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了的一国两制第四章:(43)预先通报(44)间谍案之谜
消失了的一国两制
第四章:(43)预先通报
事件不仅是失职,估计有贿赂成分!
这张图片记录了针对宏福苑五级大火调查委员会的聆讯内容,揭露了监管程序中令人不安的细节。你所指出的“预先通报”(通水)问题,确实是这场争议的核心。
以下是根据图中资讯整理出的关键点与公众关注的疑虑:
1.疑似“预先通报”的争议
图片显示,在10次巡查中,有8次被质疑是预先“通水”(通报)。
监管漏洞:这种做法让承建商有机会在巡查前临时补救(例如更换棚网),导致巡查人员看到的并非工地最真实、最危险的常态。
调查人员的回应:图中测量师(古小平)辩称早已发送电邮提醒注意安全,但被杜淦堃律师质疑这种做法给了对方“鱼目混珠”的空间。
2.失职与诚信问题
如你所言,这种监管模式被大众质疑为严重失职:
独立性受损:房屋局独立审查组(ICU)本应发挥独立监管职能,但若巡查变成“例行公事”甚至预告演出,其公信力将荡然无存。
“做手脚”的指控:聆讯中提到“预测唔到佢咁离谱做手脚”,反映出监管方与施工方之间可能存在不透明的默契或严重的监管盲点。
3.是否涉及“贿赂”或“利益输送”?
虽然目前的剪报内容主要集中在程序疏忽和监管不力,但“巡10次通8次水”的极高比例,确实会引发公众对于背后是否存在更深层次利益交换的联想:
廉洁质疑:在香港,公职人员若在执行职务时刻意提供便利以换取利益,可能触犯《防止贿赂条例》。
制度性崩坏:如果这不是个别事件,而是行业或部门的“习惯”,则说明整个安全监管体系需要彻底的翻修。
总结观点:
五级大火往往造成严重的人命与财产损失。若监管部门未能通过“突击检查”来确保安全,而是与承建商达成某种“默契”,这不仅是行政失职,更是对市民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这场聆讯的意义,就在于戳破这种“形式主义监管”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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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了的一国两制
第四章:(44)间谍案之谜
港府称与己无关,一直支付律师费?
关于这起备受关注的“伦敦经贸办间谍案”(或称“袁松彪案”),这两天确实在英国法院有了最终裁决。根据2026年5月7日(昨天)的最新消息,陪审团已裁定两名被告罪名成立。
针对你提出的疑问——“港府既然称与案件无关,为何又支付律师费”,这确实是公众讨论中一个非常矛盾的点。我们可以从法律程序、行政责任以及案件定性这几个层面来拆解这个逻辑:
1.案件的最新进展(截至2026年5月7日)
裁决结果:伦敦中央刑事法院的陪审团裁定,袁松彪(Bill Yuen,经贸办行政经理)及卫志梁(Peter Wai)“协助外国情报机构”罪名成立。
刑期:法官已下令将两人还押,预计在稍后时间宣判,该罪名最高可判监14年。
控方决定:至于另一项“外国干预”罪,因陪审团未能达成裁决,控方已决定不申请重审。
2.为何港府支付律师费?
尽管港府在公开声明中强调此案与特区政府“绝无关连”,但支付律师费通常基于以下几种考量:
职务行为的法律保障:
袁松彪当时的身份是香港驻伦敦经贸办的行政经理,属于公职人员。在许多政府体系中,如果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卷入法律诉讼,政府通常有法律义务或行政指引提供法律援助,直到法院定罪证明该行为并非法律授权的职务行为。
“机构身份”的延伸:
英国控方在庭上明确指出,袁松彪的行动是受经贸办指使,将经贸办视为“香港政府在英国的延伸”。如果港府完全不支付律师费,等同于在法律层面上先行“切割”并默认这些行为与机构无关。支付律师费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在法庭上支持被告辩称“这只是正常的经贸办行政工作”,而非间谍活动。
官方立场的连贯性:
港府一直坚称此案是“不实指控”和“政治操弄”。如果港府认定被告是清白的、是受到政治打压的公仆,那么提供法律支援便符合其“捍卫公务员合法权益”的官方叙事。
3.逻辑上的矛盾点
这正是你感到不解的地方。这种做法在公众眼里形成了**“行为与言论的脱节”**:
言论上:强调案件与港府无关,是被告的个人行为或英国方面的诬陷。
行为上:动用公帑支付昂贵的律师费(据报导包含多位顶尖英国御用大律师),这暗示了被告与政府之间存在深厚的利益连结。
总结来说:
港府的逻辑是“因为我们认为这是冤案、是针对经贸办的攻击,所以我们要帮员工打官司”;但法律上的结果(罪成)则反向证明了被告的行为确实涉及了非法情报活动。随着案件定罪,未来这笔昂贵公帑开支的合理性,很可能会在香港立法会或社会舆论中引发更多质疑。
这场案件的落幕,不仅是法律裁决,也对香港海外经贸办的运作和法律地位带来了长远的冲击。你认为港府在罪成之后,还会继续资助后续的法律开支(如上诉)吗?

张贴者:吴一舟位于5/14/202612:10:00上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