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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泉致胡锦涛公开信 归还四千万经租房主财产

星期五,南京师范大学学者郭泉在互联网公开向中国领导人胡锦涛等发出了他的第十二封公开信,主要探讨关系到中国四千万经租房主的问题,要求中央重视这一股强大的力量,结束文革做法,归还他们的房产。而各地经租房主不惧打压努力维权。 下面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方媛的采访报道

郭泉

星期五,接连写信给国家领导人进言的南京师范大学学者郭泉在网上发出了他的第十二封公开信,他是受中国四千万经租房业主的委托而写这封公开信的。

这片长达九万字的公开信包括三万字的正文和近六万字的附件两部分,信中详细地讲述了经租房的历史由来,及收取了调查人员有代表性的文章,他要求中央领导人重视经租房这个文革时期遗留的问题,并尽快给予解决。

星期五下午,郭泉对本台表示:“我希望中共政府能够看到我这封公开信之后,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我想这个数字会远远超过四千万的,而我写这封公开信的目的是想通过这封公开信告诉胡锦涛,温家宝,文革必须立即结束,那么很多人认为文革在76年已经结束了,但是在经租房问题上还没有结束,经租房问题上文革还在死灰复燃,还在继续,这是中国老百姓不愿意看到的,也是所有热爱民族热爱和平的老百姓不愿意看到的,那么我相信这封公开信一定会给中共政府有很大的触动,因为水可以载舟,也可以覆舟。’

郭泉表示,一次性买断工龄职工、复转军人、失地农民、以及经租房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的四大社会问题,他们很可能成为转变中国政治体制的导火索,因此,他们的问题不容忽视。

北京经租房主马连福对于郭泉发出的这封公开信表示雀跃,他说:”那太好了,我宣传一下,汪兆君的公开信也提到经租房了,高律师(高智晟)也有提到,最早我们跟高律师反映,他说经租房是政府的非法夺取。”

1958年国家将人民多余的私有房产收集起来统一管理和租赁,但1966年起将所有经租房收归国有。

虽然全国各地的经租房业主不断的要求归还他们的房屋,但是问题不仅未被各地重视,反而他们还被打压。

据了解,全国经租房主最多的城市有北京,长沙和武汉。在1月23号,长沙经租房主王季勇上访被关押在法论功学习班,绝食两天后,在外界的舆论压力下,26号把他释放,当地另一位经租房主万先生因上访被打伤头部,而2月16号,武汉的经租房主肖昌海也因上访被刑事拘留,在18号,长沙十几名经租房主拉着横幅到市政府请愿要求严惩打人凶手并释放武汉经租房主肖昌海。

星期五,经租房主王季勇对本台表示:“因为各地都抓人,我们打横幅是声援武汉的经租房户,还要求市政府处理打我们老万的事。”

他还表示,他们会继续的呼吁释放肖昌海并会采取更进一步的行动。

而北京的经租房主每个星期一都有一百多人到市政府信访办上访,但是每一次都是无功而回。

郭泉表示:“经租房主在两会之前会在各个他们的区域进行呼吁的一些活动,还有一些经租房的业主到北京呼吁,希望这个活动能够得到两会代表的重视,我想两会代表应该对经租房主给予高度重视,因为四千万经租房的维权人员还包括他们的亲友团可能会上亿,这对中国来讲是一个巨大的群体事件,另外还有涉及更重要的问题就是国家是怎样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方媛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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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民党代主席郭泉
致国家主席胡锦涛、政府总理温家宝的公开信
 
——探讨“彻底解决文革思维下经租房问题”的策论
 
 
尊敬的国家主席胡锦涛、政府总理温家宝先生
两位领袖好:
 
中共的十七大会议确立了“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本人从2007年11月14日起,先后就“科学发展”、“和谐社会”两个主要方面在国内、国际事务的思考和运用,向两位领袖写过五封公开信。
虽然两位领袖没有直接给我回信,但两位领袖以其他方式表达了对我长期研究的“全民福利条件下多党竞选的民主政体”、“企业一次性买断工龄问题”、“复转军人的社会安置问题”、“21世纪中日关系新思维”等问题的高度关注。
特别让我欣慰的是我关注的“中石油中石化一次性买断工龄问题”和“复转军人的社会安置问题”在发出公开信后一周内,国家有关部门均派出了调查人员深入了解情况。在此,我代表我长期效忠、服务的千百万“企业断友”、“复转军人”感谢两位领袖的体恤和帮助。
去年12月,全国千百万“一次性买断工龄职工”、“复转军人”、“失地农民”、“民族商人”组建中国新民党,并推选我为代理主席。中国新民党致力于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多党民主竞选道路”,“提倡人民有权组党并竞选,努力建设全民福利条件下多党竞选的政治体制”。中国新民党的宗旨是“祖国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消灭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专制制度”。
民主党,就是主张让人民当家作主的党。中国新民党就是这样一个爱国亲民的民主党。今天,我代表中国新民党接受全国“经租房”维权群众的委托,向两位领袖致信,要求彻底解决文革思维下的“经租房”问题。
“经租房” 维权群体是我长期关注、研究并积极协助的另一个人数更为庞大(初步统计是4000万)的维权群体。现将我这几年来的关于这个问题的调查报告和对策研究,向两位领袖作一个汇报,并从社会和谐、人民幸福这一根本出发点出发,在以下六个方面,实事求是地提出我的策论。
 
一、什么叫“经租房”
二、什么叫“社会主义改造”
三、在“经租房”问题上“文革”还没有结束
四、为什么到21世纪了还要执行“文革”的罪恶政策
五、法律和政策之间,究竟谁该听谁的?
六、什么叫“以人为本”、什么叫“执政为民”?
 
执政党对人民而言,就是人民用手里的选票从很多要求执政的政党里选出来为人民服务的公仆。
这个公仆之所以被人民选择出来,是因为这个政党的方针政策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和条件下,可以作大多数国民的代言人。
人民需要的是一个稳定的、和谐的社会环境,以及人民幸福指数不断提升的经济、民主生活。这样的一个生存状态的必需条件是: 公平、信用、积累财富的延续性。
所以,任何一个政党都必须在这个层面进行比拼。政党竞选,其实就是各政党竞相取悦于民的一个承诺过程。人民评判各政党的承诺及其兑现的可能性,最后用手里的选票选择出一个最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政党来做公仆。
被人民选出来执政的政党的执政期间,其实就是对竞选承诺的兑现过程。一届任期结束,任期内无论兑现的好坏,都必须接受新一轮的人民选择。人民手里的选票,才是使得人民当 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任何政党都必须屈服于人民手里的选票。
但是,中国人民在中国看到了太多的人民屈服于执政党的事情,人民毫无办法,只能用怨毒的话语和目光诅咒。我每天在街上、在出租车里,在网络上满目所视、充耳皆闻的都是这样的同一个诅咒。
电视剧《裴家大院》的剧终挖出了祖宗的镇宅之宝——传说中的“金银财宝”,打开一看,裴大爷连声赞叹道:“裴家老祖宗有高人啊!”原来所谓的“金银财宝”就是一块上面刻着大红的八个字的普通石头:家無孝子、片瓦無存。
现在,我长期关注、研究并积极协助的全国4000万人的“经租房”维权群体中,有些也已是片瓦無存。但是,造成他们“片瓦無存”的原因,并不是“家無孝子”,而是不“以人为本”的专制政策。
 
一、什么叫“经租房”
 
1949年,共产党的军队彻底打败了中华民国的政府军,从而颠覆了中华民国。当时,由于共产党长期是一个革命党,1949年前根本没有参与过国家的国民基础建设,所以,当共产党的行政人员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大批进驻城市后,城市住房十分紧张。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动员私有空房出租的问题的决定》(1954年4月27日市府第十二次联合办公)。内容如下:(1)召开房主座谈会只是讲解政策进行动员,愿否出租以及租给谁,由房主自己考虑并选择,房管局不予介绍房客;(2)对每个房主召开座谈会不得超过两次,每次时间不要过长,并派政策水平较高的同志主持。
到了1956年,中共政府已经完全无法解决住房短缺这一非常现实的社会问题了。
为了缓解这一矛盾,1956年5月18日,当时的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制订了一份名为《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的文件,提出对城市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理由是:一、私房比例过大;二、不少城市居民住房困难;三、租金混乱、欠租情况多;四、二房东(房屋中介)多,从而得出“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矛盾日益尖锐”的极左结论,因此决定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这份文件说,经租房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其设定的改造形式是:由国家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超过一定标准的私有出租房屋,再跟房主分享房租。
此文件出台后,全国各地都制定了经租房地方规范。比如北京在1958年6月4日出台了《对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问题政策的规定》,规定了纳入改造起点为:出租房屋够15间或总面积达225平米以上者一律纳入“社会主义改造”之列。但由于 “改造”没有对如何赎买及一定时期为多长做出具体规定,也就没有触及到房地产所有权变更。房主按月可领取房租20%~40%的租金,同时留有一定面积的自住房屋。
中共政府动员全社会力量,希望全国有多余房屋的城市居民将自家超过自家使用面积的房屋拿出来替政府排忧解难,并出台了强制性规定,例如:1958年2月25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第二十三次行政会议通过《北京市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其中的第十八条规定:“为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房主应该将可供住用的空闲房屋出租。如无正当理由而闲置不出租时,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劝令出租。必要时,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强制出租。”
各城市在确定“改造起点”(自家使用面积)的标准也不一样,例如北京是225平方米,而其他大城市为150平方米、中小城市、小城镇为100平方米。中共政府在广播报纸等媒体上进行了广泛动员。全国各地广大的爱国居民为了响应政府的号召,纷纷将超过自己使用面积的多余的房产拿出来替政府解决困难。
1958年,为了加强对这些房屋的管理,政府提出的由国家政府房管部门统一租金,统一经营出租管理,定为统一国家私人经租房产。按当时的做法,把城市里的私有房产分为自住房和出租房,出租房在超越“改造起点”(自家使用面积)以上的,即由政府经租。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主。
私房主与国家签定的是不定期的房屋经营租赁合同,仅仅就是经租,而并没有什么其它含义,也不涉及到产权变更。所以当时有多余房产的全国城市爱国居民纷纷响应了政府的号召,为政府解决困难而出力。
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全国各城市大量不足改造面积或未出租空关房、代管房,甚至连自住房全部被纳入改造。当时,有的房屋业主,被强行挤占腾让或责令搬家,有的赴外学习支援工作或抗美援朝,而“保(建)国家,失小家”。无人看房者,遭破门而入连同家具纳入改造。最终家小只有栖身之地或赶出家门,至今漂泊租房为生,背井离乡者,沦落到有家无处归之境地。由于私房改造,很多普通的城镇居民失去生活来源,无法聊生。
那是一个闭嘴屈从者可全身而退,逆我者将人身灾难恶梦终身的“尖锐的两条道路斗争”的火红年代。
当时我国城市私房比例很高,如北京私有房产占总房源的53%;上海占66%;苏州占86%;全国被经租的房屋达1亿多平方米,涉及62.41万户。北京经租房共有24万间,380万平米,占当时北京住房总数的40%左右,涉及6千户左右。在解放初期,政府曾动员把多余的房屋拿出来出租,不少人有过顾虑,许多地方政府便给房主做工作,让他们放心不会剥夺他们的财产。于是响应者越来越多,结果1958年许多城市的大部分私有房屋被纳入经租范围。【注:这只是1958年的统计。不包括1966年文革红卫兵抢夺的大量的经租房,经租房维权人士称之为“文革产”。】
1958年始,政府接管经租时,与产权人签订有“经营租赁契约”(现仍保存在房管局房屋档案中),而非买卖契约,且有关房地契证明仍在私人手中。这足以证明当时政府并未将经租房产收归公有。
随后,中共政府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例如:1961年对私房改造的政策性文件《关于加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联合通知》、1963年《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关于对港澳同胞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等。
1963年12月30日《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1月13日由国务院批转)规定:“经租的办法是,凡房主出租房屋的数量达到改造起点的,即将其出租房屋全部由国家统一经营,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20%至40%的固定租金。”这个文件并没有提到经租房的所有权发生变化。
但是,在9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9月18日在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1964年6月19日〔64〕粤法行字第82号请示时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6月19日〔64〕粤法行字第82号请示收悉。现在答复如下:
根据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屋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规定,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是否需要办理领取固定租金的证明书公证,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如果广州市人委和房屋管理部门规定必须办理这种公证手续,则可以办理继承固定租金的证明书公证。对于公证费征收标准,请你院或广州市公证处与有关部门研究商定。此复。
 
这就是臭名昭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1964年9月18日)。这个批复现在也被很多人称为1964年9月1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
这个批复是极其违法的,而且最荒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直接用批复的方式将人民的财产收归国有,而根本没有经过任何形式的利益方面的听政会和双方谈判。所以,这个法律文书是完全的“霸王条款”,是赤裸裸地对人民财产的剥夺。
到了1966年,不仅经租房的所有权被中共政府剥夺,文革爆发后,连经租房的定租也全部停发了。甚至,不少房主被从自己的自住房里轰了出去,使不少经租房主流离失所。
50年来,经租房主从来没有办理过这些房屋产权的转移出让手续,他们仍然是其被经租房产的合法业主。一方面,中共政府非法不再发钱给经租房主并且把所有“经租房”全部收为国有,而另一方面,所有“经租房”的业主都继续持有“经租房”的产权证书。
这一状况,不可避免地为当今中国带来了大量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对当今的执政党——中共来说,如何正确面对历史问题,如何为历史罪恶“埋单”,这是检验执政党是否爱民亲民的唯一标准。
近十年来,全国“经租房”维权老人稍有文化者都写了文章要求政府退回“经租房”。但是他们知道写文章没有用。一些老人在临死前,手里都攥着50年代共产党政府颁发的《房产证》。他们临终前,最不能释怀的就是祖宗的家业他们没能保得住。于是,他们中的很多人,在生命的最后几年,拖着风烛残年的身躯,来回进京上访。他们都撑着一口气来争取自己的财产权。他们不屈不挠,他们被抓被关被打,但是他们坚定一条信念,那就是“一定要为祖宗的基业讨个公道”。很多长期吃米的南方的老人到北京上访,耗劲了钱财,开始倔强地啃起了北京的烧饼,吃不起菜,就咬榨菜和萝卜条。
尽管他们知道,他们会死在这条维权的路上,但是他们坚持为了祖宗的房产而奔走呼号。好在现在他们的第二代、第三代子孙组成全国联动的“经租房”维权群体接过了这一永不放弃的历史接力棒。
 
二、什么叫“社会主义改造”
 
建立一个受到法律限制,并最终对人民负责的公共权力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是社会稳定和谐的根本保障。
但是,我们在第一节《什么叫“经租房”》的介绍里,根本看不到政府对人民的私有财产的保护。在那个时代对人民私有财产的剥夺时刻都在发生,一切都假以“社会主义改造”的名义。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国共产党认为财富私有的社会制度是不好的,于是,中共开始做起了“社会医生”。但是,中国共产党忘掉了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所有的病人都希望大夫让自己变得健康起来,而不是让病人更羸弱或死亡。在私有房屋问题上,显然中共采取的是剥夺的方式,这种方式只能给人民带来痛苦和压抑。中共当时应该做的是发展经济,建设更多的房屋,养活更多的人,让所有的人都有幸福的家园,而不是“损有余,以补不足”。 好医生是不会这样做的。
唐名医孙思邈《千金方》里有一段话是介绍什么才是好医生的。他把好医生称为“大医精诚”。 孙思邈写道:“ 凡大医治病,必先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若有疾厄来求救者,不得问其贵贱贫富,长幼妍蚩,怨亲善友,华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亲之想,亦不得瞻前顾后,自虑吉凶,护惜身命。见彼苦恼,若己有之,深心凄怆,勿避崄巇、昼夜、寒暑、饥渴、疲劳,一心赴救,无作功夫形迹之心。如此可为苍生大医,反此则是含灵巨贼。”
执政也是如此!执政者,必须是苍生大医、天地公仆。任何属于“含灵巨贼”的执政者,都将被人民识破,任何来自强权的对人民财产的剥夺,都将在不远的将来受到人民的清算。
来自专制强权的剥夺,就如想要一只梨子,却砍倒整棵梨树,这是一种只知道结果而不懂得效益的制度,更何况任何历史的最终胜利者总是人民。这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任何一个建立在对人民财产剥夺基础上的专制集权政党,都逃脱不了这一历史命运。
现在,到了对“经租房”这一特大私有财产剥夺罪行进行深刻反思和彻底清算的时候了。当年的第一代“经租房”业主已经去世大半,现在第二代、第三代都在期待着中共政府归还祖业。
中国古训有“祖宗基业,寸土必争;家無孝子、片瓦無存”,请两位领袖能多想想中国人的传统美德。我们都是中国人,我们胸膛里跳动的是中国心!
中国人,这三个字,不是一个生理学或地理学概念,而是一个文化学概念。
既然在那个时代,一切对人民私有财产的剥夺都假以“社会主义改造”的名义,那么我现在来和两位领袖共同研究一下什么叫“社会主义改造”。
1952年底,毛泽东提出了中共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即:“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从总路线,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主义改造的三个对象是: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被统称为“三大改造”,其中并没有城市“经租房”。
经租房的对象除了极少数占有大量的房地产业的公司、大资本家外,大部分都是城镇的普通劳动人民。
但是,1956年中共对城镇的普通劳动人民的私有房产也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就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了。
一个政策若以牺牲劳动人民利益,剥夺劳动人民财产为目的,这个政策必然是害国、害党、害民的政策。民为国之本,损害到民,岂由不损害到国?对经租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对广大劳动人民来讲就是这样的一个剥夺政策。
在农村,打土豪分田地,在当时还是能得到大多数人的理解的,但是,在城市里剥夺普通市民的私有房屋,在任何时代都是不得人心的。
中共对于私人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在“三大改造”完成后,鉴于国家社会主义生产建设的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社会矛盾而展开的。中共政府不积极建设住房,却把目光盯到了城市普通市民的私有房屋上。例如,我查到了在1963年12月30日《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1月13日由国务院批转)中有“利用私房这一笔巨大的社会财富,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字样。这简直就是强盗逻辑了!天下哪里会有这样的政府?自己不去创造财富,相反却剥夺黎民百姓呢?
中国的老百姓是最善良、最老实的,退一步海阔天空,就算只是“国家经租”( 表现形式是由国家替房主
进行统一租赁、统一维修、统一定价的国家经营租赁行为),人民也是能够理解的。这毕竟有房主与国家主管房屋的部门签订的“同意由国家经租的书面申请”为证,况且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改变。
但是,谁会想到中共政府会在未来的几年里把人民自愿交给国家解决住房困难的“经租房”全部没收呢?而且还是用一个未经讨论、未经谈判的政策来剥夺的,这甚至在当时都是违法的。因为,变更财产所有权必须经过合法的法律程序。
当时的人民为什么会对当时的中共政府这么麻痹呢?理由有三:
一是,中国人民对中国共产党的热爱;
二是,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所进行的“公私合营”,是将工商业主私人占有的除“生活资料”外的“生产资料”的产权进行定价赎买。这个事情传达了一个“错误”的信息,即私有房屋是“生活资料”,不是“生产资料”,不会被“社会主义改造”。本来这个信息是正确的,但是,后来中共政府错误地把本是“生活资料”的“私房”当成了“生产资料”,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把人民的私有财产“改造”到了政府的口袋里。
三是,1957年6月毛泽东先生在一届全国人在第四次会议周恩来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初稿)上,在几处提到“社会主义改造”的前面都加写了“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九个字。(毛泽东的批示全文如下:在讲社会主义改造的地方都加上“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等字为宜,以区别人的改造尚未完成。毛泽东)
鉴于以上三种情况,全国各地城市居民把私有房屋交给政府“经租”。
其实,在这一点上毛泽东是正确的。他认为“社会主义改造就是对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的改造”,而不是生活资料。也就是说,毛泽东曾试图纠正对“城市私有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提法。
但是,从1956年1月18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到1963年12月30日《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1月13日由国务院批转),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1964年9月18日),中共政府有关部门一直混淆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这两个很重要的概念。
虽然1956年1月18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规定,“对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总的要求是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但是1958年对私人出租房屋的改造,只是将“私人房产的使用权”进行了由国家统一经营的“征用”。即由国家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统一经营管理、统一修缮维护、统一价格的国家经租行为。房契蓝图盖上了“国家经租”四个红字。1958年“国家经租行为”只是进行了“经营方式”的“社会主义改造”。物的所有权即房产权并没有转移。
但是,一切的罪恶从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那份臭名昭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开始了。这一文件其中有一句话,几十年来一直深深地刺痛着全体“经租房”维权人员的心,即“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逻辑中,开始经租时即已从原房主手中取得所有权,付给原房主的固定租金是国家给予其的补偿。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搞错了一个概念,即“所有制”不等于“所有权”。所有制是对一个国家、组织的经济制度而言的,例如中国是个社会主义所有制(公有制)的国家,但是不代表中国人民不可以拥有各自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所谓的“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并不一定意味着经租房所有权也应于经租开始后逐步(而非即时)发生转移。
那么,对“经租房”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应该是什么呢?这一改造,其实就应该是由国家来经营租赁,把房子收过来,由国家把它租出去,然后统一分配使用,国家来修理和维护。私有房主就签一个合同:我自愿把位于某地某地的房产交给国家经营,也就是委托给政府统一经营。然后政府负责修缮,安排租房子,60%-80%的房租给政府,20%-40%的房租给经租房业主。这时,经租房业主就没有经营权了,只是财产的获利权(分享房租)。
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那份臭名昭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里的观点,是极其错误的,必须加以纠正。
 
三、在“经租房”问题上“文革”还没有结束
 
中共政府从1949年以来,就不断地从“制定宪法”到“藐视宪法”,最后发展到“践踏宪法”,伴随着这个过程的是不绝于耳的苍生百姓的哭嚎哀恸。
只要我们研究同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共政策,我们就会发现,中共的政策总是凌驾于宪法之上的。而且中共的政策变化之快让人觉得儿戏。
历史上,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宪法完全一致只在1949年正式执政前。
1949年8月11日的《人民日报》发表了《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一文中指出:“旧私有房屋来说,其所以不能和农村中的土地问题一样处理,是因为这两者的所有权关系,从而产生的这两者的剥削关系一般地是不相同的。……城市里私人房主对房屋的占有,一般地不是封建性质,而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种资本主义性质的房屋所有权,应当和其他官僚资本以外的私人资本的所有权一样地受到保护……综合起来说: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于城市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和房租的政策,采取如下的原则:一、承认一般私人所有的房产的所有权,并保护这种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经营;禁止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对于官僚资本的房产,在调查确实后必须加以接收;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的房产,经政府依法判决,则加以没收,属于人民民主国家所有。 二、允许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来订立。 三、主客双方都应当遵守所自由议定的租约。 四、人民政府有权保护城市的房屋,并督促房主进行必要的修建,不能听任有用的房屋拆毁、倒塌。对于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政府并要按累进制分等征收一定的捐税。 人民政府的这种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够的房屋可住。 今天国家的资财主要是用于进行人民革命战争和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可能投下大量资本来建房屋。因此就需要鼓励私人资本来修建房屋。要使私人资本愿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须保护房屋的所有权并允许其正当合法地租赁,让资本可以周转,房主有利可图。”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以前的建国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其中第三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
从上述两个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此时的共产党政策和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关于私有财产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
但是,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几年,情况就发生了变化。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的第十、十一、十二条中,就分别规定了“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
但是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所进行的“公私合营”,是将工商业主私人占有的除“生活资料”外的“生产资料”的产权进行定价赎买。这一“赎买”政策,使得资本家丧失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只能获得少得可怜的“定息”。就是这个“定息”到1966年,也全部停止了。
中共政府还无视“1954年前后经政府审核后颁发的合法的房地产所有权证”这一根本事实,无视1954年颁布的宪法中关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的规定,于1956年5月18日,悍然出台了当时的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制订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将全国经租房业主推向苦难的深渊。以后不同历史年代对经租房政策的解释,也都违反了宪法中的私有财产保护规定。
1963年,四清运动爆发。四清运动是指1963年至1966年,中共中央在全国城乡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1963年2月,中共中央召开工作会议决定在农村开展以四清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5月,毛泽东在杭州召集有部分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大区书记参加的小型会议,制定出了《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 “前十条”)。5月20日,中央把它作为指导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纲领性文件在党内传达。“前十条”对农村形势作了“左”的估计,认为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尖锐的阶级斗争情况,资本主义势力和封建势力正在对党猖狂进攻,要求重新组织革命的阶级队伍,把反革命气焰压下去。文件传达毛泽东的话说,如果不抓阶级斗争,少则几年、十几年,多则几十年,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全国性的反革命复辟,马列主义的党就一定会变成修正主义的党,变成法西斯党,整个中国就要改变颜色了。
1963年9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又讨论制定了《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草案)》(“后十条”)。“后十条”贯彻“前十条”的指导思想,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11月1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印发和宣传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问题的两个文件的通知》,规定将两个“十条”印发全国农村每个支部,并在党内外宣读。此后,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在部分县、社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四清运动的内容,一开始在农村中是“清工分,清帐目,清仓库和清财物”,后期在城乡中表现为“清思想,清政治,清组织和清经济”。四清运动对于解决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作风问题和经济管理方面的问题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把多种性质的问题简单归结为阶级斗争或者是阶级斗争在党内的反映,致使不少基层干部遭到错误的处理和打击。
四清运动,实际上为“文革”的发动作了准备。
四清运动表现在“经租房”问题上的突出表现是:1963年12月30日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务院1964年1月13日批转)
这个报告说:“目前,私房改造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有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属于个人所有,往往以人口增加,自住房不够为理由,要求退还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或者以生活困难为理由,要求增加定租;有的甚至强收房租,逼迫住户搬家,强占房屋,破坏房屋。这些情况,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着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
中共政府通过这个文件,把房产所有人合法维护私有财产的合法行为,定性为“私房改造中存在的尖锐的两条路线的斗争”。
从此,中国人民谁想要自己的私有房产,谁就是阶级敌人,就是“反攻倒算”,就是“你死我活”的“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即“阶级斗争”。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9月18日在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1964年6月19日〔64〕粤法行字第82号请示时答复:“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从以上事件中,我们在看到公民私有财产被逐渐剥夺的过程中,根本看不到宪法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相反,我们只看到中共的政策在践踏宪法。
国家经租房的业主就因为64年的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两个文件的宣布,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1966年文革爆发,又来了一个“消灭剥削”的制度,于是,所有社会主义改造的“定息”全部停止,人民不仅丧失了一切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最后连定息、定租都完全丧失了。
1966年文革开始。中国进入了剥夺一切私有财产的非正常状态。社会上的私有房地产一律被收归国有。没有任何法律程序,没有任何人敢于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辩护。
红卫兵“革命小将”贴出勒令状,让所有私房主在规定的期限内上交房地产所有权证及房地契等材料,否则格杀勿论。从那时起,经租房主的私有财产所有权被剥夺,私有财产的证据被侵吞。当时“祖国山河一片红”,没有一片瓦是私人的,许许多多的人家被抄,私人连自己住的房屋都要向政府交房租。
为了配合“红卫兵”小将的革命行动,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即《中发(1966)507号文》。文中这样说:“最近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在有关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提了许多倡议。这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该采纳办理。……(二)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资方代表一律撤销,资方人员的工作另行安排。关于取消定息,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在未通过前,暂停支付。”
根据中发(1966)507号文精神,建设部国家房产管理局把对“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扩大到了“经租房”业主的头上。
建设部国家房产管理局在(1966)国房局字第77号《关于改造房主的定租暂停支付的意见》中对江苏省建设厅的答复批示如下:“我局接到东台县房管处电报一份,请示两个问题:(1)改造房主的定租是否暂停支付;(2)改造房主的定租如果暂停支付,少数改造户的生活困难问题如何解决,由民政部门按月补助还是由房产部门发给生活费用。现将他们的请示告你厅,请研究处理。我们意见: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改造房主的定租暂停支付后,对少数改造户的生活困难问题,最好与民政部门联系,由社会救济解决。”
该文件发布后,经租房主收取的定租随即被暂停支付,一直停到现在。
中国新民党认为,中国必须立即支付按现在货币价值兑现的全部“定租”和利息。
因为,从1966年的这两个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经租房定租是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
但是,时值今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也没有讨论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问题,就更别提“取消定租”了。
1976年,惨绝人寰、灭绝人性、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在全国人民的苦难声中和血泪控诉下终于结束了。
文革结束后,当时遗留的许多问题,经过30多年,基本得到解决,但仍然留有尾巴。
虽然,中国共产党否定文革,但是,中国共产党只对中共对公民进行的政治迫害进行了“平反”,却对千百万人因为文革而家破人亡、死于非命的经济赔偿闭口不提。
在文革中被收归公有的原私人房产中并未全部返还,包括被经租的部分,迟迟未能得到解决。
更有甚者,文革结束到现在,中共政府还在执行文革对“经租房定租暂停支付” 的强盗政策。
文革后,中共为了其统治地位不因为文革而动摇,出台了落实私房政策,部分长期流离失所、沦为无房游民的经租房主得以回到房产所在地,收回自住房屋或部分自住房屋,但政府到今天没有归还被经租的那一部份私房,也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的“定租”。
数以亿万平方米的“经租房”被政府捞进了口袋,每年数以百亿、千亿的“经租房租”全部算成了政府的GDP收入。
值得一提的是,在长达几十年的福利分房时代,我国各地都规定凡有私房者不得享受福利分房。解放半个世纪后,当绝大多数城市居民住房条件都大大改善时,经租房主及后代的住房条件却往往是最差的。
直到今天,由于经租房主与房管局之间没有发生过一分钱的买卖关系,所以它的的私产性质是勿庸质疑的。
那么,现在中共政府是如何在文革结束之后,仍然继续文革的思维和政策来剥夺全国广大“经租房”业主的大量私有财产的呢?
“经租房”即使是在文革也没有被确定为“国家所有”,只是说“定租暂停支付”,正式取消要等全国人大的最后决定。
经租房被宣布“归国家所有”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是在文革结束9年以后的1985年。非法侵害经租房产权的始作甬者是国家建设部,当时的名称叫“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在国家建设部发文之前,没有一个与之同级或上级的党政文件宣布经租房“归国家所有”,国家建设部堪称非法侵害经租房产权的始作甬者。
国家建设部通过三个政策性文件完成了对全国广大“经租房”业主的剥夺。
1982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现国家建设部)下发(82)445号文,文中提出“凡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可以宣布为国家所有”。
1985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现国家建设部)在国务院尚未提交全国人大讨论,人大至今也未作出取消“资本家定息”和取消“定租”的情况下,擅自出台了一个《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85)城住字87号文)。《意见》里说:“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这是中共政府建国以来首次如此明确宣布人民的私有财产“经租房”被国家剥夺,极大地侵害了广大经租房主的合法物权。建设部(87)城房字575号文件又重复了这个说法。
最让人感到愤怒的是,建设部的这三份文件都援引了中发(66)507号文,即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
建设部在其(85)87号文中提出定租“从当地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1966年9月底”。这真是在1985年落实了1966年“红卫兵”和“革命群众”的倡议。
建设部在其(85)87号文中,还提出未领取“定租”的“一般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而全国人大至今尚未确定改变经租房所有制的时期。
这些文件表明,“文化大革命”在“经租房”问题上还在死灰复燃。
 
四、为什么到21世纪了还要执行“文革”的罪恶政策
 
经租房欠账问题,已经落到了现任政府身上,要落实十七大“以人为本”的精神,就必须真正把民生问题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上,经租房问题这个历史欠账更是不能再拖了。
除了经租房问题外,一切由于中共政府造成的中国人民的苦难,都必须得到谢罪和赔偿。
原来就是老百姓的财产,就要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先还给老百姓。这才是一个“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党态度。把过去欠老百姓的账拖着不还,而在“十七大”里又要说解决民生突出问题,这怎能能向人民交待呢?
爱民亲民,再也不能只停留在嘴上了。人民现在对执政党的态度是“听其言,观其行”。
如此大量的被经租的私人房产,在没有履行或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就被宣布“归国家所有”了。这么大的一件“政府抢劫”行为,在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是不能假装视而不见的。
为什么文革时的“政治迫害”问题都得以解决,甚至连解放初期没收的“敌逆”都发还了产权,惟有合法的、响应政府号召的、帮助国家解决困难的私房主的房屋产权问题被一拖再拖?
其中的秘密在哪里呢?
2005年,国家建设部一改向其辖内建设厅(委)发文的常规,首次以“经国务院同意”的名义,未经国务院批转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直接向省级政府发出《建住房(2005)226号文》,提出“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为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但是这一事关千家万户、千秋万代、长治久安、国计民生的决定,却被注明“此件不公开报导”。这一情况与该部建法(2005)143号《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中“未经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作为给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依据”相悖,而各地政府房管部门甚至无视所谓“产权性质属于国家,不得变动”的规定,大量非法贱卖私改经租房获利,可见建设部226号文不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而且对行政管理者亦无约束力。
近年来,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经租房主和他们的第二代、第三代子孙,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物权,纷纷向中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维权的申诉和要求,要求停止对经租房主合法产权的侵害。
但是,中共政府各地建设、房管部门拒绝解决经租房问题,其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曰“维护私改成果”,二曰“尊重历史原则”。
中国新民党认为,“维护私改成果”和“尊重历史原则”的结果应该是退回经租房。
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才叫真正的“维护私改成果”。首先要澄清什么是私改,什么是私改的成果。如果用尊重历史的态度去看待,那是很清楚的:私改就是经租,或曰政府代理房主经租,当时并没有要求原房主转移房屋产权给国家,至今也没有办理过这样的手续。说要用类似赎买的办法改变经租房的所有制,但是并没有具体实施,也没有履行相应的手续。涉及经租房的问题,说要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但是并没有这样做。要“维护”,就该实事求是地还经租房以本来面目,这样也就没有什么“成果”可言了。如果哪个政府部门还是要维护“经租房归国家所有”这个“成果”,那也该报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也须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才能合法。
五六十年代,国家将私房主超过改造起点的出租房由国家统一经租,统筹安排,缓解城市住房紧张,支持社会主义建设,给经租房主发放“固定租金额”(经租房主作出了巨大贡献)称之为“私改成果”亦无不可,要求加以“巩固”也顺理而成章。至文革爆发,“兴无灭资”“斗私批修”“红卫兵运动”经租房主成了异类,作为私房改造的重要原则,赖以成立的重要支柱——国家所谓的“赎买政策”被践踏得无影无踪,在无任何法律依据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和手续,宣布经租房产权为国家所有。至此,源于国务院64年21号文认定并要求巩固的私改成果肢离破碎,変成了“红卫兵的战果”——“文革成果”,至今没有“巩固”起来。更有甚者,官商勾结,与民争利,无视国家《城市房地产法》关于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将大量经租房廉价卖于开发商,更使这些业已肢离破碎的私改成果荡然无存!断章取义的宣扬“维护私改成果”,如果维护的是属于国务院64年认定的“私改成果”那么就应该:
1、立即停止对私改经租房的非法买卖和拆迁,彻查非法成交情况,追缴非法交易所得不义之财,专项存储,用于落实私房政策。
2、剔除因错改而撤销改造的经租房外,其它现存经租房应一律恢复到文革前态势。
3、对已非法买卖并已拆除的经租房,属于错改的应尊重原业主的选择权,或以同等房屋或以市场价格进行赔偿,超过改造起点的,恢复原业主文革前享有的权利,费用可从依法追缴的不义之财中列支。
舍此之外,所谓“维护私改成果”云云,就是挂羊头卖狗肉,就是维护“红卫兵的战果”——“文革成果”,就是维护官商勾结,违法交易,与民争利,掩盖当权者管理失控、失职渎职的遁词;就是一句愚民的假大空话!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什么叫“尊重历史原则”,即实事求是地看待和解决经租房问题,合法的坚持,不合法的就要纠正。拨乱返正以来,这样正确处理历史问题的事例不胜枚举。应该依法求实,不可将错就错。如果片面强调“国家政策已有规定”,“原来文件没有规定的不要开新口子”,而不看过去的政策规定是否依法、合法,那就不符合当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主流了。
说白了,中共政府说是“维护私改成果”、“尊重历史原则”,但全体中国人民都知道中共政府的真正目的在于政府不愿意交出他们抢劫人民私有财产的抢劫成果(经租房)。
 
那么,中共政府的官方说法是什么呢?
1、“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部分”     
2、目前落实私房政策最重要的依据就是查看历史档案的记载。档案中有业主的申请报告,报告上有业主的签名、印章等其它相关材料,足以说明当时是经业主同意的,并按规定处理的。说是被中共强迫,无据可查。
3、业主的住宅部分,1985年10月已给予落实,并进行折价处理,折价单上有业主的签名盖章。出租非住宅部分,不属于落实政策的范围。故该业主的私房落实政策问题,已属办结,目前不存在再次落实的问题。
好,现在我代表中国新民党来驳斥这些强盗逻辑:
 1、1949年以来,哪部宪法提出了可以对公民的合法私房进行所谓社会主义改造? 对合法私房进行所谓社会主义改造是依据什么法律条款呢?
 2、 对合法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目的是什么?合法私有房屋出租是合法的经营谋生手段,为什么要进行所谓的社会主义改造?
3、1949年以来尤其是文革中的冤假错案的材料,都是有当事人的签名、印章的,难道据此就可以不纠正冤假错案吗?难道可以简单地以“冤假错案的材料都是有当事人的签名、印章”中共就可以不平反了吗?在那种邪恶的社会状况,不签字就会死的时代,签字能说明什么问题呢?
4、1985年10月对自留房部分落实政策,当时给出的是《私房接退通知书》,《私房接退通知书》什么时候变成了折价处理单的?如果当初中共要折价收购自留房,为什么不直接提出一个《折价收购自留房通知书》呢?《私房接退通知书》等同于《折价收购自留房通知书》吗?
 5、50年代,共产党规定公民只能居住100平方米的房子,本身就是违法的。公民拥有超过100平方米的住房,这是公民权利。私房出租是国家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是取得财产性收入的合法行为,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业主出租私房并没有错,更没有罪,更不能因此就成为“社会主义改造”的对象。私房业主是广大人民的一分子,客观地说,当时业主出租私房起到了支援国家建设、缓解住房紧张的有效作用,私房业主非但无罪,而且有功!
6、1966年私房改造政策是“阶级斗争为纲”、“反资防修斗私”的意识形态产物。极左思潮及流毒影响下产生的私房改造政策是很难让当今的中国人理解的。 
7、目前,我国拥有100平方米以上私房(店面)及出租100平方米以上私房(店面)的家庭已为数不少,为什么不一视同仁呢?为什么还要残害50 年前的“经租房”业主呢?
中国共产党人请回答我提出的以上7个问题。几十年来就没有人可以回答这些问题。
但是中共扬州房管局却很响亮、一语道破地说出了心声:“如果把房子都退给你们的话,我们吃什么呢?”
中国新民党认为,任何一个政党都不能因为要养活自己,而苦了群众、穷了人民!
中国共产党在文革期间对中国人民作了太多的孽,现在到了谢罪和赔偿的时候了。
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放下历史包袱的根本途径,以抹杀历史遗留问题的方式是割裂不了历史包袱的。只要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真正放下历史包袱才能深化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
“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我开的这个药方,是使中国共产党回归文明的良药。
中国共产党已经到了生死存亡的时刻!
人民的维权运动风起云涌,中国共产党应该彻底摆脱极左流毒的桎梏,以人类的良知,以对宪法的尊重,对所有私有房产全面落实政策。
 
 
五、法律和政策之间,究竟谁该听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次修改,都没有改掉“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这一条款。
但是,在中共执政条件下,中国的宪法里对中共有利的条款中共就拿来制裁人,例如,我在去年向国家主席胡锦涛先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先生上书提倡“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的政治体制”,立即被中共“对照宪法”裁定我违反宪法中的“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等条款,而被取消教授职称,下放资料室劳动。
自古以来所有优秀的中国皇帝都没有这样对待过“文谏”的文士秀才,连鲁迅对国民党骂成那样,国民党都没有取消鲁迅教授职称,而我却被共产党取消教授职称了。中国共产党这又是对照了哪条宪法呢?
而中共任意非法剥夺了中国人民的亿万平方米的私有房产,却又不“对照宪法”了。
这就叫“双重标准”!中国有句俗话说,“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用在中国共产党身上是再恰当不过了。
多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一再强调了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但是,在全世界普遍奉行“宪法中心主义”的时代,中国共产党却一直笃信“政策中心主义”。
如果根据“宪法中心主义”,那么中共政府的制定的任何有可能限制或影响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政策,都不得与其已确定的保护私产所有权的宪法及基本法律相冲突。
但是,很不幸的是,中国人民生活在执政党的“政策中心主义”的时代。经租房就是典型的“执政党政策中心主义”的产物。
宪法大还是执政党政策大,这在民主国家是个连孩子都会觉得很弱智的问题,但是在中国却成了一个大问题!
经租房实质上是国家通过执政党政策的强制力,逼使私有房产主与国家之间订立的委托经营租赁私有房屋的关系。整个经租房关系的确立、履行,无不昭示着国家强制力的单方性及随意性。经租房权属人无不处于被动的绝对服从地位,因此,它是一种无效民事契约。即使有部分经租房业主当时真是志愿的,但是作为中共政府,出台将“改造起点”以上的房屋一律“经租”而不问是否有不同意见,那么,这一政策就是胁迫人民的。经胁迫或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很显然,当年出台经租房的政策,是集“胁迫”与“显失公平”为一体的非法强权政策。
在经租房问题上的法律和政策纠缠,一直持续到21世纪。
例如:1987年10月22日,最高法院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了一个《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这个通知里,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的法律已经完全向中共政策屈服了。
 
一、人民法院在复查纠正历史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时,对需要作出撤销原判决,发还当时被没收的私人房屋的,在判决前,先与房屋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协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原房还存在,按私房政策规定应发还原房的,要及时发还;对一时不能发还原房屋的,可先明确产权;对原房屋变动较大或退还原房屋确有困难的,交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的现实情况和有关政策,组织有关方面具体办理房屋发还或作价补偿。有关政府部门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必须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处理。中央已有规定的,应严格依照政策办理,不许扩大范围。中央没有规定的,不许再开新口子。
 
如果说1987年中共确立的是法律必须听政策的话,那么5年之后,法律就完成不得介入“经租房”政策了的调解和裁判了。
例如: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经租房”案件:
 
“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我们再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的“社会主义改造”这一概念是如何被中国共产党政策里的“社会主义改造”强奸的。1949年以后,在中国,强奸民意一直是通过强奸宪法实现的。
2004年《宪法修正案》序言中再次指出,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
由此不难看出,所谓社会主义改造就是将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是公私合营、政策是对民族工商业者实行一包到底的“赎买”政策。这就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内容与范畴。但是,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却把普通市民的生活资料(私有房产)当做“生产资料”进行了残酷无情的“社会主义改造”,剥夺了多达数千万城市居民的私有房产。
这样的对人民的整体剥夺,全世界哪个政党作得出?全世界哪个政府作得出?这样的对私有财产的公然侵犯,惟有中国才作了,惟有1949年以后的中国才做了!这不是作孽是什么?还有什么词能比“作孽”更准确的呢?
生产资料的范畴,大家都知道,我就不再赘述了。那么“生活资料”的范畴是什么呢?
我国的几部宪法都已经明确指出,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各种生活资料都在这个范畴,并保护它们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很显然,那些“与企业无关”的私人房屋自然不是生产资料,由此也就不是社会主义改造或公私合营的对象。
1956年5月18日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制订下发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简称“二办意见”)明知私人房产“与企业无关”,却纳入社会主义改造,拿去“由国家经租”或搞什么“公私合营”这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超越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内容,扩大了公私合营的范围,混淆了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本质与界线,侵犯了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经租房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更没有相应立法,没有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凭“红头文件”就单方面地改变如此大量私人财产的物权,真是伤天害理!
这种行为无疑是对国家宪法的粗暴践踏,是对私人财产的任意掠夺,是人神共愤,天理难容的违法行为,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最让人夜不能寐的是,这样的践踏,现在还在进行!
我们再来看看最近几年中共政府的政策是如何践踏法律的。
2005年12月14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刚刚结束,这个会议的主要议题是“2006年要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而此时,以“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全国法制宣传日的宣传活动尚未结束,国家建设部却以罕见的违法形式,出台下发了建住房(2005)226号《关于对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首先、建住房(2005)226号文违背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发出。
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第十七条规定:“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政府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上述公文处理办法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01]1号)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很明显,第一,建设部226号文并非“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第二,经租房问题,国务院并未将其设定为审批项目,不属于“审批事项”。因此,只好实用主义、有选择地利用国务院办公厅实施意见第4条中的“因特殊情况”打国务院禁止性规定的“擦边球”,向下一级政府发文。这“特殊情况”,其动机可疑。因为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建设部对处理私改经租房问题先后对“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下发过(82)445号、(85)87号、(87)575号、(89)431号等文件,此次(2005)226号文所谓“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基本上都包含在已发的文件之内,并无实质性新义,并无“特殊情况”可言。既非经国务院批转,也未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采取直接向下一级政府行文,违背了国务院《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行文规则,实乃“挟天子以令诸侯”!
226号文所称“根据党和国家”关于私改的有关政策,其实就是指现行有效的中共中央56年1月18日文件和国务院(64)21号文,前者是中央批转书记处二办的私改经租意见,后者是国务院批转国家房管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改造问题的报告,分别下达至下一级党、政部门。从两文批转前均有一个月左右的酝酿研讨时间,从两文批转时的谨慎用语,前者为“基本上同意”,后者为“原则同意”。上述文件虽是在非法侵害私人财产,但是在行文方面可见为中国共产党高级领导的集体决策,其发文程序合法。
其次、226号文违背政务公开原则。国家建设部为了所谓的“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文),于2005年8月31日下达了建法[2005]143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指出:“各级建设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围绕本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职责,首先从人民群众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按照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要求,循序渐进,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
该《指导意见》指出“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包括“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的重大政策”,而建设部226号文涉及4000万以上的经租房主切身利益,却被注明“此件不公开报导”,可以说与上述“指导意见”精神南辕北辙。
建设部《政务公开指导意见》还指出:“推行政务公开要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公开。”对私改、经租房问题,人民日报早在1958年8月6日即向世人公布,根本就不是秘密,已经历近半个世纪,近年来多篇有理有据有份量的评论见诸报刊,现在竟“不公开报导”。
建设部《政务公开指导意见》规定:“未经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作为给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依据。”那么,“不公开报导”的226号文的存在还有什么实际意义?
为什么不公开报导,中共政府怕什么?我想,大家不言而喻。
第三、226号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5年8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江凌在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上说:“红头文件决不能与国家的法律相违背!”建设部曾于(85)87号文中宣布“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226号文却又宣布“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这是摆明了用政策强奸法律,欺负中国人民的丑恶行径。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在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但是226号文出台的时候,“物权法定”原则一直用于行政实践与司法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它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由此可见房地产转让,也即产权的转移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原经租房产权人并未与任何人签订产权转移书面合同,仅凭建设部一纸文件,产权就转让(移)丧失了、明显违背了《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而建设部226号文再次以莫须有的“国家政策规定”代替《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226号文称:“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那么请问226号文下达之前,哪一份国家文件的政策规定经租房产权“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建设部能代表国家吗?
私改、经租,是国务院根据中央政策部署执行的,至今中央、国务院也未宣布经租房产权“属于国家所有”,此前国务院也并未授权建设部作此宣布,所谓“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只不过是忽悠下一级政府和群众的一句假大空话。
人们不会忘记建设部在(82)445号文中提出“凡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66)507号文第二项“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87)575号文又重申了上述房屋“根据中发(66)507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
且看文化大革命中传达到“红卫兵和广大群众”的中发(1966)507号文中的有关内容:“最近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在有关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提了许多倡议。这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该采纳办理。”其中第二项:“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资方代表一律撤销,资方人员的工作另行安排。关于取消定息,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在未通过 前,暂停支付。”
暂不论建设部将拥有生活资料的大批经租房主视为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将“定租”混同“定息”,也不论人大至今未作出取消“定息”、“定租”的决定,在文革结束,拨乱反正,否定文革整整十一年后,建设部仍坚持用文革中的文件,用当年红卫兵的倡议作为变更经租房产权的依据,岂非咄咄怪事!更有甚者,事隔近20年之后,早已进入了21世纪,建设部在226号文中竟将文革时代的文件、红卫兵的倡议忽悠成了所谓“国家政策规定”,仿佛时光倒退,“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矣!
第四、226号文根本反对“尊重历史,实是求事”的精神。
中共中央在1956年1月18日文件中确定的私改基本方针政策为:“对城市房屋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总的要求是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
226号文将其高度概括为:“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份。”这就使得“私改”的原貌完全失真,以此概括只能起到对下一级政府误导的作用,因为非专业人士或非当事年轻人对经租房的来龙去脉,不甚了了。而被概括掉,被省略的内容恰恰是经租房问题的关键,是媒体质疑、群众呼声强烈,同时也是建设部不能忽视、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汇报的问题。
如:中央关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被226号文省略了“资本主义”。当年作为“资本主义性质”的工商业才进行了改造,而建设部取消了定语“资本主义”,还需要改造吗?如需要改造,当前蓬勃发展的私营工商业又该如何?该定语不论省略与否,都是一个令建设部难以回答而又不容回避的问题。况且当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是对其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而作为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除作为有一定规模的私人房地产公司进行公私合营改造外,大部份经租房主的私房是作为生活资料而存在的,比照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合适吗?
同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共政府对当前中国居民不规定“100平方米的居住面积”限制,这作何解释呢?
中共政府对当前中国城市的大批量出租房不再进行“经租房的社会主义改造”又作何解释呢?
那么为什么在50年前,中共政府要剥夺中国居民的私人住房呢?难道不是同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吗?难道不是同一个中国共产党吗?如果不是同一个共产党,那为什么现在的中国共产党继承了政权,却抛弃了罪责和债务呢?
天下哪有这样的便宜事?
把这样伤天害理的债务让人民承受,我们于心何忍啊?亲爱的主席、亲爱的总理!请你们听听人民的哭天抢地的怨声吧!
 再回到226号文,文中概括省略掉了原中央文件中的重要规定:“对城市房屋占用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赎金应由国家支付,定租由承租百姓所付房租的20%~40%(即“依租定租”)取得,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对这国家不花钱的“赎买”,国人早有质疑。
一般经租房主领取的“定租”与其当时的房价比率,远远低于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此“赎买”绝非公道。另外,中央所称“在一定时期内”,至今未明确这个“时期”是多长,难道支持红卫兵的要求、截止于1966年9月文革中能算数吗?
“文革”的历史事实值得尊重和肯定吗?
胡主席,我研究过您在文革中的经历和现在您对文革的思想。
您在文革早期也被冲击过,当时您在清华大学做辅导员。
您现在对文革的思想是:“文革不仅深深伤害了中国人民,也伤害了中国共产党。”
我有渠道获得一般国人无法获得的您的思想,我想,对文革,我和您的心是相通的。相通的思维是:文革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人的思想”的改造,但是手段不仅是错的,更是反人类的!
现在,我们的任务是,把一切错的事情改正!
早改早主动,迟改就被动!
经租房问题可以说是涉及千家万户的一个重要的大问题,近几年来,特别是“保护私有财产”、“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后,面对民众对这一问题的诉求,包括报刊报导、评论的, 访民(特别是北京访民)投诉质询的许多意见,或支持或反对,建设部要不要有自己的见解?
对此重大问题如不能提出合理合法的见解,又如何能提出妥善处理问题的办法?
国家建设部没有对这些问题作出任何针对性的答复,这就叫不实事求是!
226号文省略掉有关经租房的重要历史规定,这就叫不尊重历史!
国家建设部作为房地产方面最高的政府职能部门,尚且不能回答报刊和访民提出的问题,又如何要求下一级政府“高度重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呢?
这难道不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何以体现求真务实、促进安定和谐?
第五、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就必须坚持有错必纠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党和政府必须执行的原则。
对于私改、经租房问题,在“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大搞阶级斗争“灭资兴无”的年代,原认定“房主收取房租就是剥削”是极其错误的!
将生活资料当作生产资料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更是极其罪恶的!
将房屋租赁经营方式的改变、代替了所有制的改变;将“定租”视为“赎金”;至今仍在执行文革红卫兵倡议、停止发放定租;强行改变经租房产权等等,这些都是对人民财产的巧取豪夺的行径。
这些反对人民的政策,必将遭到历史的唾弃,人民的审判!
我们再来看一个在网络上遭到中国人民普遍唾骂的国家建设部于2006年12月下发的建住房(2006)308号《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308号文题为“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名不副实。文中既未对妥善解决经租房问题提出一条具体措施,又未对旷日持久的纠错纠偏工作提出一项具体要求,也未对多年来访民和媒体提出的经租房问题作出任何解释。在“全面正确理解经租房有关政策”的官话、套话、空话背后,是以偏概全的非法推定,是对文革中“左”祸冲击经租房原政策的默认,以及越权解释忽悠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先斩后奏到“同意”相隔20年(从该部1985年87号文到2005年226号文,才出现所谓“经国务院同意”字样),再次越权(并无授权证据)且无法律依据,第二次宣称经租房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值得重视并保持高度警惕的是,这份308号文认为,“近期有的媒体”“公开报导经租房问题”,“引发一些新的不稳定因素”,“上访增多”。所以,要求媒体不得报道相关事件。
308号文完全是本末倒置,颠倒了因果关系。无视客观事实,堵截冤民上访,限制媒体报道,捂盖子、回避矛盾的作法,无法化解矛盾和消除不和谐因素,只能适得其反。
经租房业主依法维权上访,是受宪法一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保障人权”入宪和《物权法》等条文的鼓舞;是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为了维护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是因为经租房政策在决策上受到“左”的影响,存在先天的缺陷和疏漏且有悖于宪法而形成,是因为一些地方在政策执行上,各自为政,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对访民依法按政策提出的诉求置之不理,官官相护,与民争利所导致。
而308号文对此却以“防火、防盗、防记者”、“防人之口胜于防川”的心态,采取不是“疏”而是“堵”、“捂”和“压”的做法,闭口不提抓紧和督促解决应当解决的信访问题,相反, 308号文坚持文革冲击私改经租房政策的错误,扭曲了私改经租的历史,背离了中央有关否定文革的方针政策!
308号文的下达,是为地方房管部门中坚持各自为政、政出多门,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暗箱操作,与民争利的种种劣行打气鼓劲;是为拒绝批评,不琢磨事,专琢磨人,办事无力,整人来劲者支招解围。使所谓“善始善终做好城镇房地产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将长期停留在建设部(89)431号文件的纸面上,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308号文不是要按照《国家保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解密、公开的问题,而是其有悖于宪法和法律规定,需要撤销,是主动还是被动撤销、何时撤销的问题。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打造阳光工程,依宪治国,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才能得到民心!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一古代皇帝都能明晓的浅显道理,到了21世纪的中共政府,却不懂得了,这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法律和政策相比,法律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执政党不听法律的,以政策代替法律,或用政策凌驾于法律,老百姓还信任什么呢!
现在,中国人民走上了古代封建皇帝制定的上访道路,这实在让法律感到羞愧难堪。
就是老百姓视为救命稻草的上访,也因为臭名昭著的“马家楼”(关押上访群众的场所)而使得人民和国家领导人咫尺天涯。
在如今这个“政令不出中南海,民意不过长安街”的中国国情下,中国访民是全世界最苦难的人民。
现在中国要靠国家机关的内部监督是根本不可能的,而人大、政协、新闻等一切所谓的“监督”手段,都因为一党专制而全部失效。
所以,根据中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中国新民党倡导的“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的政治体制”,应该是最符合中国实际的政体模式。
 
 
六、什么叫“以人为本”、什么叫“执政为民”?
 
作为一名西方社会学硕士和中国哲学博士,我很开心地看到中国共产党终于知道了要“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了。
“以人为本”是中国传统文化“仁学”的伦理基础之一。“执政为民”却是多党竞选制度的全部政治基础。
“以人为本”,我们中国人探究的比西方人深刻,而“执政为民”的选举政治却是西方人的强项。这两样好东西结合在一起,我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当指日可待。
这两样的合体,其实就是“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的政治体制。
人乃是天地之心,人心乃是体物而不遗之广大之心。仁者爱人,这只是仁学的第一步,爱鸟兽是第二步,爱草木是第三步,爱瓦石是第四步。其中的顺序是,人与鸟兽皆为生灵,人有文化而鸟兽没有,故人为有生之最尊也;草木瓦石非外力皆不可移动,但草木枯荣生生不息也,而瓦石为无生之物也。以有生之最尊,爱无生之瓦石,方为世间大爱。
以上仁爱之阶渐次第,见阳明先生言:“是故见孺子之入井,而必有怵惕恻隐之心焉,是其仁之与孺子而为一体也。孺子犹同类者也,见鸟兽之哀鸣觳觫,而必有不忍之心,是其仁之与鸟兽而为一体也。鸟兽犹有知觉者也,见草木之摧折而必有悯恤之心焉,是其仁之与草木而为一体也。草木犹有生意者也,见瓦石之毁坏而必有顾惜之心焉,是其仁之与瓦石而为一体也”。
是故,理气心人我,贯通无二。万物一体之说,仁学之善体也。
仁者爱人的内涵和指标,乃“以人为本”,爱民、亲民、体恤怜悯。
而爱鸟兽草木瓦石则涉及动植物保护问题、植被森林保护问题、环保问题、资源再利用问题、旧城改造问题、文物保护问题,这些问题我都派遣大量调查人员进行过深入的调查,调查报告堆积如山,容我以后再就相关议案与两位领袖探讨。
今天,在这里,我想和两位领袖谈如何用“以人为本”的“仁学”思想来解决“经租房”的问题。
仁者爱人,此人为总体之人,非分殊之人。孔子言:“泛爱众,而亲仁”,当是此意。立人我之别而以一己生意凌驾别人者,必将丧失畅达流行之自然之道,反倒天理枯死。
在“经租房”问题上,我看不到“泛爱众”,看不到“无异无分别”,我看到的是,中共政府发还了“华侨”和“国民党高官”的“经租房”,普通人民的“经租房”却被中共政府牢牢地抱在怀里。
“华侨”、“国民党高官”、普通人民,皆人也,何则不同礼相待呢?这是“以人为本”吗?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出了退还文革中被挤占的私人住房问题,并且提到经租房问题中“对于中央和国务院明确的对祖国统一大业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本人要求发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我们再来看几条消息:
2001年,由于南方的华侨要求归还私人房产的声音非常强烈,当地政府在请示国务院之后,开始认真落实。目前广东、厦门、福建、海南等地均已把经租房归还给了华侨,已拆了的便赔钱。
广州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的文件规定:凡是房屋代管和经租时产权人已具备华侨、港澳同胞身份的,只要房主或者代理人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证件和房契,房屋产权全部发还给业主。
广州市海珠区、越秀区国土和房屋管理局的文件还规定:无论华侨还是国内业主,只要能提供有效证件,都可以发还经租房产权。
改革开放以后,海外的知名华人,国民党的高级军官、将领,他们如果原来有房子成为经租房,由国家代为出租的这种情况是可以落实政策的。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盛华仁在人大常委会议上表示全国清退了四千万平方米的华侨私房(简称乔产房)。
考虑到招商引资的任务,广东、福建、海南等省开始对原私人被经租的房产进行退还
在政策上现在开口子开的包括华侨、国民党军队人员、少数民族、所谓的有特殊贡献者。
他们的财产是私人财产,普通民众的财产就是中共政府的?
他们是人,普通民众就不是人吗?
“以人为本”在“经租房”问题上,难道是“以对中共政府有用之人为本”的吗?
人民果真没用吗?看看历史上,欺负人民的,有谁有过好下场?
那么,在“经租房”问题上,政府到底应该怎么做呢?
中国新民党认为,个人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是国家的基础。而保护私有财产是政府的目的。议会主权、政治自由主义和分权原则全都为这一目的服务的。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次修订版都强调“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根本原因。建立在财产权基础上的自由经济与宪政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财产权为宪政提供了一个最为牢固的基础。
宪政在本质上是个人主义的,它必须建立在公民个体的独立之上,为每一个个体提供平等的保护;而财产权成就了公民的个体独立,并构成公民生命权、自由权并进而构成整个人权的基础。
财产权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属于个人物品的支配权,它意味着一个可以由主体自行决定的范围。这一方面为主体提供了自由——一个人的财产有了保障,他的基本自由就有了保障;另一方面也为自由界定了的空间范围——这个范围是个体独立的界限。一定的财产是生命的物质基础,因此,一个人的财产有了保障,则他的生命也就有了保障。
因此,政府对财产权的保护,还充分体现了宪政对人性的尊重和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同时,财产权还是公民实现其他一切自由与权利的主要工具。
人的精神存在固然重要,但它必须以一定物质形式作为其依托。
当时的中共政府对待“经租房”问题的失误,其实就在于缺乏我和中国新民党的上述思想所造成的。当时的中共政府认为“人的思想”的改造,就是去掉人对物质财产的迷恋,这是反科学的。
以上说的是“以人为本”,下面我和两位领袖谈谈“执政为民”的问题。
执政,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为己,一是为民。
为己执政的,那是专制统治。为民执政的,必然是民主制度。当然,也有专制集权打出“执政为民”的口号的,但是很快就被人民发现其实是用华美的衣裳包裹着一颗肮脏的心。
那么为什么只有民主制度,才可以真正实现“执政为民”呢?
因为,民主制度的多党竞选,其实就是人民在选一个可以在现阶段代表大多数民意的政党。这样选出来的执政党,必然“执政为民”,而且也必须“执政为民”,因为,人民的选票决定了这个执政党是否还能继续执政下去。为了监督执政党对人民的服务,人民还用手里的选票,票决出了宪法。于是,一切政策都必须在这个宪法之下,这就叫宪政。
宪政即限政,它必须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而财产权为公民个体创造了一个不受国家权力限制和干预的领域,为公民个体制约政府权力提供了最有效的手段。
公民没有了私人财产,就沦为了政府的奴隶。所以,财产权成为了对抗政府权力恣意的最坚固的屏障。18世纪英国的皮特首相曾这样强调财产权的重要性:即使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王权:“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正是财产权的这种制度装置,促进了宪政在民主国家的兴起。
但是,要使财产权从纸上的规定变成现实的保障,还必须籍由以下三方面的津梁:
第一、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将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宪行为确定为无效并予以排除,最终使宪法的规定能够在法律法规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那里得到贯彻。从“经租房”问题来看,中国就是因为没有建立起一个违宪审查制度才使得中共政府凌驾于宪法之上。
第二、推进宪法的司法化。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规范由法院加以适用的过程和状态。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宪法几乎一直被排除在司法适用之外。这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在普通法律法规未对宪法有关规定具体化或者普通法律法规违宪情况下,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若遭侵害将无法通过法院得到救济。英国有句谚语是,“无救济即无权利”。因此,为使财产权能够得到真正的保障,必须使宪法在法院得到完全、全面地适用。任何法律的制定,其最终的指向都是法院,宪法也不例外。就宪法的司法化而言,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特别是建立宪法诉愿制度,以保证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在没有其他法律依据时直接依宪法条文提起宪法之诉。
中国新民党认为,必须在中国建立宪法法院,来杜绝政府用强奸宪法的方式来强奸民意。
第三,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就是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核心是要确立程序本位观念,赋予程序以独立的价值。这对财产权的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主要针对政府,用以排除政府随意剥夺、恣意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你要剥夺我的财产权,必须依据事先确定的、公正的法律程序。只要你的程序不合法,你的行为就会被宣布无效;而不管你的动机是多么高尚,目的是多么合理!
现在“经租房”也是这个情况,所有经租房维权人士手里都有当年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或经租协议,同时也未经过任何合法的手续变更这样的证明和协议,而中共政府却说,经租房在文革开始那年(1966年)就算是国家的了,这怎么能让人不感到愤怒呢?
 
综上所述,我认为,“经租房”问题的解决惟有取消现在实行的“经租房国有”的政策,确认“经租房”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然后积极进行“还房于民”的工作。
由于目前之“经租房”的存在状况分为三种情况,所以“还房于民”工作也有三个途径:
一、原房屋完好可住,且政府还需要继续租用的,政府应该补足从暂停发放“定租”(“经租费”)之日至今的房租。房租按2008年市价为依据进行测算。
二、原房屋完好可住,且政府不需要继续租用的,应该立即退回,并补足从暂停发放“定租”(“经租费”)之日至今的房租。
三、原房屋无法修缮不能住人,或原房屋已经坍塌或被拆迁,应该就近退给“经租房”业主原面积的房屋,并按2008年市价测算支付拆迁补偿费。
 
 
胡锦涛主席、家宝总理,以上只是我的一些粗浅的法律认识,如果两位领袖认为我说的在理,认为我说的是民意,认为我是忧国忧民的肺腑之言的话,请两位领袖思忖定夺。如有用的上我的话,我将全力协助两位领袖和贵党一切爱国亲民之才俊,为国效力。
 
在我向两位领袖介绍了我对“经租房”问题的法律问题后,我想借此机会,与两位领袖探讨一下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共产党的问题。
我于去年底被中国广大维权群众推选出任中国新民党代理主席,并起草了中国新民党章程,想来两位领袖都阅读过了。我想,两位领袖与我的心,与人民的心是相通的。
明眼人读过中国新民党章程的都知道,中国新民党提出的“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政体”其实就是“民主社会主义”。中国新民党,其实就是中国的“社会民主党”。
马克思、恩格斯青年时代是共产主义者,而晚年是民主社会主义者。他们解散共产主义同盟后,并没有成立过共产党,相反,他们建立的是社会民主党。“共产主义”是马克思、恩格斯晚年抛弃了的口号。
列宁与第二国际的争论,第二国际是正确的。在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问题上,考茨基、卢森堡、普列汉诺夫对列宁的批评是中肯的。第二国际所属政党,百年来坚持马克思学说的正确方面,通过多党竞选、议会斗争、群众维权,走改良主义道路,从而促使了社会的进步,在消灭三大差别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欧洲民主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正统!
我用12年时间阅读大量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我认为,马克思一生只写过两本书,一本是让人贫困的书,一本是让人富裕的书。他们先写了让人穷的书,后写了让人富的书。前者叫“阶级斗争理论”,后者叫“社会民主思想”。
不幸的是,我们可爱的中国,选取了一本“让人穷的书”,而欧洲多党万幸选择了“让人富的书”。每晚睡觉我一想到这个问题就无法入眠,揪心裂肺之痛难以言表。
所以,我才在2007年11月给胡锦涛主席上书探讨“什么叫社会主义”、“什么叫社会主义民主”,并把这个理论重新命名为“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理论。
中国新民党与中国共产党的初衷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一切来自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但是中国新民党和中国共产党在由这个初衷出发的手段和途径不一样。中国新民党提倡人民组党、多党竞选、走向全民福利;而中国共产党却认为可以一党带领人民共同富裕。中国共产党的愿望是好的,但是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参政议政)在监督制衡方面有先天的不足。因为,中国共产党人不都是如两位领袖这样光明磊落、无私奉献的!
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参政议政的政党制度,无法解决两个根本的制度问题,一是当中国共产党最高领袖出现类似“毛泽东思维”的人时,几千万中国共产党党员毫无制止之力。“文革”的发生和肆虐,就是如此产生的。第二、执政资源垄断,各自为政,导致“政令不出中南海,民意不过长安街”,对此两位领袖深有感触吧。
 
最后,我要和胡锦涛主席说几句话,请允许我称呼您为胡叔叔,因为您是我母亲在省泰中的高中同学校友。您和我母亲在同一片土地上成长,这是我们江苏人的骄傲。我曾经在国企、政府、法院工作,但最后选择了做学问的道路。学业未精,却又被人民群众推上了民间维权政治的道路,真是世事难测啊!
21世纪,中国正在全面转型,政治体制改革也被人民推到了紧迫的层面。中国共产党在21世纪如何应对历史变革,将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全世界现在都在高度关注着中国发生的一切事情,全世界都在高度关注着中国共产党的每一个进步。
就中国目前体制看,可以推动中国和平发生伟大的历史变革的人,只有一人,那就是胡叔叔您。
我曾在3年前,带着一书包马克思论民主社会主义的书籍和两包香烟坐在省泰中的门口,吸烟读书,想着您曾经在这个门口进进出出,以及我能通过各种渠道得到的所有关于您的思想,最后,在我快吸完两包烟里的最后一枝烟的时候,我再次翻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二卷第八十一页,阅读马克思的一句话。马克思说:“我只知道我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
我想,如何马克思在天有灵,看到列宁、斯大林、毛泽东把恩格斯屏弃的“1848年的斗争方式”当作旗帜挥舞,从“左”面修正了马克思主义,看到列宁打着马克思主义的旗帜要在小生产的经济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的时候,看到斯大林打着马克思主义的旗帜专制独裁滥杀无辜的时候,看到毛泽东把祸国殃民的“文化大革命”说成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创造性的发展”的时候,马克思一定会气愤地说,“我只知道我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
当我揿灭手里的最后一根香烟的时候,我得出一个结论,中国必须走上正统马克思主义的道路,即民主社会主义道路。而在这一历史转折点上可以让中国人民永远感谢的,只有一个人,这就是胡锦涛先生。
胡叔叔您担任过中央党校的校长,您不仅是行政长官,您也是卓越的理论家,我上面说的关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您一定耳熟能详。
另外,我的同志、同行中国共产党人李锐先生和谢韬先生也著述甚丰,他们是国内民主社会主义理论的专家学者,我只不过是帮助他们做了他们理论的实践工作而已。
 
另外,我要告诫千百万中国新民党党员,最近在网络上快速流传着两幅照片。一幅照片的两边写着“立党为公款、执政为民膏”,横批是“共产党万岁”;另一幅照片的两边写的是“立党为正义,执政为民生”,横批是“新民党万岁”。前者的照片是胡主席,后者的照片是我。
我认为,中国共产党的所有历史问题、以及腐败等体制问题,让胡锦涛主席承担是不公道的。胡锦涛主席的大名必将载入史册,但是绝对不是这样的界定。
我们拭目以待!
 
以上全部文字连同附件,请4000万“经租房”维权群众和中国新民党人在传播时,请一字不落地全文传播。切记!
 
 
 
 
郭泉,男,1968年5月8日生。原中国民盟盟员(2007年12月17日因提倡“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政体”被开除盟籍),现任中国新民党代主席。曾任国企干部、南京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秘书、法院干部、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研究生导师。
1996年毕业于南京大学社会学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毕业于南京大学哲学系,获哲学博士学位。1999年至2001年在南京师范大学做博士后研究。2001年博士后出站之后,留校任教,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历任文学院研究生班主任、成人教育办公室主任,院长助理、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编辑部主任等职务,南京大屠杀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资料室资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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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苏省扬州市经租房维权人士的公开信
1958年国家对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江苏省扬州市规定:凡出租超过100平方米即将全部出租房由国家经租。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本市大量不足改造面积或未出租空关房,代管房,连自住房等等全部纳入改造。当时,有的房屋业主,被强行挤占腾让或责令搬家,有的赴外学习支援工作或抗美援朝,而“保(建)国家,失小家”。无人看房者,遭破门而入连同家具纳入改造。最终家小只有栖身之地或赶出家门,至今漂泊租房为生,离扬返乡者,到有家无处归之境地。甚者惊心,由于私房改造,失去生活来源,无法聊生,幼小就此……。
那是一个闭嘴屈从者可全身而退,逆我者将人身灾难恶梦终身“尖锐的两条道路斗争”火红年代。件件鲜活事实,这就是本市私房改造取得的“成果”,加上“左”的错误思想影响带来大量遗留问题历史严酷的现实。
自97年江苏省扬州市“落私”至今,仍有众多错改户问题未解决,造成不少群众上访不断。2004年在省政府信访中心,江苏省扬州市房管局徐某书记面对上访群众,对上级领导宣称:“除上访的五户外,本市已全部解决,私房落实工作已经顺利结束。”当即遭上级部门领导的质疑,后并明确表态带着任务返扬解决,然而时至今日纹丝未动。事实上,今天我们百位群众信访的,全部是上述五户以外的需落实的经租户,而市房管部门那样欺上压下的宣扬其意义已荡然无存,只留下庸俗的表演和对经租户们更深的伤害。
经租房的前世今生,决定了这一半个世纪的纠葛,决不会因其单方面意愿而停歇。而实际上经租户们要求发还房屋的历程,几乎就是一部民间产权意识逐渐复苏的当代经济思想史。
 
 一、经租房改造,百姓积怨太深。
 
购房置地是中国人的老传统,这个传统甚至穿越意识形态顽强地生存到解放后,在1958年开始断裂。而1990年代曾经被人为割断的历史又开始延续,私人产权又成为一个现实。今天,房地产业能够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城市居民情愿把积蓄中的大部份或全部拿出来购房,关键在于他们相信:住房的产权应该再也不会被随意剥夺掉。
本市86岁的殷秀生老人,作为全市仅存可数经租房产权人的那场运动亲历者,只是那场遍及全国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小小部份,在他本人的意识里,根据国家省的政策,那未及改造起点应当一并归还的这房子始终是他的,那个“私”字经过多次的运动改造也没有洗掉,成为了永远翻不过去的记忆而定格。经过数年奔波,而对冰冷的钢筋高楼,最近再也爬不动了,而他的后人继续了老人依法维权的事业,希望穿越半个世纪的时空,让老人垂暮之年生前最大幸福,唯一美好的愿望得以实现。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李楯教授直言:“经租的人绝大部份不是大的有产者,大有产者都在此之前公私合营了,经租的私有房主多是城市贫民,正是因为生活很困难,所以他们才靠租房的租金生活。而到“文革”时期上交的房更是穷人的房子……”。
 
    二、维权艰辛,难在那里?
 
在上海、北京、武汉……这些大城市中,经租户中的一个人、一个家族、一群人目前正在以各种方式讨要自己的房屋产权。经租户们讨要祖屋的勇气大都是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保护私有财产权”之后逐渐唤起的。政治觉悟法律意识相当高的人们从有关保护私有财产的论述中,看到了寻回自己房产的希望。
有学者认为:整个80年代起的落实私房政策并没有进入私有产权保护的范畴,只是从文革时的无序状态,恢复到文革前的秩序当中。
本市经租户大多都停留要求返还国家政策错改的房屋,但少数先知觉者也大胆对经租房的违宪及违法性问题提出质疑。首先:在这场旷日持久的纠葛中,经租户们处于相当不利的境地,一方面,他们要求的不是人的基本生存权利而是财产权,这就注定其维权活动不会像民工讨薪,山村少年失学,农民失地,居民拆迁失居那样容易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同情支持;另一方面非常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我市这些当年的“富人”或当时就是的穷人的后裔。守着“名誉祖屋”大多只拥有一块栖身之地,成为住房困难的人,这是许多经租户的现实处境。当年生活因祖屋而改变,命运也正因为祖屋而彻底改变。人生历经磨难坎坷,穷困潦倒终结一生,有的沦落为当今社会最低层的“边缘群体”而被遗忘。绝大部份家庭背景都家有失业人员或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得到社会的救助,只希望讨回祖屋解决住房之困或像祖辈当年一样依靠租金及以谋取生存空间。要求财产权的实质:就是生存权的危机反映。
经租房继承人蒋万财就是当年穷人的后裔,今日本市维权典型代表。其父做烧饼油条含辛茹苦用一辈子的血汗于54年宪法公布后买下房产。58年按当时政策其父子两人年老携幼,无职业生活无着落,房屋一直未改造。后其父为生存将好房子出租,只留锅灶披栖身,以租金为生。64年国家政策也允许这部份困难群体挤出一部份出租。66年那个“革命”年代中,将其房屋国家经租,当时其父亲年老无业已72岁,其子方才11岁,本应属于社会保护救济之列,但“革命”到连老人、小孩相依为命的生活资料也要剥夺,从此靠拾荒“救济”聊补生活,吃穿住用难以言及,老人懊悔莫及带着困惑郁郁而终,其幼小的心灵留下深深的创痕。
多年来其多次去省、赴京上访,建设厅经领导审阅后明确批示:“该户当时也不应属于改造范围,请尽快研究,予以落实”,而市有关部门拒不认可。(究其原因:类似情况本市二百户之多,利益所在。国家政策已明确要求发还业主“文革产”,有学者戏称:“文革”在经租房领域还远未结束。)面对长年上访奔波却求告无门及难以忍受的冷漠,夫妇双双失业,二子女就学,在生活重压下处于绝对无助境地。2004年9月在维权漫长道路上,将自己锁在市房管局门口铁门上,沉默中终于爆发呼出对生存的呐喊,引起群众一片同情。12月7日被迫奋起抗争,采用极端方式汽油浇身,决心与市房管局领导官僚主义麻木不仁造成的后果同归于尽。幸阻止于千钧一发点火之机,这一震憾人心,震惊中国,惨剧尚未发生。几乎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作最后一次的抗争,书写了一首私改维权之路,可泣悲怆沉重之歌。仍未触动麻醉的社会痛感神经,至今只得到市房管部门:“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政策,但不符合本市规定”的怪论。
在经租房产权归属这一重大历史遗留问题上,市有关职能部门可以一错再错,但不可以将错就错,如今只应知错纠错。蒋万财表示:“目前市房管局落实私房政策过程中,犹如小麻绳勒得紧死不松。用我坚定决心争取回归祖屋,告慰先父,也希望为全市未落实户能尽快解决,促醒当官老爷,今后将在这场维权中继续抗争下去。”
艰辛其二:经租户寻找不到任何以文明方式制止这种践踏宪法,讨回经租房的途径,法院更是几十年一曲不变调“历史产权案件不予受理”。一边是毫无遮拦地对法律及国家价值的任意践踏,一边是半个世纪被这种恣意蹂躏的受害人的状告无门及绝对无助。人们生活在一种不可思议的社会状态中,这是值得深深思考的。
艰辛其三:目前如果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文件要求办事,本市经租房户亦很赞同。而本市落私存在问题焦点:已经曲解异化的扬政发260号文件,市落私办都不能照此全面执行,而是有所选择,肢离破碎的保留使用。
扬州史志记载(95年36期):直隶提督、李长乐系李鸿章手下得力将领。名门之后四世曾孙媳系当今经租户方毓秀。祖翁一生浴血沙场,卫国卫疆,防御日、俄,镇守津沽要塞海防重地。当年旋师江苏,屯兵镇江,遂在扬州买田置宅,安顿家小。生性喜马,家有马棚。生前为国立下战功,诏赐黄马褂。死后光绪帝赐谕葬,宜史馆立传,诏原籍及立功郡县(盱眙、天津、扬州、常州)建祠堂,谥曰“勤勇”公,襄恤白银十万两。
岁月流变,中国历史一代名臣所遗祖屋58年房改时,坚固耐用祖屋均被改造,后人家小只落得栖身马棚三间自留之地,惨淡余生。
该户房产档案58年出租房屋登记表及其继承人提供的公安派出所58年户籍登记,二份原始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完全符合本市政策“私房改造前,群众或亲属公认,按份共有并各自分析所得应分户计算”的规定,市职能部门却以类似情况近百户为由,至今拒不执行。市职能部门人员消极应付,任意解释,故意刁难,房产档案拒绝公开等,经租户们不禁大声疾呼:“究竟有没有政府什么部门给予有效监督,而阻止其为所作为。”某科长公开场合一语道破:“房子都退了,我们吃什么。”
在经租房落实过程中,市房管局即是中央和地方政策的执行者,又是经租房利益中的一方。执行者市落私办却由最基层房产公司人员代表组成,而私房落实触及的正是基层房产公司既得利益者长期留存下来的切身利益。他们的性质始终决定了无法完全放弃自己的“感情”去按照原则政策办事。同时违反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办案这一基本规则。
 
三、诚信政府,历史责任。
 
鲜活历史犹新97年前,本市经租户群众代表上访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及数百人群情激愤反复群访市政府市领导近一年之久,在强烈要求落私呼声的推动下,本市政府方才出台了(97)扬政发260号文件,用以纠正58年私房改革中出现的错误。
本身97年才来执行60年代国务院省的文件,时跨三十余年,足见平民百姓维权的无奈,人民政府对百姓“欠债”的淡漠。但必竟是人民推动政府前进了一步,私房改造市区先后两次共改造2696户,建筑面积50.3万平方米。扬政发(97)260号文件颁布至今八年,错改户落实究竟多少?离市房管部门97年未落实前宣称“自查错改”需落实处理市区1700户10万平方米相距多远?至今,众多错改户仍未落实,已落实户尚未一步到位留有尾巴。经租户们根据落实情况及目前市区实际状况,有理由推定,错改需落实的远超这个统计数据。
中国政法大学院长马怀德指出:“一个法治政府的标志应该是一个透明和廉洁的政府。长期以来,我们政府过于神秘很多政府文件都加盖了保密印章,很多政府的政策不为公众所知,很多政府的决定都是在暗箱操作中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已经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本市政府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而市房管部门这一信息是否应当保密属于不应公开信息,否则应对全市经租户有一个说法,落私应履行“三公开”这一原则,以合民意,全市经租户期盼并强烈要求对外公布这一结果。
北京市副市长刘敬民针对落实私房表示:无论从政府诚信,还是从保护私有财产合法权益和人民居住权益的角度,我们都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37号文件,用积极的态度去推进它。北京城八个区的国土房管局长也认为应该积极去解决现有的矛盾。
本市市民注意到了:季书记在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上的讲话,“为人民谋利益,而不谋私利,更不能渔利百姓,与民争利。办人民想办之事,多出富民之策,多行安民之举,多施安民之道,少做扰民之事”。经租户们深受鼓舞,沁入心肺。
但客观事实,市房管局对待群众态度是,早已停止了定期信访接待这一制度,增加四道门卫层层重兵把守。对经租房上访户之偏见,周国生局长2004年9月4日批示可见:“历史遗留问题,多年上访不断……,老是无理上访,市里亦应采取相应措施。”
重复上访,问题仍得不到解决,究属何原因?是不符合政策规定,还是我们官僚主义?能否做到具体分析。关心群众疾苦是具体的,必须狠抓落实。
每一个信访者都有自己的心酸故事,有的人是为自己,有的是为他人,为集体,为国家。因此,能不能认真地对待这些信访者不仅仅是敬不敬业的问题,也是一个能不能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问题。”
本市问题所在:重复上访关键是有关职能部门,有政策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问题。上述市房管局拒“民声”于外,回避矛盾,并采取措施其做法,视民为“敌”,只能激起民情,激化矛盾,谈何构建和谐社会!与市委要求“走门串户,联系群众”变上访为下访天差地远。数十成百上千的经租户常年累月与政府部门进行和平交涉,尽管政府的地籍及权属档案无一例外的有非常清楚的权属者的清晰记载——所有权人就是那些经租户,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继续非法控制经租房的决心未有丝毫动摇。
落实私房政策是国家多年来对人民错改纠正的承诺和对政府的要求,作为诚信政府不是“解危”而是“解困”“解扣”。经租房这一制度已经与当今的经济体制及法制精神极不相适应,而错改的经租房更是应当给予落实返还。可以讲,这是政府义不容辞历史责任。本市广大经租房权属者,半个世纪的期盼,民怨何日能平?等待还要多久?
                      扬州市区经租房产权人及继承人 :傅涛、凌德建        
                       电话:0514-7900557    7334933
 
附件2:
   
60多岁的工程师马吉昌的家在北京鼓楼西大街31号院。 1868年,马吉昌的爷爷6岁随家人从山东老家出来逃荒,路上饿死了马吉昌的姑奶奶。马吉昌的爷爷13岁开始在北京一家油盐铺学徒,26岁当了掌柜。马吉昌的父亲16岁学徒,继承祖父的手艺。父子两代人用了60年时间积下了可观的家业,解放时成为北京最大的粮商之一,在北京置下了几处房产。
一处在北京蓝岛大厦所在地,占地3.2亩,有48间房,1958年被纳入经租,1994年拆除盖了蓝岛大厦西区。
另一处就是鼓楼西大街31号院,有22间半房。这院是个明代风格的三进大院,马家买这院子花了20两黄金。
解放后,街道居委会动员马家:你家人不多,何不把房子租给没房的住?结果马家从前院退到中院,又退到了后院的4间房内。
1958年经租房后,马家每月从两处房产66间得租金42.98元。
文革时,马家与所有私房主一样,被逼着交出了房地产所有权证。红卫兵从马家抄走四卡车值钱的东西后,把马家轰回了山东。文革后落实私房政策时,房管局只归还了马家自住的4间房,马家私有的经租房被房管局自作主张定成了所谓 “直管公房”。
老马的父亲80岁去世,临终时指着房子合不上眼。老马说“儿子不孝,这份家业我没能保住。”
1980年,马吉昌就找过房管局想要回房子产权,一位干部说:“你想反攻倒算呀?”从此老马沉默了20年。老马告诉我,1983年,新房本发下来他一看,就剩了自住的4间房子,他想文革没丢了命知足吧,就没敢吱声。
拆迁时,马吉昌拿出一张经租房凭证与拆迁办交涉,人家说:“那没用,这房子文革后就归政府了!”
 进入新世纪,老马为房子上访了200多次。老马说:“我这辈子要不回房地产权,儿子接着要,子子孙孙要下去!”
 
附件3:
 
  北京大乘胡同19号的石家大院的主人石英说,这院子是他爷爷石襄亭先生1931年买的。石襄亭先生是东北军骑兵司令,也是促成西安事变的重要将领之一。石家是个大家族,儿孙辈都是在这个大院中出生成长的。1958年,石英母亲把院里24间房共373.54平米交给政府经租。
石英记得,小时候每个月都去领租金,父母去世后,租金成了他的生活来源之一。
虽然房子被租得七零八落,但石家一直遵守着上辈意愿:永不分家,让石家子孙世代在此繁衍生息下去。虽然现在房本产权人一栏登记的是石英的弟弟石飞,但产权属于石家所有后代。石英二叔去世时的遗嘱是:这个院子是石家最后的财富,一定要完整地保住石家大院。
1966年文革,石家房租被停发,中断了重要的生活来源。
拆迁开始后,住在经租房里的房客们拿着拆迁补偿款离去了,作为房主的石家却没得到任何补偿.石家兄弟给有关部门写申诉信,与开发商交涉,但一切努力都没有结果。眼看着开发商开始拆房,石家兄弟忍无可忍,便把迁走房客的经租房租了出去。他们说,不图收房租,就图堂堂正正地当一回房东。开发商认为石家作法属“大逆不道”,以 “排除妨碍”为案由把石家告上了法庭。但石家兄弟既拥有民国时期的房地契,又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解放后换发的房地产所有证(文革时交给了房管局,至今仍扣在那里),开发商在法庭上却拿不出任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他的权利,结果法庭中止了审判。
 
附件4:
   
戎权环女士为了要回58年前父亲留给她的30间房,她10年来已经到北京市政府信访办上访了几百次。
60岁的她是老三届,由于出身有产阶级,曾是高材生的她当了一辈子工人。戎权环的父亲戎世昌是个主营翡翠的玉器行业手工业者,生前为北京市无党派知名人士,著名实业家,中国翡翠鉴定专家。
戎世昌16岁学徒,19岁出师,靠着勤奋劳动几十年的积累购置了一批房产。1948年,戎世昌把房产分给了儿女。
戎权环分到北京的两处房产共30间,即崇文区花市上头条新20号(旧47号)和宣武区杨梅竹斜街新105号(旧58号)。两岁时她就成了房产主。刚解放时,她的父亲把值钱的玉器全献给了国家,1953年因病去世。
1958年戎权环12岁时,由母亲代理,把房子交给国家经租。不久母亲也去世了。
1966年文革爆发,仅剩三个孤儿的家被抄一空。
和所有私房主一样,她一辈子没分过房,拆迁前三代人挤在一间14平米的平房里。拆迁时,她没有能力租房,不得不到属于自己的房产崇文区上头条旧47号(新20号)去寻找片瓦遮风挡雨。
这个北京著名的胡同区也正在拆迁。出示房产证明后,她将已拆了顶的一间小东屋盖了个顶以求暂时有个“窝”,但中午她买饭回来后小房子就已被拆了。无以栖身的她欲哭无泪,没想到连在自己房产的废墟上也度不了一夜。
拆迁后,已离婚又无积蓄的她要贷款买房,每月还贷500元后,只剩200元生活费。她说:“我的父母都是热爱祖国的,都对国家有贡献,凭什么他们的后代会这么惨?凭什么我自己有30间房,还得贷款买房?”
 
附件5:
 
丁艾家女士的四合院是祖父置下的,从这里走出了数位新中国的优秀人才。在她父亲成年后,祖父将这处房产给了他。
1959年,从未出租过的自用房被房管局要求腾出一部分经租,丁家的住房便变得很拥挤。丁艾的父亲是位学者,从此只能挤在一张很小的桌子上继续他的研究。
由于房屋质量较好,住户都比较守规矩,丁家的四合院保护很好。
拆迁开始后,房客被迁出了,经过方方面面的努力丁家大院得以保留。但奇怪的事情随后便发生了,开发商在丁家房前砌起一道墙,堵住了进出的路,使得她不得不在后墙上开门从后院进出。开发商把刚清走房客的经租房卖了出去。
丁女士愤怒地说:“你们依据哪条法律,剥夺了我的出入权?这房子产权是我家的,你们有什么权利卖?”
大学毕业又做了多年生意的丁女士是四合院文化的爱好者,也是北京旧城保护的坚定者。
她说:“北京旧城是个不可再生的资源,只有建立一个公正、法制的社会环境,才能有经济的良性循环,才能有财富的源源不断。”
 
附件6:
 
赵康先生住在已成巷的石头胡同37号院。这儿是北京大栅栏地区保留不多的完整四合院之一。
赵康的外公史富春原是内蒙一个贫穷的工匠,上个世纪30年代到北京谋生。拼命干了多年后在北京开了银行、电影院、粮铺等商号。1953年,赵康的外公用一辈子的积蓄买下了石头胡同37号院和前孙公园胡同59号小楼,共35间房。家里把前孙公园的房子租了出去,用房租辅助生活和修缮房子,之后又被房管局经租。
1966年,赵康的外公为破自家 “四旧”爬上房顶砍坏了砖饰上的兽脚,砍下大门上的精美对联 ,但还是被全家轰出北京。
赵康就在随着母亲的颠沛流离中得了小儿麻痺。文革后回到北京,赵康好不容易才收回了石头胡同的几间自住房。
这院的四家房客中三家都有了外边的住房,不少房常年锁着房门。赵康说:“每回街坊托我把空房租出去。我心里都特难受。我是这院的房东却得帮着别人当二房东。”
赵康拄着拐带我参观院子,看雨漏,观兽脚。四合院变为大杂院,让赵康不太好意思。他说,经租后房管局就极少修过房子。赵康是个四合院爱好者,一直在收集北京四合院的图片,可在自家四合院里,他却连晾件衣服的地方都难找。
和文革时抄过他家的邻居挤在一个院,让赵康非常痛苦,也曾盼着拆迁了结一切。可现在他说:“我不守着房子,怎么对舅舅们交替?”赵康的两个舅舅解放时去了台湾,赵康成了这房产的唯一守护人。
两个舅舅都曾回来看过房子,看到家里处境,就再也不敢问讨回房产之事。赵康也常拄着拐到前孙公园59号的房产那儿看看,他经常碰上的是一把冰冷的锁。
 
附件7:
关于请求落实私房政策的申诉  
            编号:200700002725    提交时间:2007-10-20 10:53:32    允许公开
 
祸国殃民的“文化大革命”已经结束30年了,强国富民的改革开放也已经历经29年,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南昌市房管局却倒行逆施,拒不正确执行党的私房落实政策,借落实私房政策之名,行侵犯掠夺私人产权之实,上演了一幕改革开放形势下的继续改造私房的丑剧。
      我家原私房坐落在南昌市胜利路197号,产权登记名是万玉秀(我婆婆,已于1992年去世,时年86岁)。该私房占地面积80平方米、建筑面积123平方米,于1950年换领了南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产权所有证和土地所有权证。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根据党中央的改造政策(既,中等城市100平方米以上私房属于改造对象),南昌市当时属于中等城市,我家房屋扣除自留房面积,明显达不到改造起点,因而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南昌市政府没有对我家房屋实行改造,这是正确执行了党中央政策。然而到了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爆发,南昌市房管局的造反派受极左思想的影响,强行对我家房屋进行所谓经租改造,逼迫我婆婆在经租文件上按手印(我婆婆是文盲,当时我父亲中专毕业后分配在西安飞机制造厂工作),而这种所谓的经租改造,既没有按政策给我家留自留房(使我家被迫另外租住公房),又没有按改造政策对我家发放过一分钱的经租费,因而这种改造彻头彻尾是错误的,是不能成立的,是违反党中央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的。错误改造后,南昌市房管局将我家房屋移交给南昌市土产公司使用。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彻底否定了“文化大革命”,开始了拨乱反正,对错误改造的私房落实政策,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婆婆自1979年开始连续数年奔波于南昌市房管局,要求落实私房政策、归还产权实物(其实我婆婆一直持有房产证,从法律上说,该房屋一直系私房),然而当时的南昌市房管局负责人受极左流毒毒害甚深,不能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英明政策,长期久拖不决,甚至以实际行动抵制党中央的私房落实政策,公然践踏宪法(宪法明确规定保护私人财产),于1981年同意南昌市工农餐厅中心店强行拆除我家房屋,我婆婆以70多岁高龄阻止拆房,南昌市房管局和工农餐厅中心店竟然灭绝人性,丧心病狂指使拆房人员强行将我婆婆赶出门外,造成身心伤害,光天化日之下侵犯掠夺私人财产。后来南昌市土产公司和工农餐厅中心店在原址合建大楼。
实际上,当时的南昌市房管局和土产公司、工农餐厅中心店都明确承认该房屋是私房,请见附件中的影印件,房管局和土产公司、工农餐厅中心店开过几次会,讨论解决我家住房问题,如果他们不承认是私房,他们自己讨论解决我家住房问题就无从谈起,在土产公司、工农餐厅中心店所开出的2份证明中,他们自己也提到“该房业主万玉秀”字样。从这里也看出,他们实际是干着强盗的勾当,无耻掠夺私人房产。大楼于1985年建成后,租给我家一套住房(面积约40平方米)予以居住,无产权。然而南昌市房管局始终没有解决实质问题,既落实党中央的私房政策,解决整栋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
到1987年,南昌市房管局利用我婆婆不识字的弱点,又补发出一份所谓“私房接退通知书”(请见影印件),声称对我家补留自留房40平方米,收缴产权证,又所谓作价599元收购这40平方米自留房,并称是完成私房改造手续(当时我刚到武汉大学政教系读大学,未及时发现并阻止这起荒谬的事件)。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党中央发布文件要求落实私房政策,南昌市房管局却在继续改造私房,南昌市房管局的做法真不知道有何道理?“私房接退通知书”成了继续改造私房的处理书,成了买卖自留房的交易书,成了巧取豪夺的证明书。这份“私房接退通知书”对剩余的83平方米产权只字未提,未做任何说明。即使南昌市房管局犯错误犯到这里,也应该按党中央的政策对剩余的83平方米落实政策,然而只字未提!!!真不知道南昌市房管局的负责人还有没有一点起码的政策水平?
目前党和国家、全国人民正在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倡导依法治国。我迫切盼望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领导督促南昌市房管局全面彻底地落实党中央的私房政策,归还我家房屋产权,在原址给予房屋补偿。
如果这样一件错误明显的私房遗留问题都得不到圆满解决,何谈维护宪法尊严、何谈法律所规定的保护私人财产、何谈依法治国。如果几十平方米的房屋都要被错误改造,这与当今私人购房的潮流显得多么格格不入,反差犹如天上地下。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创造和维护一个良好的切实保护私人财产的社会环境,无论是对发展民营经济、还是对和平统一台湾,都是大有利益的。
 
关于南昌市房管局2007年10月24日网访回复的疑问(1)
编号:200700003461   提交时间:2007-12-5 17:57:11 允许公开
事 发 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胜利路
  
一、国家是以宪法效力大还是以文件政策效力大?房管部门要不要贯彻1954年宪法以来国家关于保护公民合法私有房产的精神?在一个不以宪法效力为大的社会,任何一个人及其子孙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根本保障,社会稳定也得不到根本保障,这绝不是危言耸听。现在一些人乐观地认为类似文革的悲剧不会重演,可要知道当初刘少奇担任国家主席时,也不会想到日后自己被斗死的命运。因此希望贵局不要左一个文件、右一个政策,为什么不好好想想1954年宪法以来国家关于保护公民合法私有房产的精神呢?一个不尊重宪法、不讲究道德的国家,是难以走上文明强大之路的,最终遭殃的还是人民群众及其子孙后代。
     二、关于申请经租问题。
   (1)在文革极左年代,业主万玉秀是在房管局造反派的政治高压下,不得以在申请书上盖章的(众所周知,解放以来尤其是文革中的很多冤假错案都是在政治高压下产生的),且业主万玉秀本人是文盲(有户口为证),申请书不是其本人所写,在明知经租后出租收入减少的情况,任何人也不会主动申请经租,如果是万玉秀本人积极要求出租,为什么不在1956年私房改造开始时就提出申请,而要拖到1966年5月文革兴起时经租呢?这明显是文革极左政治高压下的结果。
(2)1966年之前,南昌市房管局没有对万玉秀私房进行所谓改造,这是正确执行了政策。但文革伊始,在极左的政治高压下,南昌市房管局造反派偏离了正确轨道,将私房改造扩大化了,这是不争的事实。对达不到改造要求的万玉秀私房进行错误改造,而且不按改造政策留足自留房和发放经租费,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南昌市房管局单方面毁约了,这个所谓改造实质上等同于无偿接管。因而从对万玉秀私房进行所谓改造一开始就是彻头彻尾错误的,是不能成立的,这种改造无非是扣了一顶经租的空帽子。因此纠错要从源头上纠错,应按照有关落实政策的精神,对万玉秀私房按文革房产进行全面落实政策。
 三、关于万玉秀私房所谓整栋出租的问题。
目前,并没有看到整栋出租的合同及收取出租费用等具有法律效应的凭据,因此南昌市房管局单方面说万玉秀私房整栋出租过,是缺乏足够依据的。而且万玉秀时系革命老干部亲属(其女婿为抗日老干部,解放南昌时为解放军营长),当时在国营商店的要求下,将其中大部分无偿借用给该国营商店,并没有收取出租费用,无偿借用不等同于有偿出租,这是基本常识。贵局在2007年10月24日网访回复中也明确提到对万玉秀私房改造后,将其安置在市扁担巷12号居住,那么改造之前万玉秀居住在自己的私房里,怎么可能把整栋私房出租了呢?难道万玉秀是居住在自家私房的房顶上吗?因此并不存在整栋出租的事实,出租面积达不到改造起点。再则,私房出租是国家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是取得财产性收入的合法行为,新中国建立以来,从没有宣布过私房出租是违法行为。因此出租私房并不能成为改造的充分必要条件。
四、关于房屋使用性质问题。
1954年南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万玉秀土地所有权证及房产所有权证均注明是住宅,贵局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件为准。从贵局2007年10月24日网访回复的措词中可明显看出,上为住宅、下为店面是文革造反派一面之词,什么叫“实施经租时楼上为住宅、楼下为店面,并申请整栋经租”?在文革强力推行经租改造的政治高压下,业主万玉秀自己还有权规定经租时“上为住宅、下为店面”吗?业主万玉秀也用不着规定“上为住宅、下为店面”,反正是国营商店想怎么使用就怎么使用,这应该是不争的事实。
 五、关于1987年部分落实政策问题。业主万玉秀并不是从1987年开始要求落实政策。实际上,业主万玉秀早在1981年拆除私房前就已经开始申请落实政策(有区房管局与承租单位的协议等文件为证),当时业主万玉秀同时具有土地所有权证及房产所有权证,从法律上讲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者,在业主申请落实政策的过程中及产权有争议的情况下,当时的房管局擅自同意拆除私房是违法行为,至少是以实际行动抵制党中央的拨乱反正精神。综合以上几点,因此1987年部分落实政策只是以错纠错,并没有归还全部产权。
 六、法律有一个不朔既往的原则,那么文件政策能朔及既往吗?1950年~1987年,业主万玉秀一直同时具有土地所有权证及房产所有权证,从法律上讲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者。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城住字87号文宣布私房产权归国有,严重违反了宪法关于保护公民合法私有房产的精神。未经任何合法的、正常的自由市场交易程序,未办理任何产权转移手续,房管局也从未支付产权收购费用,万玉秀合法私有房产怎么就全部归国有了呢?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城住字87号文可以推翻解放初期人民政府颁发产权证书的私房性质及产权归属吗? 因此,贵局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城住字87号文为依据判断万玉秀房产归国有是缺乏法律支持的。
七、关于贵局落实政策已完全办结的问题。即使在极左年代实行私房改造时,国家也没有给业主明确指出,经租后房屋产权就归国有,当时根本就没有这样一个明确文件。业主的理解是,经租是由国家统一把私房出租给国营单位使用,出租费用的一部分上交国家,支援国家建设。任何人也不会产生这样的理解,房管局用本属于业主的若干年出租费用反而把业主的产权收购了,这是任何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都无法理解的。比如,银行不能因为对客户支付了若干年利息,就把本金没收了,人民出租私房取得租息和存款银行取得利息是一个道理。更何况万玉秀从未收取过任何经租费。综上所述,万玉秀房产剩余约80平方米的产权归属问题并没有完全办结。如果房管局把部分落实政策作为完成全部改造的手续,岂不是在改革开放形势下继续坚持极左的改造政策? 岂不是对拨乱反正精神的阳奉阴违? 如果房管局把所谓改造手续当作既成事实,解放以来尤其是文革中的很多冤假错案都不用平反了,那些冤假错案也是经过了各道手续的,难道平反那些冤假错案也是错的吗? 对租借百年的港澳,中国收回来了;对分裂近60年的台湾,国家也在积极争取和平统一,时间长短改变不了产权归属的性质,强权暴力也改变不了产权归属的性质,这是任何一个具有人类良知和现代文明意识的人都很容易理解的道理。如果按照某些人的强盗逻辑,难道收回港澳、统一台湾,这些都是国家不应该努力去做的吗?
 再次重申,私房出租是国家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是取得财产性收入的合法行为,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业主出租私房并没有错,更没有罪,并不能因此就成为改造的对象,私房业主也是广大人民的一分子。客观地说,当时业主出租私房起到了支援国家建设、缓解住房紧张的有效作用,私房业主怎么非但没功反倒有过呢?难道空置私房、拒绝出租这种不支援国家建设的行为是对的吗?私房改造政策是阶级斗争为纲、反资防修斗私的意识形态产物,极左思潮及流毒影响下产生的私房改造政策是很难让人理解的。国家几十年来的实践已充分证明,一大二公的公有制不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解放初期的国情比现在还初级化,住宅及商业房产的全部国有化是失败的、是错误的。这也是目前国家实行房改、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根由所在。目前,我国拥有100平方米以上私房(店面)及出租100平方米以上私房(店面)的家庭已为数不少,难道还要继续实施经租改造吗?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放下历史包袱的根本途径,以抹杀历史遗留问题的方式是割裂不了历史包袱的。只要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真正放下历史包袱才是深化改革、回归文明的良药。
综合以上意见,希望贵局不要纠缠于所谓整栋出租、店面属性、改造起点等不合时宜的问题,应以全新的角度和观念审视万玉秀私有房产问题。同时恳请贵局以与时俱进、勇于改革的精神,切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做到胡总书记所要求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建设和谐法治社会、为建设公平正义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恳请贵局彻底摆脱极左流毒的桎梏,以人类的良知,以对宪法的尊重,对万玉秀私有房产全面落实政策。
 
南昌市房产管理局的回复: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2007年12月6日转送至市房管局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同时感谢你对网上信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余先生:你来信反映问题后,我局曾请你来了我局。我局相关业务处室和信访办均认真接待了你,将党和政府落实私房政策的相关规定向你做了详细的解释,对我市的有关政策也进行了逐项说明。你再次来信向我局反映要求落实私房政策,并措词激烈。我局又一次对你提出的问题逐条解答,你仍然不能信服。从你的来信中我局读出了你的不满,你还同时要求国家或政府修改落实私房的有关政策。我局认为,你作为国家培养的新一代大学生,受党的教育多年,对党和政府的政策应该是可以理解并会自觉执行,并同时自觉担任起宣传党和政府政策与法律的义务,不应把你自认为或自已个人理解的观点作为你与政府职能部门对立的和言辞攻击的理由,而应当找时间与我局多多沟通和交流,对国家在解放初期的政策和历史过程中的一些情况进行了解,以期从心中拥护党的领导、理解并执行党的政策,我局愿意真诚地接待你并希望在我们的交流中,得到你及你父亲的理解和支持。
为了让你对党的政策有个大致了解,针对你提出的修改落实私房有关政策问题,我局再次在此向你解答。这个问题要从我们国家解放初期的历史背景及党的私房政策谈起。私房改造(经租房)的历史背景及党的政策: 
(一)、关于私房改造(经租房):
我国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国家解放初期根据宪法和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由我国国家性质决定的,是党的方针政策。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私房改造主要是按照房主阶级成分划分来进行的,一般只分四类,即地主、富农、资产阶级、劳动人民。改造起点实际上是划分剥削阶级(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无产阶级)的界限,也是划分将来要改变所有制的房屋和允许个人保留私有房屋的政策界限。
我市规定的住房改造起点是100平方米,即100平方米以下的视为劳动人民,其私有住房不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00平方米以上的视为剥削阶级,其私房必须进行改造,自己只能按人均8平方米留下自留房。非居住用房不受面积限制,一律实行无起点改造。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形式主要是经租,还有代管、接管、托管等方式。
所谓经租,即国家经租房屋,是1956年1月18日至1966年5月16日期间国家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一种形式,是指国家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在一定时期内给房主以固定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取消私有制,将房屋由私人占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形式。
经租的办法是,凡房主出租房屋的数量达到改造起点的(南昌市为一百平方米,约合六、七间房),即将其出租房屋全部由国家统一经营(房主可按人均8平方米留下自留房),房租收入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百分之二十至四十的固定租金。
国家在解放初期,党的中心工作是推翻压在劳动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消灭剥削、消灭私有制,让劳动人民当家当主,过上幸福生活。私房改造是将城市里最后的资本主义因素变为社会主义因素,其目的是完成城市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解决城市房屋的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的矛盾,是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房屋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的必经途径。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党和政府制定的政策,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
文件规定,凡符合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由国家经租的房屋,产权均属国家所有,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并且,对依靠房租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房东和二房东,进行逐步的教育和改造,使他们逐渐地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二)、关于落实私房政策:
我国的“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是“纠错”,纠“文革”十年浩劫的“错”,不是对“私改”进行审查。文革期间,“私房改造”扩大化,一些不属于“私改”的人员(如拥有100平方米以下自住私房的群众)及已经“私改”享有自留房的对象,纷纷被迫“割资本主义尾巴”,向国家“献忠”。这些房屋“文革”时期(指1966年5月16日以后)被房管部门、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无偿接管、占用或拆除。落实私房政策,主要是针对这些房屋而言,即指“文革”中违反政策扩大化改造的房屋。对已经按政策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房屋和代管、托管的房屋,洪发[1981]7号文件和国家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属落实私房政策的范围。并且,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是一项阶段性工作,很多城市已全面停止,不再受理一切申请。
(以上精神详见《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56年1月18日]、《城市服务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第一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1958年2月8日]和国房字[1964]21号、洪发[1963]111号、洪政发[1985]4号。)
综上所述,你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原有的私房就应该发还房主,这是认识上的误差。实际上,党的落实私房政策,只是针对“文革”时期“私改”扩大化的纠偏、纠错,并不是全盘否定和推翻建国初期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
因此,你提出修改我市落实私房政策,从而归还经租的私房的要求,不符合政策规定,国家对此也尚无新的精神,其它城市也无借鉴。
落实私房政策有关情况:处理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是一项阶段性工作。我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自1980年开始至九十年代初,属于落实政策范围的基本上都给予了落实。私房落实的政策,国家、省、市一直停止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没有变化。政策规定,经审查后按政策规定应予落实、房屋尚在的可以发还产权,房屋已拆除的则只能按拆除时的价格结合成新给予折价补偿,并由各区房管局负责兑现处理和承担费用。 
   你多次来信提出的问题,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已给予了落实(补留自留房后折价补偿),作了正确处理。由于未达到个人目的,你要求突破政策规定,归还全部房产,这显然不行。因此,遵照党和政府相关规定,我局要向你宣传、解释清楚,把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和落实私房政策从性质上严格区分开来。在说明政策的同时给予你明确答复。
                      
  南昌市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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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房产管理局回复: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2007年12月6日转送至市房管局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同时感谢你对网上信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因此,关于你对我局2007年10月24日的信访回复提出的7点异议,现综合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策适用问题:
国家宪法规定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与国家对城市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没有矛盾。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在国家宪法的框架、范围内进行的,不存在国家宪法与私房改造哪个效力大的问题,
二、关于强迫经租的问题:
处理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由于事发时间距今已近半个世纪,自开始处理落实私房政策至今也有20余年,目前落实私房政策最重要的依据就是查看历史档案的记载。档案中有业主的申请报告,报告上有业主的签名、印章等其它相关材料,足以说明当时是经业主同意的,并按规定处理的。你来信中所说是被强迫的,无据可查,况且业主房屋的实际情况,按当时的政策也是符合私房改造政策的。
三、关于落实政策办结问题:
有关落实私房的政策,在前几次的答复中已阐述明确。业主的住宅部分,1985年10月已给予落实,并进行折价处理,折价单上有业主的签名盖章。出租非住宅部分,不属于落实政策的范围。故该业主的私房落实政策问题,已属办结,目前不存在再次落实的问题。
综上所述,业主万玉秀的落实私房政策问题,十几年来各部门已接待其上访近百余次,政府各部门均非常重视,我局已多次向上访人及有关部门给予答复,阐述政策。国家对城市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中的出租非住宅实行的是零起点改造,到目前尚未有给予落实的规定。我局希望业主及其家人对此理解、认同直至息诉息访。信访人作为一名有文化、有知识的有为青年,希望能对国家的落实私房政策全面系统的看待、理解,同时做好老一辈上访人的思想工作,停止信访,让长辈安度晚年、幸福安康。
                                                南昌市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信访人的评价:不满意
 
 
附件8:
 
      1989年,93岁的傅式兰去世时在她的遗物中留下了一个字条:“1958年,中华路570号-594号、小石街8号-28号,社会主义改造。”
     2003年,傅式兰的大女婿和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一个朋友聊天的时候,才知道岳母家的房子原来就是“经租房”(即国家“经营租赁”的私人产权房)。上个世纪80年代末国家已经出台相关政策,通过一定程序可以将部分房产收回。于是,傅式兰的继承人开始踏上了漫长而充满烦恼的讨房之路。
 虽然最近一次的宪法修订中,已经确认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但长达50年的“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直到现在还缺乏法律解决途径。
傅式兰的后代已经变成了5个家族,这5家共同推出了傅的二儿子和外孙女作为代表来申请处理该处房产问题。他们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黄浦区房地产管理局权籍科、黄浦区房地产管理局小东门办事处和外滩档案馆等等部门问询和查阅相关资料后,获悉其产权仍然属于傅式兰。
 中华路570号-594号,11间门面房;小石街8号-28号,13间非门面房,面积合计1074平方米。在傅式兰逝世后,产权转移到其继承人身上。小东门办事处的冯女士告知傅式兰的外孙女如上信息,并告知其要想落实政策,请按相关程序申请办理。
2004年7月1日,他们正式申请要求落实私房政策。在等待了4个月后,11月中旬,上海市黄浦区房产局落实私房政策的负责人电话通知了他们:“中华路的非门面房,因为租给了单位,不属于私改,不能返还;其余的还可以商量。”
傅式兰的外孙女说,这些房产当年并不是用来给自己住的。其外祖父当年是上海新华银行的一个高级管理人员。银行为其外祖父提供了一套房子住宿。外祖父在有了相当的积蓄之后,遂购置了这些房子用来出租。解放后不久,这些房产被采取赎买政策进行社会主义私有制改造。从1958年起,20年的定租定息后,归国家所有。
然而,在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中断了定租定息的赎买政策。经历了巨大冲击的傅式兰在竭尽所能去保护她的儿女们时,也顾不上那些房产了。事实上,也容不得傅式兰去想这些房产。在文革结束后,这个政策并没有继续下去。
“如果定租定息的20年政策能够完全实施,那么产权自然转移给国家,我们没有话说。但是实际上只履行了8年左右,要转移也只能是转移了部分。至少五分之三应该还给我们。而且,按照合同法来说,这是国家违约。那么他们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说,我对今天他们的这个处理决定不服。”傅式兰的外孙罗海晶说道。
罗海晶和他的家人并不打算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他们知道,在法律上来说,私房的历史遗留问题还处于空白地位。他们找不到足够充分的法律条文支持他们的起诉行为。
现在,他们只有把希望寄托在了明年将有可能通过的《物权法》上面。罗海晶说:“我们相信《物权法》的出台,将为我们在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到那个时候,我们才有可能去采取相关诉讼行为,也才有可能真正要回我们的房产。”
 
  附件9:托管,托走了产权
 
      77岁的陈同庆先生是船舶工业研究所高级技术顾问、上海船舶工业行业协会顾问和欧美同学会海军分会会长(抗战期间曾作为国民党海军人员去美国留学)。
陈同庆先生一直有个遗憾,那就是父亲曾经辛苦置下的一套房产经过几十年波折后,不再属于他们。陈同庆的父亲原来是宝山区罗店镇人,在罗店建了一栋约300平方米的两层花园小洋楼,由陈同庆的外婆偶尔过去照看一下。
 解放后,陈的父亲把房子委托罗店镇政府出租,陈同庆在罗店的姨父每半年帮他们代领一次租金。同样在文革爆发后,陈家受到冲击、批斗。随即,陈同庆的父亲被迫把罗店的这处房产上交给国家。
不过,陈家的房子并没有采取赎买方式,而是由国家托管经营。这种托管并没有私改的20年年限,因而即使托管关系解除,产权也不会发生转移。
到了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陈同庆和他的兄弟们才得知有落实私房的相关政策出台,于是推举定居香港的弟弟以华侨身份去相关政府部门询问。在宝山区房产局罗店镇办事处,他们得到消息是:这个房子曾经的确是你们的,然而,在文革期间,你们把房子上缴了啊。所以这个房子不能返还给你们了。
 让他们更失望是,这两年房子被拆迁后,租户还得到20多万的拆迁费。这让陈同庆感到很寒心。
陈同庆先生对于落实私房等遗留问题的相关政策知之甚少,对在哪里查找相关文件、在哪里去进行办理也知之甚少。这无疑给他争取问题的解决带来很大的障碍。
 
附件10:
 
我父亲解放后拥有受宪法保护的私房一套(有政府颁发的房屋产权契约等证书),房屋座落在荣昌县昌元镇大南街69号,面积241.6平方米。一九五八年至一九六五年被荣昌县政府代管,一九六六年被荣昌县城关镇、房管所经租,一九八三年被荣昌县政府以非法的政府行政违法强行占有至今。
40年来,我们通过去信、去人多次向荣昌县政府、房管所要求退还我家私房一事均被相关部门以种种借口互相推诿。八十年代初期,荣昌县政府成立落实经租房政策办公室,解决了荣昌县大部分经租房的历史遗留问题共68户(因工作关系我家已搬迁到重庆市永川县)。因当时未有任何单位和部门通知我们,我们并不知道这一情况。等我们事后知道这一消息时立即去找荣昌县政府、房管所等部门,他们告知:“一是你们家房产面积大,不是这次解决的范围;二是目前落实经租房办公室已撤销”为借口互相推诿、拖延。2004、2005年我们又多次去信去人荣昌县政府、县房管局要求返还我家私有房产,荣昌县房管局在2005年9月22日才正式给我们答复为:“1983年10月29日荣昌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维护已改造私有出租房屋的通知》(荣昌府房维[1983]140号),明确其产权已属国有的结论。”(见附件1)针对荣昌县政府这个严重违宪违法行政结论,我们于2005年10月20日向荣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荣昌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11月15日复查后维持原处理意见(见附件2)。我们认为:
一、对于这个违法行政的强盗结论我们不能接受,作为一个法制国家,不依法办事仅以出租面积大为借口强占受《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达半个世纪,这个理由能让老百姓接受吗?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政府不自觉维护和遵守国家《宪法》,而进行违法行政还振振有词,公然非法以政府文件剥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这与土匪抢劫有何区别?
二、1966年是荣昌县政府经租我家房产,我们双方是租约关系(政府颁发有经租鉴定证书和经租证),政府居然把租房进行强占,政府一句话受国家《宪法》保护的私人房产就充公了,人民政府就是这样为人民谋利益的吗?
三、1983年10月29日荣昌县人民政府作出[1983]140号私有财产充公的决定是一个强奸民意、践踏法制而又十分荒唐的决定。从1954年的《宪法》中明确表述有:第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从1954年的《宪法》到现在的《宪法》私有财产都是受到《宪法》的保护。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
  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全国开始拨乱反正,1982年12月4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荣昌县人民政府居然在当时新《宪法》颁布数月之后作出严重的违宪行政行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重庆市政府和荣昌县人民政府仍然大行违法之道。在作出决定时从来就没有《宪法》的存在。严重漠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依法维权活动,推诿拖延,迫使人民群众走上上访之路。
四、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全人类除去暴力革命阶段及黑社会组织外,任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法人及任何公民,在财产的合法取得方式只有两种:即法定和约定取得。荣昌县政府在没有与房屋产权人签署产权转移、变更、买卖或没收的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将原本是法律上认定的合法私有财产变成所谓的公房是违法行为,是无效的。
五、荣昌县人民政府[1983]140号决定的依据是什么?(要求将[1983]140号文复印给我们)这些规定和依据违背宪法没有?
六、荣昌县人民政府在复查意见中说道:公房不可侵犯,把受《宪法》保护的合法私有财产霸占成公房后就不可侵犯。就是说私房就可以任意侵犯和霸占,而且是霸占私人财产后就厚颜无耻的说不得侵犯。荣昌县人民政府真黑!
七、根据《信访条例》第32条第(一)款规定: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国家有《宪法》、民事法典,财产有合法人民政府颁发的契约证书等,难道事实还不清楚吗?
此房修于清朝咸丰,经过了同治、光绪和中华民国,均受到了各级政府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承认。到了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一个受《宪法》明确规定保护的公民私有财产却被荣昌县人民政府强行占有半个世纪,公理何在?法制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方略和“三个代表”中群众利益无小事怎么体现,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先进性何在?
私有财产历来受《宪法》保护,从1954年的《宪法》到现在的《宪法》都有明文条款规定的。荣昌县政府由租变强占在没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违反宪法就强占我家私产近50年,特别是1983年荣昌县政府以政府文件非法强占合法财产,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荣昌县人民政府不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对这种违宪违法行为我们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纠正。目前南京、安徽、湖南、广州、海南等地政府均妥善解决了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2005年8月武汉市政府全面退还了所有经租房。难道他们政府能为老百姓做的事而荣昌县政府就不能这样做吗?明明错了还不及时改正,荣昌县人民政府诚信何在?难道不是同样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吗?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向全党、全国人民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把民主与法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要求,就是有效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12月5日在全国法制宣传日上提出了“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和现在各级机关、部门都在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保持共产党先进性教育,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思想。全国公安机关率先在全国统一由局长集中接待解决群众上访等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人人受到局长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纠正落实冤假错案,受到了人民群众的称赞,也体现了公安部党组维护法治的尊严和有错就纠的为人民负责的工作态度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主导思想。难道其他政府部门就不能面对吗?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重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国家要求人民群众通过合法的途径、以理性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公民依法维权而重庆市政府和荣昌县人民政府不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政府诚信何在?
对于一个普通百姓来说,购置一套房屋是付出了一代人的全部心血和积蓄。但维权之路的艰难难于上青天是一般之人难以想象的,而荣昌县政府、房管局以种种借口相互推诿、踢皮球达数十年之久让我们寒心,作为弱势群体的老百姓又有哪级政府来为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伸张正义,难道《宪法》还不够吗?难道他们不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职能部门吗?
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就是依宪治国;依法行政,最根本的就是依宪行政。各级政府都要把宪法作为根本的行为准则,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12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决定了公民对违宪违法行为的审查制度,这是中国文明社会进步的表现。正像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强调:加强对司法解释的违宪违法审查,应当成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强化人大监督职能的重要工作之一。目前全社会都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我们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荣昌县人民政府违反《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进行违宪审查,返还我家合法财产。
 
附件11:
 
公私合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必须追究
 
各位领导:
我叫陈方彬,早在解放初期,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凑了一部分钱,再加上我的一点血汗钱,买下了位于济南市历下区东西钟楼寺街27号(现明湖路)院落一处,计房屋22间,地产0.87亩。
1956年公私合营时,所有房地产被厂方(济南织布厂)强行(限期搬出)随企业合营了,相关文书也被厂方拿走。尽管如此,我还有相当证据证明我的房地产来源的合法性。在此我需要强调指出。我的企业——济南志兴织布厂在历下区后宰门街,那里有厂房,生产设备及原料等生产资料。而东西钟楼寺街的房屋是我的私人房产,与企业无关,纯属生活资料,根本不在公私合营的范畴内。
下面我就“公私合营”中的严重违法行为谈谈我的看法,同时依法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我的合理要求。
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出台了一个文件叫做《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以下简称“二办意见”)该文件在分析了全国各大城市私人房产占有率和使用情况后,提出来了“必须在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对城市私人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要和对待私营工商业的改造一样。”在规定对私人房产的改造形式时“二办意见”提出了几种形式,其中一“由国家经租。”其中二“公私合营”。即对“大的房屋占有者”(应当是房屋产权所有者,文件在此改为占有者不知何意)进行公私合营。其中三“工商业者占有(又是‘占有’)的房屋。可以随本行业的公私合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他们出租的,与企业无关的房屋可由国家经租。”
我的房产就是在此背景下,在“二办意见”精神指导下,随我的企业“公私合营”社会主义改造了。我的问题是私人房产是否属于公私合营的范畴?是否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对象?想要弄清上述问题,首选要明白社会主义改造的内容与范畴是什么?这是十分必要的原则问题。
在“二办意见”出台前,即1954年《宪法》序言中就明确指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7年6月毛泽东先生在一届全国人在第四次会议周恩来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初稿)上,在几处提到“社会主义改造”的前面都加写了“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九个字。(毛泽东的批示全文如下:在讲社会主义改造的地方都加上“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等字为宜,以区别人的改造尚未完成。毛泽东)直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序言中再次指出,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由此不难看出,所谓社会主义改造就是将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是公私合营、政策是对民族工商业者实行一包到底的“赎买”政策。这就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内容与范畴。
无论从《宪法》到党和国家领袖都没有把生活资料当作社会主义改造的对象。那么“生活资料”的范畴又是什么呢?我国的几部宪法都已经明确指出,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各种生活资料都在这个范畴,并保护它们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很显然,那些“与企业无关”的房屋自然不是生产资料,由此也就不是社会主义改造或公私合营的对象。“二办意见”明知私人房产“与企业无关”,却纳入社会主义改造,拿去“由国家经租”或搞什么“公私合营”这显然违背了党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超越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内容,扩大了公私合营的范围,混淆了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本质与界线,侵犯了私人财产的所有权。这种行为无疑是对国家宪法的粗暴践踏,是对私人财产的任意掠夺,是人神共愤,天理难容的违法行为,给党和国家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
我的私人房产被厂方占有(他们才是占有者)至今已有半个世纪了,却从来没有给我办理任何手续和给任何说法。现在看来只能视为被没收了。果真如此,那些“占有者”们不仅违反了宪法,同时还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民法通则明确指出,没收是国家对私人财产强制性收归国有的一种措施。在我国具体是指对官僚资本家、大地主、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实施的惩罚性措施。但是我一不是官僚资本家,二不是大地主、反革命分子,更不是刑事犯罪分子。我是一个遵纪守法、依法纳税的民族工业创办人。一个与共产党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民族资本家,是共产党的朋友。与法、与情、与理,哪一条够没收的条件?所以,我的私人房产不管是国家经租,还是公私合营,或是没收,从一开始就都不具有法律的正当性,与法无据,与理不通。
1982年国家公布的宪法第十三条在重申了1954年宪法关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及继承权内容外,在第五条中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2004年通过的宪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使得私有财产权从一般的民事权利上升到宪法权利。
由此可见,我国宪法自始至终都在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管哪个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有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尤其最近《物权法》(草案)的颁布,使我们看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了法律方向,有了希望。
有错必纠是共产党的一贯立场,应当也是一个好政府的一贯立场。取信于民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不管是国家领导人,还是政府或是平民百姓都应当做到“回头无愧。”
鉴于此,我有权利、有理由依法向政府要求返还我的合法房产,解决我的历史遗留问题。
 
  陈方彬,民族工商业者,住济南市历下区东西钟楼寺街27号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2:
 
北京61名经租房产权人上访建设部,要求撤消(85)87号文
 
2005年5月26日北京61名经租房产权人上访建设部,主要对经租房问题提出我们的四条意见:
一、 1954年国家动员私房产权人将多余的房屋拿出来,支援国家建设,解决当时城市住房困难问题。然后58年开始由国家经租。
二、 文革中私房被迫交公,是文革使我们丧失产权。
三、 撤消建设部(85)-87号文和(87)-575号违反宪法的文件。
四、 将存世的经租房继续经租,发还房地产权证。灭失的经租房按市场评估价予以收购补偿。
 
广大经租房产权人上书建设部,要求撤销(85)-87号违法文件的上访函:
 
建设部领导:
贵部(85)年下发的城住字第87号文件是错误的。我们北京市的经租房产权人与继承人对此提出我们的看法和观点:
经租房问题是国家根据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的对凡是15间以上或225平米以上的出租房屋由国家统一经营租赁,统一管理,出租房屋产权人收取当时国家定价房屋租金的20-40%租金。
在建国以后,当时城市住房十分紧张,党领导的政府为了缓解这一矛盾,动员全社会力量,希望北京有多余房屋的居民将这些房屋拿出来替政府排忧解难,并在广播报纸等媒体上进行了广泛动员。北京市广大的爱国居民为了响应政府的号召,纷纷拿出多余的房产替政府解决困难。58年时,为了加强对这些房屋的管理,政府提出的由国家政府房管部门统一租金,统一经营管理,定为统一国家私人经租房产。而这就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原始初衷。当时提出的“社会主义改造”就是国家对私人出租房的经租、管理,私房主与国家签定的是不定期的房屋经营租赁合同,仅仅就是经租,而并没有什么其它含义,也不涉及到产权变更。所以当时有多余房产的老北京爱国居民纷纷响应了政府的号召,为政府解决困难而出力。
但是这种情况到史无前例的众所周知的“文革”时,就变了味道。“红卫兵”造反派掌握了政府,勒令私房产权人将私房统统上交,在这种无法无天的灾难性的时代,人们只好违心的上交了自家的房产。
中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领导的政府执政,开始了拨乱反正,开始了法治建设。因此,私人财产开始得到保障。从82年起,国家落实私房政策,将私人房屋产权纷纷发还。但十分令人不解的是,在落实政策的这么长时间里,文革自住房产、标准租私房产都已得到落实,发还给原房主。而经租房产的发还却被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发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85)-87号文件给否定了。这个文件中的第一条提到:“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因此,我们的房产全部收归国家所有。我们不明白,当时的建设部发布此文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共中央56年1月18日下发的文件里只是说对经租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由国家进行经营租赁,而没有提到归国家所有。可87号文件仅凭一纸文件,就将个人私房产予以收归国有,这种剥夺方式在法制的文明国家里是不可想象的,也是绝不可能发生的。
我国的建国大法,是从54年开始,第一部宪法就已经颁布实行了。其中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
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十八条 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
78年宪法第九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82年宪法的序言中 明确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在第十三条中也明确指出: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在这一连串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明示下,建设部出台的(85)-87号文件又是根据的哪一条法律呢?尽然完全剥夺了我们守法公民的私有经租房产。
这一错误文件中还明确提出了经租房“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房产,产权还没有明析。他们明知道这是私人财产,但还是照样的剥夺。因有了这一错误文件,各地房管系统认为这些经租房就是公产。他们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因此造成社会房屋所有权上的法律上的混乱。
几近20多年的错误文件在法制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今天,还在发生效力。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就是根据这一错误文件,拒不发还私人的经租房产。中央的哪条精神及国家的根本法律也没剥夺私人的房产,而该部文件就敢予以剥夺,并强调上面(指中央及国务院)没有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及国务院办公厅早在86年6号文件中就明确指出:在一九八七年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基本完成落实政策的任务,把“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处理错了的历史问题,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对于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四化建设和各项改革以及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加强领导,进一步统一认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并克服畏难、松劲和厌烦情绪,要采取有力措施,善始善终地做好落实政策的各项工作。
纠正“文化大革命中的错误”的决定,这是中央早就奠定的基调,为什么部里就是解决不了? 我们的部领导们是不是认为如果发还经租产,就会让部里不好往下交待,有失尊严?还是因为下一级政府从这些经租房产中获得自身利益,而怕他们失去这些利益?我们不得而知。85年当时的建设部在出台87号文件时,我国82年宪法早已颁布。所有从54年宪法到82年宪法到现在2004版宪法,(除75年宪法是文革出产的违法宪法以外)所有宪法中都有明文标示出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我们部里(85)-87号文就看不到这一点,发出违反宪法的文件。
依照这一文件,现在应该凡15间以上的或超过225平米的私人房屋一律经租,而后收归国有,那我们就不会再上访到部里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意见的通知(1988年2月25日)中第一条指出:“据建设部统计,截止一九八七年底,全国公有住房建筑面积为二十四亿平方米(其中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七年新建的面积为八亿八千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六点七)。这些旧住房,有些已列入旧城改造规划;有些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有些产权尚有争议;有的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等等。扣除这些因素,预计大体上可以出售的住房,面积约占百分之五十左右。”
国务院都指出公有旧住房产权尚有争议,(其中也包括经租房)这类旧房屋属于50%以外的不可出售公有旧住房。因此,建设部所属各地房管部门将这些房屋拆迁、出售都是非法的。必须予以保护,直至发还经租房原所有权人及继承人。
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第二十一次学习研讨会上说: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多种所有制并存。而我们的私人房屋是生活资料,连生产资料都可以私有,我们的生活资料为什么就不可以私有?中央对这些都不否定,那我们的私有房产违反了那条法律?这些房产是我们的父辈用辛辛苦苦的血汗钱挣来的。现在对华侨产予以照顾,对代管产、敌逆产都予以发还,而我们这些居民的房产为什么就不能发还?
按新的民法通则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所有基本大法都保护私有房产。而我们一而再、再而三的上访建设部,但部里却说上边没政策,我们解决不了。建设部是全国房屋管理、建设的大部,为什么就没有权利解决这件事情?因此,我们要求建设部撤销(85)-87号文件,还经租房本来面目。
我们要求建设部撤销该文件以后,可以把我们的私产继续由国家经租。首先纠正“文革”所犯错误,恢复“文革”初期经租房产状况,发还我们房地产权证。并开始收取经租费,直到适当的时候将房产发还产权人及继承人。对已经拆除灭失的房屋按现在市场评估价予以收购补偿。我们的党及党领导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因此,他们无时无刻不在为人民着想。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我们相信建设部会在二十一世纪、依法法国的今天依法办事,还历史的本来面目,将经租房产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好。保持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加快四个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此致,盼回复!
北京市广大经租房产权人及继承人
2005年5月26日
 
附件13:
 
除了自焚,我们还有什么办法阻止野蛮拆迁?
 
 
    人民养活了政府,政府的权力却没有惠民。失去监督权的一元政府不能也无须尊重纳税人的权利。民主政府不一样,有眼睛盯着哩。反倒那些不纳税的人,不择手段地先富起来了。当权的为了私饱,不放过对国有资产的掠夺,所以很多原本效益很好的企业一下子变的负债累累,因为有负债,所以才能提改革,改股份,改私有,改到最后低层的工人什么也没有……;同时也不放过对民财的掠夺,凶猛的拆迁风暴,破坏了多少人的安居之梦。出现了大量政权侵犯民财的案件。逼迁、强迁、偷迁、采用断水、断电、断路、砸、拖、掀等最恶劣、最极端野蛮之手段,放纵权力对民财如此令人发指的犯罪。法律成了报废的规定。
现在我的心情,除了愤怒,还是愤怒!可是我的愤怒却无从发泄,只能自己忍受,倍感无助,更感到无奈。这一切都是因为我刚刚亲身经历的一场强制拆迁,一场明火执杖的抢劫!在众多“人民警察”维护下的赤裸裸的抢劫!朋友前几天就打电话咨询我有关于拆迁补偿的事,我便把自己了解的一些情况,给他讲了讲。
朋友家在济南经十东路龙洞路口北边,正在建设的奥体中心就在他家南面。据说,新的省高院办公楼选址在这儿,他们家正在拆迁范围内。由于给的补偿太低,他们家不同意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今天上午,我正在顾问单位谈业务,朋友急慌慌地打电话给我,问我能不能陪他回去一下,说拆迁人要强制拆除他家的房子,并且说要扣人!我说不能吧,按程序,达不成拆迁协议,拆迁人可以申请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此之前,他们怎么能这么做?再说拆迁商有什么权利扣人?不管怎样,事出紧急,我还是跟朋友打车赶回他家。还没到他家,就看到他家前面广场停了好多警车,还有城市执法局的工作车辆,在拆迁商办公室前更有大批身着制服的警察和保安。
可是,我们还是来晚了一步,听朋友的家人说,朋友的父亲被十几个人强扭到办公室,已经被迫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了字。我们赶到办公室内,看到朋友的母亲正在哭泣,对自己的老伴又踢又骂,埋怨他没有骨气,为什么要在协议上签字!朋友看到这一切,非常愤怒,听说拆迁人正在组织人员给他家搬家,就赶回自己家,昔日温馨的家早已是凌乱不堪,一些穿迷彩服的人正向外搬他家的东西,朋友抑制不住的悲愤,大声阻止这些人,并把他们赶出了家门,并质问门外的警察和保安说:“你们怎么能这样做,你们这是违法,强制签字不能作为凭据。”这时,有人通知了办公室的领导,过来几个身着警服的领导样子的人,二话不说,一挥手,“给我带走”。立即拥上十几个人,把我和朋友还有他的亲友扭起来就向外拖,我说我是律师,你们不能这样做,那个为首的警察就说:“你是什么律师,你懂法吗?”我一边挣扎,一边说他:“你才不懂法,懂法怎么会做出这样的事?”可是,身单力薄,我们三人还是被十几个保安给拉回了办公室。朋友气愤的要找他们领导评理,可是领导早不知道去哪了?目睹这一切,我感到彻骨的悲凉,光天化日之下,众目睽睽之下,强权就这样践踏弱小!我作为一名律师,赖以谋生的法律,却丝毫无用。一介书生,面对如狼似虎的警察和保安,徒有暗自悲叹!
当这一切发生时,现场有很多人,可是没有任何一个人敢于鸣不平,包括同样被拆迁的其他住户!有的只是麻木和漠然!尽管在以前的执业过程中同,见过的黑暗和不平已经不少了,有一些也不差于今天的经历。可是,我还是无法按捺心中的不平和愤恨!更恨自己的无能,恨法律的无能!我知道,朋友要是走法律程序,也很难主张自己的权益。拆迁案件,法院不会直接受理,而要申请裁决,恐怕也是徒费精力,等裁决后再起诉,恐怕房子早被拆得见不到任何踪影了,说不定新建筑早就建好了。没有了法律的依靠,我们还*什么维护我们的权益,靠什么保护我们的家园?这时,我真正的理解了那些愤然自焚的拆迁户,也许只有这样才能引起一点关注,才能以自残的方式保护一下自己的权益,但是这样要付出的代价太大了!
我不知道,如果有一天,我也面临了这样的境地,我有没有勇气自焚,或者与那些合法的“土匪”们同归与尽?在法律这最后一道正义的大门都关闭的情况下,百姓们,我们还靠什么阻止野蛮的强拆,靠什么保护我们的家园?  
 
附件14: 中国经租房维权群体的铁娘子:华新民女士
 
在1982年宪法宣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5年之后,面对已经被强行拆除的旧宅,北京居民华新民女士执拗地强调:那房和地是属于我家的。
华新民女士的祖宅有两处:遂安伯胡同27号、红星胡同51号、53号和55号,共占地两千多平方米,均位于北京东城区金宝街开发项目范围内。
  在所有的场合,她都通过介绍历史过程和现行法律说明:在中国,土地除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外,还一直存在着私有,“而且,至今如此”。
  最为有力的证据是,她至今保留着1951年由北京市地政局(现国土局)颁发给她祖父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并且有着证明其土地私人权属的地籍图。
  在其中一处祖宅经历了祖宅被强行拆除和一系列的官司之后,她开始收集与土地、房子相关的法律法规乃至领导讲话与通知,并且如数家珍。
  这个蓝眼睛、高鼻梁、栗色头发的中法混血儿,成了北京乃至全国上百万私房主的代表。
  这两处祖宅是华新民已故祖父华南圭在1914年亲自为自家人居住而设计的宅院。从一开始,这里就房地不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华新民的父亲华揽洪于1963年继承了两处祖宅,并且得到由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地产权证。
    1958年,为了解决大量拥入城市的军人和工人的居住问题,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经租房”的通知,要求“对房主及其亲属进行动员”,将其超过225平方米或15间的私有出租房屋拿出来,“由国家经营租赁”,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
  公开资料显示,1958年北京市私房改造后的经租房有23万余间,共380万平方米,占当时改造房的53.85%,涉及私房主6000户左右。而在苏州和上海,比例则更高一些。苏州的私产比例占了86%,上海为66%。
  华新民祖宅中的红星胡同的一部分即被经租。但是,当时房地产证都还在华家。
  随后1966年的“红八月”,在红卫兵们彻底消灭私有制的行动中,这些房地产证都被勒令上交。一些私宅的院落空地上被房管局盖上了房屋。
  在1982年,北京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成立。根据当时的政策,在文革期间被侵占的房屋被退回房主。这个时候,土地的私有仍然是大量的现实存在。
  改变是在1982年,这一年修正后的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88年宪法修正案又从不再可以转让的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了可以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使得土地财产权得以延续下去。
  随后便是换证。原本房与地一体的房地产证被一分为二: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对1982年宪法的规定,华新民再三强调,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并不意味着一切土地都归国家所有,私宅下的地是仍属于私人的土地财产权,1990年的国土13号法规已明确是私人所有权“自然享有”。
  而且,她强调,土地财产权是物权,而且法律上房和地的权利一直是一致的。
  然而虽然法律上非常明确,但就在中国的《物权法》酝酿之际,2005年,华新民发现,她家红星胡同的祖宅连同周围大大小小住满了人的房屋,被贴上了一个大大的拆字。一个被命名金宝街的项目要在这里开工,“打通金宝街,扩大王府井商圈。”
  “我们的房子和地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掉了。”华新民说。而且不久,华新民和胡同的居民们发现:祖宅下的地被开发商用来在银行抵押贷款。
  华新民女士代理父亲的诉讼始于2005年。她在法庭上说,“如果谁想表示此宅不属于华家而属于他的话,就请他出示他的房地产所有证,如此简单。”
  为了证明自己家人是真正的权利所有人,在庭审中,华新民出示了这两处私宅的民国时期的房契地契,以及上世纪50年代国家颁发的房地产所有证(此证即“文革”后归还私产的凭证),还有颁发此证的时任人民政府地证局副局长的亲笔信和家住房客的证明信。
  但是法院最后的结论是:“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北京市东城区无量大人胡同(即现东城区红星胡同)18号、19号、20号房屋产权的历史状况。华揽洪未能提交其对相关房屋目前仍享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
  这让华新民啼笑皆非:什么叫做“历史状况”?任何逝去的时光都可以被称作“历史”,昨天就是历史,两年前是历史,二十年前也是历史,五十年前也是历史。如果按照审判长的意思,任何一个业主昨天登记过的房产在今天都不能算数,都只能证明产权的“历史状况”,都不能“仍享有”,岂不可笑!
  华新民强调:我方仍对有关房屋和宅基地享有合法权益。
  事实上,关于经租房及其下的土地,在有些城市并不成为问题。
  1997年1月29日,广州市于通过了《关于加大本市落实侨房政策力度实施方案》,文件规定:涉及到对私改经租侨房和代管侨房的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同一侨房产权人在本市有一间或多间房屋的,被私改或代管的住宅用房不论建筑面积多少,一律归还房屋产权给侨房业主。到2001年上半年止,全市共发还非住宅私改和代管侨房500平方米以内的有17.7万多平方米,住宅私改和代管侨房1000平方米以下的80.2万多平方米;处理本市属区、县级市土改拍卖侨房面积12.3万多平方米,发放补偿款4809.3380万元。
  2006年6月1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又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侨房政策发还房屋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在2003年5月明确了落实侨房使用权的几种渠道,包括侨房业主或其代理人与住户协商解决,业主或其代理人配合无其他房源的住户向市落实办申购专用房源,以及住户不予配合情况下,业主或通过法律途径,或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调解,取得使用权。据福建乡音网报道,2002年,厦门市在应清退的侨房产权总面积88.95万平方米中,已清退73.99万平方米。
  这些地方解决的一个背景是,在改革开放初招商引资的情况下,大量的华侨正是经租房的房主。而且,整体的数量也并不太多,政府也有足够的空间来进行调配。
  相比之下,同样是侨产中的经租房,在北京和其他一些城市却没能返还。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地方,经租房连同其下的土地,被作为历史遗留,至今未得到完全解决。
  而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大城市的地价已经高得令人咋舌。有私房主出示给记者的一份内部文件表明,政府也曾给一些人返回经租房,不过,文件注明条件是:针对领导批件。
  但是,关于房子和土地,则至今在法律规定上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实际操作上有着极大的距离。华新民女士担心的是,新一轮的地籍调查正在进行。在她看来,地籍如同户籍,一直是在证明着宗地的所属。华的担心在于,新的地籍有可能会把历史上的合法登记给抹掉,把非法侵占的事实变成“合法”。
她家的另外一处宅子,位于遂安伯胡同27号的一座四合院,是文革后归还的,有着新换发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在金宝街项目中,一样面临着未经房主允许已被土地部门非法出让,并可能被拆除的命运。
 
附件15:天下奇文:政策与法律撞车,法律竟然让行!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4-9-30 执行日期:1994-9-30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4年1月27日《关于陈水泉与中国工商银行勉县支行、勉县房地产管理避返还房屋、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讼争房屋原系陈水泉之父陈根生所有,1965年私房改造时由国家经租。1978年中国工商银行勉县支行(以下简称工商行)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征用3.96亩土地作为营业用地,讼争房屋在征用土地范围内,工商行对该房屋的拆迁作了安置补偿。勉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地局)一直未将征用范围内的讼争房屋拆除,且继续出租他人使用。1988年5月,勉县人民政府经复查确认讼争房屋系错改,遂撤销原改造决定,将产权发还陈家。陈水泉持发还通知,通过房地局搬入讼争房屋。工商行即为讼争房屋的归属与房地局发生纠纷,并于1989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收回征用的土地及其范围内的房屋,并要求房地局赔偿损失。
 
  经研究,我们认为,此案的争议系由征用土地、落实私房政策两个具体行政行为相矛盾引起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应由人民法院处理,以交由政府有关部门解决为宜。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件16:
 
西安市西羊市街113号,门头的门面房正在改造更新,可院落里面仍旧破败:三间被拆除的房基地上堆积满了砖头沙石,使第三进的老式瓦房露出头角。
住户刘大妈已经75岁,正在为自己准备午饭。“我16岁就在这里住了。在这里住了近60年”。目前,这个院子里还住着16户人家,不包括已经迁走的3户,而它原先的主人,一位姓李的老人离开这里已经几十年了。
“我们住的是公房。”因为每个月都要向房管所缴纳租金,刘大妈很固执地认为自己住的房子是国家的,早已不属于李家——尽管她也很清楚这房子当年是如何被经租的,但她还是以“剥削来的”分析李家当年获得此院产权的途径。况且,当年如果不是因为她有了这所公房,原本是可以从单位分得住房的。
几十年来,李家和梁家的第一代、第二代内心中,始终有一个解不开的结,尽管他们知道,当年租赁自己房子,并且一租就是几十年,如今成为合法租住人的那些邻居,并非是直接造成自己产业流失的根源,但还是和他们保持着警惕与微妙的关系。
“我父亲基本上不和邻居说一句话,他有心病。”梁健说。
这情形和李家人一样,一直固执地认为祖屋依旧是自己的,却一年也不来这里走动一次,也许是担心和这些住着自己房子的人“遭遇”。
现在,梁氏及当年的经租户们陆续开始讨还祖屋,他们的勇气应该是在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保护私有财产权”之后才逐渐被唤起。
“李家打了官司要这一院子的房,可她打输了。”刘大妈指了指门前堆积的砖块,“喏!这就是李家阻止房管所在这里盖房堆积起来的砖,法院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如果李家再不拉走,就要被强制执行了。”
这与梁家所遇到的情况类似,为房管所在梁家后院正在修建的建筑,梁家也曾出面阻拦过,甚至惊动了当地派出所,但还是没能挡得住,因为梁家拿不出房产证明。
“房产证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收缴了,我们只有解放前的房契。”梁百兴说,而梁健反问“房管所就有这些院子的合法证明吗?”
据不完全统计,在西安面临这一问题的“业主”已逾6000户。
“你可以想象,全国有多少户经租户的政策还没有落实?”梁健用铅笔在纸上写下了一个数字:“100万”。梁健开始尝试寻找更多的和梁家遭遇相同的人们——那些隐没在这个城市每个角落里的经租户。
 
 
附件17:
 
王先生的祖父解放前在西安市书院门购置了房屋一院共9间房。国家统一经租后,将其中的三间临街鞍房租给了董某,董某一直在该房中居住。1980年经房管部门同意,董某将该房改为营业用房,一直用此房搞经营。1990年初国家对该地区进行了统一规划,将该地区改为仿古一条街。政府与该地区的每个租赁户均签订了自拆自建协议,约定由原承租户自行筹资自拆自建仿古营业用房,并让开拓宽的路面。该建筑由政府统一规划并在八年内免收一切费用。1990年底,董某自筹资金将原房拆建成为两层小楼,上层住人,底层营业。
1993年3月,房地局将原由国家统一经租的9间房屋全部返还王某,其中包括了董某经国家同意拆除了的三间鞍房。王先生拿着发还房屋的证件,找到董某要求其腾出新楼,归还房屋。董某认为自己多年来与房地局建立了合法的租赁关系,所持的租赁凭证属有效证件。王先生所持证件上登记的鞍房早已拆除,现已由自己筹资建成了新楼,建房人有权利继续居住,而王先生主张之房屋早已不存在,不应发还,只能补偿,拒绝腾房。
无奈之下,王先生将董某告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董某腾房,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王某诉讼——因为他所诉的主体已经不复存在。
“这就是历史问题,遗留问题。”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租赁处处长孟周济曾参加过房管处落实政策的工作,他介绍说,“时间太久了,客不认主的情况是很常见的。”
 
附件18:
 
1986年,西安市民房大庆先生依照政策租住了西安市房地局(现为西安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一套公房,到了2000年6月,房管部门下发文件,房大庆住的房子被以“落实政策”为由,还给原房主张先生。房某认为,自己有与房地局签署的“租赁证”,即具有合法居住权。而且,退一步说,即使需要让出此房,也该按照租赁证上的约定,给他们安置住处。
因此,房某又将房管部门及张先生一并告上了法院。有律师认为,房大庆有《西安市城市公有住房租赁证》,其与房地局从法律关系上应该是一种合同关系。
正因如此,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如需变更合同,除了双方自愿,则必须要通过仲裁机构和法院。房管部门单方面收回租赁,终止合同,其行为值得质疑。
在经租户与长期租住户之间,房管部门陷入了两难——也许,经租房问题并不是一个房管部门就能妥善解决的。
 
附件19:
 
北京“经租房”乱相:
彻底解决北京“经租房”乱局的办法,莫过于承认私产权利,还产权于权利人
           
2005年9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被其前身——北京都市委员会——的总建筑师、现为法籍华裔人士的华揽洪告上了法庭。
华在递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诉状中认为,被告于2005年1月18日颁发给某房地产公司的规(东)地字000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侵犯了华氏家族的私有财产权,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此项行政许可。
在华揽洪看来,被告北京市规划委所颁发的这宗用地规划许可,实际上是开发商为经营而用,而中国法律不允许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经营性土地。
华氏家族的传人之一华新民告诉《公益时报》记者,这宗诉讼的起源,在于一起“经租房”的权属纠纷。
而在北京市,“经租房”一直是房地产纠纷的一个隐患,因为历史的原因,这类现象至今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老宅倒在推土机下   
“转眼之间,我们就成了无家可归的人。”10月27日,在东城区一家饭馆里,华新民悲愤地向记者诉说自己刚刚遭遇的噩梦。
3个月之前,伴随着一阵浓浓的烟尘,华家祖传的一栋老宅倒在了北京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的推土机下。
这栋记载着中国近代建筑历史的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红星胡同。1914年,华新民的祖父华南圭在现在的东城区红星胡同所在地,买下了一块土地,为家人设计和建造了一处带花园的宅子。1951年,华新民的父亲华揽洪作为一名建筑师,放弃了自己在法国马赛开办的建筑师事务所和舒适的生活,回国就任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一职,他携家人回到了红星胡同的老宅。1954年,华新民就在这里出生了。
因为职业关系,从民国时期到1966年“文革”开始之前,华家位于红星胡同的这处宅子,成了中法工程界和建筑界人士经常相聚的场所。很多建筑妙思,就在这栋宅子里诞生。
直到2005年7月,在经历了近一个世纪后,这处宅子没有倒塌在时间的流水中,却倒在了开发商用推土机造就的烟尘里。一个严重的问题是,虽然这处房屋是华家所有,但从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规划许可直到拆除,华家事前全然不知,也没有人通知和征求意见。
导致华家房屋被毁或许不全是开发商的错。因为历史上一味抵制私产的风潮,当时的很多私家房屋通过政府行为变成了“经租房”,由此埋下了严重的产权隐患。
华新民告诉记者,她家的“宅子是私产,一直是部分自住,部分出租。但到了1958年,出租部分由国家代为经营管理,文革期间被接管后就再也没有返还。”即便如此,华新民仍然保存着自家祖宅在民国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相关政府部门开具的房地产产权证。
 “经租房”的前世今生   
对于现在的年轻人来说,“经租房”似乎是个非常陌生的词汇,只有那些一直忍受着“经租房”之痛的权利主们,才能真正明白那是什么。
1958年,适逢“大跃进”,按照当时政府的要求,在大城市里,那些拥有房屋土地私产的人家,凡有超过225平方米以上的房屋,除极小一部分作为自用外,其他出租部分都必须由国家房产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修缮、统一调配、使用,这些被统一管理的出租房屋就是“经租房”。
当时,按照政府的命令,“经租房”房主们填写一份文书,“申请”把自己的房子交给国家来管理,然后与国家一起按规定比例分享租金。通常,房主可以拿到租金的30%,国家则拿大头,称是用于帮助房主进行管理和修缮。
著名公益律师高智晟认为,在当时的情形下,政府与经租房权益人(房主)之间虽然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但却是不平等的契约关系。即便如此,也只是有关租房的不平等协议,房屋产权仍然归于房主。
但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红卫兵到处张贴大字报,说如果谁有私房房产就格杀勿论,有私产的人被视为坏人、罪人。于是,几乎所有的房地产所有证都被集中到了房屋土地管理局。
“文革”结束后,私房产权政策开始得到落实,一开始,只是归还了自住的部分和小面积的私有出租房屋。此后,广东、福建、海南等地通过落实侨房的形式,把“经租房”全部归还给了具有华侨身份的房产主,接着,大同、秦皇岛、南京等城市也都陆续承认“经租房”为私房。不过直到现在,也有一些省市坚称“经租房”是“公房”而不予归还或补偿。
资料表明,当时北京市的“经租房”共有24万间计380万平方米,涉及6000户左右。但至今为止,北京市仅将被“经租”的31户住宅发还给了28名作为原房主的原国民党高级将领、一位参加过“两航”起义的人士和一位医学教授,其余绝大多数“经租房”不但没有被发还,甚至有一部分还被房管部门卖掉。
一位名叫韩昭春的中年男子告诉《公益时报》记者,今年5月18日,崇文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访办向他开具了一份盖着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说明中表示“除3间自留房外,其余33间于1958年7月1日全部经租”,承认坐落于广渠门外关厢64号及辛庚64号的36间房屋的产权人属于其父韩玉川。不过这份“情况说明”又声称“现在无法予以发还”,理由是“由于目前国家没有落实经租产的相关政策”。
但韩昭春刚刚从现在住户那里得到了该房管局把他的私宅非法出售给此住户的证据:一份由崇文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公共利益还是商业行为    
华揽洪一家人是在开发商的推土机推倒了自家的房子后,才知道他们家的私产已在拆迁当中被“卖”掉了。
和华家一样,还有部分“经租房”房主是在国土资源局的网站上看到自家的宅基地未经房主同意就出让给了开发商。
《公益时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上述情况在北京市并不鲜见。在北京老城区拆迁改建过程中,拆迁补偿金全部发给了现住户,也就是当年租住在“经租房”里的人,而拥有产权的房主们却得不到一分钱的补偿。
那么,“经租房”里的现住户为什么会拿到补偿金呢,原来,这些“经租房”被房管部门拿去做了“房改”,被卖给了现住户。在政府行为下,“经租房”租住者摇身一变就成了房屋产权人,而利益则进了政府腰包。
以华揽洪的房屋为例,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在向房地产开发商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注明为“批准划拨用地”,但由该公司投资拆迁开发的某大厦却是一座号称国际级的甲级写字楼,其宣传册也声称是“为建国门和王府井商业区的客户提供了一个新的市场选择”。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的规定,允许划拨用地的范围只能属于“公共利益”,商业经营显然不在此列。华新民认为,即使是涉及公共利益,也应该是由国家出面先给钱向个人收购这处房产,然后再转给另外一个人,程序上不能颠倒。
就此事,记者于10月31日致电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该委员会值班室的人让记者找法制处,法制处则说要找办公室,而办公室的电话不是占线就是无人接听。
并不复杂的解决手段
通常,“经租房”的真正主人都是一些普通人,他们的祖辈用一辈子或几辈子的血汗积蓄,才购置了一份房地产,但到现在,他们的后辈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祖屋化为尘土。
“经租房”主们曾向政府表态,希望“能回家”,回到当年祖先用自己的血汗积蓄和双手来建造起来的漂亮四合院。即使被拆迁了的房屋,也应当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高智晟律师认为,“经租房”问题的解决其实不存在复杂的法律技术判断问题,更不存在对经租房权属归属的事实判断问题。
从理论上讲,中国现行宪法和民事法律都对产权有明确的规定,“南方的许多大城市已开始大规模地归还产权工作,且交接平稳,这说明,只要政府决心大,没有什么不可逾越的障碍。”高智晟说。
另一位法律专家则认为,北京“经租房”的混乱局面,反映了有关部门对待私有财产的态度问题。这位专家说:“房屋问题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私有财产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北京市只有彻底抛弃政府利益,还产权于民,才能真正扭转‘经租房’乱相。”
 
作者:薛京 来源::公益时报 发布日期::2005-11-2
 
 
附件20:
 
济南市房管局明言:拒绝法律
——济南市房管局信访处的杜科长竟然说:“我们不能因为法律不顾房产政策。”
 
今天是2007年12月18日星期二,每个星期二是济南市房管局的局长接待日。
今天下午三点钟,我来到济南市房管局信访接待室,咨询我家的房产冤案的问题。
因为济南市房管局给了个《信访复查意见》说我父张振东的房产是“属没收逆产”。即我家的私有房产是因“逆产”之罪被没收。我们想即然是“逆产”罪,就应该有相关的“证据”。找了他们多次都拒绝出示。
今天是局长接待日,是郭局长接待的。局长听取了我夫妇的反映,看了我夫妇带过去的相关材料。这是我们第一次给局长反映问题。我对他说:“没有证据杀人不是杀人犯;没有贪污证据不是贪污犯;没有偷东西的证据不是小偷;我家的房子没有逆产证据不能当逆产没收。房管局应该事实求是,给我家出示房产是逆产的相关证据。我们也就结束信访。不出示逆产证据,我们无法接受,法律也不允许我们接受。”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众所周知地法律规定。房管局有法定义务为它的主张拿出证据。  
我夫妇拿出人大给我们的信访回信:“你好,你的来信已收阅。经研究,转市房管局依法处理。请你直接与市房管局联系。”我说:“人大要求你们对我夫妇信访的房产问题——依法处理,你们为什么不给我们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释。”
不可思意的一幕出现了:济南市房管局信访处的杜科长竟然说:“我们不能因为法律不顾房产政策。”这极其荒唐的观点出自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口中,那真是对法制的极大嘲讽。
我立即对他背诵了《宪法》第五条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我加重语气重复了二遍:“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杜科长认为房产政策可以违背法律而存在,同时又被济南市房管局的信访接待人员不折不扣的违规遵守。那么,中央政府三令五申的“依法行政”的社会承诺不成了言而无信的谎言了吗?!
济南市政府属下的房管局工作人员这不是给党和政府的脸上抹黑吗?!
胡锦涛主席说的好:以诚实信用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我不知道我对济南市房管局信访处杜科长说:“你这样做不是给党和政府脸上抹黑吗!”
这位吃党和政府饭的人心中有什么想法……,他的所作所为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执法形象。在这样的人手上,法律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明确规定,如何能落到实处?……令人惊疑。难道搞信访接待的国家工作人员上岗前是不进行法制教育的?
最后,我把《宪法》第五条的规定重写一遍在这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序言)。但是济南市房管局的信访科长不认这个,他践踏了宪法。树立了不要宪法、没有诚信的极坏榜样。
 
附件21:
 
关于审查苏建房(1993)444号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书
 
江苏省人民政府暨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以人为本,顺应民意,于2003年撤销已执行21年之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揭开依宪(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新篇章,为地方政府作出了榜样。近年来我省虽然清理废止了一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但由于“左”的影响、思维定势、利益驱动和官僚主义等原因,仍有“漏网之鱼”,在挑战国家法律, 挑战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权威,侵害群众切身利益, 影响安定和谐。原省建委(现建设厅前身)苏建房(1993)444号《关于在外人口留房截止日期的批复》(以下简称“444号文”)就是这样的典型。现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有关规定,请求对其进行审查。
一、444号文明显超越权限并且违背国家法律
1958年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是在“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和“大跃进”的形势下开始的。国务院(1964)国房字21号文表明,根据中央1956年文件精神,对出租超过一定面积的私房进行改造,改由国家经租,由国家统筹安排,“在一定时期内”(未明确具体期限)付给房主“固定租金”(即“依租定租”比例为20-40%)“逐步改变其所有制”,即所谓“赎买政策”(其实国家并未投入资金,‘定租’来自百姓房租,党报早有评论称:不花钱的“赎买”)。国务院21号文称:“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请注意,国务院既称原产权人为房主,说明产权并未转移,所有制并未改变,只是房屋由私人出租改为由国家经租、经营方式的改变而已。因此建设部于1982年2月16日下发(85)城住字87号文称:“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
由此可见,私房改造属于国家行为,“私改经租房”产权是否或何时转移为国家所有,按照“责权法定”和“物权法定”原则,只能由国务院依法明确宣布,未经国务院授权,任何部门宣布私改经租房产权属国家所有,应属越权行政, 从其一开始就无效!
在国务院至今未宣布私改经租房产权属国家所有,江苏省政府从未获授权,也从未宣布过的情况下,原江苏省建委(1993)444号文竟宣称:“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产权已属国家所有”,这是明显的、大大的越权!该文无视建设部1982年2月16日有关“国家尚未明确(私改房产权)”的白纸黑字,竟宣称早在此15年前文革中即“1966年9月底”私改经租房产权已属国家所有,更是荒唐之极,大错而特错!
《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它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国务院认定的(私改经租)房主,只是同意由自己出租改为由国家经租,并未与政府签订产权转让书面合同。因此,省建委444号文宣称经租房产权已属国有(包括其它部门依据文革文件宣称)不仅越权而且违背了国家法律。
二、444号文明显违背上位法的规定、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规定相抵触
“经省委、省政府讨论同意”印发的苏委发(1982)45号文规定:“过去私房改造中的遗留问题,按照国务院国房字(1964)21号文件和省委(63)144号文件精神处理。”此后建设部多次发文要求依照国家和省级政府(原)政策规定处理私改遗留问题,这与省委、省政府的意见完全一致,不谋而合。原省建委(85)225号文,(88)32号文强调要执行省委省政府及建设部所确认的、相对属于上位法的上述权威文件。
444号文在既无法律依据,又无政策依据的情况下,对镇江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改后,在外人口留房问题的请示”,作出“留房截止日期应为1966年9月底”的批复意见(抄送各市房管局),明显地违背了上位法的规定:
国务院国房字(64)21号文规定:“房主或房主直系亲属过去在外地,没有留自住房,现在迁回本地的,应当退给一部份房屋。”
省委(63)144号文规定:“如果因为房主在外地,没有申请划留自住房屋,或者对房主的自住房划留不足,则应该根据改造时家庭人口(包括当时在外人口)的实际情况,酌情重新划给或增加其自住房屋。”
显而易见,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对私改时在外的房主及其家属的留房政策规定,与中央政府的相关规定精神保持一致、并行不悖,留房并无截止时间限制,其规定内容明确,不会产生“不再退房或不再增补自住房”的歧义,均属现行有效的权威政策规定,也是原省建委一再强调要求各地按照执行的文件规定。原省建委却出尔反尔,另搞一套,444号文竟做出与上位法截然相反的“规定”,干扰、抵制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政策的落实,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盖因受文革“左”的影响太深!
三、444号文用诡辩歪曲历史,推行“极左”
该文首先依据建设部的“规定”、“省政府已经明确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以后迁回本地的,不再补留” 作大前提,却无法提供“省政府何时确权” 这一关键小前提,便变换论点,自说自话,编造一个“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发放到1966年9月底,而定租的停发,标志着纳入改造的私有房屋产权已属国家所有”的伪命题。因为“定租的停发”,并不是法定产权转移的充分、必要条件,所以此论纯属无稽之谈!即使“定租停发,产权归国有”属实,它与“省政府明确经租房产权为国有的时间”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岂能混为一谈,取而代之?省建委又岂能越俎代庖,为省政府代言产权归国有的时间?何况所谓“定租的停发”是偷换概念、歪曲历史的诡辩之词!
建设部在(85)87号文下达前后,还曾下达过(82)445号、(87)575号文,均提出:凡是符合国家和省级政府原政策规定的私改经租房,根据中央中发(1966)507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否则,应当撤销改造,进行纠正。建设部未经国务院授权,不是依据国家法律,而是根据文革中的“规定”“精神”,将国务院认定为房主的上述私改经租房产权,宣称为国家所有。中央中发(1966)507号文认为红卫兵有关“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等“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当采纳办理”,作出了“关于取消定息,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在未通过之前,暂停支付”的决定(于1966年9月底暂停支付)。中央(1966)507号文并未提及私改经租房产权及定租问题,对此,我省东台县房产处良知未泯,曾越级去电北京请示,但在“左”的影响下,原国家房管局将持有生活资料(住房)的私改经租房主,视同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将“定租”当作“定息”,对经租房主中广大劳动者、守法公民,一律执行当时对待资本家的政策,专门向江苏省建设厅下达了(66)国房局字第77号《关于改造房主的定租暂停支付的意见》,越权决定了中央文革政策规定的“张冠李戴”,扩大了红卫兵的“战果”,这些都是不容歪曲、不能否定的历史事实。
“定租的停发”与“暂停支付”与“正式取消”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全国人大至今未宣布正式取消定息、定租。然而444号文用“定租的停发”代替“暂停支付”,鱼目混珠地误导成“取消定租”的假象,歪曲历史事实,去圆27年前红卫兵的梦,至今过去快13年了,尚未梦醒!实在是“左”得出奇!如果原省建委能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地对待私改经租房问题,即用“定租的暂停支付”为前提,绝不会得出“标志着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产权已属国家所有”的谬论,去忽悠各市房管局和群众。
四、444号文成了我省落实私房政策依法行政、维护政令畅通的障碍
现阶段落实私房改造政策是在肯定中央当时决策的情况下进行的,只是纠正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层面上“念歪了经”,搞了扩大化的错误,尽管这本“经”与现在同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批量出租房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不再进行改造,已形成“悖论”,在中央尚未确认私改决策错误,全国人大尚未确认私改违宪的情况下,中央56年文件和国务院(64)21号文件,就是私改纠错(政策执行层面上的错)现行的权威文件,省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据此制定的政策仍在执行中,所有政出多门、与之相抵触的下位法、“土政策”,皆在克服之列。444号文开创新时期省建委抵制中央政令,抵制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先河,其“左”的、与上位法抵触的伪命题“定租的停发,标志着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产权已属国家所有”,就是对落实私房政策的否定,影响了全省落实政策工作的进程,影响了社会安定与和谐。
上行下效,有恃无恐。444号文用下位法代替上位法,导致市房管局长期不向社会公示落实政策的权威依据及建立健全相应的办事程序、责任制度和监管措施,搞暗箱操作;导致省委(82)45号文所确认的权威文件得不到及时有效地执行:省委省政府与中央保持一致,令行禁止,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关于原房在退原房的规定,对在外人员留房的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如:不是出租不改造,已经改造应予退还等等,长期不能兑现,总是用与上位法抵触的下位法,市里的“土政策”来扯皮抵制,导致投诉上访不断。省建设厅处理相关的信访复查案件,其工作人员(是否444号文的炮制者,待查)就是不愿对市局作出“下位法不可代替上位,应予纠正”的判断(其身不正,何以正人?)什么《信访条例》、依法行政、领导批示、漠然视之,“县官不如现管”,超期办案,久拖不结。由此可见444号文“左”的影响之广、之深、之久!
综上所述,原省建委苏建房(1993)444号文用错误的、虚假的、两个不搭界的判断作前提,推不出正确的结论。该文超越权限,言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所未言;违背上位法,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政策规定相抵触,更违背了《国家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该文支持并助长了市局用下位法代替上位法违法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阻碍了我省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进程,伤害了群众相信党和政府的感情,损害了党政部门的形象。因此,应予撤销。撤销时建议重申:落实私房政策要严格遵照省委(1982)45号文的规定,即“按照国务院(1964)21号文件和省委(63)144号文件精神处理。”不得用与之抵触的下位法代替,以维护中央政令畅通,维护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权威。
胡锦涛主席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 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针对本案中所涉私改决策、(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政策规定的)经租房的依法确权及定租的暂停支付问题,均与宪法息息相关,如能提请省委、省政府向中央或国务院提出请示意见,无疑是对“法治江苏”,构进和谐社会的又一历史性贡献。
   成以公等南京、苏州、扬州、连云港427位公民
二OO六年四月五日
 
 
附件22:
 
呈送:
温州市市委书记       王建满 
温州市市长               邵占维
温州市信访局局长   杨   江
 
温州广大“经租房”老人的愤怒
 
九月二十七日,温州八位在京上访的经租房老人(七女、一男,其中一名女残疾人)被浙江温州驻京办事处非法拘留,并被关在浙江驻京办事处的旅馆地下室,受尽了非人的凌辱与恐吓。
办事处从社会招来一些无赖,以当打手。在地下室友还关了来自浙江各地的来京上访的男女十多人,有的已被打得脸青鼻肿。一进地下室,他们就搜去老人们随身带的手机,使他们与外界失去了联系,并威胁着挥动手上的皮鞭,时时发出恐怖的声音。
当我们与他们论理时,他们就挥动着手上的棍棒说:“要想听道理”,接着就高高举起棍棒往下一拍,说:“这就是道理”,完全一副法西斯嘴脸。
晚上,男男女女都睡在一间不到十多平方米的水泥地上,连稻草都没有,大小便都不能自由,老人实在控制不住,叫了几次都不理,还得被骂了一顿。
在地下室人,人的尊严全都没了,更谈不上尊老。
后来在温州鹿城区信访局避长与温州市信访局局长的积极干涉下,八位老人才得以分两批返回温州。
我们温州广大经租房群众对驻京办事处民敢在首都北京私设地下监狱,招募打手,随意拘捕人,随便虐待老人的非法行为表示极大的愤慨与强烈的抗议,为了我们中国人的尊严,我们有权向浙江省人民政府与温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强烈的要求,要求查处这次非法拘留八位上访老人长达七十小时的指使者。
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2007]5号文件)的精神若干规定的第九条明确规定要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对群众来访要坚持文明热情接待,对群众来信要认真负责办理,坚决纠正限制和干涉群众正常信访活动的错误做法,确保信访渠道通畅。
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浙江温州驻京办事处非法地下室进行认真清理,整顿信访队伍,确保中央[2007]5号文件的精神认真贯彻,防止非法拘捕事件的再次发生,确保群众正常信访权利的行使。
 
温州广大“经租房”业主、温州“经租房”上访代表:
孔繁南  蔡文育  陈香眉  金玉丽等8位
二OO七年十月六日
 
 
 
 
 
附件23:
 
强烈抗议武汉当局至今仍关押依法上访文革房业主肖昌海
非法关押到几时      武汉维权无青天
 
武汉武昌区维权人士肖昌海于2007年10月13日晚突然在武汉失踪,家人心急如焚,四处寻找无果.怀疑被政府秘密关押,逐向当地派出所、街道委员会、公安局、政府、等有关机关要人。均称没有抓人更谈不上关押,怎么交人?一个个信誓旦旦说政府不会乱抓人,关人也会通知家属,现在是法制社会不会乱抓人的。
一个活生生的人就这样在武汉消失了,家属无奈、愤怒可想而知。四处打听家属才知道武汉武昌余家头有个秘密关押点,肖昌海70岁的母亲带着孩子和亲属拼死往里冲,多人被里面的所谓“执法人员”打伤,可怜的母亲最终见到了自己日思夜想的孩子,大家不顾伤痛哭成一团,里面被关押的100多名上访人士无不落泪,愤怒的摇晃铁栅栏表示抗议。悲愤的母亲对天大喊:“为什么说没有抓人,为什么不敢承认,现在人就关在这里,你们还有什么话说!”最后,痛苦的母亲还是被他们赶出了关押所。
肖昌海的爷爷在解放前在武汉市武昌区大成路14号购置了一栋房产,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收为公有,由于该房产地处繁华地段,武昌区房地局强行霸为己有,改革开放国家落实私房政策,发还文革期间被国家收走的私房,武昌区房地局拒不向合法产权人发还。肖昌海为此四出奔走,状告无门,多次进京上访讨说法,有关当局认定肖昌海是集体上访的代表,逐将他在武汉秘密关押,然而此次进京上访肖昌海并没有上访行为,而是他的母亲到北京向有关部门递交了诉求。
也许这正是肖昌海在武汉无顾被关押,当局秘不向家属通知的真正原因。一个没有犯罪的人就这样无理由的关押,不能不说在中央主张民生,关注人权的今天,下面不把中央当回事的具体表现。
 
 
附件24:
 
长沙经租房业主维权者王季勇07年10月20日被当局派出的人员暴力带走
 
湖南长沙经租房业主维权组织者,同时也是私有权益网榜主王季勇,星期五凌晨突然被20、30名当局派出的人员暴力带走,理由是要阻止他到北京上访。
王季勇表示,他的网站也被封,现在人身也不获自由,人生再无意义,发起绝食行动,滴水不进,抗议当局的粗暴行为。
中共十七大召开期间,陆续有访民遭到拘禁或被警告不得到北京上访,也有的被24小时严密监控。星期五凌晨,湖南长沙经租房业主同时也是经租房维权组织者王季勇正在中国泛蓝联盟湖南长沙成员谢福林家中作客,突然大批公安人员涌入,强行带走王季勇。谢福林星期五上午向本台表示---
谢福林:“王季勇被抓走了,他们就是说不让他到外面,不让他上北京。”
记者:“有没有说要把他拘留多少天?”
谢福林:“现在王季勇不知去向,昨天晚上被抓走了就不知道了。”
记者致电当地区政府查询---
记者:“我想问一下有一个长沙经租房业主,他叫王季勇,昨天晚上被你们的人带走了,我想问一下他现在人在哪里呀?”
区政府职工:“这事情我不清楚。”
该名接听人员说他不知道此事件,当然就更无从得知王季勇现在何处。记者之后联系上王季勇本人,他表示---
王季勇:“我现在在长沙市殡仪馆附近所谓的一个房子里面把我关起来。因为我对长沙市政府不还给我房子不满,我要上访,我要到北京去。”
王季勇说他是被当局用暴力强行带走的---
王季勇:“原本开十七大,他们就把我监视起来了,每天三班,每班两个人,昨天我走的话,就是一部警车还有一部政法委的车,每班两个人,加起来就有8、9个,昨天突然来了20、30个人,强行把我用暴力,把我拖入警车,掐脖子呀,推腿呀,用暴力把我搞进警车之后,运到这里来了。”
王季勇除了是经租房业主之外,同时也是私有权益网的榜主,但日前该网站已被封,王季勇表示,现在他不能发表意见,人身也不获自由,生活实在没有什么意义---
王季勇:“现在中共政府的态度呢,就是老百姓的问题不解决,你要开会,我的网站也被封了;人又讲不了话,又没有行动自由。我不知道这是什么政府,还对老百姓采取暴力行动。”
记者:“您现在关在里面,他们没有对你虐待吧?”
王季勇:“没有,我自己虐待自己,我现在开始绝食了。从昨天进来以后我就是滴水不进,饭也不吃。”
记者:“您打算绝食到什么时候?”
王季勇:“如果他们没有恢复我的自由,我就一直绝食下去。我是被他们强行送进来的,最后如果一身冰冷的话,就直接送附近的殡仪馆。我对于这样的政府,只能采取这样的办法,你可以不让我讲话,可以不让我走路,但我不吃饭你没办法吧!我自己残害自己总可以吧!”
 
附件25:
 
温州广大经租房业主关于目前解决温州经租房问题的几点整改意见
 
经租房政策直接侵犯中国城镇广大劳动人民的居住利益,严重损害到党与中国人民的利益,这是中国近五十年的历史所证实,不论谁怎样为经租房辩护,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经租房近五十年的实践证明,它是不利于党,不利于国而害民的,是不得人心的,地方政府要上为中央减轻压力,下对老百性负责的精神承担起解决这一历史欠帐的重任。
根据市与市督查经租房问题领导的意见,我们温州市广大经租房群众就目前解决经租房问题提出几点,温州过去在执行经租房政策上偏离甚至弯曲政策原意,任意扩大改造范围等几方面的整改意见。希望在整改过程中以贯彻十七大精神为重,把真正改善民生问题,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最大的人性化解决好,利用政策的最大允许范围把这个关系到温州千家万户的老年群体的旧账解决好,真正为促进温州和谐社会的建立清除障碍。
一,私房出租数量有多少才进行改造的问题,  即改造起点问题,卜58二商房字第154号文规定,大城市出.租房屋150平方米以上的进行改造,中小城市应低些,温州为100平方米以上。这就说明1私房改造是有起点改造,并不是无起点改造,2中小城市改造起点为100平方米以上。但在实际执行中变为一部份人是有起点改造,另一部份人是无起点改造,这是完全违背政策的有起点改造的精神,尽意扩大化的结果,因此根据政策规定出租100平方米以上部份的属于改造范围,那100平方米不属于改造范围而应该发还给房主,绝不能在执行政策上采取混淆视听,玩弄文字游戏愚弄群众。
二,政策规定对老,弱,病,残及其它无劳动力的房主,如其改造后生活无法维持者,可暂缓改造,待以后情况发生变化时再说。因此凡属于老,弱,病,残及其它无劳动者应一律无条件发还,不得做无人道的事,不得任意扩大改造对象。
三,留房问题,原政策规定,给房主留房,一般不宜太严。房主原住房较少者,可以适当调剂。可是,温州在私改时,只知将房主出租房部份全部纳入经租房改造,根本没有考虑老百姓的实际困难,每户家庭实际人口有多少?自住有多少面积?应否给予留足定量的面积。这种不顾老百姓死活的改造,在此次整改过程中应给以补救。应根据当时各户家庭人口,补足自留房。对于在1959年房改时,因工作,产参军,学习等原因不在温州的每户家庭成年人员应该补足自留房。政策绝不应该做家人在外就断了人家回家的路的缺德的事。
四,原房主的自留房及无收取租金的借用房,以及文革中被住户占用的房子均不属于经租房范围,若巳纳入经租的应一律退还给房主。
五,每户经租房户的经租面积房管局档案资料与房主的是有实际情况出入很大,原出租时老屋的瓦墙下,走廊,中堂都没有出租,都未曾收过一分钱的房租,但为什么在私改时硬要作出租面积计算?这是强令扩大计算经租房面积的实证,是有意扩大掠夺老百姓房产的不道德行为,在这次整改中要把这些面积从经租房面积扣除,还给老百姓一个公道。
六,严防腐败分子,私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建设部一些官员到地方的房管部门的一些领导都说“社会主义改造”经租房的产权己变为“国有”。先不说建设部官员与房管局领导他们热衷于权大于法,对中国法律的藐视,单就他们所说的经租房己变为“国有”而言,实际上目前的经租房巳由原耒房主的合法私房变为房管局与现住户的非法,权利房。现在的经租房住户可以出租收取高价租金甚至允许将经租房出卖。在巳拆迁的经租房中更有人直接将经租房“国有”作为自己的私房卖给他人,房管作为国家管理房地产部门,怎能允许这些国有资产任意流失。他们是怎样办理过户手续的?把经租房户的合法私人房产私分的非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肃追查。
在经租房问题上老百姓已受害近五十年。再不能允许在经租房上有这笔糊涂帐,应该向全市广大经租房群众有个合理交代。
以上六点为温州市广大经租房户按照市督察经租房问题领导指示精神所写的作为此次经租房遗留问题的共同整改内容。
 
温州广大经租房业主 2008年1月17日
 
  
附件26:
 
经租房业主湖南代表王季勇被送到湖南省长沙市法制教育培训中心看管
            
2008年1月23日上午10点左右,湖南长沙市12位经租房业主到长沙市信访局上访,其中一位60多岁姓万的业主遭到市政府保安殴打受伤送医。其余业主就保安打人事件要市政府给个说法,遭到武警强行驱赶,全国强行送到长沙市法制教育培训中心看管。
这些经租房业主上周三到长沙市信访局上访后,当局要他们在本周三去拿答覆意见。昨天他们刚进入市政府大厅,准备乘坐电梯时,遭到保安阻拦,双方发生冲突。
受伤的业主万先生说:“我现在住院,感到头晕、头痛,头顶缝了三针,医生要我继续观察治疗,要求政府做受伤鉴定也不做。昨天上午我们去信访局拿答覆意见,保安不让上去,我跟他们讲共产党的政策和法律,市政府就应该给市民提供方便,但这次就是不让进去。”
万先生表示,他进了电梯后,保安也跟进来拉他,双方互相推拉,保安就用对讲机的电池往他头顶打去,就流血了。他要求送医没人理,打110打了30多次才过来,警察也没有调查和问话,直到早上11点才送医。
万先生送医后,其余十多个业主留在市政府为他做证,向当局提出最低要求:要他们问话做笔录及给伤者做法医鉴定。但当局无妥善处理,双方就此僵持到今天凌晨三点半,当局派出武警,将这些年迈花甲的老人一个个强行拖走。
记者致电给湖南长沙市信访局的萧处长(0731-8666233)了解保安打人事件,他说:“有两个情况要说清楚,一、我不在场,没有参与处理情况,保安打人公安已调查处理。二,他们多年上访,按政策已经到位了,他们不服。信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以后,他们没有按信访条例来反映问题。昨天双方有肢体冲突,具体情况我不是很了解,公安部门已经介入了。”
萧处长表示,信访部门已把答覆意见转下去了,要他们到有权处理的机关直接去听答覆。
今天凌晨一点左右,湖南代表王季勇被送到湖南省长沙市法制教育培训中心看管。
王季勇表示,“我现在在捞刀河镇法制学习班,有两个警察陪着我。昨天一个上访老同志被市政府保安打伤,我们要求做笔录和给个交待,在市政府打人是不对的,但没人理。”
王季勇还介绍,这里是湖南省长沙市法制教育培训中心,实际上就是法轮功弟子的学习班。这里墙壁还贴了一个中共公安部的通告,大概内容是禁止任何场合张贴弘扬法轮大法的条幅,还有学员手册和有关规定等等。
据悉,湖南省长沙市法制教育培训中心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的一处山沟里,这里三面环山,此幢隐蔽的建筑的围墙上架着高压电铁丝网,大铁门白天也紧闭。据说此处原本要做敬老院,后被湖南省610用几千万元买下,专门用来作湖南省法轮功学员的洗脑基地。
 
 
附件27:
 
中午11点零8分,我打通了王季勇老先生的手机,和他老人家通了10分48秒电话。王季勇老先生目前还关在长沙郊区的法轮功法律学习班驻地。
每天每班俩警察陪同,未受虐待,未问绝食事宜。
据王季勇先生讲,准备放王季勇先生回家,王季勇先生坚持不回去,要讨个说法:我说过,抓我王季勇很容易,放回去可没那么简单!为什么抓?手续?为什么放?手续?我不能说抓就抓,说放就放呀!这是号称法制国家的行为吗?
当问及说话方不方便时,王季勇先生说:俩警察就在旁边,他们也在听,方便。当时我要王季勇先生告诉俩警察,他們是例行公事,迫于无奈,人们不会说什么的。
王季勇先生说:我和他们没有利害冲突,我只讨我的祖屋,别的什么东西我不要,和警察局警察有什么关系?我只和长沙房管局讨祖屋!!
我说全国经租房业主给你的电话都打爆了,你手机一直关机。他老人家托我向全国经租房业主们致谢,感谢全国经租房业主们对他的关心,并让我转告他的谢意:他目前很好。我告诉他:如果长沙当局三天内不放老先生,全国经租房业主们可能要进京到中南海过年了。老先生笑了,再次感谢全国经租房业主们对他的关心!
我要老先生保重自己的身体。老先生说:我会的,我只要讨回祖屋,又不想当官,沒事的!当官的人心太虚了……。
 聊了10分钟了,我怕老先生手机电池不够了,他说手机充电器带着,已充满电。老先生委托我将这次谈话记录下来,发到网上去,作为感谢全国经租房业主们对他的关心!
 最后,道了多保重,再见。并约定了下次通话的时间。
 
 
附件28:
 
杭州、温州、台州广大经租房群众严正声明
惊悉王季勇先生被长沙市政府非法拘留在长沙市法制教育中心失去人身自由,我们浙江省杭州、温州、台州三市经租房广大群众对此表示强烈抗议。
我们广大经租房群众希望长沙市政府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真正领会落买党的以人为本冶国方略,千万不要做破坏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的罪魁祸首,尽快妥善解决好王季勇问题,以免引起全国广大经租房屋群众的共愤!
杭州、温州、台州广大经租房群众
2008年1月25日
 
附件29:
全国经租房业主维权群体的重要通知
 
全国经租房业主,家住长沙的王季勇先生已经被无理的关押。
我们现在时刻在关注着这件事情的发展,如果长沙当局想把事情做大的话,全国经租房业主可以奉陪到底。
如果近期长沙的王季勇先生不能被释放,还他自由我们全国经租房业主,将集体到京,向中央提出请愿,要求释放被无理关押的王季勇先生。
现在王季勇先生是被无理的、非法的关押。因为这个“法制教育培训中心”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场所?他应该首先是为法律工作者培训的基地,不能是用于无理关押群众的场所。
如果王季勇先生涉嫌刑事问题,可以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法律上的处理,不能把一个无辜平民无理关押。
我们现在保留静坐、示威。全国进京上访的权利。
我们希望长沙市政府出面干涉,先行释放。相互的协商、妥协,是我们的原则。但是我们不会无限期的等待。
也许当长沙市政府的官员看到大批的全国的经租房业主在中南海正门静坐的时候会感到很后悔,也许一时的冲动会把得之不易的乌纱帽自己给丢掉,会很可惜。
我们已经是光着脚在地上走了,我们全身裸露,不在乎什么!倒是我们的官老爷应该考虑事情的严重性。
中央现在一直在高喊“和谐、和谐、再和谐”,为了北京的奥运。然而,地方的官员不能理解上意,真是枉费了做官的本意。
我们现在依然是冷静下来,等待长沙市政府认真对待这个小小的问题。希望这个问题及时解决,不要酿成不必要的、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现在已经不是以前的时日了,现在的政府和全国人民都坐在了一个火药桶上,任何一点点的小事,都可能酿成一个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灾难,任何点点小事,都会成为导火索。
所以我们大家都要先静下心来,不要让我们来点燃这个导火索。我们可以妥协、我们可以谈判、我们可以协商,我们不希望看到一个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或者说后果。
现在的物价上涨、房价上涨、股市的波动,都在搅扰着每一个国民的心。
每个人都在一心“向钱看”的大潮下,宣传鼓动下,心态动荡,人人都在郁闷着,鲁迅讲过“不在沉默中死亡,就在沉默中爆发”。
所以,任何一个小小的不安分,都会导致时局的动荡,这个对于平民百姓来说,怎么都是一样的活着,但是对于既得利益者,就要思前想后,考虑再三了。
为什么中央三番五次的提出和谐,提出改善民生,难道我们的官员不深深的揣测“上意”吗?我想,作为一个省级首府的政府领导是会明白其中的含义的。
我们期待着王季勇先生在近几天之内,得到圆满的释放。因为在前不久的《南方周末》的报刊上,已经登载了武汉市无理关押上访民众的事情。长沙市政府,不想也在报刊上露脸吧。
我们期待着一个双方满意的结果。我们不希望事情搞大,不希望给当地政府添麻烦。我们保留一切的申诉的权利。但是我们希望和平的解决。
我们希望王季勇先生早日得到自由!希望看到此文的全国经租房业主,相互通知。
用一切可能的手法、方式,通知到每一个人!我们将要采取的动作。
最后,我们希望各级政府部门,过一个祥和的春节,不希望长沙市政府为此小事情大动干戈。自毁前途的不会是我们。
 
附件30:
 
  紧急呼吁!最紧急呼吁!武汉警察方必须立即释放武汉经租房业主肖昌海先生
 
,在坚持正常上访中,现在被武汉警方无理无据的非法关押!
我们全国经租房业主现在时刻在关注着这件事情的发展,如果武汉当局想把事情做大的话,近期肖昌海先生不能被释放!!还他自由!!!我们全国经租房业主将集体到京,向中央提出请愿,要求释放被无理无据关押的肖昌海先生,如果肖昌海先生涉嫌刑事问题,可以由公安依据法定程序处理。不能因为一个没有涉嫌刑事或冶安法律问题,无辜平民被限制自由的关押,我们全国经租房业主现在将依法保留静坐、示威,全国进京上访的权利!!!
我们希望武汉市政府出面干涉,先行释放。相互的协商、妥协,我们可以谈判,这是我们的原则,我们不希望看到一个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或者说后果,但是我们不会无限期的等待!也许当武汉市政府的官员看到大批的全国的经租房业主在中南海正门静坐的时候会感到很后悔,也许一时的冲动会把得之不易的乌纱帽自己给丢掉。
中央现在一直在高喊“和谐、和谐、再和谐”,为了北京的奥运,然而,地方的官员不能理解上意,真是枉费了一番做官的本意。我们现在依然是冷静下来,等待市政府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希望这个问题及时解决,但是对于既得利益者,就要思前想后,考虑再三了。为什么中央三番五次的提出和谐,提出改善民生,难道我们的官员不深深的揣测“上意”吗?作为一个省级首府的政府领导是会明白其中的含义的
我们期待着肖昌海先生在近几天之内,得到圆满的释放。因为在前不久的《南方周末》的报刊上已经登载了,武汉市无理关押上访民众的事情,我想本市政府不想再一次在报刊上露脸吧。我们期待着一个双方满意的结果。不希望事情搞大,不希望给当地政府添麻烦。但是我们保留全国经租房业主和继承人一起进京上访的权利。但是我们希望和平的解决。我们希望肖昌海先生早日得到自由!
希望我们大家都来关心我们的肖昌海先生、如果今天我们视而不见,那么在今后正常上访中,就会有无数个被非法关押的“肖昌海”,下一个也许就是你。希望看到一个圆满的解决方式。我们不希望全国的经租房业主都来北京,希望看到一个圆满的解决方式。
我们希望武汉市政府能够拿出智慧来解决问题,全国经租房业主期待着!


 

 
 
附件31:2007年11月14日以来,我所写的公开信一览表
 
1、中国民主同盟盟员郭泉致国家主席胡锦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的公开信
——探讨“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的民主政体”
2、中国民主同盟盟员郭泉致中共政府总理温家宝的公开信
     ——探讨“中石油中石化59万一次性买断工龄职工案”、“李国宏案”、“劳动教养制度”
3、中国民主同盟盟员郭泉致中共政府总理温家宝的公开信
——探讨“中国工商银行13.8万一次性买断工龄职工案”
4、中国民主同盟盟员郭泉致国家主席、国家军委主席胡锦涛、政府总理温家宝的公开信
——探讨“军队国家化条件下的转业军官、复员军官和退役义务兵的社会安置机制”
5、中国民主同盟盟员郭泉致国家主席胡锦涛、政府总理温家宝的公开信
——探讨“二十一世纪中日关系的新思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郭泉告中华全国各族人民及海外同胞书
——关于“在家革命”的和平民主革命理念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郭泉告中华全国退役军官书
8、中国新民党告全世界各国政府、政党和人民书(暨2008年新年贺词附党章)
9、中国公民郭泉致全世界媒体的公开信
——正式起诉美国Google公司、美国yahoo公司
10、中国新民党代主席郭泉就中国网民党的成立告中华全国人民书
11、中国新民党代理主席郭泉就美国yahoo公司的“王小宁事件”、“师涛事件”、“郭泉”
——告中华全国网民同胞书
12、中国新民党代主席郭泉致国家主席胡锦涛、政府总理温家宝的公开信
——探讨“彻底解决文革思维下经租房问题”的策论
 
 
 
郭泉,男,1968年5月8日生。原中国民盟盟员(2007年12月17日因提倡“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政体”被开除盟籍),现任中国新民党代主席。曾任国企干部、南京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秘书、法院干部、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研究生导师。
1996年毕业于南京大学社会学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毕业于南京大学哲学系,获哲学博士学位。1999年至2001年在南京师范大学做博士后研究。2001年博士后出站之后,留校任教,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历任文学院研究生班主任、成人教育办公室主任,院长助理、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编辑部主任等职务,南京大屠杀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资料室资料员。
 
联系办法:
QQ:115659144      手机:13151423196    Skype:gwnguoquan
MSN:[email protected]            Email:duidui6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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