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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女律师替117名农民工讨薪被控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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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年律师就农民工兄弟与高丙芳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谨与山东高院、岱岳法院等公开商榷(一)

包工头(其实也是农民工,相当于农民工的代表)虽被拖欠工程款(此处指经包工头之手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之集合),但出于道义,垫付了农民工工资,嗣后显然有挽回其垫付资金的求偿权,形成了与建筑公司的追偿法律关系,有权依法以农民工的名义起诉建筑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有维权的事实基础、没有虚构法律关系、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下,即便是包工头借名起诉、补造材料,存在部分民事层面上的虚假,也不构成刑事上的虚假诉讼罪。

没有证据足以证明代理律师对农民工借名起诉、补造材料事前知情的情况下,律师不违反行政法规和行业行规,更不构成犯罪。甚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代理律师对包工头的垫付事实事前知情,故其协助包工头以农民工的名义起诉,不仅于国法有据,也符合天理常情!为117名农民工代理,仅实收2万元律师费,对案件高度负责、办案兢兢业业、付出大量时间精力,这样的好律师,非但不该受到任何责难,而应予以表彰!

但是,就这么一个简单的道理,在@江苏刘录律师与本人为山东舒志律师事务所主任高丙芳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的辩护中,发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泰安检察@岱岳检察@山东高法@泰安中院@岱岳法院承办抗诉、公诉的检察官和相关民事再审改判的法官似乎并不认可。

手持权柄的你们,有没有意识到:如果就这样以“虚假诉讼罪”之名判了包工头及代理人,很可能会成为一个很坏的先例,恶劣影响甚至不亚于“彭宇案”,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化为泡影,受此错误判决指引,今后包工头可能不敢垫付农民工工资,律师也不敢代理此等纠纷,势必造成更多的农民工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受害。

农民工提供劳力,担当了城市建设中最底层也最辛苦的一环,日则与尘土、汗水相伴,夜则以地为席、受蚊虫叮咬,若是一个讲道义的社会,则乐居于这都市森林的,无论王公贵族、绅士名媛,还是三教九流,皆应为之肃然起敬:农民工兄弟有恩于时代和土地,不能失宠于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众所周知,虽然立法层面并不认可包工头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地位,但实践中,由于农民工的分散性强,建筑公司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包工头召集、组织农民工从事劳务活动,几乎在每一个建筑工地上都会有包工头甚至多层级的包工头的存在,这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实分工,一直以来,也是农民工劳务市场的常态。但是,如果遇人不淑,即便没有被上游的大包工头或建筑公司等拖欠工程款,小包工头也可能会截留甚至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农民工兄弟要不四处信访、讨要工资,要不含泪吞声、忍辱负重。

鉴于上述情况,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国家早就设立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出台了相关强制性规定。例如,要求建筑公司应当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以避免被层层克扣、挪用和拖欠,如果建筑公司违规将工资发放给了包工头,一旦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则应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本案的基本背景就是这样,建筑公司违规将农民工工资给了大包工头,并被大包工头挪用。但令人欣慰的是,小包工头虽被大包工头拖欠,但出于道义,将农民工工资给垫付了。不料,大包工头因其他事情涉嫌犯罪被抓,小包工头遂以农民工的名义,至少十多次去清欠部门信访,后经清欠部门工作人员推荐,他们找到了曾有为众多农民工维权成功案例、在当地享有一定盛誉的高丙芳律师。

试问,此时高律师该如何为农民工着想?高律师提出,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条之规定,可依法起诉包工头和建筑公司。显然,当时(2019年)高律师提出的这种维权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是现在,农民工维权就更有利了!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赋予了建筑公司直接向农民工清偿的义务。换言之,农民工可直接起诉建筑公司,要求其承担工资支付义务,而无须同时起诉包工头主张建筑公司以连带方式承担责任)。

试问,在不争的维权基础事实和明确的法律规定下,包工头该如何付诸维权行动?鉴于农民工的流动性非常强,可能干完活领到工资就走了,与包工头再无联系,另鉴于包工头有时与相关方并不签订书面材料(本案中的包工头就当庭明确表示,自己小学肄业,文化程度低,与人打交道全靠信任关系,从不签合同,也不制作工资单),则包工头为了主张自己已向农民工垫付的工资,有时势必会存在借名起诉、补造材料的情况。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宾曰语云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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