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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荫权麻烦透顶 廉政公署要招唿特首

特首曾荫权获富豪朋友招唿乘用私人游艇、私人飞机服务,以及在深圳租住逾6000方呎豪宅曝光后,有政党昨到廉政公署门外要求介入调查,今日亦有另一政党声称会向廉署投诉。据接近廉政公署的消息人士指出,廉署研究了目前报章披露的情节后认为,若内容属实,曾特首已涉嫌干犯《防止贿赂条例》第四条及普通法下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若收到举报,廉署有足够法律依据对曾特首展开调查。

社民连今晨会到廉政公署举报曾荫权,促廉署秉公执法,表明「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曾荫权亦不例外」。民主党昨到廉署示威,并去信廉政专员,要求调查曾荫权有否在履行公职时,向涉及的财团提供协助和优待,从而收取延后报酬。不过,廉署发言人昨回覆,不评论个别个案。

曾荫权昨晨到教堂及外出午膳时,被传媒问及租用豪宅时没有回应。出租深圳东海花园予曾荫权的深圳东海集团董事局主席黄楚标昨接受传媒访问承认装修费由他负责,但拒透露曾荫权缴付的市值租金金额(见另稿)。负责单位设计的何周礼建筑设计事务所创办人何周礼昨回覆称,单位的设计装修费用及何时完工等涉客户私隐,不方便透露。

接近廉署的消息人士指出,普通法下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适用于当前的情?,特首按照香港法例和普通法,显然属于公职人士,他享用了富豪朋友提供的私人游艇和私人飞机服务,如果这些服务的真实价值远远超出他所支付的象徵式费用,在法律上有可能构成行为失当。按照冼锦华案(高级警务人员收受妓女集团提供免费妓女服务)的先例,控方毋须证明被告人收受利益与其公职上的作为或不作为有关连。

消息人士又指出,《防止贿赂条例》第三条和第八条,本来更加适用于调查报章披露的曾特首涉嫌「官商勾结」的情节,第三条禁止公务人员未经许可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第八条禁止任何人与政府或公共机构交往时,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政府或公共机构僱员提供任何利益。若这两条适用,成功检控的机会较大,因控方毋须证明利益的提供或接受是否与公职行为有关连。

不过,2008年立法会修订《防止贿赂条例》时同意了政府建议,豁免特首受这两项防贿条文规范,故廉署不能引用第三条和第八条,只能考虑《防止贿赂条例》第四条。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四条,行政长官不论身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为他作出或不作出、加速、拖延、妨碍或阻止其任何行政长官的作为,即属犯罪。消息人士指出,这项条文举证难度较大,因要证明利益收受与公职上的作为或不作为有关连。虽然这条文适用于香港境内和境外提供的利益,理论上在深圳租用豪宅一事若涉及利益授受,亦可调查;至于享用私人游艇和飞机,部分航程发生于香港境内,更加可以引用这项条文作调查依据,但这类涉及境外活动的利益瓜葛一般较难证明,香港执法机构蒐集境外证据亦较困难。

消息人士强调,廉署必须依法办事,收到举报后,如果有法律依据,便要展开调查,但展开调查不等于日后有足够证据提出检控,法律上必须假设被举报人士是清白的。

港大法律学院助理教授张达明表示,曾荫权有否触犯法律,要视乎他所付市价有无独立第三者估价,若其他人可享同等待遇,便不会有问题,否则可构为罪行。他并质疑「到底(付市值租)有无挂羊头卖狗肉?还是如一般人说,你出豉油他出鸡?」

责任编辑: 于飞  来源:明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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