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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苗:拆迁新条例是新“朝三暮四”故事

据传土地拆迁的旧条例要废止,新条例要实行。国务院法制办王振江司长提醒记者注意,新条例仅限定为在“国有土地上 ”,这就意味着目前大量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问题将无法被这个新法规所涵盖。当前引发外界高度关注的唐福珍自焚案就属于这种情况。颇有意味的是,唐福珍牺牲自己,为不了农村人,而仅仅让城市人搭了便车。

革旧布新,很多人异常幸福。其实新条例是回避了问题,回避了当前土地纠纷中最首要最实质的内容,也就是目前拆迁战争在于城乡结合部的农村集体土地,不在于城市里面。如此巨大的妥协,就让新条例有基本等于没有。

在建国之后城乡差别加剧,实行农业剪刀差,实行户籍制度,控制农村人口移动,阻碍了农村人口对城市地租的分享。这种状况让农民白白为城市,尤其是特权阶层白白进贡了自己的劳动和财富创造。对农民的伤害,不仅体现为明显的国家政策,而且因为土地在计划——市场经济中机制的不同,使得大量财富朝城市中心地带聚集。市场经济不仅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而且计划经济时代的聚敛,通过市场资本化而让这个利益得以彰显。如果私有化,那么前面所提出来的不正义局面,就加剧了,农民和城市市民无法分享土地财富,隐性的城乡二元结构进一步加剧。

不仅仅是近二十年,而且应该是从民国以来的工业化,都为改革做了贡献。从民国以来的工业化被1956年的国有化征收吸纳了过去。而这种积累,转化为地租,那么就把大部分国民创造的价值,就依附到土地上,如今在城乡之间做了分配了。这好似极为不公平的分配。城市越核心地带,佔有土地的人,就分配到更大的财富。而农村就吃亏大了。

当工业化的规模扩展,城乡接合部的土地变为值钱的时候,土地权贵就展开圈地运动,支付低廉的征地费用,予以掠夺。哪里值钱了,就圈到哪里。农民被挡在分享土地财富之外,创造土地财富你有义务,你有血和汗的义务,到分享时你就得给我让开。

最主要的拆迁战争在于城乡结合部。新法规把味同鸡肋的城里一块,把已经干净的掠夺地盘给放弃了。新法规实质上没动,但是给民众一个看起来很好看的甜头。

我想起了《庄子*齐物论》朝三暮四的故事。战国时代,宋国有一个养猴子的老人,他在家中的院子里养了许多猴子。这个老人每天早晚都分别给每只猴子四颗栗子。几年之后,老人的经济越来越不充裕了,而猴子的数目却越来越多,所以他就想把每天的栗子由八颗改为七颗,于是他就和猴子们商量说︰

“从今天开始,我每天早上还是照常给你们四颗粟子,而晚上给你们三颗栗子,不知道你们同不同意?”

猴子们听了,都想晚上怎么少了一个?于是一个个就开始吱吱大叫,而且还到处跳来跳去,好像非常不愿意似的老人一看到这个情形,连忙改口说︰“那么我早上给你们三颗,晚上再给你们四颗,这样该可以了吧猴子们听了,以为晚上的粟子已经由三个变成四个,跟以前一样,就高兴地在地上翻滚起来。

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遮住不同的肥肉,放弃不同的鸡肋,这是一种权贵利益最大化的过程。每一个发展阶段,都利益最大化,并且为下一个阶段准备条件。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因地制宜,到什么山唱什么歌,利用政治和法律利益最大化是其目的。

土地拆迁新法规不外乎也是这样改革进程的法律体现。当他们土地权贵需要突破旧体制,掠夺过去几十年积累的时候,就宣布政策突破法律,可以良性违宪。这是他们的创业阶段,等他们成了气候,就开始阻挡别人参与分享。于是他们认为小产权房要炸掉,不合法就是非法,如果要合法化,就要改写法律。

当了他们好处已经捞光的时候,到了要洗白的时候,他们就觉得恶法到了可以修改的时候。那个时候,修改也是利益最大化组成部分。土地权贵已经洗白改良了,就不补能追究他了。这样的逻辑下来,民众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马克思说,法律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而我们要说,在改革阶段,法律是作为掠夺的隐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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