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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惠林:人们为什么结婚

—诺贝尔奖得主盖瑞·贝克评传(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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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的经济分析证实了“物以类聚”这句古谚要寻找离婚的原因,首先应该了解“结婚”的动机。结婚动机的消失,也就是离婚的答案。我们知道,结婚是属于一种“选择行为”。这种选择行为有两个基本原则:(1)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2)当事人在婚姻市场上以“竞争”方式择偶。

第五章贝克思想观念的应用

1992年好不容易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盖瑞・贝克,他将经济学的领域做了前所未有的扩张,将经济分析的魅力发挥得淋漓尽致,特别对社会问题的经济分析更是令人叹为观止,但也受到铺天盖地的质疑。不过,他的思想、理念对实际社会问题的应用却有甚大威力,我就做了不少的应用,以下选择《现代婚姻经济学》、《为谁生子为谁忙?》、《歧视到底是什么?》、《以“不肖子理论”看1998年的台北市长选战》,以及《社会福利到底是谁的事?》五篇文章作为本章的第一、二、三、四、五节。

一、现代婚姻经济学

当二十世纪来临时,西方社会的离婚现象才普遍出现;多年来,台湾的离婚率也呈现上升的趋势。往好处想,是赶上先进国家的一项证据,但却有不少人感叹“世风日下”,也有许多人担心“文化沉沦”。不过,尽管在“此风不可长”的舆论压力下,尽管在离婚法的限制下,离婚事件仍然在增加。原因何在?我们借用一九九二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贝克(G.S. Becker)教授的解释加以阐述。

(一)婚姻关系的经济分析证实了“物以类聚”这句古谚

要寻找离婚的原因,首先应该了解“结婚”的动机。结婚动机的消失,也就是离婚的答案。我们知道,结婚是属于一种“选择行为”。这种选择行为有两个基本原则:(1)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2)当事人在婚姻市场上以“竞争”方式择偶。在第一个原则下,可以利用效用理论来分析,也就是说,两人共同生活所带给个人的满足程度,高于单身生活。第二个原则是说,每个人以其具备的条件,如财富、健康情况、年龄、教育程度、相貌以及其他各种属性,到婚姻市场上择偶。这样的情况,与商品市场上买卖双方的交易过程甚为相似,都是在限制条件下求取满足的极大,当然也可以利用经济分析工具来理解。

结婚当事人之所以认为结婚的利益高于单身,一为预算限制放松了,也即结婚后两个人得以分工合作,专业化的程度更高,生产力也因而提升。另一种原因是精神上的满足提高了。而且,在一个工业经济社会中,小孩可以视为一种耐久性消费财,带给父母满足,而结婚正是生育小孩的最佳途径。

其实,我们也可以利用厂商理论来解释结婚的行为。盖厂商的形成,乃合伙者为了节省交易成本以达到分工的效果。婚姻当事人以一张长期的契约书,维系着双方的长期关系,彼此不必为家常生活事事咨商,也不需有何监督,既免去了交易成本,也不会有被剥夺的忧虑。换句话说,家庭就像厂商一样,股东之间彼此合作无间,而且,由于家庭这种“厂商”规模较小,加上彼此拥有极为亲密的关系,组织成本也低于一般的厂商;也就是说,婚姻双方都各将对方的满足纳入自己的满足中,彼此都感到安全提高,家庭也就成为人生的“避风港”了。

婚姻关系的经济分析,证实了“物以类聚”这句古谚。因为,双方的特质相近,不确定性递减,而且也提升了家庭的生产力。由统计数据显示,夫妻之间的聪明才智、教育、年龄、信仰、本籍、种族,乃至于体能情况,都有极为密切的正向关系。

(二)转换成本降低或消失,提高了离婚率

如果一切情况不变,或者是变化的速度不快,则婚姻的正常情况之持续是理所当然的。但二十世纪以来,一切都在快速变动中,维系婚姻重要因素之一的专业分工已经逐渐消失,以往“男主外,女主内”的家规,已经失去作用。以前,由于女性的工资远低于男性,已婚妇女外出工作者远少于未婚妇女,又因丈夫的时间和妻子的时间有着互补关系,已婚妇女也就较为专注于家庭活动,这样的专业化,使得家庭的生产达到极大。现在,愈来愈多职业妇女的工资大为提高,促使男女工资的差异日渐缩小,进而使婚姻的“利得”也相对减低,离婚的成本也下降。再者,现代化的家庭设备也使家务工作的时间缩短,致愈来愈多的妇女走进劳动市场,不但使已婚男性和女性都有了更多的比较对象,而且因为出外工作都会刻意打扮,在家则相对地随意,因而在与别人相互比较下,就会有些人后悔当初择偶错误,而演变至夫妻间同床异梦,终于发生婚变。婚变的事件愈见普遍,社会上也就不再视为异端,亦即,意图离婚的人所感受的社会压力减轻了,乃至完全消除,此种转换成本的下跌或消失,也促进离婚率的增长。

此外,小孩可以带给父母满足,但在养育小孩的成本随父母亲的时间成本一同升高的情况下,比起社会上日益繁多的其他商品来,小孩给予父母的效用(满足感)已不断的相对降低,因而,组织家庭以生产小孩的神圣目的也逐渐失去其重要性;而且,离婚后小孩归属问题所引发的内疚也因而日见减弱。此外,以往的已婚女性谋生能力较弱,离婚行为不免使男性产生恻隐之心,所以男性宁可在外藏娇也不至于抛弃糟糠之妻,而其妻子也较能容忍其夫的拈花惹草而不提离婚要求。但在女强人增多的现代社会,这种现象也不容易发生;况且,随着经济成长,所得提高结果,离婚的损失比起利益来,不但愈来愈小,而且利益渐渐超越损失。因此,离婚的概率日渐提升。

由以上经济分析的结果,我们得知,离婚的成本愈来愈低,婚姻的稳定性愈来愈不可靠,离婚率的爬升似乎是势之所趋。尽管我们不忍心此种现象的蔓延,但是,恐怕并非任何社会经济政策所能阻止的。今后的问题,或许是在家庭组织的方式如何调整。一方面不强制怨偶痛苦地生活在一起,一方面也顾到子女与父母间的亲情不因父母的分离而无辜受到伤害。最重要的,还是伦理道德的回升,尤其是失落的“家庭伦理”,更有必要早日寻回。

二、为谁生子为谁忙?

2004年月底,台湾行政院经建会发布人口预测,得出2016年台湾就将面临“人口负成长”局面,于是“少子化”现象再度受到关切,如何提高生育也议论纷纷。2002年7月底,行政院经建会就曾提议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免税,以鼓励大家多生小孩,因为台湾即将进入高龄化社会,人口面临减少局面。此议一出负面评价纷纷涌现,而当年十月初,内政部再重弹此调,甚至于在以津贴、免税鼓励之外,还想对能生育却故意不生育者,课“惩罚税”。结果当然也一片哗然,内政部被K得满头包。我们姑且不去探究人口出生率的高低将对台湾未来的影响如何,只对政府官员和部分专家学者所迷信的这么一个假说提出质疑:人口政策是影响人口出生率高低的关键。

(一)家庭计划只能是助力

由统计数据得知,台湾的人口变动趋势也经历了“人口转移理论”所谓的三个阶段:先是高出生率与高死亡率并存,接着高出生率伴随低死亡率,最后则为低出生率配合着低死亡率。台湾土地面积狭小,人口密度特高,节育与降低“生育力”(fertility)很早就已形成共识。自1950年代以来,台湾的出生率就已持续下降,迄至1964年大力推展家庭计划之后,此种趋势更加快了速度。就在人口增加率配合家庭计划的实施,呈现快速降低的事实下,难免使人下这样的结论:由于人口政策(即家庭计划)的实施,乃使台湾的出生率下降,终致人口增加率降低。尤其政策当局更是抱持此种看法。

不过,据有些研究指出,台湾人口增加率之所以下降,根本的因素却是教育的普及和教育程度的提高,以及所得的增加,而家庭计划所扮演的只是顺水推舟的角色而已。换句话说,由于人民自动地有了节育的念头,再辅以家庭计划所提供的节育工具和方法,才有今日人口增加率快速降低的结果。至于人民为何会自动地有节育的念头,应是人民被现实所逼而作的最适抉择。这种行为,可借用个体经济理论来作合理而漂亮的解说,此亦即所谓的“生育力个体经济理论”(the microeconomic theory of fertility)。

(二)生儿育女的成本效益

该理论是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贝克(G.S. Becker)教授所揭示,而完整的数学模型则由威里斯(R. Willis)教授予以完成。我们知道,个体消费理论假设个人在偏好(preference)固定下,追求效用极大,而效用的获得系由消费“财货”而来。所谓的财货,我们可以简单地归为两类,一为小孩(当成一种特殊的耐久性消费财),一为其他的商品。此处,将小孩物品化,理由是小孩提供给父母或家庭成员的满足(或效用),与其他的物品无异。这种将小孩当成耐久性消费财的方式,即使在思想开放的美国,也不只受到社会学家和其他学界的严厉批判和挞伐,就连经济学家中也有不少反对者;何况是在其他较为保守的社会,所引发的谴责就更可想而知了。这些反对者认为,此举简直是对“人的尊严”之一大侮辱。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分析并不真的把小孩与电冰箱等耐久性消费财同等对待,而是借由小孩和财货给人的感受相同作为比拟而已。何况这种分析系属“事前”的概念,亦即行为者在实现其行为前,先由客观环境的判断作为选择行为的基础。要不要生小孩及生多少个小孩,是在事前就已作适当的决定了,而不是在小孩生下之后才决定如何处置。我们且撇开这些价值观争论,而假设这样的处理可以被接受,接着即可在所拥有的所得及物品的相对价格等限制条件下作消费抉择。在此分析下,假设其他情况不变,如果小孩的价格逐渐高于其他物品,则对小孩的需求就会减少,这就是所谓的“替代效果”。那么,小孩的价格(或成本)又指的是什么呢?一为有形成本,即食、衣、住、行等养育成本,以及提升品质的教育费用等;另一为无形成本或隐含成本,此即由于生、养小孩而不能工作所损失的当期工作报酬。而根据消费理论告诉我们,既然小孩为一种“正常财”(normal goods),当所得提升时,应对小孩的需求有正向效果,亦即,所得愈高,小孩会生得愈多,此即“所得效果”(income effect)。不过,我们也不要忘了,除了对小孩的数量有所需求外,小孩的品质更是被强烈的需求。我们也知道,所得提升、教育程度愈高,对小孩的品质要求也增高,小孩的成本也愈形上涨(不但由于要小孩吃的有营养,穿得更体面,受更完善的教育,致每个小孩的有形成本增加,而且父母的所得高,表示单位时间的工作报酬高,时间成本高,也就是无形成本亦提高),替代效果大过所得效果,因此,对小孩的需求很自然的不得不减少。这应该就是我们当前社会的写照。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青少年作奸犯科日益严重,甚至逆伦事件频仍,小孩带给父母的满足逐渐被烦恼盖过,其“正常财”的特质也逐渐消蚀,于是“所得效果”也愈来愈小呢!

必须再强调的是,上文的分析法只是将小孩比拟为耐久性消费财,小孩本身直接对消费者(父母及家庭成员)产生效用,这是适用于进步国家或社会的说法。在落后的国家里,却往往将小孩当成投资财或生产财,对于小孩的需求,主要是作为未来财务安全的来源,亦即中国人“养儿防老”的旧观念。

生育力的个体经济理论应可适当解释当代台湾社会的现象,那么,除非到了那么一天,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到达小孩子对父母的价值再度昇高了(或其相对价格下跌了),否则任凭政策的如何订定(也许某些奖励措施可产生些许诱因,但其成本颇高、效果很小),要想稳住出生率使之不降,甚至提高出生率,恐怕会是缘木求鱼!

三、歧视到底是什么?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台湾行政院劳委会发布“两性工作平等法”初步内容,其中“歧视条款”是重点之一,该条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严格规定雇主不得约定或规定员工发生结婚、怀孕、分娩、育儿情况时,必须自动离职,这就是所谓的“单身条款”内容;另一项明确规定雇主及事业单位对于劳工的招募、考试、甄选、雇用、分发工作、考绩、升迁时,不得因性别而有差别待遇,而且也明确要求雇主应给受雇者“同工同酬”。

这项拟施行的法令只是将争执已久的“两性平等”予以明确法条化而已,但是否真能“明确”,而其是否真有成效,却是非常值得怀疑的。不过,可以确定的是,这个法令一旦通过实施,一定增添许多“无谓的”纠纷,原因是:“歧视”行为不是法条所能表示的。那么,歧视到底是什么?

虽然几乎自有人类以来,歧视就如影随形,但在经济学领域里,明确将之作根本研究的,却是一九五五年才见诸于一九九二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贝克的博士论文。贝克当时以经济学方法来解析这个被认为应是社会学者或其他社会科学家研究的课题,曾被视为“异端”。哪知一九六○年代中期之后,却因种族歧视成为人权运动下的热门课题,使歧视问题的研究变成经济研究中的显学,并发展成为“弱势(少数)经济学”(minority economics)。

(一)性别歧视特受重视

台湾对于歧视,似乎只着重于性别歧视,而且认为在工作场所中只有“雇主”才有歧视行为。其实,除了雇主外,受雇者和消费者也都有,推而广之,凡是“人”,都有歧视行为,若有差别,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毕竟“歧视”就像能满足人的欲望之一般“物品”,我们喜欢它、想要它,才会设法“得到”它。不过,有人要的物品往往需付“代价”才能取得,同样地,要“享用”歧视也得“付费”才行,通常是以“货币收入减少”作为代价。

在交易市场上,受到歧视者固然遭受损失(如同工不同酬,甚至不被录用),歧视者也有金钱损失,但其能由歧视行为所得到的“满足”中获得“补偿”。举例来说,若男女工真的具同等生产力(同工),但雇主歧视女性,于是以同样工资水准(同酬)雇用生产力较低的男工,则雇主的产品竞争力自然减弱,其利润也会减少(亦即雇主受害),而女工原本就是受害者,唯一得利者只有男工,不过,雇主能由歧视女性获得满足来弥补利润之减损。如果产品市场的竞争性极强,有歧视偏好的雇主将被市场所淘汰,因为歧视成本使其生产成本提高致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削弱到亏损地步。因此,要消减雇主的歧视程度,最好的方法是促进产品市场的竞争性,让“歧视成本”增加而自然地逼使雇主“自动”减弱歧视。不作此图而妄想以法令“强制”压迫,雇主会以各种方法来表达其歧视偏好,使受歧视者“身心”皆受到伤害,而因举证困难,法令难免形同具文,极可能反使受歧视者所受的伤害更大。

值得一提的是,台湾耳熟能详的“同工同酬”应只是一个理念而已,现实社会里可能永远看不到。一来“正常情况下,男女工作同样时间可获同样产出”这种同工的定义,实在难以测量,即使在“有形物品”的产出都有困难了,遑论“无形物品”的“服务性”产品!二来歧视偏好特强的雇主,其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可能根本看不到,因其根本不雇用被其歧视者,或给予受雇者外人看不出来的“不同工”之工作歧视(等于降低报酬)。三来劳工法令对男女工的不同规定使同工变为极复杂观念,而工作报酬的种类繁多(如年终奖金、福利、数年后升迁机会等等),也使同酬几乎不可能测度,何况若将“非金钱性”的心理“主观价值”再考虑进来,就更不可能估算了,连能否计算都有困难,那能求取相等之比较?

(二)消费者、受雇者歧视力更大

一般人的焦点都放在雇主的歧视上,其实消费者和受雇员工的歧视偏好之“力量”更大。举例言,如果顾客们(消费者)都偏好男性店员,即使雇主完全不具性别歧视,为了生意还是不得不雇用男工。同理,一家工厂里,如果受雇者绝大多数有性别歧视偏好,除非能“完全隔离”,否则纵使雇主无歧视偏好,他(她)还是被迫必须雇用全部“同性”员工,如此一来,雇主也应是受害者呢!同样地,欲消除或降低消费者及员工的歧视偏好,最有效的方法还是市场竞争性的扩大,一旦商店和工厂一多,选择机会增加就比较容易达到目标。不过,由于市场根本不可能达到“完全竞争”,因而歧视也就不可能在人世间“完全”消失,只能求取程度上减低的效果而已。

上文就雇主歧视为例可知,歧视者是很有可能也会伤害到自己的,若要使歧视行为不至于反伤自己,歧视者的相对经济力必须大于被歧视者的相对人数,这是贝克将歧视分析扩及“弱势团体”的应用之结论。举例言,美国黑人数目较白人少,只要白人的经济力较大就可保有歧视偏好;但南非的黑人占多数,南非白人的“相对经济力”必须超过黑人在“人数上”的相对优势,才能拥有歧视偏好,亦即,若南非白人只占百分之十,则其经济力需为有色人种的九倍以上才可以享受“种族歧视”偏好。观诸南非的民主化演变过程,最后终能举行全国民选总统,恐怕贝克的论点最有解释力。

总之,歧视不止限于性别、种族而已,美丑、胖瘦、高矮……等等也都有可能存在歧视,因为歧视的产生根源在于“人的主观判断”啊!准此,要将此课题以硬梆梆的“法律”来解决,恐怕不只是缘木求鱼而已,诸多想不到的不良副作用也许就会出现,在“两性工作”的歧视问题上也不例外。以目前拟施行的“两性工作平等法”言,如果不能将那些“多此一举”的规定去掉,也希望不要进一步规定“严苛”的限制条件,譬如工作场所应有某一百分比的女工等等,否则台湾民众可要吃不完兜着走了!

—原载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联合报》

四、以“不肖子定理”看1998年底的台北市长选战

1998年12月5日台湾的“三合一选举”,虽然应以立法委员选举最攸关台湾整体发展,但事实上北高两市的市长选战却夺走了全国人民的目光,其激烈的程度令人叹为观止,而其结果也吊诡地让人错愕。两个市长宝座都“变天”了,蓝绿互换,高雄市的乾坤大挪移固然令人难以解读民心的走向,连当选人都直呼是“奇迹”。不过,台北市长的换人却透露出另一种更诡异,而且不只是扼腕的锥心刺骨而已。

几乎没有人否认,争取连任的陈水扁,在短短的四年将国民党主政四十多年的脏乱落伍台北市,治理得焕然一新,国外的媒体不约而同的称赞不已,英文《亚洲周刊》且已将台北市列为亚洲第五名的城市,而且是在陈水扁四年任期内先由没没无名进到第十名榜单,再前进到第五名(隔年又升至第二名,出刊时虽已换人主政,但却是前任的政绩。)。这样子的成绩在民意调查市民满意度,高达70%以上也反映了出来,此也证明台北市民绝大部分满意陈水扁的施政。怪异的是,支持陈市长连任的民调,却没超过40%,而选战结果也是得不到50%的选票支持而落选。

也许大多数选民们对当选人马英九有着高度期待,认为在他主政台北市之下,施政满意度一定会超过陈水扁;也许选民们喜欢马先生的人格特质;也许市民们对陈水扁的政党属性及国家认同相对有疑虑……。不管如何,事后诸葛人人会当,可以举出的合理解释也是一箩筐,不过,有一部分人对陈水扁怀有颇深的恨意,非得将之推下马不可的态势也是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这也就是台湾住民表面上都极力排斥、严词谴责,更信誓旦旦不该碰触的“族群意识”,或者是颇为流行的“省籍情结”这个名词。这一个每到选举就会被挑起来的课题,其实是台湾住民四十多年来的痛。在该次台北市长选战中,陈水扁阵营被指是挑起这个敏感议题的元凶,不但其他候选人严词指责,而且媒体也大为报导。实情真的是如此吗?

不说陈水扁多次公开宣示“不论先到、后到,爱台湾就是台湾人”这种等于李登辉总统在该次台北市长选战最后关头提出,而且被解读为帮马英九化解族群融合疑虑的“新台湾人”论调,光由台湾人族群近半支持马英九,但外省族群只约一成支持陈水扁,而且历届选战都呈现类似结果来看,我们不免狐疑到底是何人、何种族群才真正是死抱省籍情结,或者死守族群意识不放了。撇开这个已落入口水之争的课题不谈,该次台北市长选战所谓的“尊王保马”效应,其发酵强度已毋庸置疑,而新党人士大量回归国民党阵营也是铁的事实。虽然有“分裂投票”,亦即新党人士支持马英九这个人,而非回头认同国民党,但由立委和市议员的选举结果却已打破这个说法。因此,新党人士倦鸟知返恐怕难以否认,如何解读此现象?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贝克(Gary S. Becker)教授提出的“坏小孩或不肖子定理”(rotten-kid theorem)可用来做合理解释。

贝克虽然让经济分析扩展到许多领域,使经济学被冠上“帝国经济学”称号,但其主要研究领域还是“人力资本”,而对“家庭”尤其重视。他体认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基本上不同于公司员工间和其他组织成员间的关系。丈夫、妻子、父母与小孩之间的互动更可能由爱、义务、罪恶与责任感所诱导,不只是由狭窄的自利来诱导,家庭成员彼此具“利他”情怀。不过,并非所有的子女都拥有利他情怀,贝克就将那些只具“自私自利”特质的小孩定义为“不肖子”,他们只顾到自己的利益,不会去考虑其他成员的利益,而身为父母者毕竟都有利他心,对于不论是何种心态的子女,即使难免偏心,但有利益时都会雨露均霑。在此环境下,连不肖子也都知道若家庭的“整体利益”增加,他们这些不肖子也有利可分,因而对于整体利益会奉献心力,最明显的证据是“遗产”的给与,只要遗产可以增加,无论是何种子女都能多分,因而大家的共同目标就是:设法让遗产提高。

以此定理看新党和国民党的分合就可更清楚真相。新党本是国民党内“新国民党连线”,是国民党这个大家庭的不肖子,当初还能由党分得好处,于是虽然与主流派意见水火不容,但仍尽力增加党的资源,此由维护党产不遗余力可知端倪。当李登辉这位大家长不将利益分给这些不肖子之后,他们乃自立新党。不过,经过没有多少年的独立生涯,却发现无论如何努力,所能挣得的利益实在有限,于是我们看到的是争斗连连。此情此景看在国民党眼里,意识到只要放出些许利益即可吸引不肖子返家,而马英九的现身,更发挥出“精神效用――非货币所得”利益,在物质和精神两种加总利益诱引下,国新两党合流乃水到渠成。当然,李登辉牵成马英九所显示的大家长“利他情怀”更是一大关键。如此,“不肖子定理”就顺理成章地实现,而陈水扁也不得不抱憾而光荣地鞠躬下台了。

五、社会福利到底是谁的事?

(一)社会福利已成选举支票

2003年7月台湾陈水扁总统在高雄县冈山镇与南部地区农会三巨头举行农业发展座谈会时,有农民提出八年来未调整“老农津贴”,是否考虑由三千元调高为四千元。陈总统表示已正式请农会与行政院进行评估,待做出整合性意见再取得立法院朝野的支持。

该消息甫一传出,在野党竟然不但立即表示赞成,还主张加码。如此的争相为老农谋福利,举国几乎都心知肚明为的是2004年“总统大选”,而算算时间还有八个月之久,朝野竟然已在福利支票上角力,可见时程愈近,社会福利支票会愈多。

这一项老农津贴福利,我们得回顾十年多前的1992年。该年底民进党(当时的在野党,当今之执政党)打出三千元至五千元“老人年金”当竞选口号后,起先还引发当时的执政党(国民党)中一阵挞伐,“欺骗”、“买票”等等称呼一一出现。没想到没隔几天,眼看社会上一片赞成民进党主张的热潮涌现,国民党竟然作了一百八十度的转变,不但呼应了民进党的“老人年金”,还在金额上加码;更有进者,又提出“农民年金”、“国民年金”、“附加年金”、“全民健保”等等方案。如今“全民健保”早已上路,而“老农津贴”也开办,如今又有提高金额并加码的热烈声音。值得注意的是,十年前还有一些政治人物开始时持反对态度,如今却一片认同声,似乎可看出台湾社会已对政府办理社会福利高度认同。于此政府财政陷入严重困境,又大开社会福利支票之际,实在有必要再严肃检讨“社会福利”这个棘手课题。

我们要问的是:为何这些某些先进国家行之有年,且仍然充满争议的福利措施,一九九○年代之后会成为台湾社会的热门课题?是我们也够格跻身先进国家之列了吗?表面上这不失为一个合理的解释,但深入内涵探索,却可能源自两个理念:一为社会正义、社会公平的要求,因而要求所得重分配以照顾弱势的低所得群;一为一向承担个人生活保障的“家庭”,已随着社会的变迁逐渐解体、式微,于是需要有社会福利措施来弥补家庭的功能。

关于先进国家或其他国家已施行的措施,我们是否也要跟随,答案是比较确定的,当然是“不一定”!这至少必须先评估那些国家的实施效果到底如何,社会福利措施也不例外。不管是实施每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都由政府照顾的彻底福利国,或只施行部分社会安全制度的国度,几十年来的争议一直不断,但至少在“财政拮据”上有其共通点。

有关由于社会正义、社会公平的诉求,因而政府以所得重分配手段,借由社会福利措施来照顾弱势的低所得群一事,几乎是自有人类以来就存在的难解课题。这一项争论牵涉到各个层面,有意识型态之争、有学理之争等等,非三言两语能厘清,但也非本文课题,不拟讨论。本文所拟讨论的是,家庭与社会福利之间到底呈现何种关系,是由于家庭的式微以致社会福利兴起,抑或社会福利措施采行方使家庭功能减弱,或者这两者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根本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

(二)个人和家庭关系简述

我们知道,在一个自由社会里,甚至于可以说在这个地球上,是以“人”为主体的,一切的作为似乎都以“提升人的福祉”为标的,也都希望“每一个人”都能快快乐乐地过活,而且在时间过程中会愈来愈快乐。至于什么是快乐,虽然系乎每个人各自的“主观”感觉,但总可归结为对“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的主观感受。即使如此,由于人是有血有肉、会思考、有智慧的动物,在生长过程中,不论是对物质的需求、抑对精神生活的感受,都会有所变化,因为人的“自身条件”(包括精神和物质)和“外在环境”随时都在变动。当然,各个人所面临的变动幅度都不相同,但在动态的变动不居环境中,个人和“家”却是一生都密切相关的。

无论是何等人都出自娘胎,而且绝大多数都同时有父母亲,即使不知父亲或母亲是谁,也有“单亲家庭”的称谓。因此,一个人来到人世间,就诞生在“家”,以后也一辈子与家有着不解之缘。先是被生(应该都不是自愿的)、被养、被教,以至于长大、成人.从此或就开始自力更生,即使如此,也与原来的家维持着某种关系。直到有一天结婚自组另一个家(当然,即使不结婚也总会有自己单身的家),至生小孩时又是另一个阶段,从此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可能既要照顾父母,又得教养自己后代。最后到老年时,可能再回复两老或单人家庭,当然有可能与儿孙同堂,直到离开尘世。

以上只是简单陈述一个人与所谓的家,在其一生中的关系。家庭的组成最重要的是“血缘”,这也就是“亲情”,恐怕这也才是无可替代的功能。就是这种“血浓于水”的亲情,使得父母对子女、亲兄弟姊妹之间显现出与别人间的不寻常关系,而家中成员间耳濡目染的身教、言教、其影响力也特别强大。虽然现代社会里出现有各色各样的社团、组织,甚至于宗教团体,也虽然有“远亲不如近邻”的说词出现,但家庭在这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却仍居关键地位。这里所提到的社团、组织、宗教,指的是“自动自发”出现的,但即使是这种组织,也仍然不能完全替代家庭的功能,何况是由政府以强制手段“做成的”措施和组织!

由于社会的演变,“家是避风港”的传统已然褪色,亲情所产生的功能也愈来愈式微,原因何在?其实难以探究,也恐怕不是单一学门所能为力的,但有一点可以确定,这种演变绝非少数人就能将之改变的,它就是在不知不觉中逐渐形成风气,在沛然莫之能御下成了燎原。尔后绝大多数的个人在此转换的环境下,自己选择最佳的因应方式。其中,最根本的变化是结婚意愿和生小孩意愿的下跌。

(三)婚姻的演变

表面看,结婚是男女当事人两个人之间的事,但其背后恐怕不这么单纯,无论古今中外,两个人的婚姻都与家族有关,只是个案间在关系程度的强弱上有别而已。不过,除了政治和商业因素有联姻现象这种特殊情况外,现代自由社会里婚姻的决定者,绝大部分的主权应还是握在当事者个人手上,亦即基于个人的判断,尤其e世代、全球化潮流澎湃的21新世纪更是如此。在确定所追求的标的下,当事人依自身条件和外在环境的限制,作是否结婚和选取对象的抉择。

为何要结婚?在相关各个人的选择行为下,一般而言,有两个基本原则:一、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二、当事人在婚姻市场上以“竞争”方式择偶。在第一个原则下,可以利用偏好(preference)理论来分析,也就是说,两人共同生活所带给个人的满足程度,高于单身生活。第二个原则是说,每个人以其具备的条件,如财富、健康情况、年龄、教育程度、相貌以及其他各种属性,到婚姻市场上择偶。这样的情况,与商品市场上买卖双方的交易过程甚为相似,都是在限制条件下求取满足的极大,当然也可以利用个体经济分析工具来理解。

婚姻当事人之所以认为结婚的利益高于单身,一为预算限制放松了(以白话来说,所得提高了),也即结婚后两个人得以分工合作,专业化的程度提高,生产力也因而提升;另一种原因为精神上的满足提高了。而且,在一个现代社会中,小孩可以视为一种耐久性消费财,带给父母满足,而结婚正是生产小孩的最佳途径(下文再对此作详细分析)。

其实,我们也可以利用厂商理论来解释结婚的行为。大体而言,厂商的形成,乃结合者为了节省交易成本以达到分工的效果。婚姻当事人以一张长期的契约书,维系着双方的长期关系,彼此不必为家常生活事事咨商,也不需有何监督,既免去了交易成本,也不会有被剥夺的忧虑。换句话说,家庭就像古典厂商一样,股东之间彼此合作无间,而且,由于家庭这种“厂商”规模较小,加上夫妻彼此拥有对方特性的亲密关系,组织成本也低于一般的厂商。也就是说,婚姻双方都各将对方的满足纳入自己的满足中,彼此都感到安全提高,家庭也就成为人生的“避风港”了。

婚姻关系的经济分析,证实了“物以类聚”这句古谚。因为,双方的特质相近,不确定性递减,而且也提升了家庭的生产力。既有实证显示,夫妻之间的聪明才智、教育、年龄、信仰、本籍、种族,乃至于体能情况,都有极密切的正向关系。中国俗话“门当户对”也是颇贴切的形容。

如果一切的情况不变,或者是变化的速度不快,则婚姻的正常情况之持续是理所当然的。但在21世纪的今天,一切都在快速变动中,维系婚姻重要因素之一的专业分工早已逐渐消失,以往“男主外,女主内”的家规,现已失去作用。以前,由于女性的工资远低于男性,已婚妇女外出工作者远少于未婚妇女,又因丈夫的时间和妻子的时间有着互补关系,已婚妇女也就较为专于家庭活动,这样的专业化,使得家庭的生产达到极大。现在,愈来愈多职业妇女的工资大为提高,促使男女间工资的差异日渐缩小,进而使婚姻的“利得”也相对减低,离婚的成本也下降。再者,愈多的妇女走进劳动市场,不但使已婚男性和女性都有了更多的比较对象,因而在与别人相互比较下,有些人就会后悔当初择偶错误,而演至夫妻间同床异梦,终于发生婚变。婚变的事件愈见普遍,社会上也就不再视为异端,亦即,意图离婚的人所感受的社会压力减轻了,乃至完全消除,此种转换成本的下跌或消失,也促进离婚率的增长。此外,原本小孩可以带给父母满足,但在养育小孩的成本随父母亲的时间成本一同升高的情况下,比起社会上日益繁多的其他商品来,小孩给予父母的效用(满足感)已不断的相对降低;而且,离婚后小孩归属问题所引发的内疚也因社会风气的变化而日渐减弱。此外,以往的已婚女性谋生能力较弱,离婚行为不免使男性产生恻隐之心,所以男性宁可在外藏娇也不至于抛弃槽慷之妻,而其妻子也较能容忍其夫的拈花惹草而不提离婚要求。但在女强人增多的现代社会,这种现象也不容易发生;况且,随着经济成长、所得提高的结果,离婚的损失比起利益来,不但愈来愈小,而且利益渐渐超越损失。因此,离婚的概率日渐提高。

由以上经济分析的结果,我们得知,离婚的成本愈来愈低,婚姻的稳定性愈来愈不可靠,离婚率的爬升似乎是势之所趋。尽管我们不忍心此种现象的蔓延,但是,恐怕并非任何社会经济政策所能阻止的。而且,现今某些法令的出现又有加速瓦解婚姻的作用,如〈劳基法〉、〈两性工作平等法〉,希望以“政府的强制力量”来促进两性工作条件相等的等等法条,让两性分工的互补性减弱,于是对离婚产生催化作用。由于离婚率的提升,青年男女难免会有“既然会走上离婚之路,又何必结婚?”的疑问,结婚的意愿也自然地减弱了。

(四)生育意愿下跌

接着再看生小孩意愿为何会下降。由统计数据可明显看出,台湾地区的人口变动趋势,也经历了“人口转移理论”所谓的三个阶段:先是高出生率与高死亡率并存,接着高出生率伴随低死亡率,最后则为低出生率配合着低死亡率。台湾土地面积狭小,人口密度特高,节育与降低“生育力”很早就已形成共识。自一九五O年代以来,台湾的出生率就已持续下降,迄至一九六四年大力推展家庭计划之后,此种趋势更加快了速度。就在人口增加率配合家庭计划的实施,呈现快速降低的事实下,难免使人下这样的结论:由于人口政策(即家庭计划)的实施,乃使台湾的出生率下降,终致人口增加率降低。尤其政府当局更是抱持此种看法。但据有些研究指出,台湾人口增加率之所以下跌,根本的因素却是教育的普及和教育程度的提高,以及所得的增加,而家庭计划所扮演的则是顺水推舟的角色。换句话说,是由于人民“自动地”有了节育的念头,再辅以家庭计划所提供的节育工具和方法,才有今日人口增加率加速降低的结果。至于人民为何会自动地有节育的想法,应是人民因应现实环境变化所做的最适抉择。这种行为,也可借用个体经济理论来作合理而漂亮的解说,此亦即所谓的“生育力个体经济理论”(the microeconomic theory of fertility)。

该理论是由经济学界的天才、一九九二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贝克(G. S. Becker)教授所揭示,而完整的数学模型则由威里斯(R. Willis)教授予以完成。我们知道,个体消费理论假设个人在偏好固定下,追求效用极大,而效用的获得系由消费“财货”而来。所谓的财货,范围极广,我们可以简单地归为两类:一为小孩(当成一种特殊的耐久性消费财),一为其他的商品,此处,将小孩比拟为物品来分析,理由是小孩提供给父母或家庭成员的满足(或效用)之功能,与其他的物品无异。这种将小孩当成耐久性消费财的方式,即使在思想开放的美国,也不只受到社会学家和其他学界的严厉批判和挞伐,就连经济学家中也有不少反对者;何况是在其他较为保守的社会,所引发的谴责就更可想而知了。这些反对者认为,此举简直是对“人的尊严”之一大侮辱,实在令人无法忍受。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分析并不真的把小孩与电冰箱等耐久性消费财等同对待,而是借由小孩和财货给人的感受相同作为比拟而已。而且,这种分析系属“事前”的概念,亦即行为者在实现其行为前,先由客观环境的判断作为选择行为的基础,而后才会有落实与否。要不要生小孩及生多少个小孩,是在事前就已作适当的决定了,而不是在小孩生下之后才决定如何处置。

我们暂且撇开这些价值观方面的争论不谈,而假设这样的处理可以被接受,接着即可在所拥有的所得及物品的相对价格等限制条件下,作消费抉择。在此分析下,假设其他情况不变,如果小孩的价格逐渐高于其他物品,则对小孩的需求量就会减少,这就是所谓的“替代效果”。那么,小孩的价格(或成本)又指的是什么呢?一为有形成本,即食、衣、住、行等养育成本,以及提升品质的教育费用等;另一为机会成本,此即父母由于生、养小孩而不能工作所损失的当期工作报酬。而根据消费理论告诉我们,既然小孩为一种“正常财”(normal goods),当所得提高时,应对小孩的需求有正向效果,亦即,所得愈高,小孩会生得愈多,此即“所得效果”(income effect)。不过,我们也不要忘了,除了对小孩的数量有所需求外,小孩的品质更是被强烈需求。我们也知道,所得提升、教育程度愈高,对小孩的品质要求也增高,小孩的成本也愈形上涨(不但由于要小孩吃得有营养,穿得更体面,受更完善的教育,致每个小孩的有形成本增加,而且父母的所得高,表示单位时间的工作报酬高,时间成本高,也就是机会成本亦高),使得父母在小孩的相对价格提高下,会以其他物品来替代小孩,最后的演变结果使此种替代效果大过所得效果,以至于对小孩的需求量很自然地不得不减少,这应该就是我们当前社会的写照。这里再提醒注意,上面的分析法是将小孩比拟为耐久性消费财,而小孩本身直接对消费者(父母及家庭成员)产生效用,这是较适用于进步国家或社会的说法。在落后的国家或社会里,却往往将小孩当成投资财或生产财,对于小孩的需求,主要是作为未来生活或财务安全的来源,亦即类似中国人“养儿防老”的旧观念。不管是消费财或生产财,如今已都有更佳的替代品,如果再考虑到一旦生下“不肖子”还会给父母带来无穷痛苦,则生小孩的意愿岂不更低?

(五)病与家庭的关系

上文已将一个人的“生”及小部分的“老”,与家庭的关系作过解析,按着就“病”和“死”与家庭关系再作简略分析。虽然人是血肉之躯,有天生的生命周期,每一个人都逃不过“生”、“老”、“病”、“死”四大关卡,但是,我们却多多少少仍有选择它们发生时刻之能力。而这四大关卡都与健康有关,尤其病、死两者更是。每一个人先天的健康状况不同,而健康情况又会随年龄而变动。一般而言,到了某一个年龄之后,健康会逐年而折耗,工作时间当然受到影响。不过,我们也可以利用一些方法来减缓折耗的速度,这就是健康资本的投资问题。我们可以投资于医药上、可以投资在营养上,也可以投资在运动上。当然,这些投资都需要花费,不但要有金钱的花费,而且也要花费时间去配合。换句话说,都是需要成本的。因此,这里也牵涉到选择的问题,也即是在增进健康的各种行动以及不顾健康之间作抉择。

人们为何需要健康呢?健康又是什么样的财货呢?葛罗斯曼(M. Grossman)在一九七二年曾强调过,健康同时具有消费财和耐久性投资财双重特性。由此两种特性即能满足两个目标:第一,作为消费财货言,健康能直接进入效用函数产生效用,我们或可反过来说,如果生病就会产生负效用,因而健康是一种正常的财货;第二、健康是一种投资财,它可以决定“可用的时间”的量和质。

既然健康是一种财货,我们对它有所需求,那么也就可以得出健康的需求函数来。而且,既然它是一种正常的财货,也就跟其他的正常物品一样。在价格与数量的平面图形上,需求曲线系由左上方往右下方延伸,也就是说,在其他的因素不变之下,随着健康价格的上升,健康的需求量将减少,反之则会增加。健康的价格指的又是什么呢?它跟一般财货的价格有别,除了可以明见的价格外,尚有无法在市场上直接叫出的,后者就是所谓的“设算”价格或是“阴影”价格(shadow price)。在我们的日常经验中,最容易想到的是医疗的价格,也就是直接付给医生或购买药品及医疗设备的花费,这些是看得到的影响因素。除此以外,尚有“隐含成本”,其中,时间成本是很重要的一种。这里的时间,除了指看病所花的时间外,尚包含身体不舒服的时间;如果能经常保持健康状态而没有不舒服时间的话,就有更多时间投入市场,工作赚钱,或是从事他种足以提升效用的活动。一个人的时间价值愈高,他花用于避免工作中断的费用也会愈多,这种现象也可以供作解释高所得者为何肯提供较多的资源以避免生病,是因为生病对高所得者而言,成本较高,亦即时间成本较高故也。

这样的分析方式亦可说明,一个愈进步的社会为何对于健康的需求愈提高,为何会更加避免生病,这并非只用所得和财富的增加就能解释清楚的。若要解释清楚,必须把时间这个因素加进来,时间价值是随所得、财富的增加而提升的。

人力资本能够使生产力增加,进而使财货的生产量及劳动者的工作报酬皆提升,早被贝克(Becker,1967)、宾波拉斯(Ben-Porath,1967)提出,他们着重于学校教育和职业训练两种人力资本。而葛罗斯曼不但将健康也视为人力资本之一,且认定它也能促进生产力及所得的提升,他更强调健康资本与其他人力资本的区别。他特别强调:时间可用于生产物品和赚取报酬,而可用的时间则是由健康决定的。由于突出了时间这种因素,使许多现象的分析得以更深入,对于医药、医疗设施和医生等的需求增加,也只是一个例子而已!即使仅止于与医疗设施的需求有关,也与家庭有所关联,财力的支持固不必说,人力的照料和亲情的抚慰也是很重要的。但正如上文分析婚姻和生育一样,或因婚姻的衰微和生育力的下降,家庭在个人的健康和疾病,甚至是死亡方面的功能也已快速式微中。

经由上述,家庭对个人的功能之式微与个人的选择行为形成一种循环,很难分清其因果关系,而撇清此种因果关系也似乎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家庭对个人的功能可有何等替代方式,而这些替代方式是自发的,还是需要某人或某个机构来规划?

(六)家庭与社会福利的关系

以调剂一个人的身心来说,已有诸多替代物品,而这些物品是由需求带动的,或者说是市场的产物,声色犬马及各色各样的游乐场所固不待言,生命线、宗教、信仰以及各种聚会也带给个人精神上的寄托。这些活动有些是商业性的,有些是纯粹服务奉献式的,不管是何种动机,都是社会上形形色色的个人以其自身的判断,很自然地规划出来的,或可简单地说,是缘自于各个人的“选择”。社会上甚为普遍的托儿所、坐月子中心、幼稚园、育幼院、养老院等等的出现,也是同样道理。

当然,由于环境的变化,以及每个人的行为是变动不居的,根本不可能恰好满足所有个人的需求,或者有些个人由于自身的判断力较差,或者生来在先天不足及后天失调下,没有能力来满足自己所求,甚至于连起码的“最低生活条件”也满足不了,于是要求别人帮助,或者能力高者、有余力者会伸出援手。可是,无论如何,总是无法做到十全十美的境地,这个时候有人就提出一种“互助”方式,此即由政府出面对这些无依无助者做妥善照顾,这也就是社会福利的起源。由此角度来看,社会福利的出现并不与家庭功能式微有完全的替代关系,因为即使家庭功能不式微,社会上仍会有一些孤苦无依者,甚至于家庭中所有的成员都需要别人扶持。因此,要说家庭与社会福利到底是什么关系,或许可以说,社会福利应是用来弥补家庭功能之不足。

如果这样的认知正确,在家庭功能逐渐式微下,社会福利的补足功能也会愈来愈强。依此逻辑推理,这是很美好的方式,可是现实与理想总归有差距在。而令人遗憾的是,关键就在于“人性”,毕竟现代人性已大抵上是“贪”的,好逸恶劳、坐享其成、占便宜等等是我们早已耳熟能详的话语。本文所指的社会福利,就是政府利用公权力强制人民纳税,或强制人民储蓄,而政府就这些方式所取得的财源来举办国民住宅、劳保、农保、公保、全民健保、失业保险、老人年金等等社会安全措施,另外还会实施最低工资法、农产保证价格特殊援助等等。

这些办法的原意大都极为美好,但一旦施行,却弊端百出,最明显的是“成本”耗费极大,因为有“免费午餐”可吃,浪费情事绝对免不了,由施行程度“相对低”的美国,都发生严重的财政赤字,而且呈现乘数扩大效果就可见一斑。我们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能对原本需要照顾的弱势者真的提供了实在帮助,即使以财政赤字和其他人的牺牲为代价,或许还是值得的。但在社会福利实施下,“最弱势”的那一批人却不见得可以享受到,可是却使很多其他人受害了。以医疗品质为例,就会因社会福利的实施而大幅下降。

一九七六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利曼(M. Friedman)在一九六二年就对美国强迫购买年金一事评论说,“强迫购买年金一项可能的理由是,那些只顾目前不顾未来的人不曾自尝苦果,但会将成本加诸他人身上。……因此,不为自己的老年做准备将成为公众的负担。故强迫人们购买年金是正当的,这不是对他好,而是为了其他人好。”弗利曼认为此重要性多大,须由事实决定,若因没有强迫购买年金,使九○%的人在六十五岁时成为大众的负担,那么此说法就很重要;若只有一%的人会这样,就不应做。理由是:为何要限制九九%的人之自由,为的只是要避免其他的一%人口对社会所加诸之负担?而事实上,这些不负责者终究是极少数,实在不必由政府以强迫购买年金的社会福利方式,来扭曲宝贵资源的使用。

如所周知,台湾社会以往曾以养儿防老方式来照顾老年人,而风俗改变之后,社会也同时富足,子女照顾父母的责任愈来愈轻,愈来愈多的人以累积财富或取得“私人”年金权利为老年做准备。台湾的行政院主计处调查资料所显示的:“父母靠子女扶养比例有逐年减少的趋势……,相对地,老年生活费用来自自己或配偶的比例,则呈现上升趋势。”正可作为印证。若回到社会福利与家庭的关系,对于传统家庭的式微,如上文所言,本是个人在环境变化下自己所做的选择,若社会福利再施行,恐怕更会加速家庭功能的减弱,使家庭式微得更快速。

这样子的分析,并不表示对于社会上那一群孤苦无依者就视若无睹,善心人士的义行当然值得鼓励,就是政府也可在税收中抽取一部分,以“救济”方式直接济助当事人,或者可用史蒂格勒(G. J. Stigler,1911~1991,一九八二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和弗利曼所提议的“负所得税”办法来给予那些真正弱势者直接而实质的帮助,如此,后遗症和副作用才能减到最小,而且也不至于对家庭产生不良影响。更重要的是,受帮助者会心存感恩之心,不会认为救助行为是应该的,人们会尽心尽力为自己、为他人幸福打拼,而“自助、人助、互助”依序而为的温馨社会也才能出现。

(七)严防社会福利成为家庭式微帮凶

人与家庭是息息相关的,但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家庭结构和对个人所扮演的角色也随着改变,虽然产生许多因家庭功能式微使个人遭受不幸的案例,但若个人享有“个人自由”,同时又负有“个人责任”,则个人会在各种环境下选取最佳的因应措施。如果许多个人觉悟到还是传统家庭对于个人较有保障,则自然会选择回复原状,此由先进国家再度开始重视亲情、家庭可窥见一、二。倘若想以社会福利的方式来弥补家庭功能的式微,恐怕反会加速家庭的式微,并延缓个人醒悟而决定走回重视家庭的时间。如果非得要求政府采取政策不可,最好的方式是检视是否存在有加速传统家庭解体的法令或办法,尔后将之废除,以及在生活教育上的加强。至于社会福利的施行,恐怕反会弄巧成拙的成为传统家庭式微的帮凶。

参考文献

1.弗利曼原著,蓝科正、黄美龄合译,《资本主义与自由》,久大公司,199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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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谢宗林、吴惠林,〈老人年金、所得重分配与储蓄〉,年金制度研讨会,1994年3月24日,也收于吴惠林,《台湾经济的奇迹、危机与转机》,1996年12月。

9.谢宗林、吴惠林,〈社会公平与经济秩序〉,《自由中国之工业》(现改为《台湾经济论衡》),1997年3月,页51~74。

10. Lepage, Henri, Tomorrow, Capitalism,1982.

(本文作者为中华经济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 江一  来源:大纪元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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