拉向文明的方向。

那这时候就需要司法服务,对造成的伤害立即进行评判和裁断。

顺其自然地,这就需要一个财产权明晰的、市场化的竞争型司法。任何领域,当然包括司法,只要公有化,就必然造成司法服务的价格升高和质量降低。那么,只有市场化的司法,才能让人们的诉求能够快速地得到响应,并根据约定得以廉价和公正的处理。

不要一想到市场化司法就觉得那是洪水猛兽不可思议,还脑补那就是穿着法袍正襟危坐的样子。它是灵活务实和高效低廉的纠纷调解和处置机制。这种情况古今中外都一直都存在。

英国有“太平绅士”和“治安法官”,中国民间一直有乡绅治理和族长裁断。他们是为人们所公认、深孚众望的自然竞争性精英,发挥的就是市场化的司法功能。优秀的品质和公正的服务是他们的生命线,他们珍视自己的声誉和威望,让人们在第一时间感受正义的力量。

现时他们的地位、威望和力量逐渐式微,甚至销声匿迹,将影响力让给了地痞恶霸,不是因为他们变坏了,而是因为强大的“公共势力”不断侵蚀、压缩,深入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且不允许他们的存在,让他们数量减少而且“质次价高”。

就像黑市,那都是严酷管制的结果。哪里有管制,哪里就有黑市,程度不同罢了。

以上,就是解决方案。

每靠近这个方向一步,就是边际改善一步;每偏离这个方向一步,就是边际恶化一步。

谁要是再说,太理想化了、太激进了、太极端了、乌托邦了,我不会跟他多解释一个字。

最后,必须再提醒一遍:

现在,这种典型的遛狗不牵狗、狗伤人的事件被曝光,大部分民众对此很愤怒。如果都去呼吁国家管一管,那么出台“最严控狗令”应该不远了。

如果你读完这篇文章,最终却还是去呼吁“管一管”,那就白读了,就是记吃不记打了。到时候,法令一出,雷霆万钧,误伤一大片。那些真正喜欢狗、而且很文明的人就会为此付出极高的代价,整个与狗有关的产业都可能面临灭顶之灾。

要知道狗后面都是人。有错的不是狗,而是人。

更可怕的是,你就是又给“王新刚”那样的人赋予更大的权力。严密的管控和准入说不定会生造出一个“狗垄断”行业,他们又能得到很多审批权和好处了。

到那时,狗是肯定管住了,他们就不用在管狗上下多大功夫了,所以开始管人了。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漫天雪798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本文网址:https://www.aboluowang.com/2024/0118/20058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