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刑罚与“过失”是合乎比例;律政司指黎智英“评论”两句等同“谋杀罪”,不知他的评论谋杀了谁?有谁人因为这两句评论而死亡?当评论两句就可以等同“杀人”,然后随时被判终生监禁的时候,请问是否还对香港的“生活方式不变”?是否“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自由”?这些在《中英联合声明》保证50年不变的所谓“一国两制”原则,还有什么是仍然“有效”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