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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三怪拍案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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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北京市朝恒律师事务所 边书坤律师

  李庄案庭审已经结束,据报道,控辩双方激辩到第二天凌晨一点多,在这里向控辩审三方各位道辛苦!也向各位媒体记者道辛苦!
  不过,综观媒体报道,给我的感觉李庄案事实和程序双重混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的这次庭审更像是一出名角汇聚的大戏,热闹、精彩,但并不严肃,足以写一出三怪拍案惊奇。
  一怪拍案惊奇龚刚模案尚未开庭,该案的案件真实情况为何尚未审理查明,何以判断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可重庆市江北区的公检法竟然走完了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的流程,只差择期宣判最后一关,此为一怪拍案惊奇。
  本案被告人李庄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众所周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和证人证言证明的对象都是案件的真实情况,本案被告人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其意图证明的是什么?是龚刚模案的涉案情节。李庄意图证明的这些情节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只能是龚刚模案的案件真实情况。龚刚模案的案件真实情况是什么呢?不知道,目前没有人知道。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刑事诉讼的案件真实情况,既不是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也不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认可的事实,而是在审判阶段经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并被生效的刑事判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龚刚模案尚未开庭,该案的案件真实情况尚未经审判机关庭审查明,更未依法经生效刑事判决所认定,所谓的案件真实情况尚未确定,何以得知呢?作为判断标准的案件真实情况既然不知道是怎样的,怎么去判断李庄是否构成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呢?岂不是很奇怪?岂不让我们这些旁观者拍案惊奇?
  二怪拍案惊奇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自己不立案侦查,仅凭公安机关的证据就批捕、起诉。
  李庄案经媒体大量报道披露,我们都知道其中的关键情节之一即是李庄教唆龚刚模当庭翻供,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情节,以图脱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涉嫌刑讯逼供案应由检察机关管辖。在公安机关否认龚刚模案存在刑讯逼供,指控并刑事拘留李庄的时候,检察机关至少在批捕李庄前应履行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所赋予的职责,由自设的侦查部门立案侦查龚刚模是否曾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
   我们注意到批捕李庄的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久红在2009年12月15日曾接受中国青年报的采访,接受采访时,中国青年报记者问“李庄和龚刚模会面中的情况,是不是通过监听、录像等方式获得的?”
   “不是。是龚刚模个人检举,之后经其他证人作证形成的证据链。”陈久红说。
   对于社会质疑“12日拘留,13日批捕,为什么批捕特别快”,陈久红检察官说“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后,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批捕。因此我们批捕的时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批捕时间较短,是因为李庄被拘留前,龚刚模的检举已经有了,其他证人的证据也已经形成,所以审查就比较快。李庄是13日凌晨被押回重庆的。13日上午我们接到了公安机关的申请书,然后我们询问犯罪嫌疑人李庄本人后,就批准了逮捕。”
  从以上采访报道可以得知,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在批捕李庄前根本就没有独立侦查龚刚模是否曾受到刑讯逼供,仅根据公安机关的证据就相信龚刚模没有被刑讯逼供,是李庄唆使龚刚模假装曾受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
  从公开报道看,开庭时两位公诉人贺贝贝、么宁也未指明其当庭通过宣读方式出示的龚刚模未被刑讯逼供的证据是由检方在立案侦查刑讯逼供时依法获取的,从李庄案的时间进度看,我分析应该还是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取得的,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放弃自己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不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自证清白的无刑讯逼供的证据深信不疑,并用以在法庭上对抗辩方,岂不也是本案的一大奇怪之处?岂不再次让我们旁观者拍案惊奇?
  三怪拍案惊奇李庄的助手马晓军律师、龚刚模的另一委托辩护人重庆的吴家友律师二人是李庄案的同案犯还是与被告人李庄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公诉人含糊其辞,不予澄清。
  据报道,李庄的助手马晓军律师、龚刚模的另一委托辩护人重庆的吴家友律师均因李庄案被羁押,但李庄案开庭时,他们二位却仅以证人身份提供了一份书面证人证言。我搞不明白的是,如果他们二位仅是证人,何用被羁押失去人身自由呢?羁押证人取证,是变相的暴力取证,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暴力取证罪的规定,他们二位的证言因取证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本案还有其他几位控方证人也是在被羁押状态之下出具的书面证人证言,情况与马、吴两位律师类似,他们的证言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如果马、吴二位律师也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为何不作为同案犯和李庄一起起诉呢?同案犯的供述和其他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的证明效力是有很大差别的,这一点搞法律的人都清楚。据公诉人当庭表示这几位证人被羁押是因为他们涉嫌其他犯罪,不过从媒体的公开报道中我看不出他们还犯有什么其他的罪,为了说明他们的证言的证明效力,我认为公诉人应该当庭说明他们到底涉嫌什么其他犯罪被羁押,与李庄有没有利害冲突,是与李庄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还是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可身为全国十佳检察官之一的么宁检察官避开了这一点没有澄清,另一位公诉人贺贝贝检察官也没有澄清这一点。马、吴二位律师在本案中的身份混乱,可公诉人却宁可让人怀疑控方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也不予以说明澄清,岂不是本案的又一大怪?岂不又一次让我们这些看客拍案惊奇?
  此为李庄案的三怪拍案惊奇。
  最后,根据媒体报道,本案公诉人之一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么宁,应是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的检察员、公诉处副处长,不知为何又成了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的代理检察员?么检察官疑似跨院任职,违反了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不让人怀疑其是否有资格担任本案的公诉人,这一情节对李庄案庭审的合法性有多大影响,我才疏学浅不敢断言,就留给高人评判吧。
  希望李庄案能办成铁案,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推进我国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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