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的是,立法会选举、否决财政预算案、解散立法会、重选以至特首下台,每一步不是《基本法》所容许,就是依从《基本法》的后果,但究竟何以事事根据《基本法》行事,可以导致颠覆国家?控罪特别指出,他们同意不顾预算案内容便一律否决,但《基本法》只限制行政长官不可任意把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发回重议,但并无限制议员只可以公共财政的理由否决预算案,那么他们以政治诉求为由(如要求特首回应民间五大诉求)不通过预算案,怎么会成了非法勾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