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月开始,任金明持续给临清市法院写刑事诉讼状,通过刑事自诉渠道,起诉郭李二人重婚。
根据郭小玲和任金明的说法,重婚案一审开庭前几日,二人在法院里匆匆见了一面,有过简短交流。任金明这时才知道妻子是被拐卖了,但当时二人很快就被分开,他依然不知道妻子是被谁拐卖的,是否愿意回家。
案件开庭前,任金明收到了郭小玲起诉离婚的诉状,他写了一份答辩状,表明自己拒绝离婚,他强调了自己的诉求:“强烈要求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将罪犯(郭小玲)押解回娘家”。
任金明上诉后,1989年11月,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了原判。
罪与非罪
一审判决后,正处于哺乳期的郭小玲又在李金玲家生活了半年,直到1990年3月,才被家人和甘肃当地一名村干部从临清市法院接回原籍,她在李家产下的女婴则一直留在临清长大成人,2009年郭小玲才回到临清与大女儿相认。
此后,郭小玲和任金明一起生活,并生育了一儿一女。因为失踪后夫家和娘家的关系彻底破裂,再加上村里人对她被拐卖后重婚、生女一事有很多风言风语,这对夫妇只好带着孩子背井离乡,在咸阳、西安等地辗转,做小吃生意谋生。

▲郭小玲回归家庭后,和任金明育有一双儿女。受访者供图
儿子任飞说,自己和妹妹从小在不同城市的学校借读,刚熟悉一个环境就要转学。妈妈脾气不好,发起脾气会无缘无故拿菜刀砍人,他只能拼命往前跑。
在谋生之余,郭小玲和任金明持续申诉,诉求为:改判郭小玲无罪,赔偿任金明的经济损失。
根据198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2013年废止,以下简称《办理拐卖人口案件解答》),对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不以重婚论处。
2015年7月、2016年3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驳回了他们的申诉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法院明确告知郭小玲及李金玲之间婚姻系非法婚姻,不应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尤其在刑事已立案后,再次告知郭小玲与李金玲的婚姻非法,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双方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明显是故意违法,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是对郭小玲、李金玲故意违法行为的处罚,该行为不适用《办理拐卖人口案件解答》。
一审判决显示,法院审理查明,郭小玲以和丈夫的婚姻是父母包办为由,“拒不与原夫和好”。主要事实依据是郭小玲和李金玲的3次讯问笔录,李金玲所在村大队会计的询问笔录和一审开庭的刑事审判笔录。
以上证据都有被讯(询)问人的签名和指印。郭小玲在每一次讯问笔录中均拒绝和任金明回家:“我就和李金玲在一块过了,我死也不回去,就是坐监也不回去。”一审开庭的刑事审判笔录显示,郭小玲说:“就是解除与任的婚姻,我也不回去,与任结婚后,什么东西也没有了,任家欺骗了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