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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学者黄佶博士致有志于民主事业人士公开信

今天读了中国民主同盟盟员郭泉先生致胡锦涛和吴邦国两位国家领导人的公开信。他在信中指出:“如今中国在政治上并没有进行任何导向多党竞选民主政治的改革”,他还提出:“共产党人也应该与人民共选”,“建立多党竞选的民主中国”,“权力制衡是民主的操作核心,多党竞选才能保证这样的制衡”。  



这些都是很重要的观点,但如果我们仔细阅读中国的有关法律,可以发现,这些要求都已经写在法律里了。

  首先,法律授予了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非常大的权力。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摘选):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摘选):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佶注:这么大的权力,靠谁去具体地争取和落实?显然只有靠人大代表。那么人大代表是怎么产生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

  第五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黄佶注:中国基层人大的代表是由选民直选产生的,不是由政府官员直接任命的——但我的几个年轻朋友一直是这么认为的。)

  那么,什么样的人才有资格作选民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黄佶注:只要你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那么你不仅有权选举人大代表,你自己还有权去竞选人大代表。)

  第二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黄佶注:中共可以推荐自己的党员做候选人,其它党派也可以。例如民盟可以推选郭泉先生作为南京师范大学所在选区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参加竞选。)

  由于人大的权力很大,一旦非中共党籍的代表占据多数,政府实际上就不再掌握在中共手里。如果民盟党籍的人大代表在南京市人大中占据了多数席位,那么南京市的执政权就属于民盟了,民盟籍人大代表可以提名并选举民盟成员担任南京市正副市长和南京市检察院和法院的负责人。  

从理论上讲,中国的法律已经为在野党上台提供了可能性。当在野党在全国人大中也占据多数席位时,就能够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了。

  虽然在目前看来,这是不可能的。但是在民主政治中,实现政党轮替只能使用这种办法,在野党是不可能通过执政党的主动“让贤”而成为执政党的。

  现在更现实的、有可行性的是:能够代表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非中共党籍或中共党籍的)在各级人大中尽量占据多数,用自己的权力,制约政府官员,为本地人民谋福利。

  所以,建设中国民主最现实的问题不是呼吁最高领导给予更多的权力或重申法律早就已经给予的权力,而是去真正地兑现这些权力。

  我们应该认识到,有执政党的官员阻挠党外人士竞选是非常正常的,我们不能因为前方可能遇到阻挠就不向前进。只有遇到了阻挠,我们才能批评有人阻挠,才能去打官司。以下是有关法律摘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五十二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摘选结束) 

 我们不能指望最高领袖下令各级官员不得阻挠。这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因为法律已经规定了阻挠选举是非法的,如果我们不依赖现成的法律却要等待最高领袖的指示,这反而是违背民主和法制精神的。

  中国民主建设的工作不必等待最高领袖发布新的指示,现在就可以开始进行:

  1,有志民主事业的人士积极靠拢那些敢于对政府错误决策提出批评的人大代表,支持他们的工作,例如协助他们了解民情、调查研究、撰写提案、向政府官员提出质询、在媒介上发表言论,等等。

  2,有志民主事业的人士在人大代表选举活动中,积极参加竞选工作,包括参加选举的组织工作、计票工作(法律规定这些工作的人员都应该来自普通选民,但绝大多数选民都放弃了这一权力,于是官员们乐得自己负责选举工作),积极提名和协助能够代表选民利益的人士竞选人大代表,或自己亲自竞选人大代表(当然,平时就应该代表选区人民的利益,为之奔走,让选民认识和了解,选举时才能得到选民的支持)。

  3,对于官员在选举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例如撕毁竞选人的宣传海报)和小动作(例如特意安排本单位候选人在选举的关键时期出差)等,进行坚决的揭露和斗争,必要时向法院提出起诉。即使法院搞鬼,官司输了,也是对旧体系的一次冲击,对民主权力的一次争取,对有关法律的一次宣传机会。而如果官司赢了,将有重要的意义。

  在选举人大代表时,少数积极竞选的非中共人士得不到必要的支持,往往孤掌难鸣。这是因为人民不熟悉人大法律和程序、不重视人大、不相信人大有很大的权力、怕麻烦、怕反复开会(这是官员阻挠民主选举的常用手法),大多数知识精英则不愿意做出头鸟。

  更重要的是,中国绝大多数人的民主观还不成熟,都在消极地等待上面恩赐民主权力,却没有认识到民主权力已经放下来了,但需要靠自己一点一滴、得寸进尺地去挤、去实现。

  我们应该树立一个新观念:民主建设只有上面的放权是不够,更需要下面进行持久的、艰巨的、韧性的努力,去把写在法律纸张上权力,变成真实的权力。

  如果没有这样的新观念,即使中国引进了美国的全套选举制度,也是没有用的。

2007年11月14日于上海

责任编辑: 王笃若  来源:中国事物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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