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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琦:公安如何炮制禁毒战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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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6日,广东深圳市一名警察对展示的毒品拍照。中共最高法院统计显示,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中共法院审结了45,587件毒品案,共有53,205名被告人被判刑。

绝望的妻子抱着裹尸布前往警局,打算认领丈夫被执行死刑后的尸体,却没想到带回了活生生的人。这个荒诞的情节,就是二十余年前著名的中共公安禁毒系列造假案中一位受害人的亲身经历,也是大纪元重磅报告《高墙有耳》最新研究案例。

2003年5月,郝惠英接到通知,要她到公安局领回丈夫。她带上了裹尸布。

家里的两个儿子和老人已经准备好纸钱。丈夫杨树喜一审被判了死刑,在看守所关了将近两年。她以为,这次要领回的是他的遗体。

这个家庭走到准备后事的一步,丈夫案子的起点是一趟出租车生意。

2001年7月26日,杨树喜在兰州小西湖汽车站候客。他后来回忆,上车的男子穿着西装,夹着公文包,说要坐飞机去上海,先回临洮取身份证。到了地方,男子下了车,把一个红色提包放进后备厢,托他送到兰州滨河饭店。

杨树喜开车返程,刚走出几百米,十几个缉毒警察拦住了车。后备厢里的红色提包被打开,里面有八块被称作海洛因的物品,共重3279克。刚刚由乘客托付的包,就这样成了指控司机的物证。

车是他的,驾驶车辆的人是他,提包也确实在车里。一趟载客和送包的生意,被认定为运输数公斤毒品。留下提包、指定送达地点的男子,却从案件现场消失了。杨树喜能够讲出包的来路,能否找到交包的人,则掌握在公安手里。

留下提包的男子叫马进孝。

杨树喜家里请了律师。律师劝杨树喜认罪,争取轻判。他拒绝了,表示即使第二天被拉去枪毙,也坚持自己无罪。

在看守所,他开始读法律书,背下二十八条条文,准备到法庭上为自己辩护。开庭时,他看到妻子和熟人,因情绪激动晕了过去。他后来回忆,原本准备好的条文,到了法庭却没有用上。

2002年1月,一审法院判处他死刑。他随即上诉。

当天下午,杨树喜的双脚被铐上脚镣。狱友用布条把脚镣缠起来,防止硌伤脚踝,把他的床位调整到宽一些的位置,有好吃的也先让给他。这些照顾是来自同样被关押的人。此后,他每天仍研究那些法律条文。

死刑判决与禁毒表彰

杨树喜被捕半个月后,马进孝又找了一名司机荆爱国。2001年8月11日,荆爱国接下运送物品的生意,随后被警察从车里查出一个深蓝色帆布包,里面有九块所谓海洛因,共重3669克。他后来反复提起,为这一趟挣的只是八十元运费。

2001年11月,荆爱国被一审判处死刑。宣判时,他当庭喊冤,随后提出上诉。回到看守所,他戴上死刑犯的脚镣,每走一步都能听见响声。他后来回忆,自己流过泪,也曾蹲在墙角苦笑。他需要弄明白,为八十元出车,为什么会被推到这样的处境。

监仓里起初只有一张报纸,荆爱国反复看了三天。后来,同仓的人获准订报、带书,他才有了更多可读的东西。他从别人的冤屈中寻找支撑,决定活下去,看清自己的案子究竟怎样发生。

这一年年底,荆爱国仍被关押,临洮缉毒队却在地区考核中名列前茅,获评先进集体;缉毒队队长边伟宏获评优秀人民警察。地委、行署以及县委、县政府分别给予缉毒队表彰和奖励,共计七万余元;张文卓、边伟宏还分别得到个人奖励。

一边是司机脚上的死刑犯脚镣,一边是缉毒队的先进称号和奖金。同一场运输,司机被记作毒贩,警方的安排被记作侦破。虚假战果进入党政机关的褒奖,获得更高层级的公开认可。即使授奖者未参与造假案,成绩是怎样经过审核的、是否只凭办案单位提交的材料,仍是不能跳过的责任问题。

这份战果的来路,要从那名交包的乘客查起。

提包怎样变成公安战果

马进孝来自甘肃东乡,与多地禁毒部门往来,被部分办案人员当作特情或线人使用。特情是侦察部门秘密建立、指挥和使用的人力来源。与偶然提供线索的举报者相比,他们可以接受持续任务、获得报酬、向机关反馈,又以普通社会身份出现在别人面前。公众接触到的身份与机关掌握的关系,并不相同。

司机接触到的是乘客,办案人员接触到的是可以联络和使用的合作对象。乘客能提出取身份证、送包的要求,合作对象则能够同警方商议另一套安排。几名司机的命运,落在这两个身份交叠的地方。

后来公开的责任审判记载,把荆爱国案的起点向前推了一步:当时临洮县缉毒任务尚未完成,队伍在地区考评中落后,副局长张文卓、缉毒队长边伟宏要求马进孝策划毒品案。后续裁判认定,三人共同策划、蓄意制造并全程控制了这起假案。

后续案情材料记载,马进孝先准备物品,用普通药片加工成块状并混入真毒品,再找人运往兰州。临洮警方负责在途中或交易中截获。包怎样准备、谁来运送、在哪里让警察出现,都在司机接单之前进入了计划。那次看似偶然的查获,有着警方参与设定的起点。

等到荆爱国上路,车和包都成为可以写进案卷的现场事实。查获能够证明物品在车里,却不能单独证明司机知道包里是什么。警方参与安排前者,形成的案卷又把它用作对后者的指控。栽赃借用了真实的运输,使八十元运费所对应的日常生意,进入一场司机无从掌握的犯罪叙述。

这样的案子还有制作成本。购买毒品和加工的费用,后来从缉毒经费中以奖金形式支付,合计5.5万元;此前经营案件的费用也一并结算。荆爱国那趟运输的报酬是八十元,围绕这趟运输组织造案的支出,却能从公安经费中支付。

马进孝能够交包,无法独自决定动用公安经费、派出警力或移送起诉。任务、经费、抓捕和案卷由机关提供,构陷才取得了可以让人被判死刑的国家强制力。把责任全部推给一个逐利的线人,就会替投入这些资源的中共公安开脱。警方控制着案件形成的关键条件,也就必须对这些条件怎样被使用负责。

来源靠案子拿钱,办案人员完成任务,单位提高排名,党政表彰再为成绩盖上一层荣誉。各方的收益能够登记和分配,损失却由关系之外的人承担:工作、家庭、自由,以及可能被执行的生命。

大纪元重磅研究《高墙有耳:中共特情制度研究》对此做出了深刻的剖析:公民在这样的奖赏体系中,被降为生产战果所需的材料。而保护他们,本应是公安经费和办案权力存在的理由。

放人换来的线索

这种合作,荆爱国案不是首例。更早的2000年6月,马进孝同村的马宏宝及妻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武威警方逮捕。马进孝受亲属所托,以提供毒品案件线索为条件,请临洮警方接手处理。案件被移交后,张文卓、边伟宏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撤案放人。被放走的马宏宝,后来又出现在加工涉案物品的关系中。

后续责任审判的记载披露,这次移交包含向上级编造情况,撤案也属擅自处理。撤案与放人本应受事实和法律约束,在这里却被拿来换取日后的案件资源。被羁押者的去留可以进入交换,关系之外的人则可能在下一场交换中被送进牢房。中共公安掌握的强制权,被具体办案者经营成能够送出、收回和讨价还价的支配权。

三地警队,同一个来源

再回到杨树喜的红色提包,等待他的警力来自另一处禁毒单位。临夏州禁毒支队原队长丁永年在任务未完成时,要求马进孝提供案件线索,随后在预定路线截获杨树喜驾驶的车辆。他后来因该假案被以徇私枉法罪判刑。乘客指定送包,警察在路上截获;杨树喜的运输被接入了他看不见的合作关系。

在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赵明瑞也要求马进孝经营案子。相关材料记载,他许诺按所谓毒品的重量给奖,每克二十元。马进孝面向警方取得奖金,面向另一个人许诺报酬,这一次被找来的是彭清(化名)。

关于这场交易,后续案情材料记载:马进孝以一万元为报酬,诱使彭清帮忙交易所谓毒品,两人还曾以夫妻身份同买家见面。那名买家倪兴刚,实际是警员。2001年7月21日,马进孝拿到加工好的物品,把装有物品的包交给彭清,让她送到约定的地点。接货的人是赵明瑞和倪兴刚;包交过去,她随即被抓。介绍交易、递交提包和等候接货,构成了一个可以把她作为被告留下来的现场。

2001年12月19日,彭清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她后来回忆,自己不懂法律,又听同监的人说死缓就是缓几天杀头,在惊恐中错过了上诉期限。她还回忆了羁押中头发变白、申请买染发剂遮盖的经历。

彭清参与交易,经历与只接下运输生意的两名司机不同,查明她做过什么,也需要查明交易怎样被安排。一审死刑还要经过后续审查,死缓不等于几天后便被执行。她对法律的理解有误,恐惧却真实地支配了行动。杨树喜、荆爱国提出上诉,她错过了期限。三人都不知道交包或介绍交易的人接受过警方什么任务、能领多少奖金,也就无从拿这些为自己辩解,指控和判决的后果却已经落在他们身上。

警方的奖金按重量计算,物品越多,来源收入越高;缴获数量又能成为单位的战果。这一奖励约定发生在警察和马进孝之间,被找来运送或交付的人承受的却是刑事指控。奖励者与领取者都有把案子做大的利益。由获益的办案者确认来源可信,再由同一批人解释物品的来路,利益冲突就进入了证据的形成过程。

马进孝事后还曾自述,相关警官向他保证这些人不会被判死刑,他才敢做。这一说法不能替代对每名警察行为的具体证明。即使按他的说法理解,警察也没有权力拿无辜者的刑期作秘密许诺,线人更没有权力接受一个不处死的保证,就替别人安排牢狱之灾。公民的自由和性命,不属于他们可以讨价还价的范围。

对被告而言,三起案件的共同困难由此显现:人确实在场,物品确实被查获,运输或交付也确实发生。后来在责任审理中逐步披露的任务、利益和警方介入,当时却没有成为被告能够用来解释现场的完整材料。只留下结果,抽走结果怎样被安排的过程,普通人的行为就被关进了公安提供的指控叙述。

被藏起来的案件起点

司机和彭清已经被关押,能够解释交包与交易起点的马进孝,却被写成了查不清身份的人。

彭清被抓后,相关案情记载,赵明瑞通知马进孝离开。随后,赵明瑞、倪兴刚在立案、破案材料中,把同他们保持合作的马进孝写成“身份不明、负案在逃”的马某。同年9月24日,他们又出具材料,称马某的手机号使用不记名电话卡,身份无法确定。那个能够打电话联系、约定交付的人,进入法律文书后,成了一个无法查清的人。

查不清身份,并非警方没有线索。同马进孝联系、要求他经营案件的人,向下一道程序提供了不知道他是谁的材料。掌握真实关系的警方,使这段关系难以在审查起诉和审判中得到追查。

在后来追究荆爱国案责任时,相关记载还指出,张文卓、边伟宏在移送起诉后一直隐瞒真实情况;为避免检察发现真相,曾安排马进孝外出躲避。受害者在看守所等待,能够解释造案的人则被办案者藏到核验范围之外。

对被告而言,马某的缺席使他成了无法质问的交包人;对后续审查而言,身份不明的记载遮住了警方与他的联系。司机和物品留在材料里,任务、报酬、物品准备和抓捕安排被抽走。被告只好围绕留下的现场解释自己,真相的核验却取决于权力掌握的材料能否被打开。中共公安造成的伤害,不能被缩成被告没有及时说明白的失误。

案发时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已经要求司法人员收集证明有罪或无罪的证据,要求法律文书忠实于事实,并追究故意隐瞒事实的责任。包的来路和马某的真实身份,本应按这些要求接受核验。虚假身份材料进入审查起诉和一审,证据来路没有得到充分核验,被告却已被判处死刑或死缓。后续环节怎样审查来源缺席、怎样核对有利于被告的解释,需要同造案行为一起追究。

供述与复检

被藏起来的关系,在2001年末至2002年初出现了裂口。兰州市公安局一面考虑把马进孝进一步发展为专案特情,一面怀疑他借提供情报骗取奖金,将他抓获。审讯中,马进孝供出了同张文卓、边伟宏制造荆爱国案的经过。有关情况上报后,省级公安机关重新鉴定涉案物品,排查相关大额毒品案件。

荆爱国车里那九块物品,接受了重新鉴定。复检记载显示,内部均未检出海洛因,表皮、外角等部位却有海洛因成分。它们有块状外观,有可以检出的毒品成分,也有登记在案的总重量;原来被当作重大运输毒品案件的现场,却建立在经过加工的物品和警方控制的安排上。

物品掺假,不能自动回答运输者是否知情,复检也不能独自代替对指挥、交包和抓捕的审查。荆爱国案更严重的问题,是警方参与制造的现场曾被用来证明他实施重大犯罪。复检揭示了物品内部的成分,追查合作关系才进一步揭示案子的起点。

此前让警方考虑继续使用马进孝的“能力”,这时也成了需要调查的疑点。但抓到他,没有使整组案件立即翻转。供述、复检和个案审查还要逐步汇合。司机们知道自己没有贩毒,仍然不能只凭这份确信离开看守所。

(上篇完,下篇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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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大纪元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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