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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爱国者治港”上场 《基本法》准备下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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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的是,立法会选举、否决财政预算案、解散立法会、重选以至特首下台,每一步不是《基本法》所容许,就是依从《基本法》的后果,但究竟何以事事根据《基本法》行事,可以导致颠覆国家?控罪特别指出,他们同意不顾预算案内容便一律否决,但《基本法》只限制行政长官不可任意把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发回重议,但并无限制议员只可以公共财政的理由否决预算案,那么他们以政治诉求为由(如要求特首回应民间五大诉求)不通过预算案,怎么会成了非法勾当?

政务官刘利群晋升常任秘书长,竟给香港党媒狠辣招呼一番,指她不“爱国”,还拿她丈夫来造文章,可见一旦“爱国者治港”凌驾一切,公务员的顶层精英亦难以独善其身。

公务员本来无须害怕,因为《基本法》讲明保障公务员制度,其中第一〇三条写明:“香港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招聘、雇用、考核、纪律、培训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负责公务人员的任用、薪金、服务条件的专门机构……,予以保留。”

问题是,党媒是政权喉舌,表明官方政治取向,如今不仅大兴问罪之师,更连消带打,扯到当事人另一半的身上,还发表文章要求特区政府违反《基本法》,改变公务员管理制度,把委任常任秘书长的权力,交给港澳办和中联办。若以《基本法》为本,大可对这个提议嗤之以鼻,但以中央马首是瞻的特区政府,又怎会以《基本法》第一零三条严厉驳斥?

上述建议,要求特区政府交出权力,改由两办审定政务官确实爱国,才能出任常任秘书长,根本是大逆不道。一是教唆特区政府放弃自治,二是煽惑港澳办、中联办违反《基本法》第二十二条,即“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但党媒又岂是省油的灯,以“爱国者治港”为号召,以“国家安全”为纲领,剑指高级公务员又有何出奇,反正要改就改,《基本法》能奈之何?

相比于言必爱国的政治论述,整份《基本法》由头到尾,没有“爱国”两字,当中除了序言有简单的历史论述,其余绝大部分,都以客观描述的语言,写出宪政原则和具体规定。反观“爱国”论述难免出于主观判断,人言言殊,倘若如特区官员坦诚告白,爱国等同爱党,那么首要考虑当然是党的感受,因为你爱党还是不爱,党才有发言权。由此可知,所谓“爱国者治港”,关键不在“爱国”的客观规定,而在谁可决定谁是“爱国者”。

眼下的北京正循此途改变香港的选举制度。近年来,立法会选举候选人报名后,可以因为政府认为其主张港独或自决而取消资格,日后更可以“爱国者治港”之名,从三方面加强选前选后的政治审查及取消资格制度。一是应用范围更广泛,由立法会议员延伸到区议员、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甚至政务官升迁;二是观念更广泛,以官定的“爱国”为标准,被指不爱国的,即使没有主张港独,也难逃被取消参选资格的命运;三是北京参与更广泛,因为既号称对香港有全面管治权,直接参与政治筛选的工作,看来只属时间问题。

随住“爱国”升值,“爱国”标准渗透政治制度每个角落,《基本法》就算不是走样变形(起码文本仍在),也已经全面贬值,不幸的话,更成为政治陷阱。例如,《基本法》第一〇三条是维护公务员原有制度,但对不起,原来只有“爱国”公务员才适用,结果不但刘利群的晋升被挑战,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聂德权按现行制度办事,也会因为不作爱国审查,或者审查结果不受“爱国”人士欢迎而可能受到追究。

同样,四十七名人士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也是误信《基本法》所致。控罪指他们企图由选举取得立法会过半议席,然后再通过否决财政预算案,迫使特首按《基本法》解散立法会,重选后继续否决预算案,便引致特首下台,造成施政瘫痪,因此构成颠覆国家行为。

莫名其妙的是,立法会选举、否决财政预算案、解散立法会、重选以至特首下台,每一步不是《基本法》所容许,就是依从《基本法》的后果,但究竟何以事事根据《基本法》行事,可以导致颠覆国家?控罪特别指出,他们同意不顾预算案内容便一律否决,但《基本法》只限制行政长官不可任意把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发回重议,但并无限制议员只可以公共财政的理由否决预算案,那么他们以政治诉求为由(如要求特首回应民间五大诉求)不通过预算案,怎么会成了非法勾当?

这些问题都有待妥善解答,否则就等同宣布《基本法》已经过时失效。

责任编辑: 江一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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