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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 天理:失足妇女 由幼儿园找起!

—首发 天理:失足妇女 由幼儿园找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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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卖淫嫖娼,请政府从幼儿园开始!
   
      刚看了一微型小说:大意是说两名警察走进幼儿园园长办公室的门,很负责地对园长说:我们来调查你园还有多少几名女生没被“宠幸”的,我们得登记好,让领导们心里清楚,随时“宠幸”她们。

      因为,在这些禽兽官员的眼里,嫖奸处幼大有升官发财之功效,更加能长寿百岁,据说古人彭祖长寿的秘诀就是多御处女。所以,如果用“嫖”的字来称这些官员的行为,就显得太不尊重这个和谐社会,应该用“宠幸”一词来形容他们的禽兽行为,这才符合这个有中国特色的实质。

      政府现在纵淫养廉,如今的官员,不仅自己的食欲,更要放纵自己的兽欲,他们如同公园里常见的宠物狗,随便看见小母狗就想上。即便如此,还是无法满足,在它们的心眼里,所有的享受都不如“宠幸”幼童那么刺激,只有嫖幼才能满足它们官员的人生欲望。

      中华的传统文化的垃圾堆里里,有那么一点点是讲述“开处”的神奇效果的。据说这个能延年益寿长命百岁,而且更加能升官发财生意兴隆。于是,官员权贵人人大都热衷“宠幸”处女,虽然他们表面上更是衣冠楚楚道貌岸然。在社会上处女都给“宠幸”完了的时候,就到中小学找,中小学找完了,就到幼儿园里找。本人想,若是在幼儿园里找不到处女,这伙禽兽肯定是否会去到医院的产房里找?

      在昨天的新闻的资料中,人们终于一睹了“宠幸了百幼女”李新功的庐山真面目!在李某人的“特别贡献奖”呀,什么的“奖金”呀等等光鲜的政治荣誉背后,正是不断“宠幸幼女”,而且“宠幸”了一百多个。这就是“人民公仆”?这就是“优秀共产党员?
      
      在现实社会中,他们就是横行一方肆意妄为的土皇上。他们自己也认定自己是土皇上。他们自己也觉得他们不是玩女人,是在“宠幸”女人,“宠幸”她们是给与她们的恩赐。这比畜牲还不如的我党优秀干部李新功,在极权的眼中哪里是什么的大淫贼、大流氓、大腐败分子?大不了在其组织上静悄悄的处理一下吧。难怪李新功神采熠熠容光焕发站在领奖台上喜滋滋、美滋滋的!

      在现实社会中,法律是为权贵们保驾护航的!他们总是善于把法律玩与股掌之间。李新功强奸了未成年的女孩子,那女孩子就必须在成为雏妓!也就是政府所说的“失足妇女”。不要低估这伙禽兽的无耻,连“适度腐败”都敢得出口,还有什么他们不敢做的?

      世上最最荒唐的是,明明国人都已知道了真相,这伙畜牲也知道人民知道真相,但他们还在那里扯谎。一句嫖宿幼女就把他们的同伙李新功的暴行降低,这些畜牲就应该下地狱!这群畜牲不如的公仆们,今天能把奸淫幼女说成嫖宿“幼妓”,明天就可能把杀婴蒸食说成购食“婴儿肉”。可能有一天,这伙禽兽会提议将6月2日定为“嫖幼节”!

      如果我们还是熟视无睹,还是那么的宽容,这一天还远吗?

      可怜《水浒传》的那个西门庆,勾了个少妇给骂得遗臭万年。但李新功们,还可以公然践踏国法……强权诱奸逼幼女变成是街市“叫鸡”嫖妓案。本人不禁要问!有多少幼女经得起官商的蹂躏?又有多少幼女能在惨叫“叔叔,我只有十三岁,你放过我呀!”声下被李新功们“嫖宿”?

        结论就是:如今的“公仆官员”连给骂得遗臭万年的西门庆也不如!至少,人家西门大官人他在引诱少妇时是你情我愿的……。

        2012-6-3于佛山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关于“奸淫幼女”

  奸淫幼女属于强奸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它与前述普通强奸存在区别。符合下列特征的,属于奸淫幼女:

       1、客观上表现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不满14周岁的为幼女,这是刑法规定的统一标准。因此,不能撇开年龄以是否发育成熟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幼女。由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因此,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交,就构成奸淫幼女罪。

      2、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强奸罪负刑事责任,第236条第2款又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并从重处罚,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奸淫幼女的主体。

  3、主观上是故意。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在奸淫幼女罪中,认识内容包括奸淫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奸淫幼女的结果是损害幼女的身心健康等等。在本罪中,幼女属于特定对象,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要素,行为入对此必须有认识,或者明知女方一定是幼女,或者明知女方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在此基础上决意实施奸淫行为的,就具备奸淫幼女罪的主观要件。换言之,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者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女方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奸淫幼女罪。因此,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奸淫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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