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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想:呼格冤杀案又要「大事化小」?

王思想:呼格冤杀案又要「大事化小」?

人们期待那些制造冤案的人受到惩罚,然而现在看来困难重重。

18岁少年呼格被冤杀18年后,才得以被宣布无罪。

其实早在9年前,冤案本就可以昭雪。2005年,真凶赵志红落网后自己供认是他作案,而且到现场进行过辨认,对作案细节的描述也与证据材料匹配。但是,公检法方面硬是把此事又压下来,一压就是9年之久,直到家属、律师的呼吁引起了网络的巨量响应,才不得不重审,并宣布呼格无罪。

接下来,人们期待那些制造冤案的人受到惩罚。然而,现在看来,困难重重。

首先是呼格的父母口气变了。先声称「只想为孩子讨回清白」,貌似不想追究公权力之责。后来又明确拒绝外媒采访,声称「我们国家的事情不用你们管」。网友愤怒谴责呼格的父母,我则呼吁理解他们。作为父母,他们不可能仅仅想让孩子恢复名誉,他们必然是想惩办作恶者的,他们也知道外媒帮了他们多么大的忙,内心应该是感激外媒的。现在的变化,显然是受到了来自公权力的压力。

另一件事情就更让人愤怒。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官微发了一段话:「法律在不断完善,人的认知能力以及案件侦破技术也在不断进步。就呼格案来说,事发一九九六年,当时DNA技术手段还未普及,只有北京等极少数地区有条件进行,所以未对呼格吉勒图指甲血迹做DNA鉴定,是受客观条件限制的,应用历史的眼光看待,当然这并不能成为免责的借口。从诉讼过程、案件的复杂性和认得认识能力上讲,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百分之百杜绝冤假错案。」并注明这段话出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

这段话显然试图为法院方面开脱责任,而提出的理由又那么弱智──因为当时没有DNA检测手段,所以出现错判不可避免──那么,1980年代前人类还无法将DNA技术应用到破案上,每次出现冤情后都你可以说「在所难免」了?

顿时,宋英辉成为网络公敌。

事情的转折再次出现,宋英辉紧急声明:「今天上午,某官方微博刊发了我对呼格吉勒图案的一段评论。这段文字,记者把我在不同场合讲的不同问题的话,各取三句,增删加工放在一起,把意思搞乱了,形成了冤案。特此澄清。」

在宋英辉发布的采访细节对话中,我们确实看到记者在默认答案、引诱被采访者。但宋英辉也不像他说的那么无辜,实际上,他来回重复说的是「不能免责,但冤案的出现也不可避免」,并且,他有一句话说的太狠了,狠到连最高法院官微都不敢引用──对于呼格从案发到被执行死刑只有短短61天,宋英辉又是用他那个两头说的辩证法,先说「当时的情况我并不是很清楚,所以我无法评价这个案子需要多少时间」。然后又说「不过,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以及审判,这些程序要在六十多天内完成,也是可以的。」竟然为61天的杀人速度辩护。

在这里,我们看到记者、教授、法院官微三方面都在试图为涉及此案的公职人员辩解。尽管在面对公众的斥责时,三者会互相推卸责任。

当年,直接导致呼格有罪判定的,是公检法的第一道手续:公。当时的公安小领导冯志明,如今成了大家最关注的人物。17日,冯志明被检察机关带走,当时还给他戴了手铐和头套,在中国这个特殊的国家,此种待遇大概算是逮捕吧。此后,网络上多数人都在欢呼。然而,我们再次看到了不好的迹象:批捕冯志明时,给他的罪名的是「涉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受贿等」。

在公职人员犯罪记录屡被打破的今天,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受贿已经是三个比较轻的罪名,并且,与呼格案严重不对应。呼格案,是那些公检法人员为了破案立功、升官发财,就刑讯逼供、捏造证据,将一个无辜孩子杀害──这中谢列行为难道不是故意杀人?

法律不能因民意而随意改变,能否判冯志明故意杀人罪,要由诉讼人和律师去辩论。但是,即便我们这些不是法律专业的人,也能知道在此过程中,「刑讯逼供」只是表面现象,「玩忽职守」和「受贿」干脆基本上就是与呼格案无关的两个罪名。

当我们把呼格父母的态度变化、记者教授官微的辩解、冯志明的罪名这三件事通盘审视,就能感觉出:此案若想挖出作恶者、惩罚作恶者,很难。

如果此案又像其他冤案一样,大事化小,被以「反腐」的名义轻轻带过,而不能使其成为中国清理体制弊端、走向法治的一个契机,那将十分遗憾。

责任编辑: 赵亮轩  来源:香港东方日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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