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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涌:周永康将中国司法的裤子一把脱到了低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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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周永康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一个品行与手段十分极端的政法人物,无原则,无底线,无司法改革的长远战略,无整修中国司法机器的深谋远虑,只有贪得无厌的腐败与肆无忌惮的擅权。周永康在很短的时间内将中国司法的裤子一把脱到了低端。

以中央政府或国家的视角,国家与法官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人民赋予国家以统治权,国家委托法官裁决案件,国家对于法官的监督是否有效是一个国家司法体系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但在监督过程中,存在制度经济学中委托代理理论所谓的“高额的状态核实成本”(costly state verification)。

所谓的“高额的状态核实成本”,是指监督者在监督对象时,无法核实对象工作的真实状态,或需花费巨大的核实与监督成本。在中国的司法监督中,该成本出奇的高,国家在监督和判断法官是否依法公正裁决即使花费了高昂的代价,也仍然导致监督失败。因为司法裁判的对与错,不同于验证数学题一样简单,所以,监督缺乏客观标准,是一种软监督,极易监督变形或失效。

中国司法的失败本质上是司法监督的失败,这一论断是可以成立的。这里,可以作一极端假设。不久前,人工智能阿尔法狗击败围棋天才李世石,说明人工智能在一定领域内代替人脑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如果某一天在中国,30万台人工智能电脑代替30万名法官,只要电脑程序与阿尔法狗一样精良,司法监督效率将非常高,一只鼠标可以监控一切,成本极低。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之研究在欧美国家从未停止,这是一个可能实现的理想。

在人工智能充任法官的时代,即使政治停滞不前,中国也将迎来司法的春天,因为技术解决了司法监督问题,在司法的未来发展中,应当是技术击败政治,而不是政治击败技术。

中国的司法监督失效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则匮乏和的模糊导致巨大的监督成本和监督失效,随之伴生司法腐败丛生、法官逆向选择,以及民众的怨恨与报复。

法治发达的国家基本解决了“高额的状态核实成本”和司法监督失效的问题,解决之道除宏观上的三权分立外,主要在于确立了清晰的监督标准,即清晰的法律规则,包括清晰的法律解释规则和法律推理规则。英美法系通过判例制,大陆法系通过精细的立法和对法官的严格的职业训练,解决了问题。法治发达国家的共同特点是:法律共同体对于绝大多数案件都可以十分容易地发现唯一正确的裁判结果,所以,法官擅权是很难的。

中国的情况大不一样,法律规则的匮乏和模糊是惊人的,所以,无论是以再审制度,还是以信访制度,还是以党委监督、人大监督和政协关注等繁多的花样,增加监督层级,虽可暂缓民怨,却无法根本解决问题。

当监督在技术层面上失败,监督者通常祭出的手段就是“政治忽悠”和“政治恐吓”。或以“人民至上”等大词编织的意识形态话语对法官进行政治教育,让法官聆听政治训话;或以“杀鸡儆猴”的双规手段对法官保持强势威慑,这都是一种心理学上的监督手段。但事实证明,这只能造势,但不能精准控制,所以,效率都是十分低下的,反而徒增司法负担,是穷途之末。

中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能解决司法监督成本问题吗?

技术主义的司法改革可以走多远?

周强大法官的“小刀手流”能够切下“高额的状态核实成本”吗?

下面,让我们逐条评阅他的答卷。

周强大法官似乎与证券监管者具有同样的信念,相信“信息公开”是一个好东西。应当承认,他力推的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透明与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这是他最可能载入史册的功绩。截至今年2月,全国法院公开裁判文书1570万份,为读者提供全网智能化检索服务。改版后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是非常震撼的,已经成为全球最有影响的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上网,必将倒逼法官提高司法能力,裁判将更加谨慎。

一位检察官告诉我,在裁判文书上网后,他们已经发展出一种侦查法官贪腐的新手法:通过案例搜集,发现嫌疑法官同案不同判的事实,追索腐败与徇私枉法的线索。

但裁判文书仅停留于公开,是不够的,它们的价值未充分实现,因为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没有和判例制结合起来,所以,虽然公开了,但围观者少。这是周强大法官的小刀手流的局限性。

我强烈建议周强大法官在裁判文书上网的基础上,推行判例制,让判例创设规则,法官裁判必须遵循先例。判例制将使得裁判文书的围观者大大增加,判例制提供监督的明晰标准,也使得整个法律共同体和社会力量加入到监督的队伍中,司法监督的困境将迎刃而解。

即使从政治实用的角度看,判例制的实施可以消除“同案不同判”现象,“同案不同判”是目前飞舞在中国司法形象上的一只大“苍蝇”,不仅地区之间存在同案不同判,同一法院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甚至同一法官也存在同案不同判,让人民无法信服,因为人民只看到“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不会看到背后所谓的法律推理的伪复杂性。

“同案不同判”是司法的裸奔,没有一个国家不重视“同案不同判”引发的司法形象问题。今年初,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主任本杰明教授告诉我:“1998年的《欧洲人权法案》将‘同案不同判’视为司法机关侵犯人权的行为,欧洲人权法院裁决了多起此类案件,中国应当高度重视‘同案不同判’的恶劣影响”。

中国如何解决这一严重“侵犯人权”的形象问题?周强大法官依靠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他在工作报告中说:

“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2015年)制定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司法解释24件,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案例指导工作,发布指导性案例12件,统一司法尺度”。

其实,一年发布指导性案例12件,这不是成绩,而是笑话。如果与英美判例制国家相比,寥寥12件指导性案例,即使加上24件司法解释,所供给的具体规则的数量,也只是英美一年颁布的判例数量的沧海一粟而已,可怜之极矣!差距就发轫于此。

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生产节奏过去缓慢,无法即时解决裁判规则严重匮乏的问题,就无法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裁判规则的匮乏是中国司法改革面临的最隐蔽的核心问题,是导致司法监督失效的本因所在,无法绕行,不能视而不见。

周强大法官应当十倍提速指导性案例工作,奠定中国的判例制的基础。加强最高人民法院的研究力量,成立判例研究院,整理判例,公布判例,与教育研究机构合作,出版判例汇编和判例评论,在判例制的基础上培育法律共同体。

最高人民法院还应积极建议全国人大制订《法律解释法》和《法律推理法》,规范法官的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活动,将现阶段最高院推动的裁判文书改革工作从很“土”的层次提升到“高远”的层次。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早在1973年2月14日就强调:“所有的司法判决都必须建立在理性的法律推理的基础上”,而我们的司法实践还远远没有重视法律推理。这些工作都是司法改革的“规矩”工程,“无规矩,不能成方圆”,这是司法的骨骼与生命,是司法改革的内科,一旦忽视,全盘皆输。

此外,执行难是中国司法的疑难结症,几十年未愈。据一些地方法院院长介绍,执行成功率不超过50%,一半的判决无法执行,成为一纸空文,浪费司法资源,大大损害司法权威。

最近,周强大法官承诺在两年内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历史上,没有一届大法官敢作此承诺,周强大法官的底气何来?他在工作报告中说:

“完善网络查控体系,连通2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有关部门联网,实现网络查控、远程指挥功能,在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

显然,底气也是来自技术主义的力量,更准确地说,是来自信息技术主义的力量。

除信息公开外,在技术上和程序上,隔断影响法官裁决的干扰项,这也是降低司法监督成本的一个有效路径。

由于特殊的国情,几乎每一个重要案件的审理都会引发原被告双方背后的社会关系群的对抗与博弈,法官如果能够摆脱复杂的、社会关系的牵扯,就能做出公正裁决。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以庭审为中心”或曰“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方向的国情背景。

在“以审判为中心”方向指引下,许多司法改革试点的法院绞尽脑汁,费尽心机,作了很多尝试。

例如,天津法院尝试“速判”,开庭前最短的法定时间内抽签组成合议庭,开庭后立刻宣判。该机制的目的在于,在时间维度上,隔断社会关系干扰法官裁决,营造司法公正的程序形象,赢得司法权威。

北京三中院商事审判庭也有同样的“速判”思路,效果良好。许多基层法院领导认为一些貌似严重的司法问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他们在技术主义的司法改革道路上前行探索。

当然,技术主义的司法改革有超出想象的发展空间,但司法权威的最终建立,在宏观上,仍然需要几个硬要素,这应当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长远目标。

一是制度上的“司法相对独立”

虽然在一党制下,不搞西方的司法独立,但可以搞“司法的相对独立”。执政党应当学习罗马帝国的经验,应充分认识到:司法相对独立于党有利。其实,执政党控制了立法,就没有必要绝对控制司法,因为大量的诉讼是私的纠纷,根据2015年的数据看,全年新收一审案件共1144万多件,其中民商事案件占88.23%,刑事案件占9.84%,行政案件占1.93%。

在这些私的纠纷中,执政党并无直接利益,完全可以放手。所以,建立独立的商事法庭系统,也是可以考虑的改革方案。在封建英国社会,国王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是相当的厌烦,司法独立是解除国王负担的一个极好的方法,商人自设法庭,国王也从不干预,以至于形成了独立的商人法体系。

目前,“司法相对独立”的格局,可以通过改革司法体制中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的方式实现,即通过中央控制地方的方式实现。

改革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改组为高等人民法院,以巡回法院为主,将现有的第一和第二巡回法庭升级为华南巡回法院和东北巡回法院,再设立西北、华北、华东、西南等四个巡回法院,实现所谓“审判下移”,其本质是“审判上移”,是让更多的地方案件在终审时,到达高等人民法院。

此外,建立真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目前的审判委员会为主体,逐步过渡到由共产党、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大法官共同组成。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最高法院像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这般庞大臃肿,未来的改革是必然的。

二是新的意识形态或话语体系的建立

如果我们话语体系仅仅是空洞的“人民至上”或“司法姓党”的口号,并无实效的,其效果都不及中世纪的神学。中世纪神学具有迷惑力,虽荒谬,但可愚民,可平息纠纷,人民在对上帝的信任中消弭心中的怨恨。在现代社会,是不可能建立类似神学的有效的意识形态或话语体系的。既然无此魔力,就应老老实实地去建设世俗维度上的话语体系,培育司法的世俗权威。

虽然有人说,西方法治正义具有欺骗性,那我们的法治正义为什么连“欺骗性”也做不到呢?所以,西方法治的“欺骗”技术仍然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在周强大法官的工作报告中,较少僵化的意识形态语言,多是平实的语言,这是一个聪明的话语选择。

三是以“百年树人”的精神建设中国的法官队伍

不仅要高度重视改善法官的待遇,更要为法官建设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法官安身立命的根本。在无司法权威的环境下,法官群体只有两个出路,一是流氓化,你不信任我,我也无须向你展现高大的形象,以硬对硬,以蛮对蛮;另一个出路是刍狗化。长期以往,法官的素质将下降,精神面貌将凋零。法民矛盾更加突出,怨恨将在社会民心中长久郁结,将会有更多的马彩云惨案出现。

每一个个体法官的命运,都与国家司法改革的大局密切相关,是过劳死,还是如沐春风地活着?是辞职大逃亡,还是安居乐业?是面临恐怖威胁,还是生活在尊严和自由中?取决于今后司法改革的走向。

执政党应将司法改革置于国家战略的地位,虽然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的司法改革,司法正变好,但变坏的风险仍然没有消除。

以史为鉴,可以知未来。如果不谈文革,仅考察过去三十多年,中国司法经历的重大冲击而倒退的事件,可以例举如下:一是80年代和90年代的两次严打,法律程序在一定程度被忽视和破坏;二是21世纪初,因为维稳体制的建立,一定程度上凌驾于司法至上,司法制度被扭曲;三是2003后,随中国经济腾飞,对财富的贪婪和掠夺,引发司法腐败。

严打、维稳和财富分赃,在未来10到30年,是否会重演?是否再次侵袭中国司法制度?或者,其他重大社会政治问题出现,如政治极左化,是否以另一种力量侵袭中国司法制度?这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当政治雾霾迷漫之时,我对中国的司法改革前景,仍然怀有一线希冀,对于技术主义的道路,也抱有一丝寄托,因为在大历史的潮流中,技术终将重塑政治。

你看,虽然政治击败了谷歌,但Facebook不是就要进来了吗?

责任编辑: 江一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微信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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