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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解密沈崇案:并非强奸而是自愿性交

这次事件以后,上海交通大学也有一次罢课的准备。吴国桢在他的回忆录中说:“我没有小视那件令人惋惜的北平女学生被强奸案,但我说那是一件由美国士兵犯下的孤立罪行。"他说:“但是请注意,当俄国人占领东北时,有多少中国妇女遭到了蹂躏?如果你们一定要示威,那么应当针对这个劣迹更大的罪犯。或者,如果你们一定要对美国示威,那么同时也应该对苏联示威。”

吴国桢的这种说法使许多学生从感情回到理智上来。吴国桢后来说:“我当场将了他们的军。自然他们决不会听我的,但第二天除了左倾刊物外,所有报纸均全文刊载了我的讲话。反美示威仍然举行了,但秩序良好。”

对于沈崇案中知识分子的表现,吴国桢也谈了他自己的看法,他对当时知识分子的评价并不是很高。他说:“还有另一件事我想指出来,那就是知识阶层的冷漠。大多数示威与动乱均由学生发动,在中国这样的国家里,学生真是一种强有力的政治力量——比劳动团体或其它团体有力得多。这有两条理由:一方面因为人口的大部分是文盲,学生们被尊为比较有知识的阶层,另一方面学生们大都年轻,人们对他们的过激行动通常比较宽容。共产党敏锐地领会了这一点。于是就集中力量对学生进行渗透。然而按照我个人的看法,大学教师们在反共活动中,本应对我有很大的帮助,不幸的是,我发现情况并非如此。我邀请校长们和许多教授、教师同我吃饭,参加午宴和茶会,敦促他们在对待共产党威胁上要更警惕,更有力量,但一无所获。更使人吃惊的是,尽管大多数校长和许多教授都是国民党员,但他们不愿意出头,即使在那时,按照中国的老传统,对教师的尊重在学生中仍然是一种支配性的情绪,这就尤其令人可悲了!在当时的情况下,要是校长和教授们能多帮助我,我们也许会办得更好些。”

知识分子的表现为什么这样冷漠呢?

吴国祯说:“首先,大学的校长和教师们的待遇太低,他们的生活很困难,特别是因为不断的通货膨胀。这方面我不能帮助他们多少,因为大学都是由中央政府资助的,至于由市政府资助的中小学教师,我则做了我力所能及的事。对那些在高等院校从事教育的教授们,其可叹的生活条件,我只能提请中央政府注意。教师们低于标准的报酬,自然会引起诸多不满。但他们的冷漠还有另一个原因。历来中国的学者们,都反对参与政治,他们感到自己的领域只限于搞学术,别无其它。尽管他们中许多人是国民党员,但却认为反对共产党的渗透并不是他们的责任。此外,他们有希望取得学生欢心的弱点,害怕学生们可能对他们示威,所以尽力与左倾学生友好。”

当吴国桢与学生谈话时,他总是力图按以下的方针与他们论争:“如果你们对政治有兴趣,首先得用知识武装自己,努力学习。当你毕业时,若想成为一个革命者,或者甚至当一名共产党人,你们将有充分的时间,为什么眼前要用政治活动来使自己分心呢?”

许多学生对这种直接了当的方式是很信服的。“但共产党非常聪明,我很快就查出了他们渗透的办法。他们在每所学校潜伏下少数地下人员,但不会立即组成纯粹的共产党小组,他们从真正赤色的、到带粉红色的、甚至明显中立的分子开始,组织了许多小组。让我们以日本为例,艾森豪威尔总统准备访问日本,但突然出现了强烈的反对,共产党是如何得逞的呢?依我看来,煽动不是从极端赤色小组开始的,倒是肇始于带粉红色的小组,他们对艾森豪威尔即将到来的访问提出疑问,在校园内贴出他们称为的‘墙报’,遣责美帝国主义,并组织起来反对艾森豪威尔来访。然后赤色小组就公开出来支持他们,最后,乃至名义上中立的小组也会受到影响,并赞同这一立场。这样在人们得知之前,罢课与示威就已开始了。”

吴国桢说:“我经常走访上海各个大学,看学生团体贴出的墙报,并尽力研究他们提出的各种意见,我把查清谁是那些墙报的起草人当成一件事情,在一般大学里,会遇上四、五十个学生团体,我从未弄清楚他们各自有多少追随者,但我能辨别其不同的政治观点,逐渐我就知道了共产党采用的策略。当共产党确认胜利在望的时候,他们突然间停止了所有的煽动。在大学也一样。没有示威了。”

对于沈崇案后发生的学生运动,罗家伦当时也有同吴国桢一样的看法,他在1947年1月2日的日记中说:“今日中大学生等游行,为反对美军二人在北平奸污女生事。此等事本系个人行为,可以军法解决乃强作成国际政治问题,盖与共产党发动之反美运动连成一片也。可叹,可惋惜。”

1946年12月31日《申报》第一版上的文章也认为,“此次不幸事件,为一法律问题,而美军退出中国,则为一政治问题,不可并为一谈。美军对此善后所提解决办法,大概尚好,但应从速解决,绝不可拖,美军不懂得东方道德的特性,所以他们也许还不理解中国人民的愤慨。”

同日《申报》第一版第二张有一篇报道:《北平女生被辱事件》,对于当时学生和知识分子和行为都做了批评。其中有这样的话:“而且亦正足以反示我们对于民主政治的没有训练。”同时还说:“我们引以为憾的就是身为师表的教授们,竟也有不明事理而从事于属外的行动。”

对于沈崇案后的学生运动,当时的清华校长梅贻琦在他的日记中认为,看见清华和燕大的同学步行入城,他表示同情和愤慨。当日上午九时,他曾在骑河楼清华同学会召集北大各负责人开会,席上表示:清华燕大二校已决定采取不干涉态度。北大各院负责人同声响应。陆代校长志韦表明三点意见:(一)不论何国都不应在华驻军。因为时代已过去,已无必要。(二)此次游行不应是专对美军而发。(三)此系小事,但有大意义,惟不应因此引起其它纠纷。

在沈崇案中,胡适傅斯年保持了清醒。他们没有无原则认同学生的行为,而对学生有所批评。

1947年1月5日,胡适给当时的教育部长朱家骅和他的朋友王世杰、傅斯年写信,在信中他详细告诉了他们北京发生的沈崇事件,并说:“沈生戚杨君已聘律师,北京大学则请赵凤喈、燕树棠诸君任法律顾问,明午会同检阅案卷。美军方面似亦明了此事严重,故卅日学生游行,美军均闭门不出,美军审判,现尚未定。”

同时,胡适在给傅斯年的信中说:“我们今日所作只是充分把全校的法律人才供被害人之用。”

胡适在沈崇案中的行为,后来曾受到过许多批评,主要就是因为他不主张把此事件扩大化,他的认识是,这只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政治问题。

1947年12月30日下午二时,胡适乘中航飞机抵平。胡适对记者称,对此次暴行真相所知不多。他说:“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希望能够早日得到合理合法解决。京沪报纸除文汇、新民所刊者外皆不详,三十日之和平日报登载始略多。这是东方特殊的道德问题,国人当然同具愤慨。学生间的开会游行,亦属理之常情,但不可罢课,希望能即日恢复,免废学业。”记者询以对要求美军退出中国之口号有何感想,他说:“这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老口号,在这次事件以前就有的,只要美军在中国一天,这口号就存在一天。”他认为前者最好不要与后者发生联系。“美陆战队对这件事的声明,我以为很切实。”

《观察》周刊第1卷21期发表记者文章《抗议美军暴行北平学生示威记》,其中引胡适的话说:“对于女家,很多的长辈跟我都是熟人,我看她亦如后辈。当然我要负责的,如果她愿意我陪她出庭,我当然愿意的。”

同时胡适也指出谣言太多,第一是这女孩子绝对没有离平,第二是绝对没有拘禁,刑词或有强迫她的行为。

胡适说:“我每天都与沈小姐及其家属接触,这话绝不可靠。这些不负责任的话,我尤其不愿见之于北大的壁报。”

傅斯年也和胡适的看法相同。他曾向联合社记者谈及各校学生游行示威事,认为各校学生误将与政治无关之事件,作为政治事件,此案固属遗憾之至,但纯为法律问题。记者问其对于学生要求美军退出中国之见解,傅氏答称:准许美军留华,完全为中国政府之政策问题,学生倘不满此项政策,尽可向政府请愿,十六个月以前,美军曾与中国军队并肩对共同之敌作战。近十个月来,美军且协助中国政府遣送日俘回国,此种任务尚未终了,中国境内尚有大批日兵,迄未解除武装。须知中国现尚有另一大陆国之大批军队,未得中国政府许可而驻扎境内,中国智识阶级对于国际政治应具远大眼光,并须认识中国不能在国际间孤立。

傅斯年这里是指苏联在东北驻兵,他认为如果要反对美国在华驻军,为什么不反对苏联在东北驻军。当时各大学中的有些教授对于学生的行为也有不同看法,当时北京大学法律系的教授燕树棠就对学生的抗暴运动不理解,但他们一般都不愿意得罪学生。

四、沈崇案中知识分子的表现

四十年代中国学生和知识分子普遍具有左倾倾向,那是一个极端的年代,世界性的左倾思潮对中国学生和知识分子的影响非常强烈。

邵燕详曾这样回忆自己当年的选择:“像我这样的年轻学生,主要是从自己所持的是非、善恶这些道义标准决定去取。师友之间的互相影响也会起作用甚至决定的作用。我相与的尽是传统所说的好学生,品学兼优的为多。我们当然看不起带流氓气的、飞扬跋扈的学生。别处我不清楚,偏偏我们学校里,少数三青团分子中我们所知道的,就是‘泡MISS’、打群架的一流。基层如此,上层可知。我在1947年反饥饿反内战运动前后,认同‘军队国家化’的同时,认同‘党团退出学校’一说,就缘于这样的感性基础。事实证明,在国民党统治下的知识分子,这些口号是得人心的。以周恩来为首的在国统区活动的共产党人,分别在高层的社会贤达(政治界、文教界、工商界人)和基层的学校师生间,所做的宣传和统战工作是成功的。这与他们的人格形象分不开。我之投向共产党,不能说没有一定的理性认识基础,但肯定夹杂了许多纯感性的东西。”

1948年初,一个远在美国读书的女学生的认识也很有代表性,这个女生名叫杨静远,是当时著名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杨端六、袁昌英夫妇的女儿。她在和自己恋人的通信中保存了许多史料,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四十年代青年知识分子的思想倾向。

信中说:“我们倾向于主张维持现状,因我们正好是现状的受益者。由于害怕失去我们正在享受的特权,我们自然会反对任何可能要求我们牺牲自己的部分利益以利于全民的改变。我们也许不愿承认这一点。但这正是存在于我们意识底层的东西,它使我们反对建议中的由国民党、共产党和非党自由派人士组成的联合政府。我们这少数人要不要联合政府,其实无关紧要;广大的中国人民群众需要它。而中国人民的力量是每时每刻都在壮大。反动势力只能推迟它,却绝不能摧毁它。这一天终将到来,中国人民将站立起来,作出自己的决定。华莱士先生是对的,他预见到这个重大事件,对美国人发出警告。联合政府将不是一个一党统治的政府。利昂先生说:‘一个联合政府中只要有了共产党人,那就除共产党人什么都没有’,他这话只不过重复陈腐的歇斯底里里滥调。奇怪的是,他竟把‘恐怖和屠杀’与联合政府相提并论,而他明明知道这些正是国民党政府目前所采用的手段。一个联合政府没有理由停办教会学校和医院。既然联合政府代表了全民的利益,凡是对人民有益的事物都将被接受和欢迎。我们中国人民不要一个共产党专政,正如我们不要一个国民党专政。如果美国政府一意孤行地援助国民党政府来抵拒联合政府,结果必然是现政府被彻底推翻,由共产党专政取而代之,那也同样是不合人意的。我们是一个挣扎在生死线上的民族;我们需要全世界的朋友。我们希望人们理解我们的要求,而不是误解我们的要求。”

当时对青年学生和知识分子最有诱惑力的是关于联合政府的设想,杨静远在她的信中说:“共产党,在他们看来,是人民的发言人,是中国的救星。对于他们大公无私的胸怀,他们是深信不疑的。看着国家现在所受的创伤,他们暗中称快,以为这回教训了国民党了。其实受罪的还是无辜的人民。仁宽明显地偏向他们,当我们在去南岸的路上我问他对最近的局势感想时,他似乎惊奇我这也要问。‘当然同情共产党罗!’他又给我分析,解说是非谁属,但他一点不能解除我心上的疑问。回城时,他和胡谈着一些我听不懂的事,后来胡告诉我那是他们联络同志为将来事业合作。”

对于沈崇案,在当时也还有一些知识分子从更为复杂的时代背景上做了分析,这些人多数是自由主义知识分子。

当时储安平主编的《观察》周刊就对此事发表过许多评论,《观察》的态度大体上代表了四十年代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对美国的态度。

吴世昌在《论美军事件》中认为“这次因美军暴行而引起的学生运动,除了抗议暴行,要求道歉,惩凶、赔偿保证以外,全国学生第一次喊出美军撤出中国的呼声。也有人要求废止中美商约和中美航空协定,这虽不是全体的意见,但要求美军撤退是一致的。这个运动截至现在为止,中共官方除通令劝止外,尚未有公开指为受中共策动者。平市长何思源对南京中央日报记者称,他自己年事已长,若在青年,也将参加。沪市长称,应付此事,决以民主作风。渝党政军联合会议,决定准许学生游行,各地学生游行秩序亦佳。只有联合社的报道,却拾了旧中国政府的牙慧,说是受中共策动,以侮辱学生游行的价值,图减轻美国舆论的指摘。”

吴世昌在他的文章中还对胡适和傅斯年认为沈崇事件是法律问题的观点提出了批评。吴世昌当时的看法,也可以说是最常见的观点,他也认为美军驻华是没有道理的。他说:“所以即使美军在华相安无事,而国人提出请其撤退的要求,也不能指为‘越轨’。我们认为这次学生运动,和去年反对苏军在东北延不撤退,同样正确。连清华大学美籍教授Winter都赞同北平学生的运动,联合社至少不能指Winter也是受中共指使罢?”

“至于中国需要美国的友谊与协助,则为另一问题,与此案无关,不可因此案而引起盲目的反美运动。所幸各地学生游行,尚无此现象。现在必须弄清楚:第一,敦睦交,不必也不可牺牲一国主权,容许外兵在平时长久驻留。第二,反对美军驻华,不是反美,更不是不要美的友谊,正如因反对苏军驻东北,也不是如中共所谓反苏排外一样。反对美军驻华只是反对其政府在某一时期的某种政策。一个人民尚且可反对其本国政策,何况一国政策侵及别国主权,被侵国人民岂有不能反对此政策之理?第三,美军暴行由此政策所引起,为此政策之结果,则二者显然不能分开。第四,抗议暴行,反对侵害主权,美国公正人士亦必有此同感,故同时仍不可不诉诸理智。万不可因此损害邦交及友谊。我们不愿受人侮辱,自己也不可侮辱别人。”

《观察》还发表了费青《皮尔逊强奸案翻案事答问》和周子亚《从国际法立场论美军暴行之性质及外国军队之刑事管辖权问题》。

费青和周子亚都是法学家,他们虽然在感情上非常认同学生的行动,在道义上也谴责美军的暴行,但因为职业的关系,他们对美军的暴行及后来美国海军部对皮尔逊案的翻案,却表示出了相当的理性。

费青就说过:“这个复核结果当然是不当,从而违反了公道,但是狭义地或严格地讲,不能说它是违法。我并非在替美国辩护,更不是在反讥美国以违法为合法。”

周子亚从国际法角度对于美军暴行做了分析。他在立场上也和学生一样,但他的观点却是从国际法的角度认为中国对美国在华驻军的法律失之过宽,让美军在中国领土行使审判权,有损国体。

沈崇事件早已成为历史,但对于中国知识分子来说,重新观察沈崇案发生的历史背景,却有助于我们更好了解中国现代知识分子的历史选择和他们后来的命运。任何历史都有延续性,半个世纪前,一次偶然事件中所映现出的中国现代知识分子的性格,至今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五、沈崇事件档案在美国解密

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时审理沈崇事件的法庭记录已经解密。据现在美国的周启博先生介绍,当时沈崇案由军事法庭审理,案卷存军方档案库。因涉外国公民,管外交的国务院也有相同的一套案卷。他从国家档案馆取得国务院这套案卷的复制件,全部为英文记录,共150张。因年久有些词和字母不太清楚,需从上下文猜出。

据周先生介绍,沈崇事件发生以后,1947年1月6日海军陆战队第一师(加强师)司令下令于中国北平第五海军陆战队司令部举行审判,前后经过多次审理。

当时法庭组成情况是:

1、律师开场白。2、有关人员,法官和记者入庭,宣誓。3、提出控告。4、辨方抗辩。5、控方发言结束。6、辩方发言结束。7法庭调查结果。8、判决。同时法庭还出示了相关证据:

1、黑板上地图的照片。

2、手套的描述。

3、1946年12月24和25日气象纪录。

4、1947年1月13,14和15日气象纪录。

5、大衣的描述。

6、内裤的描述。

7、上衣的描述。

最初对皮尔逊的控罪共有五项。控罪1、强奸。控罪2、企图强奸而攻击。控罪3、自愿性行为。控罪4、有害秩序和记律的行为。控罪5、可能损害士气风纪的不道德行为。

1947年1月7日,对案件中的控罪3和5及说明予以撤销。1947年6月11日军事法庭审判皮尔逊案的审判记录显示:控罪3和控罪5已经撤诉;控罪2和控罪4被宣判无罪。控罪1,他被判有罪。他被判决降为列兵军阶,监禁十五年,受不名誉退伍和其他有关处分。下令审判的有关当局已经批准了审判过程,调查结果和判决。

据档案记录显示,原告是19岁的在北平国立大学读书的学生。她的证言内容如下:

强奸发生的那天晚上,大约8点,她一个人沿公共街道走向亭台电影院。在照明良好,行人众多的街上,被告和另一个美国海军陆战队员(普利卡德)忽然一左一右把她挟持,“护送”她走向与她目的地几乎相反的方向,穿过一个狭窄的街区(那里显然有树),到了东(长安)街,又穿过东(长安)街,走了约60码,进入一个叫作“跑马场”或“阅兵场”的地方,到达“南墙”(前奥地利公使馆墙)附近的一个地点。根据原告所说(被告和他的同伴都没有这样说),她喊叫了一次,此后她的嘴就被捂住了。她反抗却没能挣脱。到达墙边时,被告和普利卡德强制她倒在地上。因为她反抗,所以两个美国海军陆战队员要合力才能按住她并脱掉她的内裤。然后被告趴在她身上,尽管她反抗和力图并拢两腿,被告还是完成了性交行为。原告看到手电光束后喊叫,但她的喉咙马上被扼住了。为引起注意,她挥舞在她身旁的她的白色内裤。显然是怕引起别人干涉,被告沿着墙“拖”她向东走,紧抓住她怕她逃脱。被告再次试图性交,她激烈反抗使被告未能得逞,她又看到手电光,但她因怕被告杀她,没敢喊叫。被告带她绕过墙角向南,到达检阅台,在那里她从被告手中挣脱,随即又被抓住。在检阅台附近,在离交通繁忙的哈德门街约80到90步的地方,被告再次性交进入原告身体获得成功。原告因与被告挣扎多时已经筋疲力尽。她又喊叫了一次,并挥舞她的衬裤。这时有8个中国人,带着手电和枪,来到现场察看发生了什么事,救了原告。一辆宪兵巡逻吉普把被告和原告带走。

据法庭记录,一个中国军队人员是原告的证人,他作证说:在事发那个晚上8点左右,他看见两个海军陆战队员在亭台电影院附近“带走”一个姑娘。她在哭,“声音不响也不太弱”,但她什么话也没说。他没有进一步调查就回他的总部去了,把此事告诉4名中国军人。

这个证人由这些中国军队人员陪同,其中两人有手电,来到离领事馆南墙边一个位置约20尺处,在那个位置有一个海军陆战队员和一个姑娘在地上,一人在另一人身上。第二个海军陆战队员站在离地上的两人约2尺处。不但这个证人,而且他这一组人的任何一个,都没有听到任何喊叫,也没看到任何挣扎。这组人中有一个听到女人哭泣,其他人没听到任何声音。这5个人被站在旁边的并没带枪的海军陆战队员赶走了。过了一会,又有两个带枪的中国人加入这组人,现在这组人共7个人,他们又往回走,只到了那条街,又被那个海军陆战队员赶走。被告海军陆战队员和姑娘此时还在南墙下原来地点,离这组人有大约60码远。这组人取得了附近一个中国交通警察的协助之后又向那个地点进行了第3次行动。(这时距离两个海军陆战队员第一次被看到“带走”那个姑娘已有两个半小时。)这次那个海军陆战队员和姑娘已经不在那里了。在那个海军陆战队员和姑娘呆过的地点,这组人发现了一条围巾和一支有血迹的手套。姑娘发出哭声并挥舞她的衬裤,吸引了他们的注意,他们在检阅台附近找到了卧在地上的被告和姑娘。他们强迫被告站立起来。这组人作证说,海军陆战队员和姑娘都是满身尘土,衣着凌乱,他们的外衣都穿在身上,姑娘臀部是湿的,被告对警察态度粗暴,被告试图搂抱姑娘,姑娘一直在哭。刚才提到的交通警察作证说,大约晚10点半时他接到关于此事的报告,他去了跑马场,看到在地上的被告和姑娘。两个人都站了起来。警察说姑娘告诉他海军陆战队员强奸了她。但是,那一组人中没有任何一个听到姑娘的这一投诉。在法庭盘问时,警察被问到姑娘向谁宣称海军陆战队员强奸了她,警察回答“她告诉我了,因为我问她了”。而且,这个警察第一次见到在地上的海军陆战队员和姑娘时,姑娘没有说她正在被强奸。

第2天凌晨大约2点半,姑娘由一个中国医生做了检查。医生作证说,他在阴道入口下部中间发现了一小块新鲜伤痕,只有生殖器进入阴道才能达到那个部位。他说“正常性交”通常不会产生这样的伤痕。除了这一小块伤痕之外,医生说姑娘的“身体”是正常的,外生殖器没有可见伤痕,没有发现精子细胞,而且“难以确定是不是真的强奸”。记录显示这个事件持续了大约3个小时,那天夜间很黑,无风,气温在华氏15到20度。

辩方证人作证说,在事件发生的那一夜之后大约3个星期里,他们两次在所说的强奸发生的地点观察行人和交通情况。他们在黑暗程度,风速,时间和气温都和所说的强奸的那个夜晚很相似的条件下研究了那个地点的行人和交通。总括地说,他们作证指出,每小时通过东长安街的行人和车辆数目有几百,那条街离被告第一次攻击原告的地点距离在60码以内。哈德门大街上行人车辆数目就更大些,而哈德门大街在第2次攻击的地点和被告被抓起来的地点以东不到100码。证词进一步指出,如果谁在第一次攻击地点“大声说话,不必喊叫”,那么在60码以外的东长安街上的人能清楚地听到。

据法庭记录显示,有数名宪兵到了中国警察逮捕被告的现场。他们作证说在现场被告用手臂搂住原告,原告显然是同意的。一个证人作证说被告和原告试图一同离开跑马场,另一个证人作证说他认为那个中国姑娘看来“完全放松”,不像“受到刺激或者哭过的样子”,而是“对整个事件表现平静”。早些时候和被告一同喝过酒的一个海军陆战队员说,被告被酒瓶割伤了手指节,这可以解释现场发现的手套上的血迹。

所说强奸案次日下午,一个美国医生检查了原告。这个医生作证说,在原告的臀部,大腿内侧,脸和脖子上都未发现伤痕。原告阴道入口处小的割伤在正常性交时也可能发生。这个医生在所说事件次日早晨也检查了被告,在被告性器官上没有发现伤痕。当夜值班的宪兵军官作证说,被告被从阅兵场带来时,对被告没有任何控告。假如有强奸的指控,被告就会被关起来,而不会作为嫌疑人释放听候传讯。原告在所说的攻击那天晚上穿的衣服和衬裤都列入了证据。原告陈述她交出衣服以后,衣服被割了几个小口子,除这些小口子之外,这件衣服没有其他损坏。和衣服一样,她的衬裤也没有暴力的痕迹。

法庭记录认定,仔细考察举出的证据后即可发现,原告没有在当时环境和条件下做出足够的反抗来支持她对性交不自愿的说法。虽然证据显示1946年12月24日晚事件开始时她不是自愿跟两个海军陆战队员走的,但是除了她自己的证词以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她哭过或者反抗过。与此相反,其他控方证人作证说,在她和被告呆在一起的那么长的时间里,证人既没听到她哭叫,也没看到她挣扎反抗。如果说这些要干预被告和姑娘的证人相信姑娘正在被强奸,而他们无力援救她,是令人难以相信的。同样令人难以相信的是,事件长达几乎3小时,所说的几次攻击就发生在交通繁忙行人众多的街道附近,竟然没人听到呼救声。她并没在无人援助的情况下被殴打,也一直没有失去知觉。虽然她宣称被告几次扼住她的喉咙和捂住她的嘴,医生在次日检查时在她脸上和脖子上没有发现伤痕。她作证说她的衬裤是被强力脱下来的,但在当庭展示证据时,却没有任何污迹和撕破之处。她的衣服也没有任何暴力的痕迹。在整个争执过程中她都没脱下她的手套。她的阴道口有轻伤,这种轻伤与自愿性交的情况相符合。她争辩说她做了当时环境条件下她力所能及的反抗,可是除了这点轻伤以外,所有其他事实都不支持她的说法。在警察拘押被告和她两人时,也没有见到他们精神歇斯底里和身体筋疲力尽的证据。对于被告违背原告意志和原告性交的说法,本案证据不能消除对此说法的合乎常识的怀疑。

军事法庭最后认定,根据事实和上述法律,对控罪1及其说明的调查结果和下令审判的机关的相关决定,予以撤消。根据对控罪2和控罪4的调查结果,对法庭判决和下令审判的机关的相关决定,予以撤消。总军法官认为,下令审判的机关根据以上陈述和建议采取的司法程序和行动是合法的。

这个陈述和建议后来得到了海军部长苏利文的批准。因此,对控罪1及其说明的调查结果予以撤销。根据对控罪2和4的调查结果,审判的判决和下令审判的机关的相关决定也予以撤销。

对撤销皮尔逊强奸案判决,当时国内反映非常强烈,但许多研究国际法的学者认为,虽然在道义上这很不公道,但不能说这个案子不合法,因为美国法律是非常严格的,也是独立的。

关于沈崇案的一些背景材料讲完了,因为是演讲,材料的来源没有详细告诉大家,如果哪位朋友有兴趣,可以与我联系。

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 zhongkang  来源:书摘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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