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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任特首李家超三度违规迟交支持同意书 要求法院豁免刑责

香港李家超

李家超在“等额选举”情况下成为香港下任特首,但选举工程问题在获中共总理李克强颁发特首委任状后仍然出现,事缘他三度没有按法定要求,在限期前提交三份选举广告中声称支持他参选的知名人士的同意书,他已入禀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免除刑罚。大律师查锡我指出,若法庭拒绝豁免,直接向特首负责的廉政公署便应介入提控。但即使罪名成立,料亦不会影响特首履新,因为有关控罪不在《基本法》订明的特首辞职情况内。

李家超向法院要求豁免刑责的,是分别于今年4月13日、17日及18日刊出的三则选举广告,涉及艺人方力申、香港乒乓球女队主教练李静及立法会议员林智远声称支持李家超参选,但李未有按照《选举程序规例》,在发布广告后一个工作天内呈交有关广告的支持同意书副本。根据规例,任何人没遵守选举广告规定,可被判罚款5000港元及监禁六个月。

根据《选举程序(行政长官选举)规例》,若法院信纳申请人不遵守相关事宜“是因粗心大意或意外地计算错误或任何合理因由所致,而非因不真诚所致;”又或“相信如此豁除该作为是公正的”,便可豁免李家超的刑责。

现为执业大律师的廉政公署前总调查主任查锡我昨(9日)在电台节目表示,选举舞弊属严重罪行,但李家超只是迟交副本两天,一定程度上不属十分严重,但也不能掉以轻心。他又说,如果法庭拒绝豁免,廉署应考虑起诉李家超,甚或控以刑责较重的“没有提交选举申报书”罪,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罚款20万元及监禁三年。

声称支持李家超者的反应惹人疑窦

查锡我的建议,与不少评论员的理解雷同。他们根据《明报》4月的报道,质疑方力申和李静的书面支持是否在刊登广告前获得;若果不是,触犯的会是刑罚更重的“没有提交选举申报书”罪。

根据报道,建制网媒《港人讲地》曾于4月17日晚上以《响应呼吁担任抗疫义工方力申认同李家超指地区力量能发挥重要作用》为题,刊出一篇方力申的专访,但方在访问中并无提及李家超,遑论支持。李家超竞选办公室翌日早上不点名地引述上述标显作为选举广告,事后连续两天,李家超仍未上载方的支持同意书。同月21日早上,《明报》记者分别致电李静、林智远及方力申的助手查询,了解他们是否得知其言论成为选举广告,李静的第一反应是惊讶地说:“吓”,随后强调支持李家超;方力申助手的回复则是:方力申只是接受网媒《港人讲地》访问,“选举广告详情要再向公司了解。”同日,李家超竞选办上载三人的同意书,签署日期最迟是《港人讲地》访问上载网页的4月17日。

其间,《港人讲地》删除方力申的专访和有关李家超选举广告的相关重点。

评论员冯晞干根据《明报》引述李静和方力申助手的反应,以及《港人讲地》的删文举动,表示“我们绝对有理由追问:如果方力申、李静早已签下同意书,知道自己成了广告主角,为什么记者找上门时,李静还会有“吓,无问题,都好高兴”的反应,而方的助手则以“选举广告详情要再向公司了解”作覆呢?这是一条有益身心的推理题”。

翻查数据,未按《选举程序规例》提交支持同意书副本多发生在区议会选举,而判罚的差异很大,由罚款、入狱及褫夺议席均有。例如油尖旺时任区议员梁伟权于2011年欠交艺人米雪等人的支持同意书,被控违反选举条例,罚款1.5万元;而在2019年竞逐沙田区议会选举后没有依期提交选举申报书的公民党前执委陈宇明,被判囚6个月,是同类案件中判刑最重的;同年,九龙城时任区议员李轩朗因未取得学者沈旭晖等人的书面同意便发布印上有关人士名字的宣传品,事后又没跟进,被裁定“非妥为当选”,因而失去议席。

冯晞干以李轩朗一案为例指出,法官杨家雄在判词中指李虽非存心欺诈,但不等于是无心之失,指李是“罔顾自己选举责任”,故不会给他宽免。冯认为,李家超三度迟交同意书,是铁证如山,按照法官的逻辑,“这到底是可接受的‘粗心大意’,抑或不该宽免的‘为达目标,罔顾责任’呢?”

责任编辑: 时方  来源:RFI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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