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波罗网郑浩中报导/山东烟台苗生强讨黄金一案,7月29日总算等来一次交锋,烟台市中级法院组织双方就他申请国家赔偿一案进行质证。
时间拨回1990年4月2日。苗生强和父亲拿着自家提炼的毛金上门卖给龙口市一村民,当场被公安抓获。龙口市公安局以"投机倒把罪"之名,扣下843克黄金和一辆摩托车。同月,案件"终结",摩托车物归原主,苗生强被关了9天放出来,黄金却石沉大海,手里只攥着三张收据,一晃就是36年。
直到2025年12月。苗生强听说同乡讨黄金成功,也跟着向龙口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可今年2月13日,对方一句"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把申请打了回去。苗生强不服,又申请复议。4月30日,烟台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书说得很微妙:原决定没错,但理由不对,真正原因是"超过两年法定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就这样,原决定维持,理由被"纠正"。
苗生强仍不认账,一路告到烟台市中级法院。7月29日的质证,焦点就两个:这事到底该不该适用《国家赔偿法》?黄金到底该不该还?
法庭调查中,审判员追问龙口市公安局:既然监视居住早已撤销,黄金为何一直不退?对方的回答干脆利落,苗生强"投机倒把"数额巨大,黄金系私自提炼,来源不合法,理应没收上缴人民银行;而且,监视居住撤销只是因为案件终结,刑事案件本身"至今未撤销"。
苗生强一方则针锋相对:扣押虽发生在《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施行之前,但对方从未拿出证据证明当年已对黄金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本人,也没证据证明黄金真的交给了央行,既然处理决定从未送达,扣押就该被认定为"持续状态",时效自然没过。
龙口市公安局则坚持:案子发生、办结全在1990年,压根不该套用日后才出台的法律;退一万步讲,就算适用,时效也早已过期。烟台市公安局在一旁补刀:传唤、监视居住、扣押,全是依法行使职权,谈不上违法扣押。
双方各执一词,谁也没能说服谁。审判员宣布质证结束,裁判文书将择日下达。36年前的三张收据,能不能换回844克黄金,还要再等下去。

龙口市公安局于1990年4月出具的三张收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