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涉及的四项罪名含义广泛,可以牵连甚大,如「分裂国家」可以不涉及武力或武力威胁(如挥动写有「香港独立」的旗帜、标语)、「颠覆政府」目的可以不是推翻政府(如群众非法集会阻挠立法会通过法律)丶「恐怖活动」可以是以非法活动(如破坏交通灯)实现政治目的丶「勾结外国势力」可以是向外国提供国家机密(如记者报道一些独家新闻)等等。结果现时属无罪的便跌落法网,另一些本可由《公安条例》或《刑事罪行条例》检控的,都变成破坏国家安全的大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