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黎智英案裁决后短短两日内,香港政府及外交部驻港公署先后发出4份声明,点名回应香港记者协会及多家外国媒体,指其在报道案件时“误导公众”、“为黎智英洗白”,甚至形容相关评论是“政治操作”及“反华行为”。本台试从相关声明的用词及行文,剖析当局官方的重点,并非逐一回应外界对裁决理据的关注,而是重新划定谁可以讨论案件、如何讨论,以及哪些声音属于“不可接受”。
特区政府于深夜发声明,强烈谴责香港记者协会及反华外国媒体,无视法庭严格依照法律和证据,企图误导公众,刻意为罪犯黎智英洗白,及“为他披上所谓民主的虚假外衣”;声明批评相关报道是为外部势力作渗透,及对年轻人进行“洗脑”的颠覆工作和无耻行为。
至于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于判决当晚先发一封“致驻港外媒的信:关于黎智英案的实与真相”,该信先反驳黎是因“新闻自由”而定罪,反指黎是滥用舆论工具煽动仇恨,是外部反华势力的马前卒;又指审讯程序公平正义,黎在囚期间亦非遭到不人道对待。公署在今午再连发两篇“致《华尔街日报》编辑部”的信件,指责该报昨日两篇分别题为《黎智英和香港的终结》及《在黎智英案判决之后》的社论,忽视了“勾结外国势力的核心剧情”,公署引用了法庭的数据来“说明”黎的“犯罪”行为,亦反问《华》高层“是否有胆量公开呼吁外国对美国实施制裁,更以粗鄙字眼斥“贵报的作秀社论可以收场了”。
|官方尝试为案件赋予“道德结论”
本台记者尝试以文本分析的角度观察,发现4篇官方声明的共通点,是迅速将法律裁决转化为对被告的道德定性。声明大量使用带有强烈价值判断的语言,将黎智英描述为“祸国害港”、“无耻行为”、“外部势力代理人”,并指其“操弄媒体”、“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这些措辞并非源于判词中的法律推理,而是直接为案件赋予“道德结论”。
在这样的论述下,裁决结果被塑造成对一种“恶行”的最终裁决,变相收窄讨论空间。当案件被定性为“无耻行为”或“颠覆活动”,任何尝试返回判词本身、探讨证据或法律界线的声音,都容易被重新标签为“为罪犯洗白”或“混淆视听”。法律分析与道德谴责在声明中高度重叠,界线变得模糊,公共讨论的焦点亦由“法庭如何作出裁决”,转移至“谁站在正确一方”。
其次,4篇声明一致地将媒体撰写新闻及评论,重新定义为一种政治行为。不论是记协的声明抑或外国媒体的社论,声明均未视之为不同观点,而是指其“刻意误导公众”、“污蔑法治”、“服务外部势力”。在这套论述下,新闻评论不再被视为公共讨论的一部分。
|官方一方面强调案件“无政治考虑”却以高度政治化回应
官方的重新定义,并不承认大众对同一宗案件可以存在不同理解,而是预设只有一种“正确叙事”,其余说法皆属“恶意操作”。当批评被等同为政治敌对行为,讨论空间自然被压缩,新闻与评论的角色,亦被重新界定为必须守在既定边界之内。
第三个值得注意的共通点,是官方一方面反复强调案件“绝无任何政治考虑”,另一方面却以高度政治化的语言回应国际舆论。声明多次提及“外部势力”、“外交施压”、“反华政治操作”,并直接点名外国媒体与西方政客的立场,试图“左右司法判决”。在语言层面,案件被清楚地放置于国际政治对抗的框架之中;裁决被描述为纯粹的司法行为,但其后的官方回应,却大量借助政治、外交与国家安全的语言来阐述正当性。
最后,4篇声明亦展现出清晰的敌我划分逻辑。官方对记协、外国媒体、西方政客,以及其他提出质疑的声音,统一纳入为“反华外国势力”的一部分,将这些不同动机与立场之间的差异抹平,所有非官方叙事最终被归类为同一股力量。
总括而言,官方回应的重点并非逐一回应外界对裁决理据的关注,而是透过一套高度一致的语言策略,重新划定谁可以讨论案件、如何讨论案件,以及哪些声音属于“不可接受”。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裁决不仅是一项司法结果,更成为重塑叙事秩序的核心工具。
|驻港外媒记者:不因压力退缩新闻需要求真
本台接触了一名在香港工作的外国媒体记者,以匿名方式回应港府的指控。他表示,新闻工作者不应因压力而退缩,反而更需要回归专业,坚守求真原则。该名记者表示,过去有不少香港新闻工作者因坚持报道而入狱或流亡,但他认为,同行的勇气与牺牲,并非要令新闻界更害怕红线,从而放弃报道具批判性的新闻。相反,部分人在庭上的证词,反复提醒新闻工作者,专业正是守着香港新闻与言论自由的重要方式。
他指出,自己经常反思在现有岗位可以为香港多做什么,包括如何把新闻做得更深入,让外国读者理解香港发生的事情,希望在英语世界为香港留下“一份历史的初稿”,但坦言清楚知道新闻工作存在风险,但更担心红线不断扩大,影响外国媒体报道香港的空间。
对于官方指外国媒体报道“偏颇”,该名记者回应指,新闻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事情确实发生,报道亦包括中国及香港政府的回应,符合取得各方回应的新闻原则。他强调,无论是黎智英案,抑或近期宏福苑大火,都反映香港仍然需要记者,“少一个记者,就少一个真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