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 存照 > 正文

被拐妇女被判重婚罪,人贩子却因“过追诉期”脱身,三十余年后案件申诉迎来转机

作者:

新京报记者向郭小玲求证当年是否有过笔录中的说法,是否签过名、摁过指印,郭小玲称“时间太长记不清了。”

她告诉新京报记者:“我没有不回去的想法,我做梦都想回甘肃。”郭小玲补充,她在李家起初被“关起来,全家看着”,后来她趁人不备,曾两次逃跑,但都被抓回来毒打、威胁。

郭小玲解释,当时她害怕跟任金明单独回去,是因为两人庭审前在法庭的安排下见面,任金明情绪激动,带了刀子,“我以为他要杀了我。”

任金明向新京报记者确认了他当时带刀子的事实,但“是为了防身,后来被法庭没收”。

郭小玲和任金明曾向聊城市检察院申诉,申诉理由为:“宁愿坐牢,不回甘肃与丈夫复婚的供述系编造的,且未当庭质证,不应采信,采信证据是错误的。”

2025年12月聊城市检察院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示:经查,郭小玲供述多次表示不愿回原籍,且在庭审时亦明确表示不回原籍,讯问笔录、庭审笔录均有本人签字确认,经庭审质证,予以采信,符合规定,故该项申诉理由不成立。

2026年5月,郭小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诉状,请求改判自己无罪。郭小玲的申诉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亮表示,郭小玲是在被买家控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被迫重婚,不具有主观故意,因此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且《办理拐卖人口案件解答》规定中没有补充例外情况,因此,凡“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均应适用其规定“不以重婚论处”,本案也不例外。

郭小玲的另一位申诉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鹏告诉新京报,当年的案件材料中并未提到《办理拐卖人口案件解答》的相关规定。“很可能当年地方的办案人员不清楚有配偶的被拐卖妇女不以重婚论处这条政策。”

▲任飞对照父母结婚时的登记照,为父母创作了一幅年轻时的画像。受访者供图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认为,郭小玲的行为形式上属于重婚,但不构成重婚罪。首先该案事实是否查实存疑。案卷材料显示:郭小玲被告知婚姻非法的情况下,表示“追究刑事责任我也不回去。”

“她当时是否受到收买人的控制、威胁?这不一定是显性的,比如把她锁起来,有没有受到隐性的、精神上的控制?有没有言语上的威胁,导致她不敢走?这些情况仅凭被拐妇女的笔录是看不出来的。”陈爱武解释。

此外,陈爱武认为,郭小玲首先是被拐卖的妇女,属于受害者,刑法具有谦抑性,从立法精神上来说是惩治犯罪、保护受害者的,本案的司法机关对刑法的解释过于严苛,与立法精神相悖。正因如此,《办理拐卖人口案件解答》才会规定“对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不以重婚论处。”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新京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本文网址:https://www.aboluowang.com/2026/0628/24012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