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陈碧认为,认定是否构成重婚罪,不应该由被告人事后的反应判断,比如事后是否愿意和原夫和好、是否选择买家生活,而是应该关注重婚时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她是主动、自愿与买家结婚的吗?还是在欺骗、强迫的情况下与之结婚。
陈碧表示,郭小玲重婚案案发时《办理拐卖人口案件解答》仍在生效期内,因此本案应适用其规定。
人贩子为何没有被追责?
除了希望改判郭小玲无罪,郭小玲、任金明二人多年来不断控告,希望追究人贩子的法律责任。
根据重婚案案卷中问询笔录,拐卖郭小玲的人贩子,还将一名未成年女性卖给同村一个村民做妻子。
郭任二人不断多次到临清、灵台两地公安机关报警,并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两名人贩拐卖妇女罪,以及买主李金玲犯收买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
一份2016年甘肃灵台县公安局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显示,灵台县公安局在1990年5月受理了郭小玲被拐卖案,“经侦查,拐卖案件不成立。”

▲2026年夏天,为了申诉,郭小玲和任金明又并肩而行。受访者供图
在郭小玲任金明二人的不断控告下,2012年6月,山东临清市公安局以拐卖案对两名人贩子立案侦查,但三年后,公安因二人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决定撤销案件。
同年,临清市人民法院和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相继驳回了他们的自诉请求。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二人对三名被告人的控告,已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二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他们在法定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过控告,也没有提供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陈碧解释,对于公诉案件,公安和法院认为郭小玲案超过追诉时效,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颁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发生在1997年新刑法正式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在追诉时效延长的认定上,应适用1979年颁布的旧刑法。而旧刑法仅规定嫌疑人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后潜逃,才可以无限期追责,并没有新刑法规定的受害者报案、公安未立案就能永久追诉的条款。
根据1979年修订的旧刑法,拐卖人口罪,情节严重的,追诉时长最高为15年,也就是说,人贩子拐卖郭小玲的时间是1988年,追诉期到2003年届满。按照这种理解方式,2012年,该案立案时确已过追诉期。
但接下来几年,两个专项规范性文件陆续发布,对上述司法解释做出了进一步解读,拓宽了旧案追诉时效延长的适用边界。
201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刑事追诉期限制度有关规定如何理解适用的答复意见显示,对1997年前发生的行为,被害人及其家属在1997年后刑法规定的时效内提出控告,应当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019年最高法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也有相应规定。
陈碧认为,人贩子的犯罪行为虽然是1997年之前发生,但依据上述两个司法文件,从理论上说,郭小玲及其家属只要在1997年之后、2003年之前提出过控告,就应当适用新刑法,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是否提出过控告,在公诉案件中由公检法机关提供证据,比在自诉案件中让被害人自行提供证据更为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