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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忌:香港已成思想入罪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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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刑罚与“过失”是合乎比例;律政司指黎智英“评论”两句等同“谋杀罪”,不知他的评论谋杀了谁?有谁人因为这两句评论而死亡?当评论两句就可以等同“杀人”,然后随时被判终生监禁的时候,请问是否还对香港的“生活方式不变”?是否“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自由”?这些在《中英联合声明》保证50年不变的所谓“一国两制”原则,还有什么是仍然“有效”的呢?

2020年12月31日,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其案件今早审理,三名终院指定法官听取双方陈词,加上退庭商议四小时后,终受理律政司申请,黎智英须继续还押直至明年2月1日终院正式聆讯。(宋碧龙/大纪元

以往外界相信香港在1997年主权移交之后,仍有独立的司法系统,仍是一个法治的都市,其根本的原因,就是英国普通法体系,依然得以实施;这体系的基本保障,包括在《中英联合声明》之内,即中国保证在一国两制之下,香港“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法律基本不变”(中方保证3.3);中国更保证在香港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中方保证3.5)。然而随着中共通过“港版国安法”,加上近日终审庭批准律政司的上诉,把黎智英再度收监还押后,香港法律下对人身的最基本保障的自由,以至香港人的思想自由,都终于全部变成了问号。

律政司上诉的理据当中,最令人震惊的,是提出“港版国安法”并非在香港的普通法体系下产生,因此没有香港法律一贯所拥有的“无罪假定”原则;单是这点其实已经清楚说明,所谓“现行法律基本不变”,已经成为了一纸空文;而更严重的是,这原则就是所谓“香港法治”最基本的基石——即任何人不会因为莫须有的罪名被起诉,然后就因此先行假定有罪,即使他日有幸打赢官司,那么白坐的监牢又如何?这是所谓“法治”当中最重要,也最基本的原则,如果没有了,这还叫作“人权”?这还叫作“法治”吗?

即使“港版国安法”第5条白纸黑字,写明“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然而律政司却声称42条说明“除非法官有充分理据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这两段完全相反冲突的条文,一如早前各界所料,说明这种任意由中共解释的法律保证,是完全没有作用──未经审讯,就假定无罪;但即使假定了无罪,却仍然不得保释,那么假定无罪又有何用?这就有如对大家说,你有人权,不过政府却不保证你的安全,这不是废话以至谎言,又是什么?

根据记者听审的引述,连由港共指定的《国安法》法官,也在质疑控方案情“并非好强”,指控方证据所指的黎智英在访谈当中所谓“请求外国制裁”,看起来只属“评论”,而并非“请求”,因此辩方有抗辩的理据;可是控方听上去如此牵强的证据,也可以“莫须有”,超越了以往的“以言入罪”──最起码你要说出口,如今已经成为了“思想入罪”;控方陈词所罗列的“证据”,竟指黎智英多年来“积极支持泛民主派及反对中国共产党与香港政府”──原来支持民主派,以至支持香港有民主,也属“罪行”的一部分。

因此不需要听他口说什么,只需要罗列以往他支持什么,也可以构成“犯罪”的一部分,然后因此“即使”你口没有说,你心中“支持”别国制裁,然后说了几句“评论”——律政司代表说“法庭可推论言论属经掩饰的请求”,也可以成为了“犯罪”;这不但把原本合法的事情,变成了非法,更连最基本的时效原则,也可以完全“穿越”——在香港长期合法的行为,如今变成了“非法”。这种破坏法治一切基本原则的“法律”,还有人相信香港拥有“法治”吗?

刑事法律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刑罚与“过失”是合乎比例;律政司指黎智英“评论”两句等同“谋杀罪”,不知他的评论谋杀了谁?有谁人因为这两句评论而死亡?当评论两句就可以等同“杀人”,然后随时被判终生监禁的时候,请问是否还对香港的“生活方式不变”?是否“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自由”?这些在《中英联合声明》保证50年不变的所谓“一国两制”原则,还有什么是仍然“有效”的呢?

杀人疑犯陈同佳,就继续逍遥法外,律政司坚称香港无法可控告,也没有打算修法去控告;黎智英的两句“评论”,就可以引用《国安法》去超越时空,超越全宇宙的司法管辖权,倒流时光去作出起诉,这种做法当说明了,今日香港所残余的“法治”,只余的是什么。

责任编辑: 江一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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