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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睎干:岳飞和孙中山算不算“民族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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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和孙中山算不算“民族罪人”

中国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自7月1日起施行,我今天才有闲情看看这套“法律”写什么,阅后只感莫名其妙——也许这类“法律”本来就不需要让常人看懂——与其称它是什么“法”,我觉得更像一篇政治宣言,或由习近平发给全国机关及党员的权威指令。

这是自1990年代以来首部设置“序言”的法律,共65条,分为七章,包括总则、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连“构筑共有精神家园”这样虚无缥缈的理想(姑且不叫它“幻想”或“妄想”)也可立法颁布,你就知道这不是正常人理解的法律了。

以我所见,媒体和评论人多关注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许多人眼中,这无疑是中共借法律扩大“长臂管辖”的手段,很可能侵犯中国境外人士的言论自由。

但中共实行“境外执法”早是公开的秘密,不管有没有第63条的所谓“法律理据”,其实都无需大惊小怪。倒是第20条把家庭教育也写进法律条文里,就真的刷新我的世界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

根据这条法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教导未成年人热爱中共、热爱中华民族,“不得向未成年人灌输不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观念”。另外还有第16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整个教育过程。

在这套“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下,家庭和学校教育都要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服务,那么问题来了:历史书应该怎样改写才能适应新时代需要呢?

例如一向备受中共表扬的晚清革命党人,就从来没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把满人视为同胞;孙中山创立兴中会,入会者皆须填写盟书,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作誓词。学生看了这段历史,很自然就会问:孙中山为什么要破坏民族团结?

至于家传户晓的岳飞,他的历史评价就更有争议了。岳飞精忠报国,抗金保宋,豪言“壮志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千百年来被奉为“民族英雄”,教科书印有他的雄姿,杭州立着岳王庙,连秦桧都得跪地陪衬。但按“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精神,大金国女真人(后裔是满人)是中华民族家庭的一员,岳飞当年打的岂不是民族兄弟?

在“民族团结法”的指导下,究竟岳飞还是不是“民族英雄”?岳王庙要不要拆?还是干脆给秦桧平反,改称他才是“促进民族团结”的先驱?看来历史课本也得赶紧修订,给岳飞、孙中山的历史补发一份“更正声明”:“以上人物由于缺乏马克思、列宁、毛泽东、习近平思想的指导,结果被外国势力利用,给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

“民族团结法”还有一个我不知道怎样解决的矛盾:它一方面说国家要“弘扬革命文化”,另一方面却说:“坚决反对一切以民族、宗教、人权等借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污蔑抹黑、遏制打压、渗透破坏等行为。”你看到这两件事如何自相矛盾吗?

清末革命义士邹容在《革命军》写道:“无论何时,政府所为,有干犯人民权利之事,人民即可革命,推倒旧日政府,而求遂其安全康乐之心。”可见人民的人权一旦受损,就应该立刻革命,这才叫革命文化。但现在一个立法声称“弘扬革命文化”的政权,却同时立法禁止任何人批评其侵犯人权的恶行,未免自相矛盾吧。

记得几年前,台湾有些支持国民党或中共的人士,屡次批评民进党的历史教育“去中国化”,导致中学生不知道岳飞、孙中山是谁。如今“民族团结法”登场了,不知道上述的批评者,还要不要继续宣扬岳飞、孙文那些“破坏民族团结”的事迹呢?看来这套“法律”的最大敌人,不是什么外部势力,而是不合时宜的历史。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冯睎干十三维度脸书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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