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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律师:邓玉娇没回家 巴东警方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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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长江巴东网报道,5月26日,巴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邓玉娇走出看守所被监视居住。

    邓玉娇被刑拘仅半个月时间,警方不是以她健康状况为由变更强制措施,而是以“有投案自首情节、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变更强制措施,其实这也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就是对一个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嫌疑犯,在刑事拘留阶段,要警方变更强制措施也太难了,何况是一起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杀人”案件呢!如此看来,巴东警方变更邓玉娇的强制措施,那可是迫不得已呀!

    邓玉娇走出了看守所后,很多人开始关注警方的监视居住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一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从该条款可知,监视居住是在犯罪嫌疑的住处执行,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情形下,才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所进行。

    对固定住处和指定的居所,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8条中作了解释,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邓玉娇没有结婚,在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工作时,不知是由梦幻城提供住房,还是她在外边租房居住,抑或是回到家中居住?案件发生后,梦幻城关闭整顿了,她不可能再回去居住。如是在外租房居住,房东也不会同意她回去住了。看来,只有她自己的家才是可居住之地。她虽然被警方认定犯了杀人之罪,但她的母亲不可能拒绝女儿回家居住吧?

    那么,在邓玉娇走出看守所后,就应该把她送回张树梅家中(也是邓玉娇的家)进行监视居住,而不能给邓玉娇另指定居所。如警方不将邓玉娇送回家中,而是另行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这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巴东公安机关向全国人民承诺过一定会严格依法办案,这个承诺同样适用于邓玉娇监视居住的期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8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1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

    按照这个规定,邓玉娇回到家中后,对其监视居住是野三关镇派出所。邓玉妖案发时,先是送到了野三关镇派出所,案件才开始一步步进复杂化。现又由他们来监视居住,前景令人担忧呀!

    我以为,巴东公安机关很可能不会让邓玉娇回到家中,给她指定居所进行监视的可能性很大。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7条第二项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也就是说,张树梅要想见女儿,还必须要经过巴东公安机关同意。

    巴东公安机关本可以同样的理由,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我想,他们之所以选择监视居住,其实是为了限制邓玉娇与其他人接触(包括她的亲属)。如果是取候审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邓玉娇要见亲人和其他人是不需经过批准。

    在邓玉娇一案中,巴东公安机关花了很多脑筋,也费了很大功夫。邓玉娇案能否严格依法办理,相信全国人民都在拭目以待。

   (作者: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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