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香港特区政府定于1月22日开庭审讯支联会及李卓人、邹幸彤及何俊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本文是吴国光教授就香港特区控诉所提出的理据加以反驳。)

日前读到《德国之声》中文网的报导,其中引述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Alex Lee)的说法。这位法官似乎认为:“基本上,任何试图结束一党专政的行为都被视为违宪”。我不知道该报导是否准确,但作为研究中国政治制度的专家,也是香港永久居民,我认为这种理解和做法对香港法治和中国宪法是严重的挑战与破坏,因此不能不撰文发表自己的看法。
“任何试图结束一党专政的行为都被视为违宪”,这个说法的前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中国政治制度确定为“一党专政”。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呢?这可以从宪法条文的相关规定、“一党专政”的概念辨析、谁具有释宪的法律权威等三个方面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来没有说中国是“一党专政”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说,他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和序言来做出“任何试图结束一党专政的行为都被视为违宪”这一判断的。那么,我们先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论述究竟是什么样的。
宪法序言说:“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这就是说,中国的国家权力是“人民”所掌握;没有说是某个“一党”所掌握。
宪法序言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这就是说,中国的国家政权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没有说是“一党专政”。
宪法序言还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里明确说到“多党”;没有说中国是“一党专政”。
宪法第一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里以宪法条文明确规定说中国实行的是“人民民主专政”;没有说是“一党专政”。
宪法第二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里以法律条文体现了序言的精神,没有说一切权力属于某个“一党”。
很明显,持“任何试图结束一党专政的行为都被视为违宪”这个说法的人,要么根本没有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要么就是在蓄意歪曲乃至凭空捏造宪法内容。这是对宪法的严重侮辱和挑战。在香港存在这样严重而公然的挑战宪法的行为,挑战者还掌握公权力和司法公器,这必须得到纠正。
|“一党专政”的概念辨析政治意涵
上述宪法引文明确说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其中提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人可能会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等同于“一党专政”,并依据这种理解而做出“任何试图结束一党专政的行为都被视为违宪”的结论。这里就需要对“一党专政”的概念稍做辨析。
就词义而言,第一,“领导”和“专政”在法律意义上不是同义词。据《现代汉语词典》,“领导”意即“率领并引导”;“专政”则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对敌对阶级实行的强力统治”。这显然是词义不同的两个词汇。第二,“一”和“多”不是同义词。上述宪法引文的主语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修饰语,不仅主次分明,而且法律涵义明确在于“多党”。“多”不是“一”,“多党”也就绝不是“一党”——这是很简单的数学。
就历史而言,中国共产党的建国纲领就是“废止一党专政”。1945年4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上所做的政治报告中明确提出,把“废止一党专政”作为中共的建国纲领(见毛泽东,〈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一卷本,页930-1000,特别是964-967),并明确批驳了那种认为中共建政后会建立“一党制度”的说法(页962-963)。
“结束一党专政”的口号,和1945年毛泽东代表中国共产党所提出的“废止一党专政”的政治纲领,是相同的说法。将之指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是缺乏历史知识的认知和判断。
中共七大首次在党章中将毛泽东思想确立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1960年代以来迄今的历次版本的党章都一再确认了这一点。这就是说,中国共产党从来没有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是“废止一党专政”的结果,更没有说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本身就在实行“一党专政”。一边强调宪法中所写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一边又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宪法含义等于“一党专政”,这是违背毛泽东思想的,也是违背中共党章的精神的。
就概念而言,如果“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宪法中不等于“一党专政”,那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也就不等于“一党专政”。
就政治而言,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或无产阶级专政等于“一党专政”,意涵就是:第一,指控中国共产党在建立政权以后背弃了其初心,把“废止一党专政”的建国纲领改变成为建立和实行“一党专政”的政体;或者是,第二,指控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废止一党专政”的主张在当时就具有违宪的性质,指控“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其所建立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合法的。
“任何试图结束一党专政的行为都被视为违宪”这个说法,前提是上述两种指控中的任何一种。持这种说法,政治含义就是捍卫“一党专政”,也就是要捍卫中国共产党所要求废止的政治制度。这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所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七十多年有效统治中国大陆的历史背景下和政治现实中,可能具有“试图颠覆国家政权”的性质。
|谁具有释宪的法律权威?
当然,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可能认为他具有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权力。但是,他这种想法是违宪的。
香港高等法院的法官们应该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这不是英国,在英国那种制度下最高法院具有释宪功能。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在香港主权回归中国二十八年之后,为什么居然仍按英国法律思维来行使司法职权呢?希望这只是没有学习到中国共产党的与时俱进,法律知识严重落伍、脱节与欠缺,而不是刻意挑战中国全国人大的释宪权威。
那么,中国全国人大在过往释宪时有没有说过“中国是一党专政”呢?从来没有。唯有来自香港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耀宗2018年3月曾表示,“结束一党专政”的说法“可能已违反宪法及《基本法》”。但是,谭耀宗的说法,除去其可能的违宪含义不说,也不过是个人说法,并不代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释宪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是属于哪一个个人。在中国现行制度下,不要说一个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是国家主席,也不具有释宪的权威。
有人可能会说,谭耀宗的说法可能意味着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某一天会做出“中国现行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的宪法解释,会认为“结束一党专政”就是颠覆国家政权——这不妨称之为“全国人大按谭耀宗说法而释宪的假设”。这种假设意味着某些人自我膨胀到把个人凌驾于国家主权机构之上,这姑且不论;回到本文前述在政治上的辨析,这种假设等于:第一,要求把中国共产党“废止一党专政”的建国纲领变为建立和实行“一党专政”的政体,这是挑战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或者是,第二,指控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废止一党专政”的主张是违宪的,指控“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其所建立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合法的。归根结底,这都是在试图推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必定造成宪政危机,如果得逞则就是一场宪政政变。
因此,持“全国人大按谭耀宗说法而释宪的假设”,意味着为了维护某种违背宪法本意的宪法解释而不惜否定宪法,根本否定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已经涉嫌“试图颠覆国家政权”。
|结论
综上所述,结论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来没有将中国政治制度确定为“一党专政”;“任何试图结束一党专政的行为都被视为违宪”这个说法不仅不能成立,而且其本身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违背并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从个人行为来说则可以被认为是诋毁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根据这样的违宪说法和行为来行使司法权力,是非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