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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贴:山东辱母杀人案越了解越让人血脉偾张

山东冠县女企业家苏银霞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即135万元还成254万元,说是还差17万元(利息)。

吴学占以讨债为名,继续胁迫苏银霞。2016年4月14日,吴学占一共10人来到苏银霞的工厂,将她与她的儿子于欢堵在财务室内。苏银霞已经没有什么办法继续还“债”了。吴学占那伙人对苏银霞母子打骂、侮辱,过程非常残忍,尤其是当着于欢的面对苏银霞造成极其恐怖的身心伤害,到了任何一个人都无法忍受的境地。那不用老航复述,阁下尽可去查阅网上描述的情况。反正就是恶心!恶心!恶心!

吴学占手下有一名叫做杜志浩的,在过程中非常凶也十分下作。

有工人看到里面的情形,设法报警。然而,警员来了之后,仅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说是要进一步去了解情况。

这时,于欢想出去,但那些人堵着不放,仍对他殴打。他随手找到一把水果刀,胡乱捅了起来。其中捅了杜志浩的腹部,又捅了另外三个人。

这些人没料到于欢来狠的了,再说他们受伤了,才匆忙撤退。走的时候还是杜志浩自己开的车。他们去了冠县人民医院。杜志浩因琐事还在医院门口跟人发生争执过。但最后的结果,却是杜志浩因失血过多死亡,另有2人重伤,1人轻伤。

而吴学占、杜志浩这帮人,却是当地一霸。吴学占说是房地产老板,但主要业务就是放高利贷。放出后,就是暴力逼债。有证据显示,警方已经认定他们是“黑恶势力团伙”。对苏银霞放高利贷和暴力逼债之事,只是他们犯罪行为的冰山一角。

2016年8月3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张贴在源大工贸门口张贴过布告,称“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摧毁,首犯吴学占已被抓获,迅速查清了吴学占等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鼓励群众举报,并呼吁在逃人员主动投案。

吴学占那伙人中,被于欢刺伤的严建军、程学贺,现已被“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而死者杜志浩出生于冠县斜店乡南史村,因在家中排行老三,被人称为“杜三”。此人因小事打过他的舅舅。2015年9月30日,他驾车撞死东古城镇一名14岁女学生后逃逸。后透过中间人向学生家赔了28.5万元,算是“私了”。

很明显,从多方面情况综合起来看,于欢完全属于正当防卫所采取的正常反应。造成一死三伤,最多也就“防卫过当”。一死三伤的后果,吴学占那个团伙完全应当负主要责任。再说,杜志浩受伤后,仍然自己开车去医院,到医院时还为小事与人吵闹。那也是他自己延误了救治。

可法院一审却以“故意伤害罪”判于欢无期,理由是于欢当时的人身自由虽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母亲严重受辱,于欢本人也受到非法拘禁,过程中受到打骂与侮辱。于欢是一个小青年,对方11人。警方过来没有将双分开,解除苏银霞母子被非法拘禁的状态。他们脱离现场,属于放任不管(有渎职嫌疑),实际加剧了矛盾冲突。在那种情况下,一个小青年面对11位大汉,而且这11人正是“黑恶势力团伙”,难道没有自我防卫的正当性的紧迫性?!这不是从伦理上来判断,而是从事理上来评判。

再说,那些人是闯入者,而不是公共场所。不要说于欢1对11,就是1对1,在处于非法拘禁状态时,都有权正当防卫。这才是基本的法理,与有没有使用工具无关。有人力气大或有武功,照样能徒手致人于死地。

也就是说,只要苏银霞母子处于被强制的状态中,于欢的任何反击行为都属于自然的反应,即正当防卫性质。若致人以重大伤亡,至多只能是防卫过当。只有吴学占、杜志浩那伙人解除苏银霞母子的非法拘禁,于欢气急败坏反追过去与他们打斗,那形成的后果才算得上“故意伤害”。

山东那法院的法官是懂法,还是不懂法?这种基本的法理,不需要多高深的法学知识就能理解。因为事件的过程与性质太清晰了。

法是什么?也就是讲理。现在弄出过根本不讲理的判决来,究竟是什么意思?法官究竟是在独立办案,还是有其他的什么考量?如果真是法官自己的判官,那么,这样的法官简直就是法盲,应当被驱逐出法院队伍;如果是由于其他因素干扰,那么,更应当向社会交待。中国要建设法治社会,真不应有葫芦僧搞出来的葫芦案了。中国法治伤不起!民心民意更伤不起!

责任编辑: 王笃若  来源:航亿苇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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