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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反跨境腐败法》突然落地!海外华人回国会被当人质吗?海外华人必看的三颗暗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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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中共通过《反跨境腐败法》,47条把追逃、追赃、海外子公司、跨境资金、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全数纳入,还把税务、反洗钱、网信等十多个部门连成一张网。美英也有反海外行贿法,但中共这部是单行道:要求外国协助查账、冻结、遣返,却禁止外国在中国境内自行调查。对海外华人和与中国企业往来的外国人来说,它可能成为出境禁令、人质外交和政治迫害的新理由。

如果你在海外,和一家中国企业的子公司做过生意,替它介绍过项目、收过一笔顾问费;下一次回国探亲、去中国旅游,你会不会在机场被拦下,被告知:你涉嫌一宗“跨境腐败案”,暂时不能离境?

这不是危言耸听。11月6日,中共正式通过了一部《反跨境腐败法》。全文只有47条,却把追逃、追赃、海外企业、跨境资金、境外账户,甚至外国人,全都装了进去,还把税务、金融、反洗钱、网信等十几个部门拧成一股绳。

别的国家也有反海外行贿的法律,中共这一部,到底有什么不同?对海外华人、以及与中国企业打交道的外国人来说,又埋下了哪些看不见的暗雷?今天,我们就来拆开中共这把伸向全世界的刀。

我是唐靖远,欢迎收看《靖远观天下》。让我们一起用逻辑和常识分析中外大事和变局。感谢您的订阅、点赞和分享。

一、一部法,把手伸向了全世界

先看这部法到底管什么。

第2条列出的五种情况,说白了,就是把反腐的范围一下子扩大了。

第一种,不只是中国人在国内行贿受贿。中国的公民、企业,甚至它们设在海外的分公司、子公司,如果跑到外国去给当地官员送钱,也被纳入这部法律的管辖范围。

第二种,反过来,外国人、外国企业如果在中国境内向中共官员行贿,或者中国官员收了外国人的钱,同样要追究。

第三种,是中国公民和企业人在海外,利用职务贪污、收受贿赂、滥用权力,或者把本来属于国家的利益转移到自己人手里。即使事情发生在中国境外,也可能被这部法律追查。

第四种,尤其值得注意:有些事情,可能从头到尾都发生在境外,但只要北京认为它造成的结果落在中国境内,也可以被纳入跨境反腐的范围。

第五种,就是大家比较熟悉的情况:涉嫌贪腐的人逃到海外,或者把贪腐所得转移到境外,追人、追钱,都在这部法律的范围之内。

你看,这五种情况里,真正只针对外逃贪官的,其实只是最后一种。前面四种,已经把海外企业、外国人、外国公司,以及发生在境外的商业和资金活动,都纳入了视野。

尤其是第四种,留下了一个值得追问的问题:什么叫“行为发生在境外,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

比如,一笔交易、一项投资、一份商业合同,都是在境外完成的,但北京认为它影响了中国境内的利益,这算不算?究竟要达到什么程度,才叫“结果发生在境内”?

法律条文没有在这里列出一张具体、封闭的清单。这就意味着,未来究竟哪些境外行为会被认定为跨境腐败,还要看具体案件如何认定、执法机关如何适用法律。

所以,这里真正值得注意的,不只是它能追查逃到海外的贪官,而是它把跨境反腐的触角,延伸到了境外的人、企业、交易和资金。一件事明明发生在外国,最后却可能因为被认定与中国境内的结果有关,而进入北京的调查范围。

第8条,由国家监委牵头,建立一套跨部门的工作机制,公安、外交、司法行政、财政、商务、反洗钱、审计、国资、金融监管、证券监管、包括网信,全部都拉进来了。

第13条,反洗钱部门可以调查涉嫌跨境腐败的可疑交易,把线索移交监察或公安。

第14条,税务、财政、审计、金融监管部门,只要在检查中发现资金进出、资产转移涉嫌跨境腐败,就要及时移交线索。

说白了,这是一张网:人、企业、资产、账户、跨境资金流,全部连在一起。税务局查账的时候看到的一笔海外汇款,反洗钱部门盯上的一笔可疑交易,都可能变成一宗“跨境腐败”的入口。

网上曾有曝光一个视频,一男子在北京的一家工商银行,要大额取款,被阻止,理由是怀疑电诈,要审核他为什么去那么多钱。结果男子跟银行争执起来。

这件事,就可以说是属于金融部门发现资产转移的嫌疑,而采取的行动。他们仅凭怀疑,就不让取现。按照上面的法规,“要及时移交线索”,那自然不能让人把钱拿走。至于什么时候才能拿出钱来,不知道。可能你家里有人需要钱住医院,或者公司需要钱周转,总之,国家权力一卡,自己的钱就不能取了。

这还是在国内,现在延伸到海外,要是在中国与境外之间转移资金,官方只要怀疑你涉嫌腐败了,你的钱就走不动了。对境外企业来说,现金流如果人为不确定通畅,就是一个很大的危险。

中共过去也追逃。2014年启动“猎狐行动”,2015年纳入“天网行动”,官方说,已经从约120个国家追回3000多名外逃党政人员,追回资产约100亿美元。可那是对外逃贪官的专项行动,基本都是有大案在手;现在,它不仅变成了一部常态化的法律,而且打击面急遽扩张。

二、别的国家也有这种法律吗?

很多人第一个疑问是:别的国家有没有类似的法律?

有。美国1977年就有《反海外腐败法》,禁止美国企业向外国官员行贿;英国2010年有《反贿赂法》;经合组织1997年还有《反海外贿赂公约》,几十个国家签了字。打击本国企业在海外行贿,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可中共这一部,和它们有三个根本不同。

第一不同,是谁来审判。美国司法部起诉一家企业,要在独立的法院里过堂,被告有律师、有陪审团,政府的证据要经得起交叉质询。而中共,你注意,它是由监察委牵头。监察委这些年办法特点很多人都不陌生,认为你有罪就拘禁“留置”,不经法院、不许见律师,秘密关押几个月甚至一年半载,家属都不知道在哪里。同样叫反腐,国外是把权力关在法律的笼子里,中国呢,是权力本身就是笼子。

第二不同,在管辖对象是谁。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核心是管美国企业、公司在海外行贿外国官员的行为。它要追究的是商业贿赂。但中共这部法律,管辖范围不只是在海外行贿,还把境外贪腐、外逃追赃,以及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相关行为,全装进了同一个反腐筐里。

第三,也是最关键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第20到23条,中共可以要求外国协助它查找人员、查询银行账户、调取电子数据、搜查住所、冻结账户、没收财产,还可以通过引渡、遣返、境外追诉把人带回去。但是,反过来,外国能不能在中国做同样的事?不能。第25条规定:没有中国有关机关同意,外国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自行调查;中国境内的机构和个人,也不得擅自向外国提供相关证据和数据,违者要追究责任。

如果外国坚持要查呢?第6条说,外国以反腐为借口对中国公民或企业“不当域外管辖”,北京可以拿出《反外国制裁法》,对外国进行反制。

什么叫“不当”?北京到时说了算。

简单说就是:我到外国查,你得配合;你外国到中国查,我不允许你就不能做。

夹在中间最难受的,是跨国企业。一家中国企业在非洲的项目涉嫌行贿,美国司法部因为涉及美元交易要求它交账本、邮件;中共却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提供。交了,违反中国法;不交,违反美国法。

打个比方。

一家中国国企在非洲肯亚修铁路,为了拿下工程,给当地官员送了一笔钱。这笔钱是用美元汇的,要经过纽约的银行。按照美国法律,美国司法部有权调查,要求这家国企交出账本、邮件等。

这时候,这家企业会碰到什么?如果它交了,就违反“擅自向境外提供证据”的规定,回国后要被追究;如果它不交,就违反了美国法律,资金可能被冻结,高管可能被起诉。而如果美国继续追查,北京还可以依照第6条,反过来制裁美国的机构和人员。

这样,中共试图把海外中企及官员账目,变成只有自己能进去的黑箱。

从上面的新规中,我们看看,孟晚舟对美国交代了她违规跟伊朗的贸易,是不是也违反了中共这部新规?中共如果用第25条新规去追查,那孟晚舟就有罪。如果不追究,她就无罪。这里的模糊语言,完全是给中共自己留下的解释空间。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靖远观天下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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