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维权 > 正文

赵发琦实名举报袁纯清、赵正永、刘娟全文

我叫赵发琦,1986年在老山前线负过伤,1992年自谋职业,现为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5月16日,为与陕西地矿局西安地质勘查院(下称西勘院)探矿权纠纷事,我公司将西勘院起诉至陕西高院。该院一审判决我方胜诉。对方上诉后,最高院在陕西省政府“密函”干预下,于2009年11月裁定发回重审。2011年3月,在省政府操纵下,陕西高院判决我方败诉。我方随即上诉,又一个5年过去了,仍然未有判决。

2009年8月22日,获知最高法院审委会已决定将案件发回陕西重审后(判决书是在2009年11月作出),袁纯清、赵正永、吴登昌(分管国资委的副省长)在省政府办公厅办文处理专用单544号上,批准同意延长石油集团和中化益业的合作项目。

2010年2月11日,延长石油集团与陕西益业公司分别签订了《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和《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两份合同分别约定保密费500万元,以防走漏风声。

2010年6月,延长石油集团以陕油字[2010]87号向省国资委申请,对陕正德信评报字[2010]70号《中化益业能源投资公司煤化工项目》,陕正德信评报字[2010]71号《中化益业能源公司波罗煤矿项目》,两份评估报告备案。

2010年7月19日,陕西正德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省国资委证明,该公司从未出具过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12月31日的陕正德信评报字[2010]70号、陕正德信评报字[2010]71号评估报告,经核查该两份报告的印鉴均为仿造。

2010年7月21日,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向国资委领导及副省长吴登昌汇报了《关于陕西延长石油拟收购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和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资产评估报告备案相关问题的审核意见》,称发现“资产评估报告”虚假、陕西益业构成商业欺诈,建议对延长集团违反国有资产规定的行为提出通报批评。

2010年7月23日,吴登昌副省长批示:“国资委审核认真负责,应充分肯定,请延长认真纠正,建议不再通报为妥”。

副省长一个“妥”字,就了了。

五、赵正永让省政府党组会“判决”合同无效,用“法西斯手段”整肃公务系统和本人

1、在省高院判决之前,省政府党组会先行“认定”西勘院与凯奇莱的合同无效。

案件发回陕西重审,就等于回到了赵正永手上。于是,省政府召开两次专题党组会,安排布置落实代省长赵正永关于“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作勘查合同为无效合同”指示精神。

2010年8月30日,省政府专题党组会决定由省监察厅会同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组成调查组,对凯奇莱与西勘院合作勘查波罗煤矿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项调查。调查结论:“为规避省政府21次常务会议决定,这份合同属于双方串通蓄意违规签订虚假合同的行为,所以该合同属无效合同”;“省高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合法认定了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2003年8月25日签订的虚假合同,其判决明显存在着认定事实不清,引证不确凿,判决不当的问题”。

2010年11月3日,赵正永代省长“听取省纪委监察厅的汇报”,认定了“波罗煤矿矿权纠纷的性质和责任”,布置了“对相关问题的查纠和处理工作”,再次安排召开了党组专题会议。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高院、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地矿局等单位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按照会议精神和具体要求,积极对涉及本单位的“有关问题”进行查纠,按期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省高院主要领导对省监察厅通报的意见非常重视,“立即启动了立案重审程序”——他们不敢不重视,但发回重审的案件无论原审法院是否重视,依法都是当然立案重审的。

2、省政府主导,省高院参与“撤销”本案核心证据。

为落实“合同无效”,省高院向省政府汇报,说该案的核心证据陕国土资办(2005)65号文件是认定合同无效的最大法律障碍,省政府于是决定让省国土厅把65号文件撤销。

2010年11月19日,省国土厅以陕国土资发(2010)67号秘密文件,将2005年省国土厅公开作出的65号文件予以撤销。67号文件写明:近期,新闻媒体就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合作勘查纠纷案进行报道,造成很大负面影响。省级有关部门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根据有关情况和意见,经我厅研究,决定将陕国土资办发(2005)65号文件予以撤销。

省国土厅当天作出的陕国土资党发(2010)33号秘密文件——这是省国土厅党组报给省纪委的文件,明确说明该厅撤销65号文件的原因是,这份文件“对司法裁决起了一定的误导作用”。

2010年11月29日,按照省纪委监察厅的要求,省高院纪检组对审理西勘院和凯奇莱合同纠纷案的2006年原一审审判人员“立案查处”,并“对发回重审过程全程督办”。

为防止当事人知道67号文件后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进而中止民事诉讼。省高院在65号文件被撤销后的两次公开开庭理过程中佯装不知67号文件,故意隐瞒65号文已经被撤销,而且一直要求双方当事人对65号文件进行质证。

2011年3月30日,省高院作出陕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为了规避21次会议纪要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双方的合作勘查合同为无效合同。判决书中只字未提65号文件。

(该文件于2013年在最高法院、2014年在北京市高院公开过)

3、赵正永用“法西斯手段”整肃公务系统和本人。

为落实2010年11月3日省政府党组会上赵正永省长布置的任务,省国土厅、省地矿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工商局等单位紧锣密鼓的进行了整肃“自裁”。核心是对2005年形成65号文件的相关单位,和2007年没有遵照赵正永指示“修理”凯奇莱和法定代表人赵发琦的工商、公安部门,进行整肃。

(1)2010年11月19日,国土厅以陕国土资党发(2010)33号秘密文件向省纪委报告其落实省政府党组会议工作情况。检讨自己以前出台65号文件,属于“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来度衡(原文如此)”等等。

国土厅同时向省纪委报告,对起草65号文件的勘察处副调研员王凤林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65号文审查不严的时任勘察处处长鲁学恭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65号文把关不严的时任总工粱枫给予诫勉谈话。处分王凤林、鲁学恭、粱枫的理由是:“65号文件形成印发后,其中主要内容和办理上的不当是导致后来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争议不断、纠缠不清的原因之一,对司法的裁决也起了一定的误导作用”。

(该文件于2013年在最高法院、2014年在北京市高院公开过)

(2)2010年12月2日,省地矿局党组以陕地党发(2010)25号文件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省纪委(监察厅)对横山波罗井田矿权纠纷案调查后认定: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两份合作勘查波罗井田合同均属无效合同”。“按照2010年11月3日省政府党组专题会议精神,局党组2010年11月4日会议决定:对王咸阳、李进学在过去已作组织处理的基础上,再给予王咸阳行政降级处分;给予李进学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樊晶行政警告处分;对陈磊进行诫勉谈话。”处分理由是违反21次秘密会议纪要精神与凯奇莱签订合同,在2005年国土厅协调形成65号文件时签了同意的意见。王咸阳、李进学因与凯奇莱签约,已于2006年被撤职、降级处分,还不解恨,这次又被踏上一脚。

(3)2010年11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党组以陕政办党组发(2010)24号文件,向省纪委汇报对时任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处处长滕西鹏和副主任科员张亚勋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成两位同志在厅党组会上做出深刻书面检查。理由是,该两位同志在2005年办理凯奇莱给陈德铭省长反映信时,没有支持省地矿局的违约理由,他们认为法规政策未对履行合同构成障碍。

(4)2007年3月25日,省工商局给赵正永副省长报告,对凯奇莱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有两种处理方式可供选择。一是考虑到该公司注册资本在工商局立案时业已完全到位的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作罚款处理;二是撤销公司登记,移交司法机关查处。3月29日,赵正永批示:“同意,请公安厅查侦”。

赵正永在2010年11月3日省政府专题党组会议后,着重向省公安厅布置了工作。省公安厅立即成立了由马中林副厅长任组长的查处凯奇莱涉嫌经济犯罪督办组。11月15日,榆林市公安局成立以主管局长袁郡任组长的专案组。12月10日,对法定代表人赵发琦实施网上追逃。专案组多次赴榆林市靖边、绥德、米脂、榆阳等县区摸排,并两次赴京抓捕赵发琦。2011年8月19日,榆林市公安局动用技侦手段将赵发琦抓捕。为逃避刑法关于追诉期的限制,榆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干警张子君、刘圆圆经手伪造了落款时间为2007年1月18日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并曲解法律以此为据移送检察起诉。

(5)2010年12月2日,省工商局党组以陕工商党组字(2010)79号文,向省纪委呈报贯彻落实11月3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的相应措施。

因2007年工商部门没有及时落实赵正永的批示,所以对工商部门的整肃更为彻底。除了对办理过凯奇莱工商注册事宜的省工商局、榆林市工商局的5名公务员做出记大过、警告、诫勉谈话等处分。在省工商局已经对凯奇莱公司“虚报注册资本”作出过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后,又于2011年3月16日撤消了凯奇莱的工商登记。并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将案件移交榆林市公安局。

省纪委对上述工商撤销公司、国土厅撤销文件、各部门处理公务员、公安抓人等超越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行为,光明正大的做出文件:批准同意。

一面对党政和公务系统进行法西斯整肃,对无辜公民以公案私法的手段打击的同时,一面迫不及待地启动了以刘娟手上的“项目资产”为道具,启动了“延长石油国资流失案”。

六、赵正永包庇刘娟诈骗国有资产

2011年3月30日,省高院做出判决,认定凯奇莱与西勘院合作勘查合同无效。

2011年3月31日,陕西省纪委监察厅立即向赵正永省长上报了波罗井田矿权纠纷问题调查情况的报告,报告说:“遵照您的指示,2010年11月3日秦正秘书长、龚汉江厅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党组专题会议,研究布置了对横山波罗井田矿权纠纷问题涉及相关单位有关问题的查纠工作。各相关单位按照原定方案积极开展工作,查纠工作已取得明显进展。考虑到我省和全国两会因素,按照秦正秘书长的意见,现将工作进展情况和我们的工作建议呈上,请审示”。

“有关单位对上述相关问题的查纠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经省监察厅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拟同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撤销65号文件的决定。(二)、拟同意省工商局、榆林市工商局对凯奇莱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三)、拟同意省地矿局、省国土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政府办公厅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如无不妥,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落实。(四)、对凯奇莱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查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事项,拟请省公安厅督导榆林市公安局尽快查侦结案。(五)、拟建议省高院对有关责任问题进行调查,按照干部管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011年4月2日,赵正永批示:“同意,请勤俭批阅,八日上午省政府党组会议听取汇报并研究”。

2011年4月8日,陕西省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同意3月31日报告中的查处意见,以陕政党字(2011)11号文件,密级:秘密,向陕西省委上报了《关于横山“波罗井田”矿权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

在落实了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合作勘查合同无效的决议、修理了凯奇莱、处分了14名不识时务、不长眼的公务员后,赵正永直奔主题,指示省国资委立即批准延长石油集团与陕西益业公司的“合作事项”。

2011年4月1日,省国资委以陕国资改革发(2011)91号文件批复延长石油集团,原则同意你公司与陕西益业公司就有关煤化项目进行合作,准予立项。但针对此前延长石油集团和陕西益业公司私刻公章、伪造评估报告等问题,省国资委特别强调,要求延长石油集团“按照有关程序做好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并进行清产核资和审计评估,制定具体方案报省国资委审定”。

从省高院30日作出判决决定,31日省纪委向赵正永汇报,到国资委4月1日批准立项,只用了3天时间,高度协调,无缝对接、目标明确。

2011年5月3日,延长石油集团与陕西益业公司签署了《关于成立延长益业煤化工项目建设组的协议书》,协议约定延长石油负责筹措项目全部资金。显然,刘娟已成“赵家人”的媳妇,做的是一本万利的买卖。

2011年9月5日,延长石油集团与陕西益业公司召开了延长益业项目专题会。会议公然对抗省国资委,决定继续以被国资委于2010年否决的评估报告进行股权交易。

2011年到2013年1月,延长石油集团替中化益业能源公司、中化益业能源投资公司支付了勘察设计费801万元,工程建设费2156万元,设备预付款1988万元,土地有偿使用费1068万元,资产审计评估费74万元,化工南站站改诚意金200万元,中化益业公司的管理费785万元,办公用固定资产165万元等,合计7962万元。2013年省国资委去项目现场考察后认定,地上可见工程全部为延长石油集团出资建成,2007年10月中化益业能源公司对波罗煤矿主副井各施工400米的工程款,也是向延长石油借款650万元后,才向施工单位偿还的。

2010年延长石油集团和陕西益业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需主管部门省国资委批准方可生效,但国资委至今没有批准。所以延长石油集团按赵正永的要求替中化益业公司支付的款项,性质上应当属于挪用公款。

2011至2013年,本人和延长石油集团职工,多次向陕西省纪委举报刘娟诈骗国有资产。

2013年3月20日,省国资委向省纪委汇报:延长石油集团与益业投资公司、益业能源公司提交的评估报告系伪造;双方没有完成股权转让的相关审计和资产评估;省国资委没有核准双方的合作项目,股权转让合同没有生效。省国资委明确,延长石油支付的7962万元不是股权转让款,延长石油集团在该项目中没有产生权益,也没有义务为中化益业公司垫付款项。

2013年4月7日,省纪委复函省国资委,要求省国资委对下列问题做出核查认定:

一、延长石油集团与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公司、陕西中化益业能源公司双方合作及项目本身的合法、合理性问题;

二、双方合作后是否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三、双方委托两次评估的真实性问题;

四、延长石油集团已垫付合作项目7962万元资金的性质问题;

五、有无合谋骗取国有资产问题;

六、在整个合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纪或应追究责任等问题。

2013年5月3日,在赵正永的授意下,省国资委将此案压下,致使延长石油国有资产流失案不了了之。

七、香港秦皇集团重金买断最高人民法院矿权纠纷案

2014年4月24日,在陕西套现受阻的刘娟,不顾与延长石油集团的合作协议,以21亿元将两个项目公司100%的股权卖给香港秦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秦皇集团公司全权负责处理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在最高法院的诉讼事宜。香港秦皇集团董事长马茂根,有深厚的官方背景,传闻是某家族的“生意代理人”。

然而,包括以“捍卫国资”的名义致函最高院干预司法的陕西省有关领导在内的所有官员和各职能部门,对刘娟向秦煌集团的此次“项目转让”,却装聋作哑不置一词。

八、陕西省委省政府继续干预最高法院司法审判

2011年4月29日,凯奇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2011年8月19日,我本人被榆林市公安局抓捕,在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被非法关押133天。

因凯奇莱被撤销工商登记,赵发琦被抓捕产生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院和榆林中院,从2011年至2015年历时四年的一审、二审判决,最终公司恢复了工商登记,赵发琦被判无罪。榆林市中院判决认为,工商部门对凯奇莱公司的两次处罚决定均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

2013年6月25日,最高法院开庭审理了西勘院与凯奇莱的合同纠纷案,开庭时间仅用一上午(约3小时)。紧接着,陕西省委省政府派出代表(陕西高院副院长曹建国一行)专程来京,要求最高法院务必要按照陕西省政府的意愿判决。

2013年11月25日,最高法院裁定中止审理西勘院与凯奇莱的合同纠纷案,理由是陕西省国土厅作出的陕国土资办发[2005]65号文件对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确定合作勘查合同的效力具有关联性,需要结合国土资源部的行政复议结果依法认定。

经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和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的一审、二审形成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书一致认定,陕西省国土厅作出的撤销65号文件的陕国土资发[2010]67号文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10月,凯奇莱向最高法院申请恢复审理,陕西省领导和利益集团的代表就到最高法院重申其要求,导致原定于2016年6月的开庭计划随即取消。

榆林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赵发琦

联系电话:18210833665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2016年11月3日

责任编辑: 秦瑞  来源:法律圏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本文网址:https://www.aboluowang.com/2019/0119/12343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