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则是传统国家民主转型的决定因素
【导读】今年时值美国独立建国二百五十年,世人都在庆祝美国制度取得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两方面的疑虑:一是在全球化下许多人到美国旅游或生活,直接经历了美国真实的一面,看到美国很多阴暗面、民主活动的不尽如意,经历了所谓的“美国祛魅”,声称“灯塔国倒了”。二是现在世界正遭遇民主低潮,很多国家如共产制度崩溃后的俄罗斯、阿拉伯之春后的中东国家等等,他们在民主化的道路上,并不是一路坦途,相反,这些国家遭遇了重大挫折,很多掉头向回走,演变成为威权国家,俄罗斯更是被独裁者引导成为独裁意义上的威权国家,成为悍然入侵邻国的侵略者。
这就引出了一系列基本问题:为什么民主制度在美国获得成功、而在俄罗斯却引发了如此容易失败?决定民主转型的关键因素是什么?本文试图找寻美国制度的内在“基因”,破解美国成功的诀窍,这对寻求民主转型的途径有一定的意义。
一、美国制度能够直接移植吗?
孟德斯鸠在1748年出版了《论法的精神》,他在书中论述的“环境决定论”,后来成为分析社会制度和人的性格思想上、一度成为影响理论分析和社会改革的重要思路,“制度决定论”则是从这里分化出来,成为一种解释社会、政治和经济现象的思路:认为制度安排对人的行为、社会结构和历史结果具有决定性或高度约束性的作用。这种思路很容易形成一种惰性的思维倾向,认为民主转型就是只要建立起民主制度,然后就能在制度下塑造人的性格和行为,在公民约束、社会规范和民主活动的相互作用中形成不断自我强化和纠错的机制,最后能建成像美国那样的法治和富裕的社会。
表面上,这种“制度决定论”在美国建国后的制度安排中似乎得到印证,在近现代的民主化浪潮中也成为人们追求的途径和目标,认为只要移植的美国制度,民主转型指日可待。但是,从理论和现实上考察,这却是难以走得通的。
首先从理论上说,经历了二百多年的发展,美国制度并不限于《美国宪法》和少数的法律规范,美国制度主要体现在庞大的法律体系中,美国法律以成文法与习惯法并重,法律从建立开始,就一直根据社会环境不断调整完善,宪法和法律不断打补丁,判例法使每年增加的法律内容不断更新迭代,致使现在的法律体系非常庞大,从事涉及法律业务的人员非常多。要完全照搬美国制度,这谈可容易,因为美国法律就像一棵大树,其中每一部分都不是可有可无的,它们都是整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将这样庞大体系一下子全搬过来,这个工作量是无法一下子完成的,而且也无法一下子找到这么多法律人才来运作和维护这么庞大的法律体系。
其次是美国制度建立在不同的价值观上,个人主义、共和主义、保守主义、进步主义、自由主义等等,在西方国家活跃的主义和思潮,一个都没有少,所以,对美国制度的研究,各国学者在各世代都一直有不断进行,留下的著作多如牛毛,褒贬不一而足,价值取舍是南辕北辙,要精确把握,这也是做不到的。
再次是将美国精良的制度全部抄录过来实施,历史上确也实行过,但最后都以失败告终。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非洲国家的利比里亚,十九世纪美国废奴后,美国出钱购买了非洲这块土地,让黑奴和后代自愿回归到非洲去,美国人不但出钱购买了国土,而且按美国城市规划建城、并按美国制度一式两份地复制到这个新国家中去,最后的结果却是出乎人们的意料之外,美国制度没有自动运作起来,反而从美国回归的黑人自视高人一等,垄断了政府重要职位,与当地黑人之间的矛盾和摩擦不断加剧,制度很快出现了扭曲,民主政治在利比里亚并没有建立起来,独裁、混乱、内战不断出现,现在成了非洲最贫穷的国家。
有人将制度移植的失败归结为人种和人民素质的原因,但在现实世界中,随着日本韩国台湾等政治体已经实行了民主这样的事实,充分证明民主制度并不是白人所专有,民主与人种没有关系。反而这些事实只证明了:“制度决定论”并不是完全对的,这种理论只有在具备特定条件下才是正确的,只在民主制度完全确立起来并运作良好以后,制度论才会起作用。但问题是,在寻找民主转型的国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找到从专制国家有效地过渡到民主国家的途径,建立起民主制度,转型就已经完成了,“制度决定论”的错误在于犯了“倒果为因”的逻辑错误,现实中难以实现。
民主转型是要从传统专制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中间隔着要跨越的巨大鸿沟,光是移植制度这种硬件,不能架起连通的桥梁。要建立这个连通,一定有除了制度以外的基础性要素。有了这样的要素,制度才能落到实处,才能发芽、生根、结果;没有这样的要素,借来的制度只是披在国体外的一件饰衣,两者没有融合在一起的可能,在一层光鲜的“民主”外衣下,内里仍是运行着专制的那些实质制度。
二、什么是构建美国制度的基石?
美国制度不是独一无二的,它也是民主制度中的一种,只不过是现代民主制度中的一个更为理性和纯粹的版本,要找寻美国制度中的基础因素,实际上是要找到传统专制社会与民主社会的本质区别要素,只要找到了这个差别要素,等于找到了美国制度的基石,也等于找到了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有效途径。相反,如果没有找到这个区别,就无法跨越两种社会形态的鸿沟,各种努力只是“照猫画虎”,搞出来的制度只是形似而神异,最多是从专制社会变成威权国家,离民主社会还相当遥远。
那么,美国制度的基石是什么呢?有人认为是联邦,有人认为是共和,有人认为是自由,也有人认为是保守,但这些显然都不对,如果单单只是这些,移植美国制度的难度和门槛就会很低了,但现实中从来不会这样发生:只要设立了这些制度,民主就能自动实现。
早在1831年,亚·托克维尔受法国政府派遣,到美国考察监狱系统,他利用这个机会近距离观察和研究了美国政治和社会,他游历了美国八个月。当时离1776年美国独立过去了55年,离1789年发生的法国大革命过去了42年,这样短的时间,可以说托克维尔是相隔在大洋两岸的两件历史大事件的时代亲历者,但托克维尔本人也带着深深的疑问,从一个法国人的角度去探究两大历史事件的差别和得失。
托克维尔以他敏锐的观察力,对美国斩新建立的、人类第一个民主制度进行了近距离观察,通过访问、与美国人士的交谈,深入了解法治和选举制度的运作。回到法国后,于1835年写作和出版了《论美国民主》一书,向欧洲旧大陆详细和系统论述、介绍了美国的民主制度。托克维尔这些工作对了解美国的制度,直到现在都是不可忽视的。
托克维尔如何总结他的观察和思考的结果?他在书中写道:
“我在合众国(美国)逗留期间见到一些新鲜事物,其中最引我注意的,莫过于身份平等。我没有费力就发现这件大事对社会的进展发生的重大影响。……因此,随着我研究美国社会的逐步深入,我益发认为身份平等是一件根本大事,而所有的个别事物则好像是由它产生的,所以我总把它视为我的整个考察的集中点。”
也就是说,托克维尔拿自己熟悉的旧大陆与美国新世界进行比较时,最终发现美国民主制度根本性的因素就是“身份平等”,当时法国虽然经历了大革命,已经将传统的国王贵族打倒,尽可能将社会不平等的阶级藩篱拆除,但也做不到像美国设计出的制度那样的极致和彻底,所以,托克维尔认为这也是法国的制度比不上美国的原因,更不用说欧洲其他当时还奉行君主制的国家了。所以说,将“平等”作为美国民主制度基本性因素的认识,其实是早已有之,后来更成为政治和法治认识上的常识。
如果仔细研读美国建国时的最重要文件,在《独立宣言》中对美国制度最重要基石也作了直接的表述,将平等原则视作天赋人权和社会新制度的前提基础:
“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个表述包括了两层意思:一是人人平等;二是天赋人权,其中人人平等被前置为最重要的位置。这个重要文件的理论表述,不仅确立了当时要求脱离英国统治、建立独立国家的法理依据,而且也是美国独立后建立民主新制度的奠基石。这个基石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如果没有了人人平等的前提条件,后面包括自由在内的天赋人权就难以实现。在传统的专制国家中,并不是不存在天赋人权所列举的一系列权利,但这些权利没有建立在人人平等的原则之上,这些人权只属于统治阶层、特权阶级所专有,人民永远停留在没有自由、受到任意压迫剥削的不平等处境。所以,美国建国的先辈们天才般预见并抓住了平等的重要性,明确了没有了“身份平等”,人民就没有天赋人权,也就没有“主权在民”的民主。
当时美洲是以移民群体为主体的新世界,人们大部分都是来自欧洲旧大陆的低层、受迫害的新教徒,他们面对未开发的北美大陆,人数少,只有抱团对抗严酷的自然环境,才能生存下来,在这种生存背景,不可能形成专制的贵族阶层和传统,反而必须靠自己的劳动能够发家致富,建成了自己的成功事业。所以,也很自然而然地接受平等的理念,在这样的民意基础上,后来建立的民主制度就能在彼此谈判、妥协中建立和运作起来。
在其他历史发展悠久、形成了专制传统的社会里,包括当时以君主制为主的欧洲各国,要实现这个平等原则,在近代的民主革命中,要实现从特权阶级的专制社会向平等的民主社会转变,都经历了血与火的淬练阶段,英国在完成光荣革命之前,也陷于近十年的内战,要求政治权力平等的议会派用暴力革命推翻了绝对君权的保皇派,处决了英王查理一世,一度建立了共和国;而后来的光荣革命无疑继承了这一争取平等的遗产,最后才建立的君主立宪制,这个新体制抛弃了君权至上的传统等级制度,平等得到贯彻,新兴的市民阶级(资产阶级)与传统的国王贵族开始平等地分享权力,法治、平等政治在议会中慢慢从上层向社会中各个阶层普及。
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深受美国独立宣言的影响,将平等作为民主三原则(自由平等博爱)之一写在自己的战旗上,但革命中的暴力程度直到现在,人们仍闻之色变,因为王权和贵族等特权阶级对平等的抗拒比英国人更甚,势力更大,在后来近百年里,法国专制的复辟势力与追求平等的市民阶层进行了反复拉锯,但最终民主潮流不可阻挡,专制的君主制被清除,平等、自由和民主最终才得以实现。
所以,传统社会以等级制为主体,社会的权力和财富为特权阶级所独享,而缺失平等的社会,就像失去了水和养分的沙漠,要建立没有平等的民主就像在沙漠中种植粮食作物,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对平等的追求既是起点,也是终点,是民主制度建立的前提,也是贯穿民主制度并起实质作用的内在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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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等原则如何塑造美国民主
现在又经过了近两百多年,对美国制度和民主的研究和认知,已经不断提高,比托克维尔当年的认识也高了几个层次。对“平等”概念的认识,不再是托克维尔当时笼统认为是“身份平等”,而是作了多层次、多维度的深入考察,充实了这个概念的丰富含义,包括了以下各个方面:
1、人格平等:人格平等是指每个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人,在法律和政治共同体中具有同等的基本人格地位,每个人在尊严、价值和道德的地位完全相同,不因出身、财富、地位或种族的不同而存在高低贵贱之分。
2、权利平等:“人人平等”意味着每个人都要作为权利主体,每个人相同地拥有和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基本权利与自由。后来美国制订的宪法及其修正案将《独立宣言》中将《独立宣言》中提出的“人人生而平等”转化为可执行的法律规范,在第十四修正案明确规定:“任何州不得拒绝给予其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以法律的平等保护。”这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不论在国家的任何一个地方,每个人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政府和司法机关不得选择性将部分人排除在保护之外。
3、法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再是一句空话,法律把每一个人都当作具有独立人格的权利主体,都拥有一系列申请法律保护的权利:拥有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具有签订契约的能力;具有诉讼权和司法救济的权利;可以要求政府依法行政,防止政府任意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侵权发生。这些权利,不但是指法律实体享有《权利法案》规定的各项同等权利,而且也享有程序正义的同等权利,真正实现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套法律制度适用于所有阶层和个人,真正超越了传统的“刑不上大夫”那种等级特权制的不平等。
4、机会平等:每个人在获取教育、就业和晋升时,参与社会的政治和经济领域竞争时,都拥有不受歧视、没有分别对待的同等机会。
5、福利平等:当社会经济发展到富裕的时期,每个人在遭受生活和工作变故而出现经济困难时,如失业、丧失体力、年老失能等严重问题时,有同等接受社会求助的机会。
回来再观察美国制度,不难发现“平等原则”从一开始就奠定了制度的基础,用现在流行的话来说,就是设定了“底层逻辑”,或者说建成了自己的制度基因,只有从这个角度去观察美国的制度和架构,才能把握美国制度从零开始、从小苗发芽长成为参天大树的内在秘诀,理解美国快速超越了有千年历史的欧洲旧大陆、反过来成了世界学习的民主榜样。下面我们来拆解美国制度后面隐藏的逻辑:
1、为了保护平等的个人权利,建立起庞大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
《独立宣言》不但认为“人人生而平等”,而且平等地包含有丰富的天赋人权:拥有不可剥夺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等个人权利。这些人权并不是像马克思主义者所认为的,只是抽象、空洞的权力,只是属于资产阶级和富人的权利,与工人阶级和穷人无关。实际上,美国通过宪法和法律制度保护了个人权利,不分社会阶层的身份都得到同等保护,并通过具体的司法手段对每个人都起保护作用。这主要体现在由宪法前十项修正案构成的“权利法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组成了保护个人权利的系统闭环,当个人权益受到政府或他人的侵犯时,每个人都需要得到社会法律体系的救济,如果缺乏这些外部的司法救济,人人平等、个人权利这些才会成为一句空话,会真正沦为无法兑现的空话。美国拥有全世界最庞大和复杂的法律体系,如果归根结底看,其实都是为了保护人人平等和保障个人权利建立的保护网。
所以,美国从独立开始,将完善法治当为第一和优先制度建设的目标,现代法律秉行公正原则的审理和执法原则,这样才能有效成为人的平等和自由的保障。
2、用三权分立制衡防止政府暴政,保护平等的个人自由和各项人权。
在传统君主制和其他专制国家中,“君权神授”锁死了社会的阶级流动性,少数的特权阶级与权力继承绑定,坐享社会的大部分财富,绝大多数民众沦为没有人权和被盘剥的劳动阶级,仅能勉强维持着生存,君主和贵族要世代维持这样的社会秩序,必须通过政府实行暴政,所以,政府暴政是个人平等权利的头号大敌。
为了保证个人权利免受来自政府暴政的侵害,美国制度中设计和建立的“三权分立”制度是创新性的,通过把国家权力分解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来限制政府出现暴政:
立法权制订新法律,由人民选出代表组成的国会行使;
行政权由总统牵头组成的行政团队行使;
司法权受理和解决社会出现的争议,由地方和联邦法院行使。
三个独立的权力中心实行彼此相互制约:
总统可以执行法律法规,但不能自己制定法律;
国会可以制订法律,但又不能自己执行自己制订的法律;
法院可以独立审案判案,不受总统的干预,总统不能直接向法院下令、要求法院按照自己的意愿判决;
而法院又可以受理对政府机关的诉讼,审查政府的行政行为,如出现重大的涉宪法的争议,最高法院还可以进行合宪性的审理和裁决。
三权分立又相互制衡,从而使政府权力受到有效约束,只能用于服务人民、而不是随心所欲地欺压人民,同时又保证了政府在行政时保证权责相当,如果当总统的行政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国家损失时,人民就有依据在国会中提出弹劾或在下届的总统大选中投票撤换总统和他的政府。
3、用定期选举来防止暴君出现。
美国制度中设立了选举制度,这是民主的重要标志。由人民选出代表组成国会和总统,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民主投票选举制度不但解决了“主权在民”的权力合法性的来源,而且由于人人平等地参与投票,是平等权利的具体和真实的体现。将民意表达制度化、选举定期化和民选官员任期制,有效清除了暴君产生的土壤。
总统虽然在拥有强大的行政资源和权力,但由于要面对定期选举和受任期限制,这些具体措施使总统的权力不再是永久的、甚至是世袭继承的,总统的施政必须接受选民的监督和评议,一旦民意反转,在新一轮的大选中就会落败、失去权力,所以这些民主制度建成了保护平等和个人权利的防护堤,是民主共和制最坚强的保证。
历史上许多国家曾经建立过民主的共和制,但非常容易受到强人的颠覆,复辟成为专制或现代的极权国家。例如纳粹政权颠覆了德国的魏玛共和国,通过授权法案,大权独揽,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废除了定期投票的选举制度、授权法使希特勒拥有了自动持续掌权的权利,复辟了暴君政治,这一切的内在逻辑就是彻底否定了人人平等原则、剥夺了个人的天赋人权。
4、防止出现“多数人的暴政”,美国国会设计了两院制。
设立议院是建立民主制度的首要目标,议院中广开言论、收集民意,不同的利益集团可以在表达和辩论中交锋、论证和妥协,可以和平地达成共识,然后作出决策、制订法律,这是民主活动的基本要求。但在议院的议事和决策中,不可能事事做到百份百的赞成或反对,只能以“少数服从多数”作为决策的规则,一般情况下,这个民主规则是有效的,但仍然有可能出现极端的漏洞:如果大多数选民被非理性的情绪、偏见、民粹主义或煽动家所主导时,会出现国会通过的法案损害少数人权益、结果破坏社会秩序的结果,这就是“暴民政治”,是民主制度的噩梦。为了避免这种暴民政治的出现,美国制度的设计者在国会中的众议院之外,又设立了参议院,让国会两院之间相互制衡。
之所以在众议院之外设立参议院,是因为在涉及议员的具体制度安排,众议院中的议席是以人口数量来划定的,但各州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州经济发展快、人口聚集多,议员名额分配就多;有的州地处内陆,经济发展相对缓慢,人烟稀少,获得议席数量也少。如果只有一个议院,就有可能在议会中讨论和表决有争议的法案时,议员多的州始终有优势,为了自己州的利益,只通过对自己有利的法案,居民少、议员少的州处处被动,在利益博弈中自己的利益被侵犯,出现对弱州的不公平,最终是对这些州中的人民剥夺了平等的权利。
为了防止这种暴民政治的出现,美国人创新性地在众议院之外设计参议院,规定每州拥有两个议员的名额,五十个州共一百人共同组成参议院,体现州与州之间、不同地区的人民之间的权利平等,通过对两院的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使参议院与众议院相互进行制约,有效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暴政的出现。例如法律在国会通过的流程一般是:法案由众议院提出并通过,然后再由参议院审议并通过,最后才由总统签署成为正式实施的法律。法案在审议过程中,众议院和参议院都有权否决对方提出的法案,只要有反对意见、达不成一致,法律就无法通过。
这样的两院制运行起来,增加了制度运行的难度,降低了制订法律的效率,也减慢权力运行的速度。事实证明,这种效率的牺牲是必要的,增加复杂性就是一种防止贸然作出决定导致朝令夕改,也能防止权力横冲直撞的被滥用,这样的制度确实能保护了个人自由和平等,是优良的制度设计。相比之下,中国人以讲究制订政策和行政施政的高效而自傲,但实际上,施政效率高,出错的机率也大,一旦中央出现决策错误,也“高效”地很快漫延成全国性的灾难,造成对社会财富和个人权益的大面积破坏,这种专制下的错误决策会借助行政高效,掀起一场又一场的人为灾难,这是专制政府不可避免的。两种制度相比较,孰优孰劣不难分别。
5、防止中央政府的集权,设计出强大的地方自治,实现中央政府和州政府之间分权。
对于国土辽阔的大国,中央和地方永远都在争夺财富和权力,是一对此消彼长的矛盾,但本着平等原则,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定各自管理的权限,地方拥有成为高度自治的州权,负责当地的社会管理和发展,中央则是负责军事和外交,维护国土安全,这样各行其事、各尽职责,联邦政府与州政府是平等的关系,没有上下级的领导关系。这样防止职权混乱引起越权干政,也避免了将权力不是全部集中在联邦政府,出现中央集权的专制政府。
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分治,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如果说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横向的分权,那联邦与州的分权则属于纵向的分权,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地方政府是职权不同、又相互影响作用的关系,这样的制度作用是把国家的权力拆成很多板块,让任何一个权力中心都难以拥有全部权力,这样的分权最终保障了个人平等的权利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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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反对党合法存在的制度,使个人的平等权利有了生存的空间。
真正健康的民主制度必须允许反对党的存在,事实证明,独裁者要实行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必然先要消灭现存的和潜在的、与自己意见相左的组织和个人,消灭一切政治竞争者。由于这些组织和政党能代表民意、并能站出来与掌权者在选举中进行竞争,如果掌权者倒行逆施、执政失败导致政绩不如人意,反对党完全可以将无能的掌权者赶下台、取而代之。
承认反对党的存在,是民主制度防止暴君和暴政出现的重要条件,也是考察是否是一个健康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反对派之所以可以合法存在,制度本身已经明确了政党、政府与国家三者的关系:政府并不能等同于国家,政府可以由不同的政党主导,国家不会因政府的变化而变化;执政党更不能等同于国家了,所以,反对党批评执政党,只是政见的不同,并不是反对国家,更不是叛国;批评总统和政府的政策和施政也不是反对国家;要求执政党和主导的政府下台更不是犯罪。
所以,只要反对党制度的存在,政治竞争就会存在,这本身就是对权力的一种制约、对个人权利的多一重保护,一党专政或强人想做暴君都难以做到一手遮天,他们根本走不到独裁的那一步。
7、言论自由的制度不但是天赋人权之一,也是保护天赋人权的利器。
纵观历史,暴君和暴政都实行严格控制人民的言论、垄断资讯信息的流动,专制社会是建立在垄断信息的基础上,政府控制了所有媒体和书藉,人民只能听到一种声音是:政府永远正确!对领袖和执政党只能歌功颂德。一方面是人民被限制在有限的信息中变傻,对人人自身拥有的政治权利被侵害、在经济上受盘剥一无所知;另一方面是要统治者建造的信息黑箱之下,对整个社会的智力伤害是全面的,“愚民者终自愚”,愚民政策最终反噬到统治者自身,他们后代的智力也一代不如一代,社会停滞不前、经济难以发展,人才凋弊,在自然灾害或外族入侵时束手无策,难以阻止社会灾难的发生。
美国制度从捍卫人的平等权利出发,打破信息垄断,言论自由是人人拥有的自由权利,在美国制度中分类为新闻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个人对公共事务的自由言论,体现了知情权、发言权和传播权,言论自由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功能,让社会大众能够及时知道政府做了什么,在选举投票前获得充分资讯,为个人的理性思考和自愿选择提供保证,新闻和言论自由是民主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信息监督系统”。如果没有言论自由,个人的投票意愿往往被片面信息所扭曲,作出了错误的投票选择,这样的选举很容易变成被野心家所操纵、流于形式的假民主。
8、建立以最高法院为首的司法体系,以公平原则来调处社会的纷争。
宪法及其修正案是根本大法,是法治的根基,但这些大法并不会自动起作用,而是需要警察、检察和法院一整套独立的法治系统来运作维护,如果法院受到领导人或一个政党控制,法院受命于某人或党,那法院一定会罔顾事实和法律、将所有反对总统或反对执政党的人都打成有罪,那人人平等和权利就不复存在,即使名义建立了民主制度,但实际上是名存实亡,专制实际已经降临。所以,司法独立非常重要,是保障人人具有的天赋人权、维护民主运行的防护堤。
美国建立以宪法法院为首的法治体系,法律的唯一宗旨是公正原则,这不但体现在制订法律上,而且也体现在法院的具体审理上,法院受理所有的社会纷争的法律诉讼,无一例外不涉及人的各种权利争议,小到公民间的民事纠纷和犯罪案件、大到社会制度的问题和选举中争议,都由各级法院受理和裁决,涉及重大的原则争论,特别是涉及到与宪法相违悖的案件,都集中到最高法院进行审理,这就形成了法治领域完整的逻辑闭环,在这个法治的闭环中,人人的权益受到保护,这是整个庞大法治体系最后要达成的目标。
除了以上所述的各项制度,美国人在运作制度过程中,还有着许多具体的规定和措施,经历了250年的发展,表面上各种制度令人眼花缭乱,但“万变不离其宗”,实质上是环环相扣、相互衔接的,平等原则决定了所有的制度变化规律和社会活动的边界,各种制度从平等原则出发,最终又回到保障平等和个人权利的目的。离开最重要的平等原则来谈民主制度,这都是与美国制度的前提条件相违背,最终不可能建成现代民主社会。
四、结语
平等是区分专制与民主的分水岭,也是民主制度成功的基础保证。从世界角度看,这个观点早已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共识,为什么现在又要回顾这个基础性的认识?除了孔夫子所说的“温故而知新”、帮助我们把握民主制度的核心外,另外还有着现实的实践意义。
一是虽说在民主制度和运作成熟的社会中,不论从学术上、还是在公民参与投票过程中,甚至在个人的日常生活中,人人平等及其个人权利已经变成像空气和水这些最基本的日常必需品,但在世界大多数还处在传统社会的国家和地区,对人格平等重要性的认识还是非常稀缺的,特别是历史上都严重缺乏政治平等传统的华人来说,即使身处自由世界中生活工作,重新进行梳理回顾,这具有着更新认识、更能与普世价值相融合。
二是“冷战”时期东西方美苏两大阵营的对抗中,平等的概念和理论受到了污名化。由于苏俄制度意识形态宣传的需要,共产党打着消灭剥削、经济平等的旗号,为没收私有财产、大搞平均主义提供了理论基础,这就搞混了政治理论,模糊了平等是民主战胜专制这一重要原则,使日常话语中刻板地作了简单分类:很多人都认为苏俄的极权主义社会追求平等、西方民主社会讲究自由,将平等与自由对立起来,要平等就丧失自由、追求自由就要放弃平等,两者不可兼得,致使许多学者都是谈“平等”色变、唯恐避之不及,这是现代学术史上最大的冤案。
因为苏俄式的共产主义政权,虽然打着追求平等的旗号,但实质上与真实意义上的平等原则没有半点关系,他们在制度结构上设置了“体制内”的新阶级,他们占据了国家中的权力职位,享有据有社会财富的优先权,用极权国家的手腕、无死角地控制了社会各个角落,他们建立的“无阶级社会”完全脱离了民主必要的公正和平等原则,本质上仍是专制的传统社会,只是利用现代科技、将传统社会专制主义的升级为极权主义,人民仍然是在政治上无权利、经济上摆脱不了贫穷。这样极权主义政权在经济上不平等、也不追求政治法律的平等,只有民主社会才能实现平等和自由。
三是许多追求民主转型社会遭遇挫折的主因。从近代开始,众多国家在世界民主潮流的推动下,力争将自己的国家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但许多社会的转型道路并不顺畅,主因就是并没有像美国制度那样抓住民主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石,也就是政治上、法律上的人人平等,结果是转型半途而废,社会重返威权统治、甚至是专制统治。
例如孟加拉国,为了照顾1971年民族独立战争中牺牲或作出巨大贡献的“自由战士”后代,实行了公务员配额制度,有30%的名额为这部分人及其后代预留了政府职位。这种为革命者后代打造配额制度,这也是完全违背了平等是民主前提的基本原则,这种国家虽有形式上的民主,但配额制制造了新的等级制度,延续了制度上的不平等,还只能属于竞争性的威权主义政权,离成熟的民主社会还相关甚远,所以,在2024年孟加拉国人不得不再次起来推翻这种新威权,再次努力重建人人平等的民主社会。
所以,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平等不但在美国制度占据了重要地位和作用,而且民主转型追求和设计中,也是至关重要的。现代民主只有建立在政治上“平等原则”的基石上,以平等、自由作为制度建设的锚点,同时又要以之作为制度的评判和检验标准,才能一步步成功建成民主社会。平等是基石,也像一颗种子,而不是一句口号,要落到法律、制度的实处才能由开花结果。世界上不论哪个发展中的传统国家,只要没有落实平等原则的意愿和具体的法律制度,都建成不了民主自由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