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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纯:举报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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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关注本文立场多于关注说理过程的,请直接参考注释2。

去年八月我写那篇《粉红狂潮与体制外的自由主义》,有来自左边的朋友评论道:“‘举报’这么费拉不堪的事情也能作为政治写作的题材,自由派真的要完蛋了。”我同意“举报”是一件很费拉不堪的事情,但“举报”成为政治写作的题材,并不是我有意选取,不如说,它反映出这个国家的公共文化越来越低级,政治生态越来越恶劣,而我们则不得不去应对这样的堕落。

一年还不到,那一串被举报的名单已经长得让人瞠目结舌。下半年,我陆续有一些就时政问题发表过观点的朋友,也在微博上被五毛小粉红挂出来,轻则社交账号被炸,重则被单位处罚开除。今年疫情以来,尤其是《方方日记》引发争议以来,被举报的名人越来越重磅。梁艳萍和王小妮分别被湖北大学和海南大学处理了。《奇葩说》的两位选手詹青云和邱晨被挖坟,邱晨更是因此宣布退出娱乐圈,从此不再参与《奇葩说》的录制。在我写这篇文章之前没多久,刚刚看到一个叫“红色小兵”的微信公众号,向北大举报历史学家罗新有反党反国家言论,要求北大开除罗新。

鸡与黄鼠狼的“对话”

以前自由派喜欢说“我不赞同你的每一句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我是没有这么高尚的。遇到小粉红上门挑衅我会拉黑,有时也会忍不住骂一句“智障”,还可能在朋友圈把一些极其嚣张的挂出来。像那个去年发表各种国家主义言论,今年回国被隔离,期间ipad被酒店销毁的后浪,我是肯定不会帮他转发的。

前一阵我在脸书上看到一个在香港工作的媒体人,讲了自己对“小粉红”的一些感想。ta说自己和一个设计师在网上认识,很喜欢她的作品,接触下来也感觉她教养很好,但当对方后来听说自己在“港独”媒体工作,马上提出要割席。于是ta感叹说,“小粉红”在日常生活中也可以是很好的人,会照顾家人、关心朋友,然后“反省”道:我们用“小粉红”去称呼他们是不是太傲慢了,是不是一早就放弃了对话的可能?

我当然不认为我们应该把所有“爱国”的人称为“粉红”,也不觉得ta上面说的那个人属于我们一般说的“小粉红”(单就其所举的例子来说),但一下就上升到自己的同温层,一下就“自我傲慢化”,甚而至于指望“对话”可以解决问题,这在我看来实在是一种政治幼稚。这就好比犹太人在集中营里反思:我们是不是融入德国文化融入得不够,我们是不是对德国人太傲慢了,所以他们才想把我们杀了?如果我们当初愿意对话,我们是不是就不会有这样的结果?我从2015就开始批判这种倡导鸡与黄鼠狼对话的自由主义,但我觉得现在中这种毒的人还是不少。

有的人觉得小粉红并没有那么大的危害,他们还小,有一天会醒悟的。我也不认为一个站在中国政府立场的人就是“小粉红”,除非他已经具备一定程度的侵略性。这种侵略性包括鼓吹沙文主义,针对“恨国党”进行人肉、举报(特指向权力部门或体制内单位举报,社交网站内部的举报不纳入考虑)、连坐、人身威胁、妨碍生计。拥护共产党的人我们周围到处都是,但一旦一个人变成了“小粉红”,我们就不应当再把他当作可以信任可以对话的人,因为你永远不知道他会不会利用你的信任来害你。

疫情下的时世,对自由派来说变得更加艰难:即使世界不是在与中国脱钩,即使不是在去全球化,短期内中国与大部分西方国家的关系都会变差,同时,国内经济在疫情下将进一步下滑,失业率攀升,社会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此时当局必然会进一步加强社会管控,但由于政府财政问题有可能导致维稳经费不足,所以通过找“替罪羊”的方式,来转移社会矛盾,这种情况并不是没有可能的,而且可能已经出现在一些部门的备选方案里。

如果我们回顾一下德国反犹的历史,多多少少可以有一点启发。尽管欧洲从中世纪以来就有反犹的传统,但德国并不是一开始就最反犹的国家,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俄罗斯帝国的反犹倾向比德意志第二帝国要严重得多。德国的反犹也是不同层次的政客、军人、资本家、媒体、运动家几次三番玩弄“替罪羊”的结果,要犹太人为德国的社会主义运动负责,为凡尔赛条约负责,为经济大萧条负责。从这一次国内媒体和一些体制内人士针对方方和自由派知识分子所打造的“递刀论”,我们可以嗅出找“替罪羊”的味道。

二战开打以后,在犹太人刚被送进聚集区(ghetto)时,纳粹在犹太人里成立了“犹太委员会(Jewish councils)”,由犹太社群里一些德高望重的犹太人来领导,这些人大多主张跟纳粹合作,以换得更多犹太人存活下来的机会(当然也不无私人目的)。结果是,在这些犹太领导人的配合下,纳粹以极小的管理成本控制着分布各处的庞大的犹太社群,最终顺利地把绝大部分犹太人送进毒气室,这些领导人基本自己也难逃厄运,有的甚至在愧疚中自尽。

在聚集区后期,开始出现一些犹太人的抵抗组织,主要由一些青年人领导,他们虽然人数很少,但凭着顽强的毅力和巧妙的组织,给纳粹的管理造成极大的麻烦,甚至显著提高了自身社群的存活率。苏德战争期间,在基辅,每33000个犹太人只有一个活了下来,但在有犹太抵抗组织的白俄罗斯湿地地区,逃亡的犹太家庭得到这些抵抗组织的保护,里面至少有一半的人存活下来。

以前有人问我为什么不跑路,我现在想清楚了,我留下来还有一个目的,到时要给这些“犹太委员会的领导”几个耳光,让大家不要跟着他们去送死,早早意识到残酷真相准备战斗。但有时候,和迫害者的合作不一定是一种卑微的姿态出现,它也可以表现得杀气腾腾,甚至以激进者自居。

我们反对什么样的举报?

前一阵B站的《后浪》演讲出来,在自由派里激起骂声一片,有一个评论说:前浪都被后浪举报完了。如果我们对“举报”感到不齿,那必须问一句,我们在什么意义上反对“举报”?毕竟,举报一个官员贪污受贿是非常合理的,这说明我们不可能反对所有的“举报”。

有的人认为举报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那个制度背景。一个鼓励举报的制度背景当然有问题,但我们也不能忘了“恶之平庸性”:小粉红去举报梁艳萍,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了梁艳萍,这里有问题的仅仅是那些部门单位及其背后的制度吗?

如果在一个国家,统治者将一些在道德上是中性的甚至是善的行为进行惩罚,那对这些行为进行举报的做法,就是恶的,不管举报的动机是为了构陷有过那些行为的人,还是真心认同那些行为是错误的,因为这些举报的人降低了暴政的统治成本,使得更多无辜的人受害。

有一些行为,道德上是有缺陷的,但在常理中并没有到要被公权力制裁的地步,比如日常小事中的说谎。假设一个国家,对这样的行为也进行重罚(比如《悲惨世界》中,冉阿让因为偷了面包而要去做多年的苦役),而有人对这些行为进行举报,这也是不义的,因为它使得错误和惩罚不相称。

如果一种行为违反了基本正义(用古典自由主义的说法,侵犯了他人的自然权利),且法律对其之惩罚与其过错基本相称,那对这种行为进行举报则是正当的。在这里,这个国家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并不重要,因为除了极端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大部分严肃的讨论者都会承认存在不正义的法律。去年在墙外,有人在我那篇文章下面留言说:“为什么不能举报你?举报是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他这么说我还真的没法反驳:尽管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参与游行的权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里,有数不清的条款可以让这种权利作废,基本上,这是一部为了抗议美国轰炸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而制定的法律。因此,这里道德的判断能力更为关键,没有这种判断能力,我们完全无法判断什么样的举报是正当的,什么样的举报是不义的。

针对思想的一切举报,都是可耻的,不管我们有多么不喜欢那种思想,因为光是持有一种思想,是不对外界造成伤害的。有人会说持有一种“有害”思想的人未来可能会做那些伤害他人的事,所以应该及时预防。这种说法不是完全没有道理,比如一个人的想法里包含“杀人取乐是合理的”,这样一个人无疑是个危险人物,应该及时预防。但及时预防要包含“举报”吗?一般国家的安全部门是不会接受这样的举报的,因为他确实还没有实施犯罪。假设有一个国家,不仅惩罚一般的犯罪,也对具有犯罪思想的人进行惩罚,这种情况下你会去举报他吗?在电影《少数派报告》中,政府有能预测犯罪活动的系统,并有相关部门在预备犯罪者动手的前几秒对其进行逮捕。在我们这个例子里,他甚至还没有“起意”,只是有一个很笼统的想法,这个想法也许是一些人有意灌输给他的,他也有可能一辈子都不会实施这个想法,他该为这样的想法受到公权的惩罚吗?

如果针对行为和思想的举报比较容易辨析,那针对言论的举报则更为复杂。在此,我想提出三个论证,分别是合法性论证、可普适化论证和操作性论证,以证成我对举报言论的反对。

首先是合法性(legitimacy)论证。我们在这篇文章里谈论的举报是一种公民与公权力的合作,所以举报有一个合法性的维度。这里的问题在于,一个政权对某件事进行管制,是否具有合法性。如果一个政权对某件事进行管制是有合法性的,那公民对这件事进行举报就是正当的,反之,则是不正当的。在这里,我没有采用一种“全有或全无”的合法性概念,并非说民主国家就完全地具有合法性,而极权/专制国家就没有任何的合法性。我认为即便在极权或专制国家,政府对涉及基本正义的行为进行管制也是有合法性的,否则社会的基本秩序就无法维持,所以这是一种霍布斯意义上的合法性(Hobbesian legitimacy)。但一个民主政府还有一种更高的合法性,即“民主合法性”(democratic legitimacy)或“程序合法性”(procedural legitimacy),它们往往不仅能维持社会的秩序,还得到人民的直接授权去对社会进行进一步的治理。

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一个民主国家对某些仇恨言论(公开对某一个人,或某一可基于种族、宗教、性别或性倾向等特征得到辨认的群体表达仇恨)进行立法,这并无不妥,因为在仇恨言论法出台之前,社会各界针对仇恨言论进行了大量的讨论,后来这些法律也由经过了民主程序的认可。在程序民主和审议民主的基础上,民主国家出台仇恨言论法是有合法性的。因此,在这些国家,针对明显的仇恨言论的举报是合理的,只是由于互联网的兴起,这里面存在越来越多的灰色地带。而且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并非所有民主国家都有针对仇恨言论的立法(比如美国就没有),这说明仇恨言论并非在基本正义范畴,而不同的民主国家对仇恨言论实施的差异,正是它们自身民主制度运作的结果。

然而在一个极权/专制国家,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却不具有合法性,除非那些言论已经侵犯他人的权利(如诽谤、儿童色情制品、泄漏国家机密,或像密尔所说,直接煽动对某些人的肉体攻击)。极权/专制政体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是任意的,这种任意性不仅体现在其中缺乏民主程序,无法体现社会各界的认可;而且从对具体的实施来说,在极权/专制国家,何种言论会受到限制,并非按照法律明确规定来执行,而是经常由公权内部的某些个人来决定,甚至由最基层的执行者来决定。因此在一个极权或专制国家,针对言论的举报,即便不是不义的,也是不恰当的,因为这默认且增强了政权管控言论和“以言获罪”的合法性。

听起来似乎有点矛盾:极权政府的权力比民主政府大得多,但其具有合法性的管控范围却比民主政府要小。所以有人会产生疑问,为什么在极权/专制国家不能像在民主国家一样,也允许举报仇恨言论呢(假如有用的话)?如果仇恨言论是违反正义的(其范围大于侵犯他人权利),为什么不能像举报违反正义的行为一样举报仇恨言论呢?我将这一种立场称为“理性举报者论旨”(rational informer thesis),即完全抛开实在法,依照理性的道德判断来抉择:如果基于理性的反思(rational reflection),某些事情是违反正义的,那它们就应该受到惩罚,如果在一个国家有针对这种事情的相称的惩罚,那它们就可以被举报,不管这个国家是民主国家还是极权/专制国家。

所以在这里,我要再提出两个论证,以进一步说明“理性举报者论旨”为何不可欲。

可普适化论证来源于康德的“可普适化原则”:既然是基于理性的反思,那反思背后的原则就应该是普适的,不能说举报你讨厌的言论就是正当的,举报你的言论和你支持的人的言论就是不义的。按照理性举报论旨,只要一种言论被合理地认定为“仇恨言论”,那应该都可以举报,但在“可普适化”的条件下,它将面临两个障碍。

首先我们要想想,我们是否已经为举报“仇恨言论”的普适化做好心理准备。如果像前面所说,“仇恨言论”的定义是公开对某些个人或“可基于种族、宗教、性别、性倾向等特征而得到辨认的群体”表达“仇恨”,那仇恨言论不仅可以来自种族主义者和男性沙文主义者,也可以来自某些自诩进步的人士,还有可能来自你自己。比如说,称中国人为“支那人”,或认为中国人素质低下的言论,比小粉红骂自由派是“恨国党”、“汉奸”更有可能被认定为仇恨言论,毕竟“中国人”的可辨认性比“自由派”要高一些。一些未婚的女性,把结婚的女人叫做“婚驴”,这是否也是仇恨言论?支持惩罚仇恨言论的女权主义者是否支持针对这种言论进行举报和惩罚呢?

或许有人会说,那就让这些嘴贱的人也受到教训好了。然而这里还有一个更深层的问题,那就是针对仇恨言论的惩罚,背后是否有一个一致的道德原则?西方学界关于仇恨言论的伦理学讨论,基本围绕着密尔(J. S. Mill)的“伤害原则”(harm principle)和乔尔·范伯格(Joel Feinberg)的“冒犯原则”(offense principle),但这两个原则都不能很好地为针对仇恨言论的惩罚进行辩护,“伤害原则”覆盖不到大部分(即便基于沃尔德伦对伤害原则的重新诠释),“冒犯原则”又打击面太广,这就是为什么,我更愿意在民主的框架下去理解它们对仇恨言论的立法。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Matters(2020年5月21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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