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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罪与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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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马萨诸塞州,一名母亲被控用健身带勒死三个孩子。五岁、三岁、八个月。行为事实没有多少争议,争议在于她当时是否患有严重产后精神病,以至于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陪审团讨论多日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

这篇文章无意替陪审团审判她。案卷有八十多名证人、三百多项证物,旁观者凭几则新闻,不足以判断一个人在几年前十几分钟内的大脑状态。

真正令人疑惑的,是规则本身。

人的精神状态显然不是开关。正常与完全精神失常之间,有抑郁、焦虑、妄想、幻觉、判断受损、控制能力下降等无数层次。同一个人甚至可以一面相信不存在的人正在追踪自己,一面照常吃饭、计算、安排日程。

医学面对的是连续光谱,司法却必须输出零或一:有刑事责任,或者没有刑事责任。问题由此出现:那条线在哪里?责任能力下降到百分之五十一,可能终身监禁;下降到百分之四十九,可能因精神病而不负刑责。两边真实差异也许很小,法律结果却天壤之别。

这并非司法无能。法院必须结案,不能判一个人“承担百分之四十七的一级谋杀责任”。视力是连续变化的,驾照也必须设置合格线。但视力至少可以测量;一个人在数年前犯罪当时理解和控制行为的能力,却没有仪器可以读取。专家只能根据病历、言语、计划、现场行为和事后叙述倒推,而且控辩双方往往都能找到专家,得出相反结论。

更奇怪的是,我们只在坏结果出现时讨论这条线。

电影《美丽心灵》讲述普林斯顿数学家约翰·纳什在精神疾病中生活,后来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真实历史中,纳什获奖所依据的博弈论成果主要完成于严重症状出现以前,不能拿来直接证明精神病发作产生了诺奖成果。但不妨把它改成一个思想实验:

假设一个人确实在完全精神失常、彻底丧失理解与控制能力时,写出一项足以获得诺贝尔奖的成果,奖还应不应该颁给他?

如果完全精神失常时杀人不能归责,因为那不是一个自主主体作出的选择,那么同一状态下的伟大成果为什么可以归功?不能坏事发生时说“是疾病做的”,好事发生时又说“是天才做的”。

公式可以采用,正如机器故障偶然打印出的正确答案仍然正确;但荣誉奖励的不是纸面结果,而是发现、理解和创造。如果当事人当时完全没有主体能力,那么坏结果不应带来刑罚,好结果似乎也不应带来个人荣誉。清醒以后能够解释、证明和发展成果,可以奖励后续贡献;仅凭失控状态下偶然出现的结果授奖,逻辑上并不对称。

这并非全新的问题。道德哲学长期讨论责备与赞扬是否需要相同的主体能力;知识论也有“认知功劳”的概念:一个正确答案若只是幸运猜中,通常不算真正的知识成就。科学史上许多发现源于偶然,但获得功劳的关键往往不是事故本身,而是科学家认出了异常结果的意义,并完成验证。青霉素不是因为培养皿受到污染就自动成为科学成果,发现者还必须看懂污染意味着什么。

不过,目前并没有一种司法或诺奖规则,明确规定“精神失常期间产生的成果不得归本人”。现实中也很难出现如此纯粹的案例。精神病通常不是把全部能力同时关闭;一个人可能丧失现实判断,却保留数学推理。因此,法律上的不负刑责,也不能自动推出他没有获得学术荣誉的能力。

但思想实验仍有价值。它迫使我们澄清:精神病免责究竟意味着某项道德能力受损,还是整个人的自主主体暂时消失?

如果只是特定能力受损,就必须说明损坏了什么、保留了什么,不能只用诊断名称完成免责。如果主张主体完全消失,那么罪与功便应当一起消失。不能惩罚,也不能赞扬;只能处理结果,保护社会,救治病人。

杀害三个孩子的案件最终必须有一个法律答案。可是法律的零与一,并不证明人的精神状态真有一条天然界线。它只证明社会必须作出决定。

真正值得追问的或许不是陪审团为什么讨论这么久,而是我们是否把一条无法直接测量的连续光谱,切成了后果极端悬殊的两个格子;以及我们为什么只在免除罪责时认真讨论主体是否存在,却很少在分配荣誉时,提出同样的问题。

阿波罗网责任编辑:李广松

来源:博谈网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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