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幸彤结案陈词重申“结束一党专政” 对六四屠城逃责

已解散的支联会被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支联会、前主席李卓人及前副主席邹幸彤不认罪,案件今(19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续审,邹幸彤结案陈词时,回应控方所指“结束一党专政”的自然合理效果为“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她质疑控方“生安白造”,所谓效果只是“堆砌出嚟满足控罪要求”。她指,“结束一党专政”已存在30多年,不停被大规模使用和接收,其效果观乎历史自有答案,若法庭不小心把关,在何谓自然合理效果上划出严格界线,“好易变咗纵容权力犯罪嘅帮凶,纵容中国政府对六四屠城无止境嘅逃责”。
她在陈词尾声,重申“结束一党专政”是追求民主转型,“无论控方用几多难听同犯罪语言描述呢件事、呢个目的,我哋立场唔会变”,又恳请法庭作正确选择,“喺价值被重塑嘅年代,守住返法律嘅尊严同底线”。
各方陈词完毕,法官李运腾明言“我哋需要好多时间去写嘅”,无法订下确切的裁决日子,料于七月中至下旬裁决,届时会预先通知各方。【支联会国安案报道结集】
订阅《庭刊》
邹幸彤就罪行元素方面作结案陈词,就控方指称“结束一党专政”等于“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等于“推翻破坏国家根本制度”,她反驳指,凭常理可知悉“推翻”不等同“结束”或“破坏”,而“推翻”须关注方式,而非结果,“如果控方讲唔到任何喺方式上嘅指控,其实推翻嘅情况就已经冇可能成立”。
反驳“推翻”国家根本制度指控支联会是渐进式演变
邹指,“推翻”一词并非适用所有对象,一般会指推翻某种秩序或制度等,且“推翻”涉快速变化,近乎一次性地发生,不可形容渐进式的演变,如本案被告30多年来推动人权教育、培养公民社会等,“呢啲滴水穿石工作,唔可以用推翻呢个字眼”。
邹续指,“破坏”没有彻底及快速的意思,适用的对象更阔,且行为性质比起“推翻”带有更多恶意或不公等。此时,法官李运腾关注,失去信心是否亦算破坏制度?邹遂举例指,如在餐厅用膳时“食到曱甴”,其后写食评致餐厅结业,“我只系讲紧事实”,亦是食客有权做的事,故不属恶意破坏。
李运腾续问,若然在食评中说出“大家以后唔好帮衬佢喇”,关注会否有分别。邹称,在自由社会中,上述是正当的行为,为他人健康着想提醒不要光顾,并非破坏性的行为,除非找黑社会上门寻仇。
李运腾问及,是否基于事实作出批评“亦唔过分嘅话”便不属破坏?邹回答:“系,fair enough。”李运腾再问是否意指“fair comment”,获邹确认。邹重申,支联会一直讲事实、讲道理、讲证据,完全是公平合理,亦是公民有权做的事,即使言行伤害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都不涉破坏。
邹续指,控方指称各被告无叫人用合法方式修宪,然而控方须证明被告叫人用违宪手段达致“结束一党专政”,两者犹如“隔咗成个大西洋咁远”,亦质疑控方无理取闹。
违宪不能视为国安法下“非法手段”因宪法不在港直接实施
邹又指,违反中国宪法不能视为《国安法》第22条下的“非法手段”,因中国宪法不能直接在港实施,要透过本地法律作为中介,才可产生法律上可执行的效力。李运腾关注,邹是否意指违宪本身不足以构成非法手段,因缺乏了详细法律条文,将宪法内抽象的概念实体化?邹确认。
她指,即使退一步,接受违宪属非法手段,法庭始终要作出裁定,如何判断某个行为是否违宪,控方指称以实现“结束一党专政”为目标的行为,便等同违宪,“完全系思想罪嘅标准”。
至于控方指称“结束一党专政”的自然和合理效果,就是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邹在陈词时反问:“被告究竟煽惑咗他人做咩行为?到呢一刻,都停留喺一件唔知系咩嘢,但又会违反宪法,兼又会结束到一党专政嘅行为。”
邹力陈,说话本身含意与其效果属两回事,惟控方“捞埋一齐讲”,邹举例指,宪法提及“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单看字面意思“好激动㗎㖞”,可包含支持藏独或牵涉武力,反问难道宪法有煽动藏独、武装叛乱的效果?
邹指,本案各被告摆街站呼吁他人参与六四集会,“主观目的又好,客观效果又好,街站自然效果咪就系叫人去集会啰”,不会因为在过程提及“结束一党专政”,就由鼓励参与集会,突然变成“鼓励他人做一件唔知系乜,但会违宪,兼结束到一党专政嘅行为”。
邹质疑控方所指的“自然合理效果”本身“已经系好唔自然、好唔合理”,假设她叫人做违宪兼可结束一党专致的行为,正常人反应是“黑人问号”,她直言:“一句冇人听得明要做乜嘅所谓煽惑效果,点样系自然合理嘅效果,我系搲晒头嘅。”
邹续指,“结束一党专政”已存在30多年,不停被大规模使用和接收,其自然合理效果“唔系幻想出嚟”、“睇历史应该都有答案”,甚至多年来最直接接收这句话的人正是支联会自己,连在港最全心拥护此纲领、有一定资源组织人力的机构,都无做过控方所指的行为,她反问道:“凭咩话呢句话讲出嚟自然合理效果就系控方描述咁讲呢?根本个效果就系生安白造、堆砌出嚟满足控罪要求……完全脱离一般人对呢句话嘅自然理解、合理反应。”
本案言论天生不受政府欢迎吁法庭警惕莫让政府无限上纲
邹又指,法庭考虑每项罪行元素时,都要衡量人权问题,在一个尊重言论自由的社会,对政府的批评、对不公不义的揭露、对政制改革倡议正常不过,亦是有必要存在的言论,除非有妄想症,否则听到上述说话的人,不会因为“你闹紧政府”,而被煽动做非法的事。
邹称,当然世界上的政府均为“被害妄想症嘅高发群体”,总在正常的公民行动中见到对政权的威胁,即使明知没有威胁,往往都有动机将不利自己的声音消灭于萌芽状态,因此法庭非常警惕政府对言论作出过度诠释。她引用加拿大最高法院有关仇恨言论的案例,提及历史上曾“唔畀讲地球系圆嘅”,可悲的是现时面对同一问题,“唔畀讲专政系专政”,反问法庭是否要重蹈覆辙。
邹指,本案所涉言论,核心是要限制和监察权力、追究滥权违法的责任,“咁嘅言论天生就唔受政府欢迎㗎啦”,法庭可不去论断事情对错或六四谁是谁非,但不能不警惕政府作为被批评对象会有不良动机,并对言论无限上纲。
邹强调,如法庭不能小心把关,在何谓“自然合理效果”上划出严格界线,“好易变咗纵容权力犯罪嘅帮凶,纵容中国政府对六四屠城无止境嘅逃责”。

邹最后总结指,本案出现3个奇怪情况,即被告完全拥抱所指称的犯罪行为、控方自行抹黑宪法为确立一党专政的制度、公民竟成为违宪的主体。
邹指,在本案之中何谓对错的标准全被颠倒:“说出真相,变咗煽动仇恨。寻求公义,变咗利用苦难。问责限权,变咗违反宪法。还政于民,变咗颠覆国家。”她指,本案核心的“结束一党专政”,本质上是法治的诉求,“要结束党大于法嘅情况,攞返我哋应有嘅人权,包括民主权利,呢个目标本来就系法律同法庭自己嘅使命,(被告)由day1开始就唔应该被摆上被告席嗰边。”
邹续指,刑事法律程序要适用亦有前提,法律设计是用以处理社会上发生“唔好嘅事”,例如死人冧楼、强奸抢劫,惟现时“有咩坏事发生咗嘅情况都唔存在”。法官陈仲衡遂指,亦有预防性的罪行,邹同意,但是预防坏事发生,观乎本案,“法庭喺本案被要求去禁止、去惩罚嘅嘢,根本系社会同法律本身应该去鼓励嘅嘢,系禁止香港核心价值,岁月累积落嚟嘅共识同理想”。
法庭“畀人迫埋墙角”早晚面对“专政”与“法治”根本矛盾
邹明言:“被告唔可能同呢啲追求切割,如果法律夹硬惩罚完全正当行为,只会扭曲埋法律本身嘅原则同价值。我哋而家喺度面对紧,正正系权力尝试利用法律,重新为呢个社会写过咩系是非对错,用法律令所有人放弃对民主追求,拥护专政嘅现实。”
邹重申:“我哋唔会任由权力去定义我哋嘅对错,唔会跟住上头指挥,打倒昨日的我。共产党领导再无所不能,都领导唔到我哋嘅良知,被告清楚我哋要咩嘢,就系要结束一党专政,就系要民主转型,无论控方用几多难听同犯罪语言描述呢件事、呢个目的,我哋立场唔会变,对是非对错根本判断都唔会变。”身在被告席的李卓人边听边点头。
邹又反问道:“法庭系咪甘心成为专政重塑社会价值嘅工具?系咪明确抛弃民主价值?为共产党嘅永续执政去保驾护航呢?”她指,“今次呢埸检控,与其话系对被告嘅挑战,其实系对法律嘅审判”,当专政真实存在,法庭早晚要面对“专政”与“法治”间的根本矛盾,早晚要表明自己站在“民主原则”还是“权力意志”一方,如今法庭正正“畀人迫咗埋一个咁嘅墙角”。
她最后强调:“希望法庭作正确选择,喺价值被重塑嘅年代,守住返法律嘅尊严同底线。”
官未定裁决日期“需要好多时间去写”料7月中至下旬完成
代表支联会的资深大律师林芷莹陈词指,支联会已被清盘,她未获任何指示,强调如法庭信纳李卓人及邹幸彤作供所言是真或可能是真,控方便无法证明涉案罪行,若两人被判罪名不成立,支联会亦应获判无罪。就其他议题,她均采纳书面陈词。
各方陈词完毕,法官李运腾表示“我哋需要好多时间去写嘅”、“但真系冇办法畀到确实日期”,心目中料于七月中至下旬完成,届时会预先通知各方,笑言希望不要出现“礼拜五话畀你知礼拜一裁”的情况。
邹在惩教人员看管下,由大律师席行至被告栏,她一贯望向旁听席露齿笑,有人向她做出竖姆指手势。李卓人亦面带微笑,又向其法律团队双手合十致意。
本案4名被告依次为: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李卓人、何俊仁、邹幸彤。
控罪详情指称,被告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间,在香港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以非法手段(即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别是第一条和序言)),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即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支联会国安案报道结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黎婉姫、陈仲衡
被告: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李卓人、何俊仁、邹幸彤
控罪: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
法律代表
辩方:邹幸彤自行代表;李卓人、何俊仁由大律师沈士文、大律师梁丽帼、大律师胡柏昌、大律师刘乐遥代表;支联会由资深大律师林芷莹代表
控方:副刑事检控专员黎嘉谊、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卓勤、高级检控官吴加悦
案件编号:HCCC155/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