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 > 史海钩沉 > 正文

五七一工程纪要是伪证:林彪蒙冤(图)

当年,特别法庭指控:“571工程纪要”,是林彪反革命政变的纲领性文件。它对整个案件的定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史学在其《解读林彪疑案》一文中,对林案进行分析后提出了“571工程纪要”来路不明,并非合法证据的结论,并指“林案”是一件经不起认真的推敲的案件。

林彪专机坠毁现场

当年,特别法庭指控:“571工程纪要”,是林彪反革命政变的纲领性文件。它对整个案件的定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历经30多年的反复查证,官方始终没有提供关于林彪在何时、何地,如何授意和批准这个“纪要”的直接证据。甚至连一个“批件”的“草本”,都没有找到。

在所谓的“林彪反革命集团”中,至今没有找到一个“571工程纪要”的“目击证人”。根据现有的材料,不仅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这些所谓集团“主犯”,没有一个人看到过那个“政变纲领”,而且,在参加过“西郊机场密谋”的成员和被“571工程纪要”列为“保密范围”之内的所有活着的“联合舰队”成员中,以及所谓“分舰队”的“上海小组”成员中,竟也没有一个人看到过这个“571工程纪要”。更不用说在所谓政变“指挥班子”的所有成员中,也找不到一个“目击证人”。(注1)

为了“自圆其说”,一位原专案组的“权威”人士,在《谋害毛泽东的黑太子》一书中说:据在直升飞机上被俘的李伟信供认:在“571工程纪要”的制定过程中,他曾“断断续续”地在场作过一些服务工作,但没有参加“纪要”的制定,更没有亲眼目睹过这一重要文件。且不论一个求生心切的阶下囚的话,是否可以采信,充其量也只能算“半个”孤证!仅凭这样“半个”孤证,怎能支撑得起“571工程纪要”,如此重大的历史情节呢?因此,历经30多年的审查,我们不得不面临的是这样一个尴尬的事实:似乎死了的(指飞机上摔死的),都是“571工程纪要”的目击者;而活着的,却没有一人见过这个“纲领”。

关于“571工程纪要”的出处,有着许多版本:72年中央文件中讲,“纪要”是在空军学院的一个“秘密据点”的保险柜内查到的;后来作为“四人帮”时期,林彪专案组负责人之一的纪登奎又说,“纪要”是在被迫降的直升飞机上缴获的;最新的版本,说是一位空军学院的普通工作人员,事隔几天后,在清扫已是一片狼藉的“秘密据点”时,在桌子上,无意中发现的。而且是记录在一个被遗弃的小本子上。换句话说,还不是正式的文本。

正是这些在时间、地点、目击证人等关键情节上,前后难以相互印证的“权威”证据,才使人们不能不疑窦丛生:这么一个事关重大的机密文件,怎么会在“无意之中”,被遗落在一个被翻得乱七八糟的纸堆里?让一位普通的工作人员,将这么一个至今找不到“目击证人”的“绝密文件”,豁然“大白于天下”?上述那个专案组的“权威”人士,曾闪烁其词地说:“571工程纪要”,还有个“正式文本”,被林彪带上了飞机。对于这样一个极端重要的情节,为什么不在正义的法庭上公布于世?纪希晨在《史无前例的年代》一书中指出,“周恩来说:林彪叛逃只带走了两件东西,一件是讲用报告,一件是空军大院的第一号出入证。他的文件全部没有带走,什么都可以查清楚”。看来,那个“权威”人士的“说法”,不能在法庭上公开的答案,只有一个:证据不足,难予采信。

在所谓的“林彪反革命集团”内部,至今找不到一个“目击证人”的“571工程纪要”,却被法庭作为定案的最重要的证据,这种情况,在国、内外法律史上都是空前绝后的

注1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访俄明集团案主犯纪实》第3页《起诉书》,第40页《判决书》和第69页《审判纪实》。见图们《震惊世界的77天》第52页。

记录着“571工程纪要”的红色“拉链本”,来路不明

林案中的重大问题和疑点很多。现在让我们就把目光,先聚焦在那个神秘的记录有“571工程纪要”的“红色拉链本”的蹊跷来历上吧。

根据对林案颇有研究的舒云女士,近年来的详细考证,那个神秘的“红色拉链本”,是由一位普通的服务人员老王和另外两个人,于1971年9月15日19点30分以后,在林立果的空军学院“秘密据点”里发现的。当时,还没有立即取出来。9月16日20点,老王再次进入该“据点”时,才将“拉链本”拿出,交给了负责人张帆。直到10月7日午夜2点,张帆才把“拉链本”交给空军学院政委殷古风,并写了一个材料。10月9日,也就是九一三事件过去26天,这个本子才连同行政处副处长王兰义写的材料,呈报周恩来。

在老王发现那个神秘的“红色拉链本”之前,有什么人到过现场,都做了些什么事呢?

舒云女士在《回眸1971:再探“五七一工程”之谜》中写道,“林立果临去北戴河前,让李伟信和王永奎把东西收拾一下,空军学院、西郊机场两个“秘密据点”的各种机器、器材,能带走的带走,文件、报刊、书信、材料等能带的也带上,不能带走的,就烧掉。”

“9月12日傍晚,李伟信和王永奎将器材全部装箱,然后翻箱倒柜,一片混乱,大大小小的箱子,东一堆西一堆,到处是散乱的纸片,浓烟滚滚。信和港刊等都统统烧掉了,甚至李伟信还把空白的笔记本和几包避孕套也扔到火里,烧不着,又赶快丢到下水道里。收拾差不多了,22点多,李伟信开着嘎斯69,到东交民巷空军招待所,接他弟弟李伟军和王维国的儿子王大璋。在车上,李伟信说,要是我被打成反革命,你可要为我声张正义,王大璋非常惊讶。23点,到空军学院将军楼(秘密据点),王大璋站在后门外,往房子里望,全是纸箱,还有几个手提箱。后门外还有个卡车,上面装了大半车的箱子,有好多桔子水。因为见过林立果用桔子水泡饭,王大璋认定是林立果的东西。”

“李伟信打电话让王琢把大卡车转移到北郊二高专7号楼的“秘密据点”。过了20分钟,李伟信叫王大璋上楼帮忙。二楼有个乒乓球房,床上有尼龙蚊帐,王大璋猜是林立果的住处。他们要他把壁柜撬开,看看里面有什么,壁柜里只有一个饼干盒。隔壁有很多录音带,李伟信正在退磁,说不知道能不能退得干净。他叫王大璋把那边撬开壁橱时,散落在地毯上的木头渣,弄到楼下。一直到9月13日凌晨零点左右,李伟信和李伟军才从楼上下来。李伟信对李伟军说,你和王大璋还是到刚才的地方(东交民巷空军招待所)去,明天早上接到我的电话,你们就直接去机场;接不到电话,你们自己想办法回上海。”这就是说,这个林立果的“秘密据点”,从9月12日傍晚到13日凌晨,先后经过李伟信等4人,反复两次彻底的清理。

根据笔者对当时在场的“直接当事人”的采访,9月12日23点,他们在楼内,将楼上楼下的电灯,全部打开。在光明透亮的楼内,又足足整理了一个多小时。为了防止落下重要物品,李伟信还叫王大璋用螺丝刀翘开了屋内的厨柜,并将其中唯一的物件:“饼干盒”打开,结果空无一物。为了谨慎起见,还叫王大璋将翘柜时散落的木屑,收拾起来,弄到楼下。三个人都异口同声地说,桌子上,绝没有落下“红色拉链本”。

这样,问题就出来了:既然李伟信三人,在光明透亮的楼内,格外谨慎小心地足足整理了一个多小时,既然最后离开现场的三个人,都异口同声地说,桌子上,绝没有落下“红色拉链本”。那么,老王怎么会在桌子上,意外地“发现”那个神秘的记录有“571工程纪要”的“红色拉链本”呢?据说,不仅如此,老王还在桌子上“缴获”了一本英语课本,一本《格瓦拉日记》和一个日本进口的空白笔记本。

李伟信等三人和老王等三人,同为直接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却发生了明显的冲突,这是为什么?!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情节,就是李伟信等三人离开现场的时间是“71年9月13日凌晨零点左右”;而老王首次发现那个神秘的“红色拉链本”的时间是“1971年9月15日19点30分以后”。也就是说,两者之间有67个半小时的时间差!

在这两天又19个半小时的时间差里,有没有其它人造访过林立果的那个“秘密据点”?!其中又发生了什么“变故”?!

这个问题的极端重要性,是任何一个有起码办案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出来的!如果不能查清在上述67个半小时中发生的事,就没有办法弥合上述当事人所作证词之间的矛盾。那么,记录着“571工程纪要”的“红色拉链本”,就有来路不明之嫌,甚至,“571工程纪要”这一林案的关键证据,就有“伪造”之嫌!

必须指出的是,林案的审查工作,是中央“专办的”“天字第一号”大案。事经文革时期和文革以后两个阶段,十多年的“缜密”审查。

9月13日事发当天,周总理就派李德生进驻空军司令部,并指示“立即查封林彪集团所有黑据点”。(注1)之后五年中,为了查清林案,“象筚头发似”地将空军查了个底朝天。但是,上述67个半小时的“时间差”里发生的事,有没有人提出质疑?为什么没有查清?!老王在9月15日19点30分以后,(也就是李德生进驻空军之后)走进“秘密据点”时,屋内满是灰烬,一片狼藉。谁都知道,这种环境,对于现场刑事侦查,特别是对现场提取指纹和脚印,是非常有利的。但是,直到10月9日,时隔26天,当那个本子连同行政处副处长王兰义写的材料,呈报周恩来之后,为什么专案部门还没有派出的刑侦人员,到现场作详细的技术勘察,并写出客观的报告?为什么长达十多年的专案审查,对于这个67个半小时的“时间真空”,没有提出“质疑”?!

今天,人们重新审视这67个半小时的“时间真空”里,所发生的事,可以客观地作出以下推断:

(1)尽管李伟信一口咬定,现场没有落下“红色拉链本”。但是,由于李伟信是在李伟军、王大璋之后,最后离开现场的。目前很难排除是他有意将“红色拉链本”,安置在现场的可能性。当然,有一个对他有利的证据,如果是李伟信放置的“笔记本”,那么,他就是“571工程纪要”唯一的见证人。法庭上,就一定会让他当庭指认“571工程纪要”影印件。但是,当年法庭却煞费苦心地“回避”了让李伟信当庭指认“571工程纪要”影印件。(2)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老王等三人,可以脱离干系。但是,只要亲眼看到过这位可怜老头儿的人,都很难相信他们三人,会是秘密放置“笔记本”的人。(3)如果有证据表明不是李伟信和老王有意将红色“拉链本”,安置在现场的话,那么,绝对不能排除在李德生进驻空军后的67个半小时的“时间真空”里,有人神秘地造访过“秘密据点”,并布置了现场,从而造成了老王“意外发现”红色“拉链本”的假象。笔者的倾向性意见是,如确实如此,那么,就不能排除“571工程纪要”,这一林案的关键证据,有“伪造”之嫌!

注1,见王媛媛:九一三事件中的北京卫戍区司令吴忠一文,9月13日凌晨2时40分后,周恩来在人大会堂,向吴忠等人宣布6条命令之第三条:“立即查封林彪集团在北京的所有黑据点,并搜集罪证。”

“571工程纪要”原件,是一个没有经过法庭查证的不合法证据!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也就是说,对于“571工程纪要”,这样一件事关“林案”全局的重要证据的出处,产生过程,真伪以及和林彪等“主犯”的关系,都必须当庭进行极其缜密的指认、认证、质证和辩论的过程。但是,当年那个“特别法庭”,根本没有对此,进行专门查证属实的庭审调查过程。

请看下列官方提供的事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纪实》第108页,对这个重要问题,是这样描述的:1980年11月25日下午,在审问江腾蛟的过程中,“法庭出示、投影《“571工程”纪要》的原件影印件”。“这时,法庭传李伟信到庭作证”。请注意,关于李伟信如何对法庭出示的《“571工程”纪要》的原件影印件,予以确认的重要情节,“纪实”中没有写。

(2)在《超级审判》第454页,该书作者对这个重要情节,是这样描述的:法庭“投影了《“571工程”纪要》的原件影印件”。也就是说,该书作者连“法庭传李伟信到庭作证”的情节,竟然都“遗漏”掉了。在2006年改版的《特别审判》第174~175页中,该书作者也没有关于李伟信如何对法庭出示的《“571工程”纪要》的原件影印件,予以认证的重要情节。对这个重要情节,同一个作者,多次出版,不可能都“意外地”遗漏掉了

事实是,李伟信到庭,仅就他了解的关于1971年3月21日,林立果、于新野等人在上海岳阳路商议政变计划的情况,作了供述。(笔者注:按照江腾蛟的当庭供述,周宇驰是3月底,28号或29号,才到上海。因此,周宇驰没有参加制定《“571工程”纪要》的作案时间。)但是,李伟信并没有对法庭出示的那份《“571工程”纪要》原件影印件的真伪,予以当庭确认!也就是说,连这个在上海岳阳路曾经听说过林立果、于新野,要制定政变计划的李伟信,也没有看到过法庭出示的那份《“571工程”纪要》。

这里还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当年法庭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李伟信的“证人证言”,当庭进行必要的“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的工作,因此,造成“采信孤证”的常识性错误。

当年的“中央文件”,对这份《“571工程”纪要》,还有过这样的描述:据空军党办秘书程洪珍、刘世英等人指认,该《“571工程”纪要》的原件,是于新野的笔迹。但是,法庭既没有传他们到庭作证,也没有出示刑侦部门关于“纪要”笔迹的技术鉴定。也就是说,当年刘世英等人的指认,因为没有得到当庭的确认,而失去了法律效力。请注意,在审判过程中,还出示过刘世英记录的南逃人员名单影印件等一些书面证据。对这些证据,法庭要么由本人出庭认可,要么由总政保卫部出具鉴定书。唯独对这份《“571工程”纪要》原件,却没有经过法定的“当庭查证”的过程。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众所周知,当年检方在开庭之前,对每一个细节,都有过极其周密的思考,甚至进行过“公检法”联合“模拟沙盘推演”。因此,上述情况的产生,不能排除是检方事前精心安排的结果。

检方为什么要作这样的安排呢?

从已披露的事实看:

(1)虽然李伟信在上海岳阳路,听说过林立果等人,要搞个政变计划。但是,李伟信并不是那个当庭出示的《“571工程”纪要》原件的直接目击证人。如果让李伟信当庭指认影印件,李伟信是不会当庭承认看到过的。这就会暴露该“原件”,没有一个目击证人的重大缺陷!所以,检方就巧妙地作出“回避”“当庭指认”的安排。

(2)虽然刘世英等人可以当庭指认,该《“571工程”纪要》原件,是于新野的笔迹。但是,却不能提供该《“571工程”纪要》原件,与林立果有直接关系的证据。如果让刘世英等人当庭指认是于新野的笔迹,又会暴露“起诉书”中,关于林立果“制定反革命武装政变计划《“571工程”纪要》”的重要证据缺失。于是,检方又作出这种避免弄巧成拙的精心安排。

综上所述,关于法庭出示的《“571工程”纪要》原件的真伪问题,可以作出如下客观结论:

(1)该《“571工程”纪要》原件,至今来历不明。其中有67个半小时的“刑侦空白”,没有查清。

(2)该《“571工程”纪要》原件,至今没有一个“目击证人”。不仅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这些集团“主犯”,对那个“政变纲领”毫不知情,而且,参加过“西郊机场密谋”的成员和所有活着的“联合舰队”成员,以及所谓“分舰队”的“上海小组”成员,竟也没有一个人看到过这个“571工程纪要”。就更不用说,在所谓政变“指挥班子”的所有成员中,也找不到一个“目击证人”。

(3)李伟信是唯一的“571工程”的局部“知情人”,但不是《“571工程”纪要》的“直接目击者”。在这个问题上,法庭人为混淆了局部“知情人”与“目击者”的区别。辩护律师也没有对这个显而易见的庭审缺陷,提出质疑。

(4)法庭对于《“571工程”纪要》“原件”,没有依法,进行必要当庭查证。既没有让该“纪要”的“半个人证”李伟信,进行过当庭指认,也没有调曾对“纪要”笔迹,作出过认证的程洪珍、刘世英等人,到庭指认。更没有就它的“出处,产生过程,真伪以及和林彪、林立果等‘主犯’的直接关系”,进行严肃慎密的当庭调查。因此,那个林案中最重要的证据,“571工程纪要”原件,就是一个没有一个当庭证人认证的材料。显而易见,该原件不是一个合法的证据。当庭出示的那个《“571工程”纪要》“原件”,不能排除有“伪造之嫌”。

(5)至今没有任何证据和证人,可以证明,该《“571工程”纪要》的制定,是“主犯”林彪亲自“授意”和批准的。因此,“起诉书”第三章,第40条,关于林彪派林立果到上海“制定了反革命政变计划《“571工程”纪要》”的指控,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年的所谓“林案”,所谓“571工程纪要”,是何等经不起认真的推敲!那些自诩的“军队法学专家”,当年所办的“专案”质量,是何等的粗糙!

责任编辑: 刘诗雨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本文网址:https://www.aboluowang.com/2016/0123/680805.html