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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律师 主管部门打来电话 要找我“谈心”

 

刘晓原律师:主管部门打来电话,要找我“谈心”

28日下午近五时,律师的主管部门洪先生给我打来电话,要我明天来一趟局里,说领导们要找我“谈心”。

     我问洪先生到底是为何事?他说,领导们想了解一些情况。接了这个电话,我感到莫明其妙,领导们怎么又想起我来了呢?

    洪先生虽然没说什么事,但我心中还是知道是为了何事。我说,如果是因为我写的文章,那就请你们别找我了。

    写文章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任何人都无权予以限制。如果我的文章违反了法律规定,我愿意为之承担法律责任。

   明天是国庆节假的第一天,也是国家法定休息日。他们领导们不休息,单位会给百分之三百的加班工资。而我不休息的话,一分钱也没有补偿。何况我还在外地呢?返回来的话,谁给我报销差旅费?再者,他们找我谈话耽误时间,谁给我发误工费呀?

    记得在三月份,洪先生也曾给我打过电话,说领导要找我谈话。我当时也问他,能不能电话中说,他说还是亲自来一趟吧。我想,领导亲自找我谈话,肯定是有大事吧。于是乎,我把开庭时间也推了。到了司法局后,才知是我写的一篇文章惹麻烦了。

    那次谈完话后,我就一肚子的火。这样的小事,本可打一个电话说清楚,为何要搞得神神秘秘呢?要律师耽误时间跑一趟,难道就是为了显示他们的行政官威吗?

   我是一老实本份之人,除了写文章发表些“奇谈怪论”外,不会做什么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的事。我想,这次找自己肯定又是因为写文章的事。

我最讨厌别人限制自己写文章,去年搜狐网限制我发表文章,我还与他们打了一场官司呢!

   这段时间以来,我的心情并不好。接了这样的电话后,我心中更加恼火。我毫不客气地告诉他,如以后因为文章之事找谈话,我是坚决不会“受邀”而来,除非你们来律师所找我。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主管部门能否不干涉律师写文章这等小事了呢?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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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杨佳案公开审理问题,致上海高级法院的一封信

刘晓原律师 - 法天下法律博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勇院长、诸位副院长:

 

    我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的建议权,现就杨佳故意杀人案二审公开开庭问题,特向贵院提出如下建议。

    杨佳是一个成年被告人,他的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也不涉及个人隐私,按照《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该案二审应当公开进行审理。

    公开审理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是面向社会公开,允许媒体和各界人士旁听。

    杨佳故意杀人案,在全国和国际上都有重大影响。国内外一直在广泛关注案件的审判,而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建议贵院在开庭审理时,不能如一审法院那般,将旁听的媒体和民众拒之门外。

    允许媒体旁听,能消除社会对法院审理杨佳案所产生的“误解”;允许民众旁听,能树立起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允许媒体和民众旁听,这也表明人民法院敢于接受社会的监督的决心。如能做到这些,不仅贯彻和坚持了“三个至上”的原则,同样践行了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大学习、大讨论”中提出的“司法不搞神秘化,司法要取信于民”的承诺。

    如果二审仍然如一审法院那样,将所有旁听证都给公安机关预定,连中央电视台记者也不能进去旁听,这样的公开审理,与秘密审判有何异呢?

    公安机关是袭警案中的“受害者”,只让他们旁听而拒绝媒体和民众旁听,等于是没有向社会“公开”,这样的做法显然违背了“公开审理”原则的本意。

    一审法院将媒体和市民拒之门外,也许是考虑到有领导要旁听。领导也是公民,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他们也有权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但是他们前来旁听了,法院不能为了领导安全考虑,而不让媒体和民众去旁听。记得在奥运期间,总书记和总理都去观看过奥运赛事,主办方并没有因此将民众拒之门外。高层领导能关注杨佳案,说明案件影响特大,在向领导公开的同时,同样要向民众公开。只有向社会公开了,才能树立起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作为一名律师,一个公民,我不仅关注杨佳的作案动机和起因,更关注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因为没有程序的公正,那会有实体的公正呢?

    我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旁听,也会因旁听席位有限而限制旁听人数,这确实是一个客观情况。但我以为,这个客观条件是可以想办法改变,如将案件安排在大的审判庭进行。旁听人员特别多的话,可以安排几个审判庭播放庭审实况让他们观看。

    贵院的技术条件和设备非常先进,为了让全国更多的民众观看到人民法院公正的审判,我建议贵院联系中央电视台对案件进行全国实况转播。

    在此,我也向贵院提出一份申请,请给我预留一个旁听席位,以便我能旁听案件。

    以上建议,是否妥当,请按《信访条例》第21条规定,予以回复!

             

                   此致

 

 

 

                           建议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2008年9月30日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 

                          邮   编:     100038

                          联系电话:010-63990626   639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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